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的“法治中国”:释义、构成及创新

2017-03-27 18:21谢红星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习近平

谢红星

[摘 要]

“法治中國”是统括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概念。习近平的“法治中国”思想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思想历史演进的当代结晶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治理经验的传承与发展,是政治性和学术性、传统性和现代性、世界性和中国性的高度统一,构成人类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指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由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三个方面构成,“法治国家”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国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法治政党”指中国共产党执政行为、领导行为、治党行为的法治化,“法治社会”指社会主体自觉守法、依法自治。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7)02-0025-08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分析和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基本实践和基本经验,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观点、新论断、新设想。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可概括为“法治中国”思想,习近平的“法治中国”集中表达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反映了党和国家在尊重法治共同规律、立足中国特殊国情基础上推进法治建设的自觉意识和积极姿态,对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相继提出、递进发展的法治新思维、新命题、新论断起着总括统领的作用。本文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阐述习近平“法治中国”的涵义、构成、历史传承及理论创新。

一、习近平“法治中国”释义

“法治中国”的“法治”指什么,“中国”又指什么?关于这一点,学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治中国”的“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由领土、人民和主权组合而成的共同体。因此,必须从整体上理解“法治中国”,维护法治的“国家”权威,“法治中国”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中国”的名义实施,不能将其分解为“地方化”、“部门化”、“行业化”的法治,更不能将法治“工具化”和“政绩化”。“法治作为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具有统一性,不能把法治的规范体系和制度体系层层分解为‘法治的政绩工程,也不能把法治庸俗化和工具化。”[1]“法治中国”的“法治”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最终体现为一种依宪治国的宪治秩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治中国的“中国”既可以指一个主权意义上的限定了领土范围的主权国家,又可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任何一个所辖区域,也即“法治中国”在我国存在着“国家法治”、局部层面的“地方法治”和“区域法治”,是“国家法治”、“地方法治”和“区域法治”的有机结合,是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的协调统一,“只有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重视法治,加强法治,以法治指导、规范、促进和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建设,进而实现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的协调统一,我们才能实现法治中国的整体目标”[2]。“法治中国”的“法治”则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四个环节构成。

本文认为,习近平的“法治中国”是一个高度统括的纲领性概念,对其中“中国”和“法治”的阐释同样必须具备高度的概括性、理论性、协调性和纲领性。

首先,“法治中国”的“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即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权力属于中国人民、陆地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内海和边海水域面积约470多万平方千米的政治共同体。虽然“中国”一词承载了数千年的历史和文化,历史上和文化意义上的“中国”并不一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法治中国”是个不仅有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政治实践性和操作性的概念,是中国共产党的施政目标。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施政对象,“中国”并非一个抽象的历史或文化意义的存在,而只能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意义的政治实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法治中国”的“中国”无论从政治意义还是法治意义上都是统一的整体,它不是法治北京、法治上海等法治地方的简单相加,更不是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等法治行业及领域的堆砌。

其次,“法治中国”的“法治”指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是一种治理类型,其本义是规则的治理,根本特征是法律至上,即法约束所有人和组织,法的权威高于任何世俗的及非世俗的权威,法所体现的意志高于任何个体意志及未法律化的群体意志。这是自古以来东西方法治论者的基本共识,也是法治区别于其他治理类型之所在。但同时,法治因理想而生,更为现实而存,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实践中的法治应该结合具体实际,解决现实问题,使国家趋于“治”而不是陷“乱”。以此而论,不同国家的法治必定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即以西方法治而言,虽然经过17至19世纪的政治革命,英美和欧洲大陆国家相继确立了近代法治,但这些国家选择法治的模式及道路却不尽相同,其中以英国为代表的社会优位型的“法的统治”与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优位型的“法治国”最为典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习近平是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由他提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和实施的“法治”,当然只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固守法治的本义,坚守法治底线,同时扎根中国土壤,解决中国问题,必然发展出不同于西方法治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3(P23)当然,对国情和特殊性的强调不应否定、排斥、损害法治的本义。总之,习近平的“法治中国”,是建设和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習近平“法治中国”的构成

“法治中国”的内涵由哪几重板块构成?对此,学界形成了四种观点:一是“法治中国”包含国家法治、地方法治、行业法治三大重点板块[4];二是从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角度解读,“法治中国”是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的“五位一体”[5];三是根据习近平“三个共同推进”、“三位一体建设”的论述,“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四个方面的有机统一[6];四是“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7]。考虑到“法治中国”概念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第三种观点符合中国法学界对于“法治”概念内涵的理解,也更能反映最高领导层关于“法治中国”的最新考量及精神。不过,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在逻辑上并非并列关系,而是被包含的关系。因此,本文认为第四种观点更具合理性,也即习近平的“法治中国”由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三个方面构成。

(一)法治国家

“国家”一词有多种含义,这里指国家公权力及其行使者国家机关。所谓法治国家,就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国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数千年来,人类从历史中得到的一个重要教训是,权力虽非天生为恶,但也不是天然为善,不受约束的权力则必然为恶,权力为恶对人类的危害远远超过任何自然灾害以及少数反社会者的暴力破坏,并最终危及权力及其行使者自身。历史证明,经常瓦解一个国家统治秩的,是违法行使的公权力,而非心怀恶意的批评者;真正导致政府被颠覆、权力解体的根源,是不规范行使的公权力自身,而非少数野心家阴谋家以及境外势力处心积虑的运作。权力必须被约束,必须规范行使,这既是民主政治和人权保障的正当性要求,也是国家统治秩序和权力持续存在、运作的基础。

习近平对权力的双刃性及其违法行使的破坏性后果有着清醒的认识。他说:“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3(P37)习近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着坚定的自信和定力,对法治国家建设的现实和问题也有非常清醒的认识。他认为,我国现阶段各种社会问题,如市场分割、竞争无序、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破坏、教育机会不等、粗暴执法、吏治腐败等都与公权力的失范有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治理公权力的失范,必须让权力受到真正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为此,习近平提出三点。一是合理配置权力,强化权力之间的制约。“要强化制约,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3](P59)二是全面强化对权力的监督。“要强化监督,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巡视监督。纪委派驻监督要对党和国家机关全覆盖,巡视监督要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3](P60)三是权力公开运行。“要强化公开,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3](P60)“法治国家”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下“法治中国”的必然内涵。我国是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搞西方的“宪政”,但党要依法执政,权力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我国不能学西方搞“三权分立”,但各种国家权力要合理分解,科学配置,彼此制约,相互监督。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代表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法治国家意味着各级各类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依法行使权力,接受制约和监督。代表机关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立法权和其他权力,做到立法民主、科学,不越权,不抵触;行政机关要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严格、规范、文明、公开公正执法;审判机关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审判权,做到独立、中立、公正、公开、及时、高效、便民;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检察权、侦查权和法律监督权,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军事机关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军事权,依法治军,依法强军,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二)法治政党

法治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独有内涵,也是“法治中国”的关键。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党、执政党,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人民选择的和不可改变的;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强保证,“法治中国”不能否定党的领导,不能缺少党的法治。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对党的领导、党法关系、政策与法律、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做出了许多精辟的阐述,实际上已经基本阐明了党的法治或说“法治政党”的内容。结合党的文献、习近平的系列讲话精神以及法治基本理论,本文认为,在中国,“法治政党”就是指中国共产党执政行为、领导行为、治党行为的法治化。

1.执政行为法治化。执政指政党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执掌、控制和运用国家政权,包括执政党本党领袖及精英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以及通过其党团的运作将本党政策上升为国家政令并保证其实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遵循科学规律,其方式主要包括:一是选派优秀党员担任各级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职务,并撤换不忠诚、不合格的党员;二是在国家机关内部设立党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现。

无论是选派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还是国家机关内部党组的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在法治的轨道上实施。习近平指出,依法执政就是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3](P19)。党执政行为的法治化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各级国家机关组织法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及国家机关如何选拔、选举、任免党员领导干部,《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于2015年6月颁布施行;2015年1月和2016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两次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汇报工作,为各级党组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贯彻党的意志树立了典范。

2.领导行为法治化。中国共产党不仅是执政党,还是领导党,不仅可以用“执政”的途径、通过国家政权机关贯彻自己的意志,还可以直接借助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权力实施自己的主张。在西方国家,执政党的党组织不具备向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组织发号施令的权力和权威,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却是拥有强大政治权力的实体。党中央是中国社会的最高政治权威,是各项建设的设计师和发动者,各下级党组织是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同时也是自己所辖区域或组织的政治权威。这种通过党组织直接贯彻党的意志的治国理政方式,本文称之为“领导”,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与各级国家机关平行的党组织,在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内部设立党组织,党直接发布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约束力的文件,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和政令的先导和指引,党运用民主集中制维护自身权威。

无论是党的执政活动,还是党的领导行为,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组成部分,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在法治轨道上实施。目前规范党的执政行为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已不少,党依法执政已引起关注、被写入党的文件,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党依法领导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规范党的领导行为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仍较少,党组织和同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界限和关系不够明晰,党的政策的制定权、内容、程序、备案审查仍较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甚至党组织正是利用了党依法领导规范的欠缺,把党的领导作为谋取一己私利的挡箭牌,严重损害了党的权威和群众基础。习近平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就中国共产党整体而言,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更不存在党违法的可能,这是由党的永恒先进性、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根本统一性决定的,但具体到每个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就存在着违法违纪的可能,就必须服从和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把党的意志和法律对立起来,更不能把党的领导和服从遵守法律法规对立起来,而这首先要求党领导规范的完备化和领导行为的法治化。

3.治党行为法治化。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的关键是立规矩、重规矩、守规矩,这就需要在党内厉行法治。有些党的组织机构涣散,纪律松弛,部分党员干部滥用公权,以权谋私,甚至拉帮结派,构筑“独立王国”,根源就在于党内规矩不立、法治不力、法纪不彰。全面从严治党必然是依法从严治党,必然意味着治党行为的法治化。首先,党的各方面的制度要全面、完备,这就对党内法规的制定和清理提出了高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013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 (2013-2017)》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其次,对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要求应严于一般人。这就意味着,各种党内法规更多规定党员的义务而非权利,党员对党组织更多的是承担责任而非主张权利。再次,严格执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决不允许有法不依、选择执行,决不允许“上面九层风浪,下面纹丝不动”。尤其是要敢于对一切与党规党纪及党中央精神不一致的言行出手,敢于对一切信仰沦失、意志不坚、作风不正的现象亮剑,敢于对一切“团团伙伙”、小山头、小圈子动刀。最后,无论是对党员提出严格的要求,还是严惩党员干部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

(三)法治社会

“社会”是一个语义多元的词汇,本文的“社会”是一个与“国家”(作为公权力拥有者的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意指社会成员自主自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相对,是指社会成员依法自律自治的状态。“法治社会”意味着社会主体自觉守法、依法自治,公民和社会组织在日常生活中尊法、信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依法自主参与公共事务。“法治社会”还意味着社会关系依法治理,依据法律与各种社会规则调整社会关系,协调各方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体系有序运行。

在當今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尤其要排除人情文化的干扰。“我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比较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3](P89)在人情社会中,人情在社会交往、资源分配、利益整合中起主导作用,人们通过人情交往共享资源、规避风险,甚至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盛行,凡事一定要找熟人打个招呼才放心,一定要走正规途径之外的路子才有保证,一定要谋取到法律之外的利益才叫有本事。人情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极为不利。建设法治社会,要重视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3](P91)。要创新奖惩机制,让公众信任法律,相信守法对自己有利、违法于己不利。习近平对社会上那种“闹法”陋习及有关部门遇闹姑息的做法十分不满,认为“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3](P88)。习近平反对和稀泥,坚决主张维护法律的威严和信用,“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3](P91)。建设法治社会,营造守法氛围,关键在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能不能带头守法和依法办事。习近平说:“如果领导干部都不遵守法律,怎么叫群众遵守法律?上行下效嘛!”[3](P111)因此,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都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教育”

[3](P123),创新对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用法的奖惩机制,“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3](P113)。

三、习近平“法治中国”的历史传承及理论创新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看,一国法制的发展和运行,并不能说就是精英和政治权威设计的结果。但不可否认,政治权威人物所处的地位及其掌握的资源,使得他们在法律史上扮演着极为重要和独特的角色。有人将政治权威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归为三点:一是政治权威是法治创设和维系的主体力量;二是政治权威开立新制新律和调适法度;三是政治权威循章守法和监督法律施行[8](P196-217)。习近平一贯以来十分重视法治建设:在福建17年,以依法反腐、从严治吏而广受称赞;2003年7月,在就任浙江省委书记不到一年的时间,即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上提出“八八战略”,强调“切实加强法治建设”;2012年担任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以来,他重视法治建设的言行更是为人们所熟知。就此而言,习近平“法治中国”思想是其个人多年从政的实践结果,不可避免地、深深地打上了他的个人烙印及风格。但是,正如黄仁宇认为的,唯有大视野才能见到大历史,才能把握到历史的结构性变动和长期发展趋势,“在长时间、大环节的规模下看历史,必以社会组织结构以及群众运动为主题,不全部依赖领袖人物的言行”[9](P136)。研究习近平的“法治中国”,必须从这样一种历史的大视野出发,思考其历史传承。

其一,习近平“法治中国”思想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思想历史演进的当代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探讨“法治中国”的本义,不能把它与中国共产党探索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过程割裂开来,不能放弃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其二,习近平“法治中国”思想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治理经验的传承与发展。习近平是我党一位熟知中华历史文化经典并广泛运用于社会实践的领导人,中华传统文化精华是习近平治国理念的重要来源,“法治中国”思想汲取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许多有益成分,法家法之必行、刑无等级、严以治吏、变法富强,儒家以民为本、德主刑辅、慎独修身、法不能自行,道家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等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在习近平“法治中国”思想中得到了传承和创新。其三,习近平“法治中国”思想是人类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是人类一直追求的理想,是长期演绎的历史事实,已成为人类的一项历史成就,文明社会在想象、建构、实践法治的历史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理论,习近平“法治中国”思想尊重人类法治的共同规律,充分借鉴域外法治的成熟理论与经验并将其本土化。

在尊重历史规律、充分汲取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习近平的“法治中国”思想做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创新。

第一,将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结合起来,把法治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提出过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科技现代化、国防现代化这四个现代化,习近平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对现代化理论的重大发展。同时,习近平也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10](P52),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必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中国”。

第二,对党法关系提出新论断。一是明确阐明“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习近平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3](P34);“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 [3](P37);“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3](P37),每个党组织、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以党自居。二是重申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三是首次提出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如果说“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那么“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则是习近平首次提出的重大命题,习近平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四个方面,明确而全面阐述了党的领导能否和法治相结合、如何与法治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三,对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提出新论断。习近平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形容为“鸟之两翼”、“车之双轮”[3](P14)。他一方面要求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由此明确否定所谓“良性违法”、“良性違宪”;另一方面又指出“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3](P51),认为不能因为现行法律的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要求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要求代表机关对修法条件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进行明确授权,做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第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新论断。法治体系不同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法律的规范体系,而法治体系则是法治的运行体系,一个是静态,一个是动态,一个是平面,一个是立体”[11]。习近平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10](P51)。尤其是习近平从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也是领导党的特有国情出发,以党内法规体系为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第五,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论断。习近平一方面强调忠于宪法,尊崇宪法,重视宪法的实施与权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和完善宪法解释、监督制度,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另一方面旗帜鲜明地指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等于西方所谓的“宪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意味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澄清了理论界认识的误区。

第六,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提出了新论断。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的重要讲话中多次对此进行强调,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就在于尊重客观规律,依靠人民智慧,维护人民利益;严格执法的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公正司法要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民守法需要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树立法治权威,培育法治信仰,关键是以实际行动让群众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就一定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习近平的这些论断丰富了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的内涵。

第七,对领导干部提出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要求。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习近平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他认为:领导干部首先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3](P121);领导干部学法懂法,“首要的是学习宪法,还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3](P123);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才能守法、用法,“一个干部能力有高低,但在遵纪守法上必须过硬,这个不能有差别”[3](P122);领导干部还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一要守法律、重程序,二要牢记职权法定,三要保护人民利益,四要自觉接受监督。习近平还专门对党委政法干部提出要求,认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抓大事、谋全局,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

四、结 语

习近平的“法治中国”是崇尚法治、厉行法治的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浑然一体的中国,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习近平认为,“法治中国”必须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必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他看来,“法治中国”是“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美丽国”、“平安中国”的基石,同时也必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必然是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中国,必然是保障人权、人民安居乐业的中国,必然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长治久安的中国。中国仍处在转型期,经济上的高速增长时期已经过去,尚未摆脱中等收入陷阱,公权力还没有受到有效监督,改革的制度红利未能充分释放,本已存在的各种对立和矛盾可能进一步激化,诸多公共事件引发的舆论争议反映出社会各阶层间的严重对立和暴戾之气,历史虚无主义的盛行和对西方模式的盲从折射出公众信仰的沦失。习近平“法治中国”思想直面现实,抓住公权力失范这一转型中国矛盾与问题的总根源,试图建构中国共产党一党长期执政下法律约束、制约权力的理论与制度,将政治性和学术性、传统性和现代性、世界性和中国性高度统一起来。习近平的“法治中国”思想为中国共产党今后的执政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增强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必然提升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法治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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