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 欣(中国社会报社,北京100032)
以混改为突破口促民企国企共同转型升级
伍 欣(中国社会报社,北京100032)
国企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一项基础性任务,是一个长期和艰巨的过程。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公私合营,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推行的四次国企改革,国企发展和民营资本的参与始终相伴相随。
国企改革以所有制改革为路径,即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之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初,国企放权搞活,向民营资本部分开放,探索承包制、股份制,县及县以下国企基本消失;1997年国企“抓大放小”,不少经营困难的中小型国企被民营资本收购;2003-2008年,国企重组实现集团化发展,逐渐成长为行业领域巨头;2013年,国企改革以混合所有制为突破口,民资再次积极介入;2015年,新一轮国企改革拉开帷幕,以促进公有、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为着力点,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有了更多元的渠道。
此轮国企改革和引入民营资本参与,既是激发国企竞争活力,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过程,也是消除所有制歧视,打破行政壁垒,激励民企从家族式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最终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过程。
依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1+N”配套文件,以及目前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出台的国企改革细化方案,民营资本几乎可以参与除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领域以外的所有国企改革领域。在充分竞争行业商业类国企,民营资本可以控股;在关系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商业类国企、公益类国企,民营资本可以参股。
国企改革的核心是政企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经营。现实中,国企改革涉及产权归属、资本管理、收益权分配等极其复杂的程序和环节,在历次国企改革进程中,不少国企通过股份制改革,已经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积累了相对成熟的经验,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作为民营资本深度参与国企改革的现实突破口。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有、相互融合的所有制形态,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1997年中共十五大首次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2002年,中共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本次国企改革提出,要在商业类、公益类国企中分类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从1997年开始,国企推进股份制改革上市,到2013年,全国90%以上的国企已完成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多数央企实现上市融资,目前在央企中,混合所有制企业占到68%。
当前,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上市公司渠道相对规范和开放,可以通过收购、增资扩股、借壳上市等,以股东身份行使权责。截至2012年底,央企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份比例超过50%,地方国有企业控股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比例超过60%,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非国有资本已处在深度参与国企经营的大格局中。
对于尚未上市的国企,民营资本可以参股或控股充分竞争行业商业类国企,参与企业运营。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资源能源、基础设施领域等国企,民营资本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采购、委托代理等方式参与企业经营。
混合所有制改革本质上是产权改革,所以,明晰产权是改革成功的关键。所有制归属成分复杂,民营资本在进入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准确认定所占份额数量和价值,以及由此支配的企业经营权、利润分配额等问题颇受关注。更重要的是,当产权多元化后,企业的经营目标如何调试,经营理念冲突如何避免,需要进一步权衡和磨合。
民营资本通过参与国企改革,可以破除准入门槛、实现规模经济、获得转型升级,甚至可以搭上权益分配的“便车”,因而,民营资本对参与国企改革保有相当的意愿。新一轮国企改革中,民营资本可以采取货币出资,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产权、版权、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政社合作PPP模式,委托代理,并购重组、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参与国企改革重组。目前,仅央企梳理需要专项处置和治理的僵尸企业、特困企业就达2041户,涉及资产3万亿元,亟需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这为民营资本提供了庞大的投资空间。
不过,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既受制于自身资质弱势,又面临体制障碍。
从民营企业发展现状看,虽然数量占多数,但多为中小企业,且属于低端制造业、服务业或轻资产创意产业。国企改革需要引入的资金体量巨大,仅凭民营资本自身力量难以撬动改革的大盘。此外,国企改革需要引入的战略投资人角色,一些民营资本短视的格局和羸弱的财力也难以担当。
虽然政策鼓励,但在融资和银行授信上,民营资本缺少高值和低风险抵押物,难以获得大额贷款和融资。在参股非上市国企中,由于国企的控股地位以及特殊的行政人事权,民营资本难以有效开展企业治理经营,从而对企业发展丧失发言权。这些都削弱了民营资本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并对参与后的处境顾虑重重。
另外,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经验教训可说是贯穿于整个国企改革进程。国企长期以来,政企不分,行政干预过多与监管不足并存。上世纪80年代的放权搞活、价格双轨制,以及90年代的“抓大放小”,由于低效的监管手段,都导致了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而这种因为监管不足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反过来让国企负责人畏首畏尾,甚至丧失了进取和创新冲动,又制约了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
因此,在推进国企改革过程中,保护民营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和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必须并行不悖。应通过完善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和治理结构,保护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多元股东的决策权,充分发挥证券法律法规、国资监管部门、纪委、企业党组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多方监督力量,解放生产力、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国企转型升级,提升竞争力。
民企出于强烈的竞争生存本能,对风险敏感,追求低成本高利润,市场意识更强。不过,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民企来说,高成本低成功率的创新活动意味着高风险,因此对创新的冲动不强。国企多处于垄断、战略型行业,资本和人力资源强大,创新驱动、技术革新意愿以及社会责任感强烈,对企业整体布局和未来发展更为有利。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多数是家族式治理结构,也亟需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民营资本和国企的结合是既优势互补,也是互利共赢。
促进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国企改革过程需多管齐下。
从国企方面,可以通过构建“国资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企”三层国资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简化民资进入国资的审批流程,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完善企业结构治理,健全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引入独立董事,大力发展职业经理人制度等建立高效的制衡机制,释放内部活力,以吸引民营资本;可以通过建立国资管理机构、党建、纪委、审计、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证监会、交易所、事务所等多层次、多方监管,在上市公司业已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打造企业经营者自主决策的制衡机制,保障经营层经营活动的独立性;可以通过完善股权评估体系保障民营资本的进退有据,上市国企可以利用股权交易平台定价,非上市国企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和定价,使股权价格公开透明;可以通过国企集团股权多元化的方式,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引入多种资本,或投资治理良好、潜力较大的民营企业,但应注意设置好行权期和约定义务,防范民营资本以食利掏空为目的搭便车,侵蚀国企红利;可以通过开发可转债等形式,吸引民资参与国企债务化解,解决国企长期资产负债率高、收益划转社保基金以及改善民生等现实任务的问题;可以通过开展员工持股,吸引民资进入,但应注意把握好内部激励和国有资产保护的底线,做好资产评估,杜绝国家利益个人输送。
从民企方面,可以通过联合或探索成立投资基金,变小为大,弥补资金不足和力量薄弱的缺陷,共同参与国企改革;可以通过做好民营资本和国企的财务、人事衔接,理顺两者关系,民营资本凭借股权可以进入董事会,获得发言权。
事实上,在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后,企业内部治理仍然是关系到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为即使是在高度股权分散的职业经理人制度下,也有可能产生“内部人”控制。国企改革最终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包括国企法律制度、产权制度、治理制度、经营制度在内的全面改革,在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国企改革坚持市场化导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是真正的核心和问题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