张亭立
两汉官吏病假制度探略*
张亭立
两汉时期官吏的人事管理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严格的病假制度。官吏请病假称为“移病”,请假、销假均有规定。一般的短期病假并无日数限制,但需用休息日抵偿;长期病假则不可超过三个月,否则即应免职。如三月病假期满而未愈,可以经皇帝赐告进行续假。“赐告”由人主好恶所决定,或作为一种福利赐予高级官吏、天子近臣,或赐予具有特殊社会地位、拥有较高社会声誉的官吏以体现王朝的褒奖,因此只可看作惯例之一种,而非法令之必然。而就病假赐告的休假地点而言,自成帝时郡国内薪俸二千石的高级官吏赐告之后不可归乡,其他官吏理论上则可“带印绶,将官属”以归,但对于无实权的冗散官吏而言,实应无官属可将。
两汉官吏 病假制度 移病 赐告(归)
汉宣帝时的富平侯张安世职典枢机,位高权重,每次参与朝廷政令的决策之后,“辄移病出”,等到诏令颁布,张安世便佯装大惊,“使吏之丞相府问焉”[1],众人皆不知其参与其事,其谨慎周密若此。张安世用来为自己打掩护的“移病”,指的是汉代官吏因患病而移出官府之外,不视政事,也就是俗称的“请病假”。《汉书·杨恽传》中记载:“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乃得出,名曰‘山郎’。移病尽一日,辄偿一沐,或至岁余不得沐。其豪富郎,日出游戏,或行钱得善部。货赂流行,传相仿效。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其疾病休谒洗沐,皆以法令从事。”[2]可见西汉时期,在官吏的人事制度中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病假制度,由此豪富者方才有漏洞可钻,杨恽也才可“以法令从事”。可见作为一种实际运行的行政机制,汉代的病假制度,不仅是官吏所享受的一种基本福利待遇,也是朝廷对官吏的一种管理与约束方式。对官吏的病假制度以及实际执行方式与效果进行探讨,将有助于厘清其在汉代官吏的政治生涯与日常生活中所发挥的潜隐作用。
一般来说,汉代的官吏病假执行“病满三月而免”的制度。
按照《汉书·杨恽传》中的说法,“移病尽一日,辄偿一沐”,官吏因日常患病每次所请的病假往往数日而已,需要用“休沐”,即休息日来抵偿,病假一日即抵偿一日,如果频繁请假,休息日尽数用尽,“或至岁余不得沐”。由此看来,朝廷对于官吏日常的短期病假,在日数总量上并没有限制。但是如果碰到大病、重病,需要长期请假的情况,则以三月为限。《风俗通义·过誉》中记载:“汉典吏病百日当免,所以邺民急病,惩俗通蕙也。”[3]“百日”即指三月。《汉书》孟康注亦云:“古者名吏休假曰告。汉律,吏二千石有予告,有赐告。予告者,在官有功最,法所当得也。赐告者,病满三月当免,天子优赐其告,使得带印绶将官属归家治病。至成帝时,郡国二千石赐告不得归家。至和帝时,予赐皆绝。”按此汉律官吏一次病假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即应免职。故欧阳凤莲指出,汉代官吏的病假时间长短“依个人而定,一般而言,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者就要免官。”[4]许正文、宋杰、时小红也多持其议。[5][6][7]《居延新简》EPT52·158①《中国简牍集成》所收《居延新简》的简牍编码方式为“探方名+探方号+简号”,如EPT52·158为破城子探方52号中的158号简,EPF22·82为破城子房屋8号中的82号简等。本文中所引用简文均依此标注。中也有类似的记载:“第十三燧长王安病三月免,缺。移府。一事一封,五月庚辰,尉史。”[8]燧长是百石级别的小官,但在休病假这件事情上也与二千石的高官一样,病三月而免,可见这一规定当为汉朝内郡边地所共同遵守。
如果三月病假期满而病未愈,可以经皇帝赐告进行续假。所谓“赐告”,即是由天子恩赐,延长病假。建元元年武帝初即位之时,征招贤良文学之士。当时公孙弘六十岁,被征为博士,但因为出使匈奴还朝回报时不合上意,触怒了武帝,被责备没有才能,因此病免归家。这里的“病免归”指的并不是长期病假,或为即时免归,当不受三月之限。元光五年,公孙弘起复,元朔五年任丞相,时值淮南、衡山谋反案起,公孙弘担心被责失职而获罪,便上书以病重求免,但是与建元元年不同的是,这一次汉武帝并没有批准,“因赐告牛酒杂帛,居数月,病有瘳,视事。”[9]即言“赐告”,则知当时公孙弘病假已满三月。
恪守三月病满免职的例子的高级官吏可参见汉成帝时的谷永,《汉书》卷八十五《谷永传》:“永…为北地太守岁余,卫将军商薨,曲阳侯(王)根为骠骑将军,荐永,征入为大司农。岁余,永病,三月,有司奏请免。故事,公卿病,辄赐告,至永独即时免。数月,卒于家。”[10]谷永本因言灾异而为成帝所看重,但是他 “前后所上四十余事,略相反复,专攻上身与后宫而已”,已经引起了成帝的不满,再加上党于王氏②谷永先后依附于大将军王凤与平阿侯王谭,而与王音不相得。《汉书》卷九十八:凤辅政凡十一岁。阳朔三年秋,凤病,天子数自临问,亲执其手,涕泣曰:“将军病,如有不可言,平阿侯谭次将军矣。”凤顿首泣曰:“谭等虽与臣至亲,行皆奢僭,无以率导百姓,不如御史大夫音谨敕,臣敢以死保之。”初,谭倨,不肯事凤,而音敬凤,卑恭如子,故荐之。,其中种种曲折不堪之处,成帝亦知晓,因此对谷永不甚亲信。谷永虽然由骠骑将军王根的推荐任职大司农,但是只在任上待了一年多的时间,就因着生病满三月未愈的由头,被免了职。大司农为九卿之一,秩中二千石,领天下钱谷,以供国之常用,谷永却唯独没有获得本应获得的病假延期,可见,所谓“赐告”乃是由人主好恶而决定,只能算是惯例,而非法令了。
蔡万进指出一般官吏是难以享受病告三月休假待遇的,更谈不上“病告”后“赐告”的待遇。[11]而廖伯源则认为汉代得赐告者,上至万石,下至六百石,皆有其例,且无中央地方官之限制。[12]这两种看起来矛盾的观点,恰恰反映了赐告所具有的这种不确定性:正因为“赐告”是由人主依好恶而定,其实施范围与内容就会常有不合惯例之处。“既是皇帝之恩赐,则其事必须上达天子,故史书中所见赐告之例子多数为高级或亲近之官吏”,至于一般的官吏,或者西北边地难见天颜的戍卒官吏,能够得到皇帝赐告的机会就微乎其微;但又因为皇帝的恩赐可以遍及任何官吏,则得赐告者理论上又不受官职之限制。因此赐告的对象,虽然以二千石以上的高官为多,但也并不以此为限。例如光武帝时的牟长,因讲学而闻名河内,后被朝廷征为中散大夫,因病“赐告一岁,卒于家。”[13]而西汉章帝时的江革,因孝行而名著天下,建初时以谏议大夫“赐告归”。中散大夫与谏议大夫秩均不过六百石,但同样得到天子的赐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此二人的德行出众,超拔于常人之外,牟长讲学时“常有千余人,著录前后万人”,江革被称作“江巨孝”,两人都拥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因此容易成为人主特别关注优待的对象;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赐告之权为人君所自有,虽有特例,非为逾距。
事实上,不仅赐告的给予权是由君主所掌握的,赐告所延长的病假时间同样由君主决定,而没有统一的规定。如上文公孙弘获赐告“居数月”,牟长“赐告一岁”,而江革则“以终厥身”,即获得终生享受带职病假的待遇。
根据不同的赐告对象,君主赐告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类赐告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延长病假期限,让官吏安心静养,早日病愈,以便尽快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履职,这一类赐告所针对多是职能部门负有实责的高级官吏。比如汉武帝时的汲黯。
汲黯于建元六年任主爵都尉,负责诸侯国各王及其子孙封爵夺爵等事宜,为九卿之一。元朔五年时,丞相公孙弘上书武帝言道:“右内史界部中多贵人宗室,难治,非素重臣不能治,请徙黯为右内史。”[14]在太初元年三辅分治之前,左、右内史主管京畿之地,主要负责长安地方事务的管理,所关系的人员复杂,职责重大,也属九卿①《史记·汲郑列传》:“武帝立,庄稍迁为鲁中尉、济南太守、江都相,至九卿,为右内史。”可见,右内史亦为九卿。,故而公孙弘说“非素重臣不能治”。汲黯之后的下一任右内史是义纵,曾因道路不治而受到武帝的责恨②据《汉书·义纵传》:武帝病愈之后起幸甘泉宫,发现道路破坏,失于修护,由此对时任右内史的义纵产生了不满,为此发怒说:“纵以我为不复行此道乎?”接下来的冬天,就发生了杨可正主持“告缗案”之事,义纵认为杨扰乱百姓,部署官吏逮捕那些替杨可正出去办事的人。武帝听说了这件事,派杜式去处理。杜式以义纵废弃敬君之礼为由,将义纵弃市。就义纵在这件事情上的所为来看,量刑为弃市未免过重。义纵非为任职不力,促使武帝对义纵痛下杀手的动机就铺垫在武帝大病初愈之后起幸甘泉宫失修的道路之上,而其根源,则是义纵的这种无心之失触犯了武帝内心深处对于疾病和死亡的忌讳。;元鼎四年,倪宽任左内史,“劝农业,缓刑罚,理狱讼,卑体下士,务在于得人心;择用仁厚士,推情与下,不求名声,吏民大信爱之。宽表奏开六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收租税。”[15]从他们的任职体事上亦可大略推知汲黯任职的工作状态。汲黯“为右内史数岁,官事不废”,这就充分体现出他出色的庶务能力。因此,对于汲黯这样负有实责且能力出众的高级官吏患病三月未愈,“上常赐告者数”,希望其病愈后可继续任事,但是汲黯“终不愈”。“最后病,庄助为请告。上曰:‘汲黯何如人哉?’助曰:‘使黯任职居官,无以逾人。然至其辅少主,守城深坚,招之不来,麾之不去,虽自谓贲育亦不能夺之矣。’上曰:‘然。古有社稷之臣,至如黯,近之矣。’”对于失去汲黯这样一位“社稷之臣”,武帝无疑是深为惋惜的。
第二类赐告是针对具有特殊才能,拥有较高社会声誉的官吏,比如上文所提及的牟长与江革。在江革以病归家之后的元和年间,章帝仍因感念江革的孝行,特地制诏齐相:“谏议大夫江革,前以病归,今起居何如?夫孝,百行之冠,众善之始也。国家每惟志士,未尝不及革。县以见谷千斛赐‘巨孝’,常以八月长吏存问,致羊酒,以终厥身。如有不幸,祠以中牢。”章帝既然已经有“如有不幸,祠以中牢”的指示,很明显在赐告之时并没有抱着其病愈后还能返回任职的希望,但之所以仍然批准延长病假,乃是为了体现以君主为代表的朝廷对江革的褒奖,倡导忠君孝亲的社会风气。这种“赐告”可以看作是一种荣誉。无独有偶,安帝时的汝南薛包也是“以致孝闻”,“有诏赐告归,加礼如毛义。”[16]
具有特殊地位的官吏同样也属此例。如汉宣帝时的学者疏广,地节三年任太子太傅,他的侄子疏受,任太子少傅,“太子每朝,因进见,太傅在前,少傅在后。父子并为师傅,朝廷以为荣。”[17]任职五年之后,皇太子已经十二岁,可以通晓《论语》与《孝经》。疏广认为“知足不辱,知止不殆”,“今仕官至二千石,宦成名立,如此不去,惧有后悔。”便与疏受二人俱移病。满三月后赐告,但是疏广依然称病笃,上疏乞骸骨。宣帝“以其年笃老,皆许之,加赐黄金二十斤,皇太子赠以五十斤。”宣帝对疏广父子的尊重与优待,与其说是对二人才学人品的看重,不如说是因其为天子师,就此褒扬尊师重道的风气。二人离京之时,“公卿大夫故人邑子设祖道,供张东都门外,送者车数百辆,辞决而去。及道路观者皆曰:‘贤哉二大夫!’或叹息为之下泣。”则显然是对于贤大夫名成不居,功成不就的一种赞赏与弘扬。
汉时官吏患病请假,病愈销假,均有严格的手续。而就其具体的实施步骤来说,正史的记载比较述略,但在西北边地出土的《居延汉简》《居延新简》《敦煌简牍》以及《尹湾汉简》之中却有所反映。
居延与敦煌地处西北,气候苦寒,生活艰苦,戍边的将卒或因气候,或因劳作,常见有患病的记载①以《居延汉简》为例,以“伤寒(汗)”直接命名、描述的病例有15例,另说明“病头痛”的有19例,说明寒炅(热)的有10例,还有相当一部分病症表现为心腹积,胁痛,四支不举,烦懑,不能食饮,喉痛,咳,短气等等,从症状表现来看,这些也都与张仲景《伤寒杂病论》中所论述的伤寒症状相合。,一旦患病,或需看病,或需休养,即无法继续承担原有的工作,需要请假。如《居延汉简》306·21②《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对简牍的编码采用原简编号,如3·3,如后续标有ABC,则分别表明同一简的正面、背面和侧面,本文所引用简文均依此标注。:“辛亥,卒卅七人,其二病,三人养,定作卅二人,十四人作墼,九人画沙,九人垒土。”[18]原本可工作的戍卒是37人,但在辛亥这一日,二人病假。《敦煌汉简》中也有对于戍卒患病的记载,如简1028中记载:“煎都鄣卒郭纵病苇苇苇苇苇格休苇苇苇苇苇苇苇病 苇 丁 休 诣昌安”[19]其中的“病”标记的就是请病假的戍卒。就简文的记载来看,官吏和戍卒的病假管理均有法令规定。《居延汉简》58·26:“病年月日署所病偷(愈)不偷(愈)报名籍候官如律令。”首先,各烽燧需对每日燧中戍卒的患病情况制定专门的“病卒名籍”,按月逐级上报。其内容包括了病卒的姓名、所属候燧、何时发病、所患何病等基本情况,以及病情“愈”或“不愈”等发展情况。同理,对于官吏因病请假也有严格而详尽的手续规章。患病、请假、销假均需登记造册。其中的“病(爰)书”或“病诊爰书”,相当于吏官的 “病情记录”,“吏病及视事书卷”则相当于吏官的“病假记录本”,如《居延汉简》8·1AB中的 “阳朔二年正月尽十二月吏病及视事书卷”。《居延新简》EPF22·82记载三月丁亥朔辛卯这一日,城北守候长匡生病了,“谨写移燧长党病书如牒”,上报于候府,希望得到批准“请令就医。”而官吏在病愈之后,还需要销假,重返工作岗位,简文中称作“病瘳或视事”。
简文中这类的记载颇多,如:
病瘳视事(《居延汉简》143·24)
甲渠言士吏孙猛病有瘳视事言府(《居延汉简》185·22)
病有瘳月十三日视事当(《居延汉简》190·3)
十月丁酉病廿七日甲寅視事 (《居延汉简》253·11A)
昌病有瘳,诣官谒八月戊 (《居延新简》EPT31·4)
第十七候史赏,病有瘳,诣官,谒(《居延新简》EPT59·119)
五凤三年四月丁未朔甲戌,候史通敢言之官,病有瘳,即日视事,敢言之。(《居延新简》EPT53·26)
五凤二年八月辛巳朔乙酉甲渠万岁燧长成敢言之,乃七月戊寅夜,随(墮)坞陡伤要(腰),有瘳,即日视事,敢言之。 (《居延汉简》6·8)
《居延新简》EPT51·319中还提到了一个名叫陈安国的燧长因为老病而被斥免的事,“甲渠言:鉼庭士吏李奉、燧长陈安国等年老病,请斥免。言府,一事集封。”可见疾病不愈,或者久请病假,对官吏的任职颇有影响。
简文中也有数例类似的记载:
一人固病先罢(《居延汉简》206·24)
固病聋软弱职不修治请以 (《居延汉简》284·27)
第十三燧长王安病三月免,缺。移府。一事一封,五月庚辰,尉史。 (《居延新简》EPT52·158)
燧长张敞病, 不任 (《居延新简》EPT68·130)
甲渠言:尉史阳贫困不田,数病,欲补燧长,宜可听。 (《居延新简》EPF22·327)
西北边郡人员缺乏,因此与内郡相比,在官吏的选拔与任用上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任职官吏年龄、籍贯的限制都相对宽松①就《居延汉简》记载的情况来看,戍卒中年龄最大的可至六十余岁,如“觻得武安里黄寿年六十五”(《居延汉简》284·12)。前文所提到的燧长陈安国,根据《居延新简》EPT51·4“居延甲渠第二燧长,居延广度里公乘陈安国,年六十三,建始四年八月辛亥,除。”当时他是63岁。在居延,家于边郡(如觻得、张掖)的人因地利之便多担任候长、燧长之类的职务,往往久在其任,其年龄或可超过六十岁。,在居延的简文中还常常见到 “以长史行太守事”“以肩水城尉行都尉事”,以至有“以酒泉库令兼行太守事”这样下级官吏兼行上级职责的情况,在当地都已被视为惯例,甚至还有一些候官以私印行官书这样不徇常例的事件,也著录于册。但是在官吏因患病而斥免这方面却少见优容之例,或免职或调任,《居延新简》EPF22·327 条记载的就是一个名叫阳的人因为贫困多病,而由尉史降级调任为燧长的事。
对于汉官病假的管理,正史中记载颇少,边地的情况虽与内郡有殊,但从其执行“三月病满而免”的情况来看,二者在官吏的病假管理上应该执行统一的制度。
官吏病假期间的待遇,包括了天子对官吏的慰问方式、休病假的地点以及在病假期间职权的保有甚至是否可以有下属陪同等。
史籍中常见天子于官吏病假期间慰问抚恤的记载,或派小黄门、太医视疾,或赐以钱、物。如《后汉书》卷二十六记载元和二年,章帝东巡,韦彪以司徒从行,“还,以病乞身,帝遣小黄门、太医问病,赐以食物。”[20]卷二十七:“(张湛)以病乞身,拜光禄大夫…因称疾不朝…帝数存问赏赐。 ”[21]卷三十九:“(淳于恭)病笃,使者数存问。”[22]卷四十三:朱晖病,“太医视疾,太官赐食。”“(乐)恢以意不得行,乃称疾乞骸骨。诏赐钱,太医视疾。 ”[23]卷四十五:“(张酺)数上疏以疾乞身…帝不许,使中黄门问病,加以珍羞,赐钱三十万”[24]等等。这些慰问与赏赐既可见于短期病假,也可适用于长期病假。如顺帝时的樊英,得天子待之“以师傅之礼”,后“以光禄大夫赐告归”,顺帝令“在所送谷千斛,常以八月致牛一头,酒三斛。”[25]不仅如此,前引孟康注中说赐告者,可“使得带印绶将官属归家治病”,樊英以原职回乡养病,所指类此。但孟康又说“至成帝时,郡国二千石赐告不得归家。至和帝时,予(告)赐(告)皆绝。 ”
《汉书》卷七十九《冯奉世传》载,成帝时任琅琊太守的冯野王因与大将军王凤有隙,“惧不自安,遂病,满三月赐告,与妻子归杜陵就医药。”[26]王凤因此劾奏野王“赐告养病而私自便,持虎符出界归家,奉诏不敬”。当时王凤的幕僚杜钦曾进言说:“窃见令曰,吏二千石告,过长安谒,不分别予赐。今有司以为予告得归,赐告不得,是一律两科,失省刑之意。夫三最予告,令也;病满三月赐告,诏恩也。令告则得,诏恩不得,失轻重之差。又二千石病赐告得归有故事,不得去郡亡著令。传曰:‘赏疑从予,所以广恩劝功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阙难知也。’今释令与故事而假不敬之法,甚违阙疑从去之意。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任兵马之重,不宜去郡,将以制刑为后法者,则野王之罪,在未制令前也。刑赏大信,不可不慎。”而王凤“不听,竟免野王”,“郡国二千石病赐告不得归家,自此始。”
按照孟康与杜钦的说法,郡国二千石病赐告归家治病乃是惯例,但是因为王凤打压冯野王的原因,竟就此改弦更张,以至到了东汉和帝时“予赐皆绝”。但这一制度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郡国内的二千石高官,而并非所有的二千石高官,同样也并不适用于非二千石的其他官吏。如明帝时的赵孝“以卫尉赐告归,卒于家”,安帝时的薛包“有诏赐告归,加礼如毛义”,以及上文所提到的章帝时的江革,都是在和帝前后获得“赐告归”的例子,理论上均可以“带印绶,将官属,归家养病”。其中,樊英是光禄大夫,秩二千石;江革是谏议大夫,秩六百石;赵孝是卫尉,秩中二千石;薛包是侍中,秩比二千石。光禄大夫与谏议大夫都掌顾问议论,相当于天子的智囊团。侍中是天子近臣,可入值禁中,相当于天子的私人秘书。三者地位尊贵,但都无实权,即便是赐告归,虽然可带印绶,但应无官属可将。只有卫尉因为分管南北宫,下设北宫、南宫卫士令,属于拥有实权、属下的官吏。赵孝的弟弟赵礼亦曾就职于卫尉府,赵礼去世的时候,明帝“令孝从官属送丧归葬”,以此来看,如卫尉这般有实权有属下的官吏,赐告归乡之时,或确可将官属以随。《后汉书》中记载张湛“告归平陵,望寺门而步。主簿进曰:‘明府位尊德重,不宜自轻。’湛曰:‘《礼》,下公门,轼辂马。孔子于乡党,恂恂如也。父母之国,所宜尽礼,何谓轻哉?’”[27]张湛时任左冯翊,秩中二千石,其告归之时即携带主簿以随。虽不知此处之告归是否为赐告归,但同为告归,或可为赐告归“带印绶,将官属”之佐证。
[1][2][10][14][15][17][26](东汉)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 年,第 2637、2637、3473、2319、2630、3039、3303 页
[3](东汉)应劭:《风俗通义》,中华书局,1981 年,第178页
[4]欧阳凤莲:《浅谈汉代官吏的休假制度》,《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11期,第45~46页
[5]许正文:《汉代官吏的休假与退休制度》,《邯郸师专学报》2003年第6期,第27~29页
[6]宋杰:《〈元延二年日记〉所反映的汉代郡吏生活》,《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第108~113页
[7]时晓红:《秦汉时期官吏休沐告宁制度考略》,《东岳论丛》1996年第4期,第92~94页
[8]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中国简牍集成甘肃内蒙古卷居延新简》,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引用简号见文中标注
[9](西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 年,第2952页
[11]蔡万进:《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所反映的汉代吏休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71~77页
[12]廖伯源:《汉官休假杂考》《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论文类编秦汉卷》,中华书局,2017年,第2761~2767页
[13][16][20][21][22][23][24][25][27](南朝)范晔:《后 汉 书》,中华书局,2013 年,第 2557、1295、919、929、1301、1461、1532、2723、929 页
[18]谢桂华 李均明 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引用简号见文中标注
[19]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汉简》(下册),中华书局,1991年,第258页
Analysis of Sick Leave System of Officials in Han Dynasty
Zhang Tingli
In the Han Dynasty,a complete sick leave system had been formed in the personnel management of the officials.Sick leave can be called sick shift,and general short-term sick leave is not limited by days,but it needs to be paid off on the rest day.Longer term sick leave should not exceed three months,otherwise the official should be dismissed.The March-holiday can be extended and be called “prolonged vacation” which is decided by the Emperor’s personal likes and dislikes,or for senior officials as a kind of welfare,or to the person in special social status or has a high social reputation of officials in order to reflect the dynasty of praise.So it only can be regarded as a kind of practicerather than the inevitable law.As the JuYan bamboo slips said,the registration system on sick leave and management is strict.Since the Emperor Cheng of Han,the senior officials with two-thousand-dansalaryper month cannot go home for the prolonged vacation,while other officials in theory can take their subordinate and belonging to go back home,but it is not reasonable for those officials with no real power.
officials of Han dynasty,sick leave system,sick shift,prolonged vacation
上海中医药大学科技人文研究院 上海 201203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秦汉医籍文化阐释”(批准号:2014BYY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