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公众司法知情权实现困境与保障※

2017-03-27 22:21陈庆华李立景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知情权社会公众司法机关

●陈庆华 李立景

新媒体时代公众司法知情权实现困境与保障※

●陈庆华 李立景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公众司法知情权呈现出了新的属性。分析实现公众司法知情权在这个时代所存在的困境,以及涉及国家秘密、隐私权、未成年犯罪案件等特殊案件的公开界限。文章从利用新媒体实现公众司法知情权现有的问题出发,探索解决的路径为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与法律的保障。

公众司法知情权;实现困境;新媒体

一、新媒体时代公众司法知情权的新属性

一个民主的社会必定赋予社会公众一定的言论自由,社会公众具有获取信息的权利是言论自由的实现基础,而言论自由的实现又为民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监督保障。知情才能言。建立法治社会的前提是,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享有获得相关信息的司法知情权。公众司法知情权也是推动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知情权翻译成英语短语“righttoknow”而来的,也称之为知的权利、了解权、知悉权等。司法领域的知情权通常被称为司法知情权。司法知情权包括,案件利益关系人的司法知情权和社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公众的司法知情权是指:一般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有了解和获取有关司法信息的权利。

媒体和司法自古以来就是难舍难分,有司法的地方必然存在媒体的传播,司法靠媒体来进行传播同时也受媒体的监督,媒体在推动司法发展的同时也需要司法的保障。而今,随着新媒体技术,大数据的发展,导致了一个新时代的来临——新媒体时代,在这个时代里我们拥有前所未有的传播技术,这既是一个光速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司法知情权作为一种公共权利,呈现出了往常所没有的新属性。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全面保障社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提供了技术支持,各种新媒体平台的出现,使司法信息更加广泛,更加迅速的传播成为可能。与此同时,司法信息的公众性在新媒体技术的帮助下不断放大,特别是普通民众的发声和对司法信息的需求显得尤为有力。新媒体技术使传播方式由原来的单方灌输,发展到如今的多元互动。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实现了社会成员中的多方对话,为推动全民司法提供了技术支持。所以说公众司法知情权在新媒体时代发生了质的改变,由原来的小范围传播,到如今的全民普及。新媒体在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公众更加广泛、及时的表达自由,可以说新媒体赋予了公众司法知情权新的生命。

二、新媒体时代公众司法知情权实现困境分析

(一)特质解读:网络舆论与司法权威

1.纷繁嘈杂的网络舆论

新媒体对于传统的司法工作来说,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有助于推动司法公开,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用不好将会带来烦扰。新媒体对于司法机关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新媒体时代,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相互影响彼此借鉴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在当今社会呈出全新的时代特点,网络舆论左右司法审判的事件频繁发生,司法机关正面对不同以往网络舆论监督,在这种传播背景下任何司法案件都有可能成为社会舆论的至高点,例如最近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王宝强离婚案”、“贾敬龙杀人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这些案件可以说引发了全民大讨论。

网络的广泛普及,给社会公众发布个人看法提供了平台,每个人都是一个传播者,可以肆意的表达个人观点,并且这种观点还可以借助新媒体进行无限的扩散,虚假信息漫天飞,难免形成三人成虎的局面,社会利益主体从自己的观念出发尤其是“网络领军人物”,充分运用新媒体炒作,试图以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并使司法案件娱乐化,通过司法案件表达自己的社会价值观,形成具有时代特征的舆论暴力。在新媒体背景下,人人都是法官,通过自己的价值判断给出五花八门的舆论判决。这种有明显倾向性的舆论审判,必然对社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产生错误的导向。

2.饱受质疑的司法权威

新媒体快速传播信息的特点,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以新媒体促进司法公开是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必然手段。当前司法公开状况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在虚拟的网络舆论平台饱受质疑,并且这种质疑的思维观念漫延到现实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院与诉讼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层出不穷,直接影响了当前的司法效果。司法手段未能成为终局性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渠道。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司法机关受传统司法神秘主义的影响,未能充分利用新媒体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网络信息技术无所节制的快速传播使社会公众获取的司法信息真假难辨。虚假信息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形成先入为主的影响,而对于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信息却产生质疑。在这时,司法机关的任务不仅要给社会公众及时准确的发布司法信息,还要担负起社会中辟谣的任务,这难免加大了司法机关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的难度。以追求司法公正为最终目标的司法机关,面对强大的网络舆论,在发布权威司法信息因为需要保证司法信息的准确性并不能像网络新闻一样及时报道,面对以社会道德观念形成的价值观,司法机关难免应接不暇。

媒体作为社会公众舆论的传播平台,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与日剧增。新媒体时代,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更是剪不断、理还乱。在这种背景下媒介审判、道德绑架司法的局面更容易形成。新媒体快速传播的技术特征,现阶段来看并没有起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反而是司法权威因为网络信息的肆意泛滥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司法机关在这场信息传递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司法机关在网络时代必须推进加大司法公开的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并且还应运用符合社会公众需求的方式进行公开,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避免司法权威遭受质疑。

(二)出路寻求:疏通民意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影响的境况已经形成,面对纷繁嘈杂的网络舆论,司法机关不应该坐以待毙,无动于衷。司法机关走出当今局面的唯一出路就是主动面对,努力引导网络平台的舆论走向,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避免司法审判遭受不必要的干扰。公众司法知情权的保障不仅需要数量的保障更应该具有质量的保障。当前新闻媒体报道司法信息的情况是,通过自己所了解的一部分司法信息大做文章,甚至是对于司法判决妄加猜想,进行自圆其说的不实报道,貌似是在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其实不然,数量和准时报道的前提是信息的真实准确,而不是把错误的司法信息无所节制的进行传递,这种报道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不是保障而是侵犯。面对混乱的网络舆论平台,司法机关应该审查自身司法公开的方式,技巧是否落伍,而不是默默承受社会舆论带来的干扰。“司法机关应该相信,民意是可以引导的,也应该积极引导,关键在于采用正确的方式加以指导,使其趋于合理性。让公众接受裁判的基本前提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司法机关应该与公众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通过信息交换以及不同观点的碰撞,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1]

有的学者认为“在网络时代,司法就像在透明的玻璃瓶子里一样,周围是阳光,要想不被指责,唯一的途径就是瓶子里的东西必须完整无暇,瓶子必须是干净透明。”[2]新媒体是司法机关面对社会舆论最好的回应渠道,司法机关应善于利用新媒体直接引导民意,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微博公开,官网公布等方式提高自身办案过程的透明度,最大限度的让社会公众了解案件的发展,面对司法机关的全面公开网络谣言便会不攻自破,群众不再“不明真相”,这样既能达到社会效果,也能保证司法公正。通过司法机关自身公开的信息与社会舆论传言之间的对比,群众自能辨别出哪些是真实的司法信息,公众的司法知情权才能在数量与质量上同时得到保障。

(三)探索轨迹:利用新媒体推动司法公开法律规范的前世今生

利用新媒体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包括两种:一种是关于庭审直播的司法解释,另一种是关于法律文书上网的司法解释。关于庭审直播的司法解释至今只有一部,就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庭审直播的司法解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此司法解释对于庭审直播的规定是不全面的,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庭审直播技术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时的司法解释对仅仅处于开端阶段的庭审直播是有一定的规范价值。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微博直播,网络直播已成为常态,原有司法解释已经不能规范现有的直播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对庭审直播进行规范。

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两部司法解释,第一部司法解释是在2014开始实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于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司法解释是在2016年制定并实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于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对旧的司法解释作了较大的修改在立法技术,规范内容都做出了比较大的改进,首先是扩大了裁判文书上网的范围,原司法解释规定是那些文书应该公开,新司法解释改为哪些文书不该公开,公开范围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同时也强化了人民法院对于文书公开的自由裁量权;其次是,对于法人、其他组织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要求公开,这是原司法解释所没有的。笔者认为,公开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有助于规范法人及其法人代表的行为,但是难免会发生对法人代表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权的侵犯。

从有关利用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的法律规范来看,对于当今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的状况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这些仅有的法律规范对司法机关利用新媒体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来说可以是杯水车薪。

三、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的探索与完善

虽然我国在运用新媒体开展司法公开工作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但是新媒体应用于司法领域还是处于尝试阶段。通过各级法院新媒体发展状况的对比不难发现,各级司法机关在利用新媒体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新媒体利用观念的问题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司法信息公开最主要的就是要将其对案件作出司法判决的理由公之于众。“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就此而言,法院所说的以及它怎么说的同法院判决结果一样重要”[4]法院的职责不仅是作出司法判决,向社会公众解释出作出判决所依据的理由和原则与法院作出的判决同等重要。司法机关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职责不只是根据权威的法律规则作出合理的判决,还应认识到向社会公众解释作出司法判决的理由同样重要,而通过什么样的渠道把判决的原则表达出来是决定判决解释成功与否的关键。新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司法机关利用新媒体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是时代的要求,也是自身职责的所在。通过对各级司法机关的自媒体建设状况和发展信息不难发现,司法机关利用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的情况并不乐观,有些法院的官方网站建设趋于形式,微博信息的发布不过是应景之作,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对于关注度不高的案件公开程度比较高,而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却是遮遮掩掩,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公开。这些状况导致利用新媒体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趋于形式主义。而这种情形出现的缘由并非是新媒体技术的普及不够而是部分司法机关领导利用新媒体的意识不够,所以如何提高司法工作人员运用新媒体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的时代理念,是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首要解决的问题。

(二)关于新媒体运用的法律规范落后于制度

我国司法机关利用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已经运行多年,但是对新媒体运用的立法却是屈指可数。司法机关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多级司法机关拥有了自身的司法微博,最高院开通了四大网络公开平台,以及各级法院也开通了官网等,司法机关的新媒体运用技术已发展的比较成熟,而对于运用新媒体的法律规范却是不多。最高人民法院仅对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作出了司法解释,而对于法院官网,司法微博,微信平台的运用的法律规范却还没有制定。并且已经制定的司法解释对于救济机制的规范还不够完善。

(三)新媒体应用的规则体系和执行机制还有待发展和完善

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在本质上是一项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以有效监督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制度,但运行过程中各级司法机关为了避免社会舆论对司法工作的冲击,难面会发生选择有利的进行公开,而对于自身有不利影响的则可能不公开。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媒体在司法领域运用司法解释的施行情况,可以发现各级司法机关在利用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存在诸多问题。因而,认真检查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贯彻落实司法解释规定的各项规范,完善司法信息公开的司法执行机制无疑成为发展与完善我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途径。

(四)司法知情权救济规范的缺位

我国对于司法知情权的救济机制还没有完善的规范,社会公众对于自身自己享有司法知情权在受到侵犯时,并没有救济程序,我国司法信息公开与否的主动权还是主要由各级司法机关掌握。现阶段的司法公开被认为是“更多的体现了法院本位与主导的指导思想,未完全以满足当事人的司法主体性需求以及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和民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根本出发点和主导目标追求。[4]最高院关于利用新媒体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司法知情权的救济机制作出规定。无论从司法信息公开的进程还是司法公开取得的社会效果来看,都是不理想的。社会公众对于自身的司法知情权,只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利用新媒体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在现行公开体制下,并不能完全发挥新媒体的价值。现阶段,按照当前我国法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几乎没有对违反司法公开制度的行为作出任何惩戒性的规定,对于利用新媒体进行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更是不多。

基于已经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以下途径和策略推进公众司法知情权的法制保护和中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1.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新媒体的时代理念

破除司法神秘主义的思想,促进司法人员信息化建设,唯有正确认识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特点,积极、理性开放的接纳新媒体对司法公开工作的影响,才能准确掌握新媒体应用的规律。同时,法院系统也要吸纳具有司法信息化技术能力的司法人员,强化法院内部的知识体系结构。其次,把利用新媒体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的成果作为法院考评的因素,迫使司法机关认识到利用新媒体推动司法公开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的重要性。最后,各级司法机关应该努力提升法官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庭审直播的驾驭能力。全国法院系统需要进一步加强服务质量,提高法官的综合业务能力,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以宽容的态度,开放的胸怀来接纳越来越强大的新媒体,形成良好的“司法生态环境”。[5]

2.实现各司法网络平台的常规化运作

为了避免新媒体应用只是为了追求时代感,而不是真正的去发掘新媒体对于推动司法公开所具有的价值。需要各级司法机关必须着重加强新媒体运行工作的建设,以实现新媒体运行的长效机制。具体而言,可以将司法官网,司法微博,裁判文书上网,直播网络平台运用列入法院常规工作的考评内容。这样既有利于推动法院实践新媒体的动力,也有利于形成新媒体规模效应。确立新媒体的科学化管理,应确立专门机构负责新媒体的运营。强化四大司法网络公开平台的建设信息化将世界推入一个自媒体爆炸的时代,在这种技术设备革新的背景之下,数字化司法公开平台的构建已经成为时代的必须品。四大网络平台:中国审判流程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相继开通使我国司法公开的工作进入到了新的历史阶段。这是人民法院在大数据时代作出的新举措,适应新媒体发展的新形势,满足人民群众在新媒体时代对司法信息的需求。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司法机关只有确保与公众的互动才能得知民众所想,所需,然后更加针对性的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切实完善信访接待,及时回复社会公众通过新媒体对司法机关提出的疑问。利用新媒体建立社会公众评议制度,及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法治教育,引导网络舆论。利用微博,微信平台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收集公众对司法工作的回馈,及时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

3.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

新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现有的法律规范仅仅在原则,总体概况上给予规定,还不能满足对多元形式公众司法知情权的保障。我国司法机关应该尽快,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公众享有通过新媒体了解司法信息的权利。

立法建设是实现新媒体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的法律前提,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到位直接影响各级司法机关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的数量和质量。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应将所有权利机关的信息公开都纳入信息公开法予以规范,对各权力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内容、程序、救济渠道和保障机制进行统一规定,待时机成熟时,出台一部统一的信息公开法,使公民司法知情权的救济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保障”[7]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所保护的内容与追求的价值是不同的,不具有进行统一立法的现实条件。司法信息和政府信息之间有本质的区别,两者之间不可以同日而语。但我国司法机关可以借鉴联合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对利用新媒体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作出统一规范。明确司法公开的公开范围:总的规定所有司法机关应该主动公开的内容,分别列出各级人民法院应该公开的内容,其他司法机关的公开范围参考法院系统。公开方式和程序:司法机关应该公开的司法信息,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报,官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四大网络公开平台等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4.加强公众司法知情权救济机制建设

司法机关利用新媒体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依然处于一种自我控制的状态,并没有约束机制。利用新媒体进行司法公开的主动权完全由司法机关掌控。首先,明确各级司法机关司法信息的公开范围其中包括那些是主动公开的,哪些是依申请公开的,让公民知道哪些司法信息是自己应该知道,这是公众司法知情权实现的前提。其次,确定不同司法信息公开的方式,不同的司法信息在不同的媒体平台公布。例如,那些信息在官网公布,哪些信息在微博公布。最后,设定司法知情权的救济程序,当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可寻求那些渠道进行救济。对与公众司法知情权的救济程序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民救济程序的规定,然后不断发展类似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为核心的救济机制。

[1]何静.理性对待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民意[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6).

[2]左文盼.网络时代的司法独立挑战[J].法制与社会,2009(7).

[3]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8:307.

[4]北京一中院课题组.关于加强司法公开建设的调研报告[J].人民司法·应用,2009(5).

[5]张铁薇,王铮.滋生司法腐败的社会生态坏境分析[J].中国司法,2005(1).

[6]高一飞.公民司法知情权要论[J].中州学刊,2015(10).

D926

A

1008-5947(2017)03-0022-05

2017-05-02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BFX007)、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12YJA820036)成果。

陈庆华,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立景,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方向:诉讼法、媒介法研究。(广西 南宁 530001)

责任编辑 王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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