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威,周 静,周 友
(重庆理工大学 会计学院,重庆 400054)
终极控制权结构影响企业风险承担的文献综述
陈 威,周 静,周 友
(重庆理工大学 会计学院,重庆 400054)
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内外部环境,提高企业价值,从第二类委托代理视角出发,以终极控制权结构的特征变量:终极控股股东的现金流权、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终极控制权性质和终极控股股东控制链层级入手,研究在股权集中的控制权结构下,终极控股股东的经营决策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
现金流权;控制权;终极控制权性质;控制链层级;企业风险承担
股权结构是现代公司财务、治理研究的产权基石,决定了公司的决策机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Berle 和 Means研究发现,股权结构分散普遍存在于企业之中,在此种情形下,所有者对公司监管存在“搭便车”心理,缺乏主动承担监督企业生产、运营全过程的动机,因此控制权落入管理者之手[1]。所有者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管理者希望在精神、物质层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2],二者目标利益不一致,从而引发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利益冲突(第一类代理冲突)。随着研究不断深入,La Porta 等研究发现,股权分散并不是普遍的现象,相反,全球众多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在终极控股股东手中[3]。终极控股股东的存在带来正反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有助于形成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促使管理层更好地为企业创造价值,减少其渎职、低效行为;另一方面,终极控股股东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与自身的优势地位加紧对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转移企业资源,从而引发更为强烈的利益冲突(第二类委托代理冲突),增大企业的代理成本,导致企业价值受到影响。
企业风险承担是企业为获取高额利润、显著提高企业价值而愿意付出代价的意愿,表现为企业经营活动、投融资决策等大多选择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从而推动经济持续有效增长[4]。大量研究表明,风险与收益是针对未来不确定性事项的两个相对概念,而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是基于对风险、收益的对比后所做出的选择。风险承担是企业经济长效发展的基础、根本动力,是企业为获取利益而在经营决策过程中产生的必然结果。因此,企业风险承担是促进企业成长和实现价值的关键因素[5]。
首先,从外部环境来看,企业处于特定社会环境中,其自身经营发展随周围环境变化做出互动性的调整。相关政治制度的调整与完善、法律保护的力度以及宏观经济运营水平都会影响企业各项经营决策的制定。Denis和Mcconnell研究表明,外部法律制度保护体系会影响资本市场结构和公司决策、治理体系,进一步影响企业价值。更强的法律保护有助于分散股权的利益,而更弱的法律保护可能会导致股权集中现象的产生[6]。其次,企业的风险决策水平的差异还受到企业自身特征的影响,如行业类别、企业规模、成长阶段以及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等。纵使企业各项经营决策会受到上述两方面的影响,其最终的决策制定也要受到最终执行者的影响。由于不同的人必然存在个体差异,他们有着不同的动机,甚至由于个体能力不同,对风险的承担能力必然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于每个企业而言,不同的执行者会采取不同的决策措施。以往的研究多是从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视角探析管理者在拥有控制权的情况下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以及其个人的风险承担能力对企业整体风险承担的影响。为了更清晰、全面地总结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因素,在企业股权普遍存在集中现象的情况下,本文对终极控制权结构进行梳理,更直观地展现其对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的影响。
(一)现金流权与企业风险承担
现金流权是指终极控制人投入资金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决定了其对企业剩余收益的享有比例,即代表着终极控股股东对公司剩余收益的索取权。Jensen 和 Meckling的研究表明,当终极控制人持有的现金流权比例越高,其自身利益与企业价值越一致,委托代理成本越低,现金流权的增加就会对企业价值发挥“激励效应”[7]。因此,现金流权作为衡量终极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投入资金的一块标尺,也是终极控股股东对风险性项目决策、选择的基本出发点。在进行风险项目投融资决策时,当终极控股股东对企业持有的现金流权比较少时,其相应的对企业剩余收益索取权就较小,因此控股股东可能将更倾向于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此时企业对风险承担能力将加强。随着终极控股股东现金流权的进一步增加,其对企业的剩余收益索取权将增大,就会比其他股东存在更大的潜在损失。因此,当企业投资出现巨额损失时,终极控股股东遭受的损失会更大。但是,如果企业投资取得了巨额收益,终极控股股东就要与其他股东一起分享收益。出于对风险收益不匹配的考虑,终极控股股东可能会选择风险性相对较保守的项目,而避开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这就会导致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不足。随着现金流权的逐渐增大,具有多元化投资的大股东有强烈的动机增加风险型项目来提高公司的收益[8-9]。目前,国内关于现金流权与企业风险承担的相关研究虽然较少,但对二者之间的关系研究结论均一致。朱卫东、许赛从融资约束的研究视角,实证研究终极控股股东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表明终极控股股东的现金流权与企业风险承担呈U型关系[10];薛有志、刘鑫基于第二层委托代理冲突,研究了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表明企业风险承担与现金流权呈U型关系[11];严子淳等基于股权制衡与两权分离的视角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因素进行探讨,研究结果进一步证实了上述观点[12]。
(二)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度与企业风险承担
借鉴La Porta 等[3]、Claessens等[13]的做法对终极控制权结构的特征变量加以定义,具体如下:现金流权是指终极股东投入资金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决定了其对企业剩余收益的享有比例,其值为每条控制链持股比例的乘积之和;控制权亦被称为表决权,代表终极股东对公司决策的权利,包括间接、直接控制,其值为每条控制链最低持股比例之和;在此基础上,沿用Claessens等[13]的做法,定义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度(即两权分离度)为终极控股股东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比值,此时相权分离度的范围在(0,1],当越趋近于0时,其分离度越大[13]。Bebchuk 等研究发现,终极控股股东主要通过金字塔股权结构、交叉持股等方式拉大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两权分离,两权分离会产生较大的代理成本,从而影响企业价值[14]。俞红海等研究表明两权分离现象在中国市场普遍存在且较为严重,而中国上市公司也普遍存在金字塔股权结构[15]。
在金字塔股权结构的企业集团内部,最终控制人掠夺或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途径主要有两个:资产转移和非效率投资[16]。在我国股权较集中的制度背景下,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所引起的第二层代理问题比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第一层代理问题更为严重[17]。因此,当两权分离度越大时,终极控股股东通过较小的现金流权取得较大的控制权。终极控股股东拥有较大的控制权将产生正反两方面的效应:一方面,强化了对管理层的失效、渎职行为的监管,能产生有效的股权制衡作用。Attig等指出,大股东有监督管理层的动机,可以减少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低水平的风险承担[18];Koerniadi等研究发现,股权制衡的存在提升了新西兰企业的监管水平,促进了企业对高风险、高收益项目的选择[19]。另一方面,在控制权水平程度高的情况下,为了获得与高控制权相匹配的高收益,终极控股股东会利用自身的地位优势以及所掌握的控制权,将企业自由现金流投资于高收益的风险型投资项目,一旦盈利,将实现以固定投资成本换取更大收益的目的;相反,一旦出现大额损失,损失额将由广大中小股东共同承担。基于上述原因,控股股东倾向于通过提高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高收益的风险型项目,从而加大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转移企业的资源,即引发堑壕效应。
随着现金流权的不断加大,两权分离度不断减小,呈现出控股股东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逐渐趋于一致的态势。当企业发生亏损时,终极控股股东也相应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当进行经营、投资决策时,终极控股股东会对项目的风险、收益进行权衡,一旦损失大于收益,终极控股股东将放弃对该项目的投资,而采取更为保守的投资策略。目前,国内关于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度与企业风险承担的相关研究较少,研究结论呈现出两种差异。朱卫东等着眼于融资约束的研究视角,实证研究终极控股股东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发现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分离度与企业风险承担呈负相关关系,且这种负相影响随融资约束水平的提高而减弱[10]。薛有志等基于第二层委托代理冲突,研究了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表明企业风险承担与两权分离程度呈倒U型关系[11];基于股权制衡与两权分离的视角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因素进行探讨,研究结果进一步证实企业风险承担与两权分离程度呈倒U型关系[11]。
(三)终极控制权性质与企业风险承担
目前,对于终极控制权性质与企业风险承担的研究一般划分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两类对比分析。张洪辉等将企业风险承担作为晋升激励与企业绩效的桥梁,首次研究了晋升激励与企业风险承担二者的关系;同时研究了在产权差异情况下,晋升激励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表明与国营企业相比,民营企业晋升激励对企业风险承担影响更显著[20]。众多文献[11,22-25]给出的研究结果均呈现一致结论: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风险承担水平较低。然而,上述研究未能区分我国复杂的控制权成分,无法清晰地表述不同控制权性质下企业风险承担的显著差异。因此,本文主要以民营企业为参照标准,探析其他控制权性质企业(即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外资企业)的企业风险承担与民营企业相比有无实质性的差异;分析以终极控股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代理冲突为切入点。
1.地方企业风险承担
虽然我国政治体制推行“政企分开”的体制改革,原则上要求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但在中国的制度背景下,地方政府作为地方企业的终极控股股东却具有较强的能力与动机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地方企业的主要问题为经营目标的扭曲与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缺失[26-27]。经营目标的扭曲主要表现为:在地方企业与民营企业中,终极控制权性质与企业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会由于终极控股股东追求的主要经营目标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在民营企业中,终极控股股东的目标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然而,在地方企业中,虽然国有终极控股股东也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但这两者之间有显著差异:国有终极控股股东追求的自身利益最大化更偏向于社会利益与政治利益的最大化。为了确保更为“光鲜”、稳定的政绩,地方企业在做出决策时一般会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而在衡量“国家公共性”与“企业盈利性”之间选择更稳健的投资策略[28]。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缺失主要表现为:由于地方企业的产权名义上是属于国家(或政府)所有,地方企业的高管一般都有较深的政治背景,他们或者是政府直接委派的官员,或者有人大代表等头衔。上述官员虽然直接或间接地对地方企业持有控制权,但对相关企业的剩余收益并没有索取权,其薪酬由国家规定,与企业的绩效无关,不论其工作多么出色都只能收获政府发放的工资及福利。此原因导致地方企业高管对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追求动能不足,他们更倾向于稳健的投资策略。因而,相比民营企业,地方企业更倾向降低企业风险承担。
2.中央企业风险承担
中央企业虽属于国有企业,但与地方企业相比仍有较大差异。首先,中央政府不仅是企业的终极控股者,其更关键的身份是国企政策的制定者,为了能够顺畅地落实自己制定的各项政策,为下级政府做出表率,将更注重自身形象。为贯彻落实“政企分开”政策,中央政府更倾向于减少对中央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而地方政府为了突出自身政绩,往往在各项政策的执行中“打折扣”,可能使企业各项经济活动配合其“政绩工程”,可能会出现利用信贷、税收、市场准入资格等手段给予企业一定政府优待[29-31],加大某些项目的投资,获取一定的经营利益,保障其“政绩工程”顺利完成。其次,中央企业一般具有较大规模,多为国家经济命脉的支柱企业,百姓与媒体对其关注度高,因此容易受到外界舆论监督。为避免其自身形象受损,政府与公司高管的一举一动都格外谨慎,故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相比,对风险的承担水平更低。
另一方面,与民营企业相比,中央企业享有政府的各项政策优待更多,并且面临的各项隐形风险更小。且中央企业所处的行业大多关系国计民生,保障这些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都至关重要。因此,中央政府对于央企的支持更倾向于企业本身需求、稳定发展。总而言之,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相比往往投资风险更低,更偏向于降低风险承担。
3.外资企业风险承担
非国有企业可分为外资企业与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相比,外资企业存在两方面优势:一是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更完善。覃毅等研究发现,中国的外资企业通过引进良好的组织模式提高企业管理效率,通常表现出有更为完善的激励机制和企业治理结构[32]。张学勇等研究发现具有风险投资经历的外资企业更注重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以及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33]。外资企业将西方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治理模式引入,优化了企业的股权结构。二是存在更为严苛的双重监管。外资企业进入我国,不仅要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还要受到外资本国法律的监管,且其所处地区或国家的资本市场通常比中国市场更完善,监管制度更健全。在严格的双重监管下,终极控股股东的投资决策将显得更加谨慎。基于这两点,与民营企业相比,外资企业的终极控股股东偏向于降低企业风险承担。
(四)终极控股股东控制链层级与企业风险承担
终极控股股东通常采用金字塔股权结构、交叉持股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我国普遍采用金字塔股权结构。Claessens对金字塔股权结构下,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控制链层级的增加导致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进一步分离,加深了终极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增大了代理成本,使企业价值受到损失。刘云国和吴小云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控制链层级越多,两权分离度越大,终极控股公司对下属上市公司利益“掏空”越严重[34]。在终极控制权结构下,基于第二层委托代理冲突使得终极控股股东有更强烈的动机投资高风险项目,造成企业风险承担居高不下。宋巨生对终极控制权结构与企业投融资行为及企业绩效进行了研究,发现终极控制人控制链越长,企业绩效反而越低[35]。李增泉等研究发现控制链层级越多,下属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高[36]。因此,位于控制链底层的上市公司更容易受到终极控股股东的影响而选择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体现出较高风险承担能力。金字塔的复杂结构能够为最终控制人隐藏身份,其层级数和链条数越多,最终控制人的身份隐蔽性就越好。因此监管部门、社会媒体、各类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很难对终极控制人侵占底层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及约束,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最终控制人选择高风险项目,增强了上市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37]。苏坤基于政府简政放权和不断深化国企大改革的背景,以政府控制级别差异为前提,从国有金字塔层级视角入手研究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随着金字塔层级增加,政府干预会减弱,企业风险承担的能力会提高,从而增大企业价值[38]。众多研究者相继对此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终极控股股东的控制链层级越多,上市公司越偏向于提高风险承担能力。
风险承担能力体现企业增长潜力,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有助于企业对未来发展机会的恰当把握,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非常重要。如何更全面总结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因素,以及如何有效调整、控制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是未来研究需关注的重点。
通过对现有关于终极控制权结构的特征变量与企业风险承担文献的回顾,我们认为相关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基于我国独特的制度背景,虽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视角探讨了企业风险承担,且最终结论均显示在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方面国有企业显著低于民营企业,但并没有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进一步分类,无法清晰区分不同终极控制权性质下企业风险承担的本质差异。
第二,关于终极控制权结构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因素及因素的作用机制需要全面化、系统化。现有的文献极少从整体的视角探讨,都只着眼于现金流权、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控制权性质,以及金字塔结构单一的特征变量等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因此,可以说本文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因素。
第三,风险承担的测量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王菁华等的研究表明,目前对于风险承担衡量的常用财务、市场指标是:业绩波动程度、股票波动性、盈利波动性,以及盈利最大值、最小值之差,其中业绩波动程度被学者们常使用。由此看出测量维度比较单一,不能全方位衡量其承担能力[39]。而且不同的研究视角,采用不同的衡量标准可能混淆变量的概念解释,从而导致不一致的结论。
总而言之,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必要加强对终极控制权结构下终极控股股东的信息披露,使终极控股股东的权利受到利益相关者以及广大人民监督,使终极控股股东有效、合理地承担企业风险,创造最大的企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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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eratureReviewontheInfluenceofUltimateControlStructureonEnterpriseRisk-Taking
CHEN Wei, ZHOU Jing, ZHOU You
(Accounting Institute,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ongqing 400054, China)
Enterprise risk taking is the willingness to pay for the high profits and improving the value of the enterprise. At present, enterprise facing with changeable economic environment, how to effectively select high-yield project is the key to promote enterprise development; efficient decision-making focuses on enterprise overall strategy, pays attention to enterprise overall efficiency, and ensures that enterprise operating safely. So, the article starting from the second category of principal-agent perspectiv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 variables of the ultimate control structure:cash flow rights of ultimat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the separation of cash flow right and ultimate control, the nature of ultimate control and the control chain level of ultimat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Under the equity concentration of centralized control structure, it studies the influence of the centralized control of ultimat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on the business decision for enterprise risk-taking.
cash flow right; ultimate control; nature of ultimate control; layers of control chain; enterprise risk-taking
2017-02-14
陈威(1965—),女,重庆人,教授,硕士,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陈威,周静,周友.终极控制权结构影响企业风险承担的文献综述[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10):86-91.
formatCHEN Wei, ZHOU Jing, ZHOU You.Literature Review on the Influence of Ultimate Control Structure on Enterprise Risk-Taking[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7(10):86-91.
10.3969/j.issn.1674-8425(s).2017.10.011
F275;F832.51
A
1674-8425(2017)10-0086-06
(责任编辑张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