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华威
人性原则视野的道德法则*
毛华威
在当代道德哲学中,如何理解康德的人性原则是一个关键问题。有学者针对人性原则提出诘难:它不能使行为者履行道德法则所要求的义务;基于人性原则的道德法则具有理想性倾向,很难与道德生活中的复杂因素相融合。面对诸多诘难,科斯嘉德立足于康德道德学说提出康德式的辩护,旨在阐明人性原则如何在道德法则中发挥效用。一方面,人性原则通过行为者的道德感知使法则成为其实际行动的准则;另一方面,尽管道德法则通过绝对命令的形式获得理论上的权威,但真正要使法则落实到行为者的具体行动中,则离不开人性原则。
人性原则 道德法则 道德哲学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吉林长春 130012
自康德道德哲学问世以来,人性原则(humanity formula)与道德法则便成为研究者们争论的热点话题。在当代伦理道德领域,无论是目的论者,还是功利主义者抑或是康德主义者都参与到对该问题的争论之中。比如,人性原则与道德法则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理想化的目的王国能否真正实现?人们是否应当“依赖于正当来说明善”[1]?确如有些学者指出的那样,人性原则的确面临某些困境。然而,在科斯嘉德看来,这并不意味着人性原则无法应对这些困境。她基于康德道德理论资源提出康德式辩护,旨在表明:第一,批评者针对人性原则提出的批评是错误的;第二,基于自由意志的道德法则具有内在的合理性;第三,康德道德哲学并非完全排斥情感因素。与其说康德在处理道德问题上排斥情感,不如说他通过道德动机的形式来阐述情感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尽管人们对康德人性原则的争论还在进行,但人性原则依然对现代西方道德哲学影响深远,它不仅激励着人们对道德本质的思考,而且还启发着人们对人性原则的探寻。
人性原则是康德道德哲学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方面,它是道德法则普遍有效性的保障因素,基于人性原则的道德法则能够顾及所有的道德行为者;另一方面,它是实现康德目的王国不可或缺的理论环节。然而,康德所谓的人性原则指的是什么,他为什么要提出人性原则,人性原则要解决哪些问题?除非能够合理地解释这些问题,否则康德人性原则难以确立。
康德道德哲学的主旨是找到并确立道德的最高原则。康德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在他看来道德并非没有原理,而是像知识那样具有普遍必然的法则。康德认为,道德确确实实是存在的,这是无可厚非的事实。但是,道德绝不像休谟等学者所言的那样没有规律和基础。因此,一方面康德解决休谟所提的难题,即道德没有普遍必然的法则;另一方面,他试图找到道德的最高原理和基础,也即为道德奠基。就康德整个哲学体系而言,他所遵循的是人学的立场。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所提出的人是目的的观点对罗尔斯启发很大,罗尔斯(1971)认为康德基于人是目的的原则思考道德问题是 “正确的原则”。按照康德解释,“我应该做什么”是道德哲学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我们应该用“以行动者为中心的限制”[2]观念来对待具体的道德实践问题。换句话说,理论理性所涉及的是知识的问题,实践理性所关注的是应该做什么的问题。然而即便如此,它们绝不是两种不同的理性,而是一个理性的两种不同运用。用康德自己的话说,“理性的理论应用关注的是纯然认识能力的对象,而关于这种应用的理性批判真正说来所涉及的只是纯粹的认识能力,因为这种能力激发了以后也得以证实的怀疑,即它很容易越过自己的界限,迷失在无法达到的对象,或者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概念中间。理性的实践应用则已经是另外一种情况。在这种应用中,理性关注的是意志的规定根据,意志是一种要么产生出于表象相符合的对象,要么规定自己本身去造成对象(无论自然能力是否充足)亦即规定自己的因果性的能力。”[3]也就是说,在康德那里,实践理性具有理论理性不具备的能力,它能够确立意志规定的根据。值得注意的是,康德提出人性原则旨在确立具有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关于确立道德法则的方法,康德所继承的是亚里士多德“形式与质料”的方法。具体言之,康德认为“形式”是具有普遍性的标志,它为法则的有效性提供保障,而作为目的本身的人性则是法则的“质料”。正如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①以下简称《奠基》。中所宣称的,人性是充当道德法则的质料。就《奠基》而论,它采取的论述方法与《实践理性批判》②以下简称《实批》。所使用的有所不同。毫无疑问,在《实批》中康德是从最高的原理出发,进而论述到基本的道德事实。相反,在《奠基》中康德则是从基本的道德事实开始论述,最后上升到最高的道德原理。用科斯嘉德的话说,“在《奠基》中,康德把他的论证称为关于道德法的‘推理’,他还通过在观念形成过程中追求纯粹自发活动的理论能力将自由和理性联系了起来。这种自发活动不仅证明我们是可知世界的成员,而且证明我们是自由的。在《实批》中,康德提供给我们的是一个关于道德的‘信任状’,它告诉我们‘道德法则的客观实在性是不能通过推理来证明的’。这一信任状是由自由能够从道德中推导出来的事实提供的。”[4]这意味着,人性原则与道德法则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关系。具体言之,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不可能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因此必然受到道德法则的制约。尽管无条件的至善是人们追求的最高目标,但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难免受到诸如情感、欲望以及爱好的诱惑。所以,康德宣称道德法则往往“挫抑”人的情感。但这是否意味着,康德道德哲学完全排斥人们的情感,道德法则与情感没有任何关联?事实上,答案是否定的。即便是康德所提出的道德法则“挫抑”人们的情感,但也不能忽视情感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正如学者赫尔曼(1993)所言,“如果避免主动去伤害的目标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足够的权重,行动者将被要求按照以下方式行为,即允许更大的而不是更少的伤害出现。”所以,人们对道德法则所产生的敬重感,促使人们遵守道德法则,从而使行为者的行为符合法则的要求。
依康德之见,道德法则之所以具有普遍有效性,是因为它立足于人的本性。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其本性就是理性。在《实批》中,康德把道德法则分为三个层次来论述,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人性原则。这也是很多康德研究者感兴趣的地方。在康德研究者们看来,人性原则往往与绝对命令 (categorical imperative)紧密相关,人们绝不能够把人性当成手段,而只能把人性作为目的。“道德法则对于一个极完善的存在者的意志来说是一个神圣性的法则,但对于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来说则是一个义务的法则,是道德强迫的法则,是通过对法则的敬重并出自对他的义务的敬畏来规定他的行为的法则。”[5]因此,就道德法则而言,在上帝那里完全具有神圣性,因为上帝永远不会触犯道德法则。但在不完全意志的人这里,它只能表现为义务的法则,因为人的意志不像上帝那样是无限完满的,他生活在现实中必然会受到各种因素的诱惑而触犯道德法则。所以,“我们虽然是一个通过自由而可能的、由实践理性介绍给我们去敬重的道德之国的立法成员,但毕竟同时是这个国的臣民,而不是它的元首,而错认我们作为受造者的地位等级并对神圣法则的威望作出自大的拒斥,这已经是在精神上对法则的背弃了,哪怕这法则的字句得到了履行。”[6]换句话说,道德法则得以实现的理想状态就是目的王国。然而,以行动者为中心的限制观点“将对它们的有效性布上疑云”。这就意味着,诉诸以行动者为中心的限制观点,必然导致法则的有效性受到怀疑。用斯坎伦(1993)的话说,它是我们时代的道德哲学特征:“尽管反对限制的这种立场并不是大多数人都认可的……但是当要人们为他们的道德信念提供一种理论解释时,他们发现自己非常窘迫。”
总之,尽管康德基于人性原则建构的目的王国有合理之处,但它依然面临着困境。比如,人性原则是否能够保障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换句话说,人性原则与道德法则之间存在怎样的内在关联。除非能够解答这些问题,否则康德的人性原则必然陷入独断的困境。
如果说康德的人性原则是为了阐明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那么,人性原则的合法性是否得到有效的说明?也就是说,单纯依靠人性原则能否证明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康德如何阐述人性原则与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
康德诉诸道德“信任状”为法则普遍有效性证明的做法,受到学者们的批评。有些学者针对道德“信任状”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不存在康德所谓的道德“信任状”,这只是康德提出的理论假设,在逻辑上并不成立。另一些学者则对这种证明方式提出批评,批评者认为,既然道德法则的客观有效性不能通过理性推理得出,那么,依据理性事实推导出的道德 “信任状”也不足为信。如果说批评者针对道德“信任状”的质疑是合理的,那么,康德是否意识到该问题?依据康德的解释,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基础,道德法则反过来印证自由的存在。也就是说,道德法则作为一种“决策程序”使行为者履行道德义务。正如康德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所宣称的那样,“既然道德是建立在人这种自由的存在者的概念之上的,人这种存在者又正因为自由而通过自己的理性使自己受无条件的法则制约,那么,道德也就既不为了认识人的义务而需要另一种在人之上的存在者的概念,也不为了遵循人的义务而需要不同于法则自身的另一种动机。至少,倘若人有了这样一种需要,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又不能借助别的什么东西来满足这种需要,那么,这就是人自己的过错;因为不是产生自人自身和人的自由的,也就不能为人缺乏道德性提供补偿……因此,道德为了自身起见,(无论是在客观上就意愿而言,还是在主观上就能够而言)绝对不需要宗教,相反,借助于纯粹的实践理性,道德是自给自足的。”[7]显然,康德把人的本性视为理性的,并把这种理性本性界定为自由。就道德法则而言,康德分为两个层面来论述,一个是行为者所遵守的道德准则,另一个是所有理性存在者共同遵守的道德法则。用康德自己的话说,“实践的诸原理是那些包含着意志的一种普遍规定的命题,这个规定在自身之下有更多的实践规则。如果条件仅仅被主体视为对他自己意志有效的,那么,这些原理就是主观的,或者是一些准则;但如果条件被认识为客观的,亦即对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有效的,那么,这些原理就是客观的,或者是一些实践的法则。”[8]毫无疑问,康德所追求的目标是所有理性存在者共同遵守的实践法则。正如谢弗勒(1988)所言,“如果某人认为获得某种目的是可取的,而他面临的两种选择,其中一种选择所获得的目标肯定比另一种选择获得的目标更好,那么……他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是合理。”因此,在《纯粹理性批判》①以下简称《纯批》。中康德反复强调,虽然道德的最高原理属于先天知识,但它绝不是先验哲学。因为先验哲学所研究范围是纯粹的先天对象,而道德所关注的对象本身包含经验性起源的概念,诸如欲望、偏好等。所以,道德法则必然以纯粹的先天原理表现出来。然而问题是如何阐明道德的先天原理?除非能够对道德的先天原理作出合理的论证,否则道德法则的普遍有效性必然受到质疑。
毋庸讳言,康德在《纯批》中已经把整个哲学体系规划完毕。按照他的说法,“先验哲学在这里只是纯粹理性批判以建筑术的方式亦即从原则出发为之设计出整个蓝图的一个理念,要完成保证构成这一大厦的各个部分的完备性和可靠性……虽然道德性的至上原理及其基本概念是先天知识,但它们不属于先验哲学,因为在这里必须预设快乐与不快、欲望和偏好、任性等都具有经验性起源的概念。因此,先验哲学是一种纯粹的、全然思辨的理性的世俗智慧。因为一切实践的东西,就其包含着动机而言,都与情感相关,而情感属于经验性的知识来源。”[9]也就是说,康德以建筑术的方式构建其整个哲学体系。具体言之,就人的能力而言,我们能够建立真理的则建立真理,不能建立真理的则建立道德规范。如果道德规范也不能建立,那么,我们就建立人生的希望。所以,康德在《实批》中把实践理性作为道德学说的研究领域。然而,康德所提出的论证道德法则的方法引起了争议。比如,学者苏珊·沃尔夫提出“道德圣贤”概念来质疑康德对道德法则的论证。在苏珊·沃尔夫看来,所谓“道德圣贤”指的是行为者出于“至善”的道德动机而做出的善良行为。也就是说,在道德价值上道德圣贤的行为已经达到极致。这就意味着,苏珊·沃尔夫认为,道德理论一定关乎人们道德生活中的复杂因素,诸如道德情境、道德情感等。刘易斯·贝克与苏珊·沃尔夫的观点则不同。他认为,康德基于理性事实论证道德法则的做法是有道理的。尽管康德所提出的理性事实遭到学者们的批评,但在贝克(2010)看来“唯有理性自身给理性颁布的法则才能被纯粹理性先天地认识,并且成为纯粹理性的事实。道德律除了表达理性的自律之外没有其他含义;仅就它作为纯粹理性之事实的表达而言,即作为纯粹理性能够是实践的这一事实的表达而言,它才是给予纯粹理性的一件实事。这就是为何道德律是属于纯粹理性的和给予纯粹理性的唯一事实的原因。”显而易见,贝克是站在康德立场为其论证道德法则辩护,而苏珊·沃尔夫则通过道德价值的维度对康德提出质疑。然而,他们所共同关注的是道德法则的普遍有效性,也即道德法则能否顾及道德生活中的复杂因素,从而指导人们的道德行为。依康德之见,虽然道德法则所要求的行为与人们的日常情感相冲突,但法则的有效性依旧存在。因为道德法则是一种绝对命令,它的要求具有无条件性。所以,康德的主旨在于通过人性原则保证道德法则的普遍性。人们能够通过实践理性来认识道德法则,道德法则是道德行者为自己所确立的法则。
道德法则之所以受到学者们的批评,是因为康德把自由意志作为道德行为的理由。尽管他试图通过人性原则阐明法则的普遍有效性,但这一做法仍然遭到质疑。其质疑的实质在于,自由意志能否为道德理由奠基。只不过道德理由的问题比较复杂,威廉斯(1952)曾在《道德运气》中提出道德的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毫无疑问,对道德理由的合法性基础争论激烈当属道德“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批评者对康德道德法则的解释是不确切的,因此他们的批评值得商榷。
按照科斯嘉德的说法,康德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人的理性能力。首先,康德把整个世界分为现象界与本体界。凭借理论理性人只能认识到现象界里的事物,对于本体界人是无法认识的。在《纯批》中康德明确宣称,理论理性的界限是本体界,对于本体界的事物只能思考,但不能作为认识的对象加以认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理论理性并不具备认识本体界的“工具”,它不像知性有“范畴”作为认识的途径。如果理论理性强行认识本体界中的事物,那么,必然产生先天幻像。对康德而言,先天幻像是思维混乱的结果,它没有确定性应予以抛弃。所以,本体界对理论理性而言只能是“不可知”。其次,人的理性具有寻根追源的本性,它不可能甘心于现象界,而必然向本体界进发。这样一来,理性的另一面实践理性便发挥效用。也就是说,实践理性在道德实践领域具有支配地位。就道德层面而言,人凭借实践理性完全能够达到自由的状态。但此处的自由,绝不是任意妄为,而是行为者遵守道德法则而做出的行为。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实践理性才与自由相互等同。然而问题是,批评者对康德论证自由提出了质疑。一方面,有些学者认为,康德试图用自由论证道德法则,而后又通过道德法则印证自由的存在,这在逻辑上陷入循环论证的危机;另一方面,批评者宣称,康德基于理性事实论证道德法则是不成功的。因为康德并未对理性事实给出具体明确的定义,试图通过一个模糊概念论证法则的有效性本身是不合理的。尽管康德所提出的自由概念受到学者们的批评,但在科斯嘉德看来,自由并非像批评者所理解的那样简单,自由在康德道德哲学里至少具有两重含义: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在《德性的形而上学原则》中康德对自由作出了详细的阐释,“人具有自由的特权,这是让人振奋的———(那些仅仅习惯于对此作出生理学解释的人)因为骄傲地宣称人具有玄思的理性而兴奋,他们甚至宣称这种理性在其他领域也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他们如此兴奋,就好像他们结成了同盟,是在捍卫理论理性的万能性,而且被统一地号召在当前抵制选择自由,并可能长期地攻击道德上的自由概念 (虽然他们最终会失败),而且尽可能地使道德受到怀疑。”[10]也就是说,理论理性并不能认识自由的本性,唯有在道德实践领域通过实践理性自由的本性才能显现出来。积极的自由指的是人们能够决定选择做什么,消极的自由使人们认识到能够选择不做什么。但绝不意味着,人们具有两种自由的能力,而是自由在不同层面的运用。依科斯嘉德之见,康德之所以引入自由概念,是为了论证道德法则的普遍有效性。尽管康德诉诸人性原则的做法很难实现对法则普遍有效性的证明,但这并不意味着康德的努力是徒劳的。因为在 《奠基》中康德试图基于人性原则对道德法则进行演绎论证,只是这一做法并未得到学者们的认同。的确,演绎论证道德法则存在理论上的困境:不能将行为的合理性与道德法则所要求的相结合。即便如此,康德通过演绎论证道德法则的努力仍是有价值的尝试。它至少说明道德法则并非人们玄想出来的,而是有实践理性作为支撑的。此外,按照康德解释,因为我们是理性的存在者,所以我们会遵守自己制定的道德法则。正如他在《奠基》中论证的那样,“如果一个意志是自由的,找到一个法则就足以成为决定它的必要条件……因此,由于包含在准则之中,立法的理念是唯一能够成为(自由)意志的决定性基础的东西。”[11]也即是说,自由意志作为道德法则的基础具有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并非完全排斥人的情感因素。根据科斯嘉德的解释,康德只是在确立道德法则的层面排斥人的情感因素,因为情感不具有恒定性,它往往随着具体的情境而发生变化。相反,康德所追求的目标在于确立具有恒定性的道德法则,因此在这一主旨的引导下他必定会排斥情感因素。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康德完全放弃对情感的探索?显然,事实并非如此。在康德那里情感内含于道德动机,他在《实批》“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论”中宣称,“人们不能把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论理解为 (无论是在反思中还是在陈述中)就其科学知识而言对待纯粹实践原理的方式,这种知识人们通常本来只是在理论的东西中才称为方法 (因为通俗的知识需要一种风格,但科学需要一种方法,也就是说,需要一种按照理性的原则的程序,一种知识的杂多唯有借助这种程序才能成为一个体系)。毋宁说,这种方法论被理解为人们如何能够使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进入人的心灵并影响其准则,亦即使客观的实践理性也在主观上成为实践的那种方式。”[12]也就是说,康德意识到道德情感在行为者履行道德法则中的作用,试图通过情感因素使法则成为行为者实际行动的准则。此外,虽然道德法则通过绝对命令的形式获得理论上的权威,但真正要使法则落实到行为者的具体行动中,则离不开情感因素。因为法则所表现出来的往往是冷冰冰的“命令”,它缺乏应有的柔情。换句话说,尽管在理论上道德法则完满无缺,但假如行为者不遵循它,那么,道德法则便如同虚假的摆设毫无作用。因此,与其说康德在处理道德问题上排斥情感,不如说他通过道德动机的形式来论述情感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所以,批评者对康德道德法则的指责是值得怀疑的。依科斯嘉德之见,康德之所以通过人性原则说明道德法则的有效性,是因为“人是目的”才是法则的基础。用科斯嘉德自己的话说,“康德在其道德哲学中自始至终坚持认为每个行为都‘包含’一个目的,没有某个可见的目的的行为是不存在的。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和与道德无关的行为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目的是因为被理性命令而被接受,而后者的目的是作为一种行为意愿而被接受。”[13]也就是说,康德通过自由意志阐明道德法则的普遍有效性是合乎内在性原则的。
综上所述,科斯嘉德基于康德道德理论资源提出康德式辩护,旨在说明人性原则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作用及地位。面对人性原则所受到的批评,一方面科斯嘉德指出批评者的错误所在,并给予积极的回应;另一方面,她提出的康德式辩护,无疑是克服人性原则困境的合理方案,它既能够表明人性原则在道德法则中的有效性,同时又为我们理解康德道德哲学与道德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1]Williams Prankena.Ethics,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1973:pp.14~15.
[2]Samuel Scheffler.The Rejection of Consequentialism,Oxford:Clarendon,1982:p.243.
[3][5][6][8][12]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 5 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6、88、88、19、158 页
[4][10][11][13]科斯嘉德:《创造目的王国》,向玉乔 李倩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75、173、175、122 页
[7]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页
[9]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0页
The Moral Principles in the Vision of Human Nature
Mao Huawei
In contemporary moral-philosophy,how to understand the humanity principle of Kant’s philosophy is a key problem.Some scholars put forward that heckle in allusion to Kant’s humanity principle.It can’t make the actors performing the obligations required by the moral law.The humanity principle basing on moral law tends to be idealistic.So it is difficult to integrate with the complicated factors in moral life for the humanity principle.In regard to the heckle,basing on Kant’s moral theory,Korsgaard presents Kantian defense which was intended to expound how the humanity principle play a role in moral law.On the one hand,humanity principle render the law became the criterion of practical action of actors by means of their moral perception.On the other hand,it depends on humanity principle to implement the law into concrete action of actors,despite the acquisition of the theoretical authority by moral law through categorical imperative.
humanity principle,moral law,moral philosophy
*该标题为《重庆社会科学》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人性原则与道德法则——科斯嘉德是如何为康德人性原则辩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