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美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2017年2月21日《新京报》)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有缺陷的教育。青岛率先在地方教育性规定中,明确提出学校可以适当惩戒学生。这意味着是将学校和老师本该拥有的惩戒权还给他们,是给学校和老师敢于惩戒学生壮胆,以纠正和扭转当下学校和老师普遍不敢管教学生、放纵学生的教育怪相。实质上,是回归教育科学规律,重新建立包括赏识教育和惩戒教育在内的完整教育,这一点应当予以肯定。
然而,什么样的惩罚手段属于惩戒教育,什么样的惩罚手段又属于体罚呢?笔者以为,不能只是简单的将惩戒权还给学校和老师,还必须细化学校惩戒权的规定。学校或老師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惩戒犯错的学生,对于犯错的学生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手段和措施等惩戒教育的范围、方式,都应当详细规定下来,既方便老师操作,也方便教育主管部门监督、监管,还要方便家长学生对老师过度惩戒行为的维权。
比如,在美国密西西比州的格林伍德市,当地学校可以用木板击打学生臀部的方式惩罚或纠正学生,但只能由校长或校长助理实施,且不得超过5下。另外,应当营造和增强老师有权适当惩戒学生的社会意识,不能再延续老师对学生说不得、碰不得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