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雅君
城市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冯雅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规划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结合审计实践,探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宏观掌控能力、依法审批和监督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分析城市规划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突出对策和建议,以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的健康运行。
城市规划 问题 对策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各地政府以城市规划为蓝本,大力进行城市改造、园区建设及招商引资等,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但笔者在审计中也发现,当前城市规划实施中还存在重视不够、执行不严、执法不力等问题,应当引起当地政府重视。
体现在:一是城乡规划委员会履职不到位,指导城市建设职能发挥不够。缺乏对城市规划工作方针政策、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工程规划方案等重大事项的论证研究,常以政府行政例会代替规划委员会履行审议决策职能,决策的科学性、连续性不强。二是各类规划衔接不畅,内容相互冲突。突出体现在相关部门行业规划标准不一,内容交叉、管理重叠、而规划部门又难以协调统一,各类规划复杂交错。当地政府在执行规划时,容易出现“各唱各的调”,难以真正实现一个区域一本规划、一个蓝图。三是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周期普遍较长,指导城市建设发展滞后。在城市规划修编尚未批准时,容易出现为建设项目让步的现象,即先建项目,后调规划。
体现在:一是突破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园区,园区内招商引资项目管控不严。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发展,盲目突破总体规划扩大园区建设,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率不高,易造成土地闲置浪费,一些招商项目则未办理规划审批先进行建设。二是突破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违法建设。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五线”进行项目建设,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绿地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造成破坏。三是未经规划审批,违法建设项目内容。部分项目为早日开工建设,未办理规划审批进行建设,存在工程质量及安全隐患。
体现在:一是未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社会公众参与度较低。部分建设项目违规调整建设容积率,未依法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进行公示,未补缴土地出让金。二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严谨,对超建项目准予验收合格。规划管理部门未取得相应验收资质,对建筑面积未经测绘核实的情况下出具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验收工作缺乏严肃性和规范性。
体现在:一是执法以罚代管,刚性不足。对擅自加建、扩建等违法行为虽处以罚款,但未依法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予以拆除或没收实物,违法行为未经纠正,仅以罚款后予以验收合格。二是临时建设审批管理不到位。一些临时建筑简化审批流程及手续,擅自建成永久建筑,到期应拆除未依法拆除。
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吸收专家、学者及非公职人员代表,共同参与决策规划事务,重在解决地方领导随意决策、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以强化城市规划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同时,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积极学习试点经验做法,不断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有效科学配置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的前瞻性、连续性,将城乡统筹、土地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各行业规划整合,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
一方面通过短期培训、专题交流等多种方式,使政府相关决策领导更新城市规划理念,增强城市规划意识,提高宏观统筹规划、建设、管理能力决策水平。另一方面,加强规划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逐步建立制度化的长效机制,将取得注册规划师资格作为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不断提升城市规划队伍的业务水平和行政水平。同时,要健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和办法,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由地方人大成立规划监督委员会,负责规划决策实施监督,实行与规划委员会并行机制。强化审计部门与规划督查部门双向监管,将规划监督工作提升到与规划科学决策同等高度。建立健全社区管理网络治理机制,依托基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促进网络化、责任制管理和监督,堵塞监管盲区。健全城市治理机制,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统筹整合城市执法力量,将规划执法统一纳入到城市综合执法中,规划、执法部门采取定期联合巡察的形式,加大对建设项目管控,做到违规必查、查处必严,严肃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将屡罚屡犯企业列入“黑名单”,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强调公众参与对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作用,加强公众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使公众更加理解和认可城市规划的意图,促使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一方面,积极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在城市规划过程中确立公民听证制度,使公众参与到规划管理的部分环节,保障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健全规划公示制度,通过政务公开、公众媒体发布、社区公告等途径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城市规划,更多地参与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1]林孔仕,习近平把脉北京城市建设规划先行引领中国城市发展[N].人民网,2017-02-26.
[2]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S].中国甘肃网,2017-01-04.
◇作者信息:甘肃省审计厅财政审计处
◇责任编辑:哈明晖
◇责任校对:哈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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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6070(2017)10-007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