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子盼
地方法治建设中的文化路径
●陈子盼
地方法治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文化在其中亦不容忽视。从历史走来并且立足于现实中的地方法治建设存在着困境,集中体现在对于法治文化的忽视和错误定位,进而在现实中难以取得实效。在地方法治建设中,如何协调差异、统筹整体性要求以及培育法治文化的可行路径等问题依然有必要加以分析。从法治建设的文化路径选择来看,地方法治建设需要关注法治文化培养和传播、坚守法治文化原则、认清其与法律文化的差异,最终实现地方法治文化下型塑法治信仰的精神内涵。
地方法治;整体法治;文化路径
加强法治建设,已成为当今中国之共识。在此背景下,地方法治建设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法治文化”作为一项极为关键的术语,在地方法治建设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亟待加以学术审视与理论界分。法治之基本内容包括了存在着较为完备之法制,并且法制得到良善施行,对于政府权力与党的权力加以规范和监督,充分保障其存在和运行。法治文化的内涵应当是与此相关的文化要素,简单而言可以认为是“法治文化是指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所具有或应具有的文化。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国家和社会里,法治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特定的社会文化类型、文化体系”[1]。具体而言,“包括法治的基本理念、基本关系和基本理论、法律制度文化、法律组织文化、法治设施文化、法治行为文化、法律语言与文本文化”。[2]
地方法治建设的基本定位存在着一定模糊性。就地方法治的一般做法,大多因为没有具体的内容和方式选择,将地方法治的建设变种为“口号”与“形式”等,不知从何做起。地方法治建设中对于法治文化建设,也缺乏应有的重视。如果依然停留在要求人们依据法律怎么做,而不是从人与法律的角度考虑应该怎么做;如果没有了解人们对于法律的基本了解和感情,便不可能真正建立由人而生的法治;如果对于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内涵缺乏应有之认识和体会,便不可能实现法治。如此,地方法治建设就会陷入困境:一方面是地方法治建设如何具体落实,难以形成正确的方法路径;另一方面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口号层面上,地方法治建设就会流于形式。
地方法治建设是基于国家整体的法治建设,在此问题上地方法治建设对于法治的基本建设路径缺乏充分的认识,对于法治文化的重要性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因此在具体的地方法治建设中,没有对其加以深入地考量,如何推进地方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从文化上如何着手,在当前的地方法治建设中始终是一项棘手问题,没有较为充分和人性化的法治文化建设路径。相比较于健全地方法规、加强监督和惩治则比较容易达成共识,对于法治文化的培养上则难以收获一蹴而就的效果。
在地方的法治建设中,普法活动与宣传活动是存在着的。我国成立了“12.4”宪法日,并且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致力于让更多的人去认识法律、理解法律,实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护法的良好局面。从我国当前宣传活动来看,还是集中在对于法律的基本知识性说明和宣传上,从而使得人们用法和维护法的权威。可以说,这仅仅是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一种法制文化的培养。现实中的普法活动与法治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将法制文化与法治文化混淆在一起,也就难以领会法治文化的核心,其在培养之中难以收获良效。
法治文化的基本要求,依赖法制但又高于法制。其中就包含了着公民对于法治之基本精神和观念升华,对于法律之公平正义的基本意蕴的追求和体会,进而能够形成法治感情,自觉或者不自觉地体现在日常生活之中。法治文化不仅仅是外在,更多的是内在的外化,是从内心生发出的法治态度和文化素养。因此,要在建立健全法制的基础上,实现向着法治迈进。
地方法治建设到底如何开展,从宏观上需要与国家的整体法治建设相一致,将地方法治与整体性法治统一起来,与国家的法治达成形式上的一致。从微观角度,需要不断深化法治的具体步骤,其中涉及到法治的规范体系、法治的社会可接受性,以及在其中体现出法治具有的基本理念和思想。从规范的角度来说,其可以通过一般的建构方式来加以推进,但是最终是服务于实体性的社会发展与人民的生活。法律规范无疑是一种解决社会纠纷的方式,因此在推进地方法治建设中应当将人民的可接受性加以重视。只有这样,才能够得到越来越多的法治基础。就一般意义而言,社会可接受性意指能够被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所接受性。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这与法治文化本身是存在着差异的。尽管法治文化是具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的,但是具有社会可接受性的文化并不一定就是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外延远比可接受性要广泛的多。因此,如果在推进地方法治建设中一味地从人们的接受性来考虑和取舍,必然是偏离法治文化基本内涵和要求的。
现实中的法治文化即便在地方法治建设中得到了形式上的提倡,但是实际上如何推进依然是需要加以认真考量的问题。推进地方法治文化建设,必然能够有助于实现地方法治的建设效果,采取更多的柔性与软化的方式来建设,对于其过程中的长期性与渐进性应当有充分认识,而不是简单地认为人民接受的便是法治文化。人民群众在地方法治建设中互动性与参与性是必要的,但是将其接受性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主旋律,必然会偏离法治文化的应有方向。
此外,在地方法治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其对于法治文化的培养重视不足,对于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也缺乏应有的认识和佐证,进而在地方法治建设中难以收获良好效果。由此可见,在我国的现阶段地方法治建设中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突出法治文化的地位,把握住法治文化的具体内涵和路径选择。
法治文化是我国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一个国家的法治得以形成和塑造,其基本的文化因素是至关重要的。正如季羡林所言中国的文化特点,“中国文化的特点在于重视人,重视人的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我认为,这种看法是正确的,是同我经过长时期考虑的结果相一致的。”[3]法治文化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尤其是地方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如今在我国地方盛行的“法治化”治理模式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层面上,文化的培养和重视便成为一项重要内容。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着重要区别,在进行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便需要对于二者之间的区别加以界定,以便地方法治建设是建立在法治文化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一味地强调法律文化。就二者的区别来说,法治文化是相对于人治文化而言的,是一种良善的统治方式,强调的是良法善治。“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是不一样的,法律文化在价值判断上是中性的,它强调的是历史和传统,而法治文化是带有价值判断的……法律文化是一种描述,法治文化是一种构建。”[4]“法治文化显然比法律文化更先进、层次更高、内涵更丰富、更富有动态性和发展潜力。”[5]强调法治文化,是对于地方法治文化建设的一种有效指引,以便能够规制其中存在的混淆行为。
地方法治建设的推进,离不开人民的了解和支撑,因为法治建设的直接对象和基础便是人民的拥护和践行。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的法治概念,“已成立的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服从,而人们服从的法律又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其中就包括了人民对于法律的服从,没有人民的基础是无法实现法治的,这是法律实效的作用保障。中国的法治建设之中依然要处理好民情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这样就需要从法治文化之中来寻找桥梁。在对于国家的基本政治、权力、义务、权利、规范等形成一定认识的基础上,继而认识到在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背后体现的正义观念、公平理念与人民福祉的根本要求。“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迫切需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从法治文化的层面形成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认同”,在此基础上形成法治文化认同,消除合法性危机,“法治文化认同是消解社会政治生活的合法性危机的文化前提”,[7]进而为实现法治以及地方法治建设提供民情基础。
现实中的地方法治建设往往是通过一定的规范性或者计划性来推进的,例如与法治相关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环节中,通过完善规范与约束体系,将法治建设的目标明确化,并且坚持在某一时期达到法治的建设目标。但是,法治作为一种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规范,是需要体现从人性的角度来进行关注,进而在法治建设中尤其是对于文化的培育中转向长期性渐进式的法治培育方式。柔性法治作为法治的一种模式,更加注重人的因素,这与中国传统的文化与法律资源背景更加契合。在一个国家的法治权威之中,其不仅仅是形式化的法律权威得到彰显的结果,而且是建立在道德伦理权威基础上的权威,是具有人类基本价值和观念需求的一种权威。“法治的柔性凸显的是法治的道德蕴涵和人文关怀,突出表现为私法对个人私权利的保障和庇护。”[8]因此,通过法治文化的培养,能够有助于实现整个社会更加具有人性的法治环境和法治品性。
我国的法治建设无疑是至上而下的构建过程,在其中地方法治建设是整体法治体系中的一部分而不是脱离国家整体性的一种建设方式。从整体与部分的角度来看,二者相互关联且密不可分。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法治规范与治理模式,民主集中制下的地方法治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是要在整体的法治建设中遵循科学化与系统性。但是,“法治是一个整体,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局部化了”,“‘整体法治’观就是以整体的形式要求还原完整的法治风貌,包括法治完整的结构、功能与作用,以全面地看待事物,避免‘盲人摸象’,努力‘把法治看作一个整体,而不是部分或者部分之和’”。[9]整体法治并不是各个地方的法治建设成效的简单相加,其在整体上具有更多的要求,生发出新的特点。在不同的区域性法治之间,法治建设必然会存在着差异,在此基础上就会形成具有独特之处的法治或者模式,但是其与整体性的法治推进缺乏有机关联,如何切实弥补这一缺陷,就需要通过建立在传统文化土壤之中的文化去阐释和推进法治,进而实现共同和整体性的法治要求。区域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即便是在当代依然具有较为集中的特性,用类似的方式去建立整体性的法治文化,也是整体法治建设的重要要求。
在现实生活中,丰富多彩的文化样式能够为我们的生活提供更多的精神性营养,也指引着人们的生活与存在方式。法治文化的传播需要借助传统与创新两种路径。一方面,推动地方的法治文化培育需要借助现实中的文化传播和交流形式,从现实的文化传播和交流方式入手,将法治的基本文化性要素融入其中,进而利用传统的文化传播途径来进行法治文化培育。另一方面,现实社会中的文化也需要发展和创新,尤其是利用现代的科学技术与文化交流模式,通过影视、传媒、网络交流等多种方式,不断创新法治文化的传播途径,进而将法治文化的培养融入到人们的生活、工作与学习之中。利用创新和自由的平台来促进现实中的文化传播和普及,更加注重人性,尤其是对于立法行为、执法行、司法行为的法治文化传播,进而提倡和培养人们的信仰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以及维护法律的意识。
在进行法治文化培养的过程中,对于法治文化的基本原则的把握是必要的。只有正确认识和坚持法治文化的基本原则,才不会在地方法治文化建设中脱离法治文化的基本原则性要求。地方法治建设是整体性的法治推进,法治文化基本原则主要是指科学立法——法治文化建设的坚实基础;严格执法——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支撑;公正司法——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环节;全民守法——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10]就具体的法治文化环节,不仅需要遵守上述较为宏观的原则性要求,而且还需要把握如下几点关系:注重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差异,维护法律权威与良法善治;注重人性化立法、执法与司法,在程序与实体之间寻找平衡;注重文化的实践性、独立性、传播性与继承性,更加注重人性化的法治推进方式;文化与人之间的关系,重视、尊重与维护人们的合理性要求、权利,积极推进地方法治建设中的公民参与机制;实现整体性法治与地方法治之间协调统合,使得地方法治文化与整体法治文化培养相互促进。
在法治文化的概念中,包含了一种与“法治”相适应的文化模式与形态,从根本上说,法治文化培育就是要形成符合法治基本要求的文化特性,不仅仅是文化的基本价值转变为“法治”所要求的理性文化,形成法治意识、思维与信仰。行为是观念的外化,法治文化也会自然而然体现为外在的行为。法治文化的外在体现便是适合法治的行为方式,利用中国传统的法治本土资源与西方法治文化,在国家的整体建构之中也要重视文化的个性与渐进式特点。因此,“只有根植于本土法律文化土壤的法治实践才能源源不断地获取法治资源从而获得强大生命力,当‘民间渐进’的法治实践能够呼应‘政府推进’的法治实践时,法治实践才能真正进入快车道。”[11]
区域法治文化是整体法治文化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地方或者个体的法治文化便不可能形成具有统一性的整体法治局面。但是,如果脱离了整体性的法治文化认同,区域法治文化便会陷入到各自为政、缺乏系统性与稳定性的局面,这与整体意义上的法治可预期性和安定性是存在矛盾的。在推进地方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培养区域法治文化之中,不能将其与整体性的法治脱离开来,整体性抑或说是系统性的要求下,各个地方的法治文化推动不能停滞不前,但是也需要将其与整体性要求结合起来,并且通过各个地方和区域的相互沟通和联系,循序渐进推动整体性法治文化培育。
总的来说,地方法治建设是在国家整体法治建设的要求下展开的,其发展和建设离不开党和政府的支持和推动,法治文化是一项重要内容。地方法治建设是国家整体法治建设中的一部分,在注重区域法治文化与效果之时,需要认清当前我国地方法治建设中存在着问题,尤其是在法治文化培育上的不足和缺陷。此外,从法治文化培育的路径来深化地方法治现代化,是一项必要内容,也是法治的要点所在。地方法治建设中需要培养法治信仰为代表的法治文化。虽然在现实中依然存在困境,但是在长期渐进式培育之中,“经过现代转换的和谐理念强调协调、平衡发展中的不平衡、发展中的多元利益矛盾,最大程度上实现全社会共赢。当社会成员感受到来自法治的安全感、平等感后,必定会信任法律、认同法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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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051
A
1008-5947(2017)03-0075-04
2017-05-11
陈子盼,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治文化与法律逻辑学。(北京 100088)
责任编辑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