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理论基础探究

2017-03-21 16:59吕宣玲
长春大学学报 2017年9期
关键词:中国化法学马克思

吕宣玲

(西安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西安 710054)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理论基础探究

吕宣玲

(西安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西安 710054)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是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基础上,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和现状,将治国理政的经验与实践相结合并使其理论化的法治方针。本文从历史、现实和学术三个方面来分析马克思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与意义,分析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内涵和在中国的实现途径,深度剖析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促进与完善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出了正确的道路。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

1 近现代以来,我国社会法治的梳理

从历史方面来分析,从中国共产党诞生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间,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法制建设中经历了数次波折,从中国共产党诞生到新中国成立这段时间马克思主义理论被人们逐渐接受并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并对法治建设进行完善,使得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步入正轨。但是,60年代的“大跃进”运动和严重的“反右”运动使得我国数十年发展的司法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十年“文革”更是使得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几遭覆灭之危。“文革”结束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体系才得以重新恢复和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我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化快速发展的里程碑,自此,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法制建设才真正地步入正规,并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从现实方面来分析,自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成功转变,中国的发展道路由封闭保守转向改革开放,中国全方位进入了难得的高速发展时期。在这一阶段,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完善和发展。20世纪末,更是确立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针(此方针在十七大得到了全面的落实),是我国法治建设方面的巨大进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道路,使得我国逐步探索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使得我国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少走了很多弯路。但是,我们也不可否认的是,马克思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在我国法治化的实际运用中仍存在诸多的问题,更需要我们在这样的历史时期进一步的深入思考和解决。当然理论实践的土壤不同,其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理论探讨和实践中,我们必须要“接地气”,不能照搬照抄,不考虑我们本国的时空状况,大刀阔斧地生搬硬套。尤其在现时改革转型的过程中,在社会日趋发挥自身功能的今天,如何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社会的实践相结合,还需要大量的理论论证与探讨,更需要历史阶段去实践和印证,因此,更需要稳定社会主义这些年来的法治成果,稳稳当当探索前行。

从学术方面来分析,虽然我国探索出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但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全球化趋势的到来使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理论逐步渗透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当中去,使得部分不明真相的人对西方宪政法治理论盲目的追崇,影响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部分专家学者展开了我国是坚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是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法治理论的辩论,在此背景下,我们应该认真反思,总结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分析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所面临的不同途径,提出坚持马克思法治理论的重要性,树立马克主义法学理论对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建设的指导作用。

自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过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已经逐步适应了当前我国的特殊国情和社会形势,近年来,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上遇到了一些阻碍,这主要是由于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经济法治发展道路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口红利的消失,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使得有人怀疑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正确性,不可否认,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上是出现很多问题,但是总的来说,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方向是正确的,特别是近年来,习主席对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严峻社会形势做出清晰判断,坚持依法治国的理论方针,结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大小苍蝇一起拍”,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为我国法治建设树立了楷模,深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建设是我国国情需要,也是符合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和发展趋势。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中既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在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如何合理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探索出一条能够不断适应当前国情变化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概述

马克思在提出马克思理论的时候指出,他的理论是一种指导方向,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合理的借鉴和运用,不能照搬照抄教条化。就目前情况来看,马克思法治理论中国化正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实践摸索中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探索出的一条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法治建设体系。马克思法学理论主要包括: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学思想,列宁、毛泽东法学思想以及后人根据马克思法学理论为指导探索出的相关法学理论[1]。

2.1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探析

马克思法学理论的核心就是法治,是一种打破教条主义,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从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的科学理论法治学说。它注重从法治的本质出发去探讨法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所代表的正是无产阶级,从实践出发,根据不同的国家、不同民族和不同时期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不同道路出发,最终实现依法治国这一战略构想[2]。什么是“良法”,以不同阶级为不同代表,有不同理解,剥削阶级避开现实辩证唯物主义,以抽象的概念将法以人道主义所诠释,在这里,法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认为,只有代表了最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的法律才是良法,要真正实现良法并不容易,只有在实际行动上向剥削阶级和为其服务的陈旧体制系宣战,才能建立真正的良法,这是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本途径。因此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是根植于底层的劳动人民的,站在阶级的政治立场上来审视、制定和规范依法治理平台的,是代表着最为庞大的无产阶级的广泛利益。它代表着最为广泛的劳动受众,因此保证了人人可以授予法治而又受制于法治来完善自身、推进国家和社会的文明、和谐进程。

2.2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内涵探索

首先要区分清楚马克思主义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最初的形成是对西方资本主义批判旨在对人类解放的一种运动,在长期的演变过程中,中西方对马克思主义的特点进行了不同的选择运用和发展,这主要是由于中西方不同的地域文化、社会主义制度长期演变的一种结果。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看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是一种辩证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运动,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在中国看来,马克思主义绝非是某一种或者针对某一种的运动或者学说,它更像是一种系统学说称谓的混合体,是一种深度结合了中国特殊国情的东方化的马克思主义,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系统化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不断继承和演变的意识形态。马克思法学理论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是对马克思主义中法和法治学说的一种总结,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3]中国共产党在百年的历史探索中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内容也随着时代的要求不断丰富,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念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涵义与理念,但是其基本方针一直得到贯彻与实施,这也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相吻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不断摸索与完善,最终确立了法律在治国方针中的作用与地位,确立了法律与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关系,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这正充分证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道路的。

2.3 马克思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实现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之所以能成功并取得当今的成就,正是遵循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思想,从实际出发,不同情况不同分析。它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具有中国国情的法制建设相辅相成,最终实现了当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之所以能够实现中国化,其重要原因就是它当中有很多思想是和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相通性。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为一种外来文化,除了它的很多思想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更重要的是共产党人在法治建设的宏大潮流中将其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不断丰富与发展,使之最终能与中国文化相融合,形成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邓小平同志认为:首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其次,要对马克思主义法制观念活学活用,绝对不能拘泥于前人固有之理念;最后,要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灵活解决当前面对的不同问题。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实践指导理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确立,中国的“人治”社会结构被打破,也慢慢不适应社会治理的发展需求,中国需要一种全新的社会法治指导思想和理论冲破传统社会的重重桎梏,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保驾护航。为此,几任国家领导人都做着不懈的努力,带领着全国人民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探索中,前赴后继、继往开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也应继续本着实事求是,从本国的具体历史阶段实际出发,与时俱进,来推进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法治的中国化进程。

3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影响

法学理论的研究是世界性的话题,就目前来看,马克思法治理论的出现使得法学理论界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马克思法治理论对法学界固有的陈旧思想提出批判并注入一些新的适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法制理念。中国法学研究得益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经过对其不断的丰富和完善,使得马克思主义法治理念趋于中国化,符合当前中国的社会发展道路,“恰如其分正当前”,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

3.1 加速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

中国历经了几千年的封建君主制,法一直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直到20世纪上半叶,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才让国人对法有了新的认识,并被马克思主义法制观念所吸引,经过不断调整与完善,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在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当中,毛泽东思想是极其重要并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中国首次以无产阶级的角度来解决革命进程和法律建设中诸多难题的重要理论基础,毛泽东法学思想正是继承并发扬了马克思法制思想的法的理念,使其符合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在各方个面都中国化,大大减少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前身在黑暗中摸索的进程,毛泽东法学思想是新民主主义时期马克思法制思想中国化强有力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中国形势再次变化,在内外都面临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再次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行了新的改革和完善,并确立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强调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而改变。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马克思法学思想中国化的再次升华,他逐渐确定了法律在实际中的运用机制,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四个要求和方针,将其由理论变为现实提供了理论依据,再次加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

20世纪末,“依法治国”被正式载入宪法,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飞跃,是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具体表现,在这一阶段,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前期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纠正,是现代法律不断完善的一个过渡期。十六大时期,胡锦涛主席和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执政”这一治国方针,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念在中国法制建设中的再次肯定与发扬。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届四种全会之间的法制改革进程使得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现代化,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然形成。

3.2 促使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确立与完善

中国近现代史的百年,是一部跌宕回肠的历史,国家也经历了多次社会制度的变革,鸦片战争之所以失败,与落后的封建主义和制度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进入20世纪以来,国民党政府也曾尝试在中国走资本主义国家的老道路,但在当时情况下,中国与资本主义国家有本质上的不同,这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理论,最终也以失败告终。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确立了社会主义并最终建立了新中国,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和辩证观[4]。新中国诞生后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中国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被中国共产党作为治国的方针,就是其很多思想和观念与中国当下的形势相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制观念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法制思想、邓小平法治理论促使了马克思法学的中国化,确认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在中国的可行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并将宪法列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核心所在,同时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使得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趋于完善[5]。

4 结语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要对形势有清晰的认识,要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真正含义,只有找准了方向,走对了路子,才能让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不断变化,日趋复杂的社会形势中立于不败之地。在中国近百年的历史进程中,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几起几落,在困难与挫折中不断进步与发展,最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诞生,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要全面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以及经典著作者们的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的发展里程上有清晰的认识,深刻地总结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的历史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其应该做出客观、系统、全面的评价。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指导方针和理论依据,可以说,没有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以及我国在对马克思法治理论经典著作的不断探索与努力,我们就不可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今天。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无数共产党人在炮与火的战争中,在占据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的顽固思想下点亮的一盏明灯,其中国化的思考和探索是适合中国国情,经得起考验,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趋势和需要的。它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坚定理论基础,并不断成为我们国家搞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之路实践的指南针。当然,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现阶段仍面临着诸多挑战,这需要我们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进程中不断研究,与时俱进,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勇于探索和创新,以科学的方法不断整合、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制化建设[6]。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3-8.

[3] 张文显.新世纪法理学的新视野[J].现代法学,2000(1):3-8.

[4]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5] 唐丰鹤,王永杰.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1(6):55-60.

[6] 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37-45.

责任编辑:沈宏梅

ResearchontheTheoreticalFoundationofMarxistTheoryofRulebyLawinChina

LÜ Xuanli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Foreign Language,Xi’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Xi’an 710054, China)

Marxist theory of rule by law in China is a policy of rule by law which combines the experiences of governing a country with practice and makes it be a theory by basing on Marxist theoretical foundation, guiding with Mao Ze-dong Thought and Deng Xiao-ping Theory and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China. From historical, realistic and academic perspectiv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mportant role and significance of Marxist concept of rule by law in China's legal construction, discusses the connotation of Marxist theory of rule by law in China and its realization path in China, and explores the roles of Marxist theory of rule by law in China in promoting and improving socialist legal construction, giving correct ways for China’s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Marxist theory of rule by law in China; sinicization;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8

A

1009-3907(2017)09-0086-04

2017-05-28

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Z07)

吕宣玲(1976-),女,陕西西安人,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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