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态势与防控分析
张子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给公民生命健康、社会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任何犯罪问题都可以看作是社会问题的某种极端性表现,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理,也是我们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切入点。通过对危害食品犯罪的概念、特点与成因的界定,摸索该犯罪的发展趋势,有助于从制度、法律、观念等方面寻求具体可行的应对措施与控制方法。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监督管理;打击犯罪
(一)食品安全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界定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来进行制作或者食用时,担保其所对应的消费者不会受到伤害或损害的一种保障,以及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性与适应性,在食品生产、销售、消费过程之中或之后所必须采取的一切措施与方法。”可以看出,食品安全,就其字面意义而言,是一种保障性概念。[1]
在我国,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也对“食品”和“食品安全”这两个概念做出了明确的定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与饮用的成品或者原料,还包括同时具有食品与药品两种属性,但不具有治疗效果的物品。[2]《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定义则是,食品在无毒、无害且符合相关规定的营养标准的前提下,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任何程度性(包括急性、亚急性或慢性)的危害或毒副作用。
食品安全与社会生活以及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紧密相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的目标与要求,将食品安全问题上升为国家战略当中的重要一环。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且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违法性行为。[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十分严格的法律概念,就其在刑法的规范层面而言,它所指的是,在食品的生产与销售的过程中,对食品安全所造成的消极性、破坏性的影响,且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法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当中,名为“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并非一种独立性的存在,实际上,它是对一类罪名的集体式总称。其主要内容在刑法分则多个章节中都有体现,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伪劣产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以及渎职罪等。有学者把它定义为一种刑事违法行为,也有学者把它看作一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笔者认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应当准确化、具体化,应将其限定在食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管过程之中,在此期间所发生的犯罪活动及其行为,一并称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它所直接侵害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刑法相关规定与国家有关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的规定,导致公民的身体健康以及社会的安全秩序受到严重的破坏。综上所述,可以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定义为:“在食品生产、销售以及监管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公民生命健康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侵害、破坏的违法行为的总称。”
根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将当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为以下三类。
1.违法生产类犯罪
违法生产类犯罪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在没有取得合法生产资格与许可的情况下,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二是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达到加大产量、提高产品指数、降低生产成本等目的,而采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生产模式与方法,或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条件下开展生产加工活动,使得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等附带、配合性产品具有劣质、有害与致病等不良效果。
2.违法销售类犯罪
违法销售类犯罪主要是指在食品销售过程中所存在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未及时处理问题产品、隐瞒产品问题进行销售、无证销售,以及在消费者权益受损后不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与受偿权,同时对于市场秩序的稳定与规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3.食品监管类犯罪
这类犯罪主体仅限于负责食品安全审查监管的国家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对于食品生产销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导致监管出现问题,或未能有效打击、惩罚与治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最终造成食品安全、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等受到严重损害。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现状
覆盖范围广。违法生产、使用地沟油烹制菜品进行售卖,食品加工厂生产环境令人触目惊心,被严重污染的初级农副产品在知情的状况下仍被予以销售,这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种类多、范围大、受众广,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犯罪手法多,性质恶劣。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手法十分多元,包括劣质有毒害产品生产、过期变质产品回炉重造再销售、违法违规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等。
监管不力,乱象丛生。食品安全监管依旧存在问题,个别地方为加速本地经济发展,对于一些违规违法企业进行消极管理和地方主义保护;或者为了达成任务指标,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不全面、不深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外,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地下性质作业与躲避检查方式,使得监管体系与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展趋势
制毒制劣手段更多样,问题涉及面更广,危害程度更深。随着科技的发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手段更加丰富,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劣质性、毒害性越发加强,并且,这种类似的不良技术被借鉴,不断有新的食品领域出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断有新奇的犯罪手法出现,不断有新的毒劣产品产生,这会使毒害效果变强、处理难度加大。
更加专业化、隐蔽化。随着时间的拉长,食品的违法违规生产这种犯罪形态也会变得越来越专业化,技术更新速度加快,使用成本、生产时间不断降低,其对抗监管的方式也会更加新颖、多变。同时,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其本身也一直以地下活动的形式与侦查对抗,借助各种方式,比如秘密场地选择、周边环境控制、快速转移施用等反侦查方式,提高它的隐蔽性。
任何犯罪都具有社会属性,它的产生与发展都不是独立的,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具体机制与社会影响两个方面切入。
(一)具体机制
1.生产、经营过程监管机制
农副产品存在的源头性污染监督不力。首先,环境污染使得农产品生产环境恶化;其次,对于以散户等不集中模式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种植者的监管十分困难,由于缺乏科学知识,为了节省成本,他们有时会违法违规使用限制性激素等药物。
生产加工监管不足。食品生产处在脏、乱、差的恶劣环境之中,不少非法生产窝点缺乏确保生产安全、卫生的基本条件。对从业人员的审查考核机制缺失。
2.全局性掌控机制
监督体制亟待完善。监管网络覆盖面不够广,针对农村、城镇、城市纷繁复杂的食品生产基地、流通渠道,缺乏大的监督网络覆盖性建设。同时,对于食品安全的审查、认证存在标准规范不统一的问题。部门之间协作能力差、整体性合力弱,对于该类案件投入的人力物力也存在不足。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食品的生产、销售、监督、问题查处等基础性环节,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安全标准,相对国外数量繁多、内容冗长、惩处严厉的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与条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整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存在差距,在《刑法》当中只涉及三个罪名。
(二)社会影响
道德滑坡。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也伴随而来许多尖锐的问题。在高速飞驰的大时代背景下,部分人的精神信仰出现缺失与错位,其道德水准开始走低,甚至道德沦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巨大恶性影响跨过了他们的良心与底线。
拜金主义。中国社会转型必定带来阵痛,信息资源的不对等性、社会压力的提升等都使实用主义成为主流,对物质的强烈渴望与精神空虚更是催化了拜金主义的生长。大多数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就是获取更多的利润,为此,犯罪者们不择手段,为了金钱不惜铤而走险。
(一)以强有力的监察管理制度摧毁犯罪的生长土壤
1.建立健全信息畅通、高效便利、密切贴合的全程式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食品安全存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经营和消费等多个环节,这使得没有一个监管部门可以独立肩负起安全监管的重大责任,所以,针对不同的环节、阶段,应采取分段式监管,将复杂多样的环节进行拆解,将责任与任务分散开来,例如农副产品的生产环节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管,食品的生产加工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业则由卫生部门监管等。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互相监督,形成良好的监督生物链与配合体。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监察机关的监督,扫除各机关之间的盲区与矛盾点,做到黏合监管空隙、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率,最终达到分工、合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效果。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当地食品安全管理中的监管优势,使其对该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总责。[4]
同时,必须重视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性设计。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长期以来缺乏统一性,是食品安全监察的一块“软肋”。应加强标准设计,严格标准规范,细化标准类别,更新过时标准,提升标准的合理性、专业性与科学性。
2.强化检测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食品免检制度被正式废除,加强检测制度建设成为主要任务。更新与优化检测技术、严格执行科学设计的审查流程与标准、细化质检环节。相关的监督检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到勤勉行政、行权与作业,积极承担责任。
在大力推行司法改革的今天,法治是核心,而法治的第一要义就是治权,治理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于食品监察的责任追究制度,不但是反腐倡廉的组成部分,也是净化监察队伍、提升监察质量与效率、明确监察目的的最大推动力。
(二)以完备、严格的法律法规来预防与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将食品安全纳入到社会安全的范畴;其次,针对《食品安全法》的内容,及时更新与替换刑法当中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最后,在《食品安全法》当中,加大对于一般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应的,刑法也应该在具体罪名、条文内容等方面及时更新、替换,从而提升犯罪成本,强化法律对于危害食品犯罪的警示、教育作用。
中大型企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造成的恶性影响强度大、范围广、程度深,破坏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与机制,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中大型企业,不论是中国企业500强,还是食品龙头企业,在其触犯法律之时,都应采取严厉的惩处措施,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经济保护主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民生命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道德体系重建
食品安全教育。食品安全教育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一是消费者。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应学习食品安全、合法生产与经营的知识、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道德要求与准则,从而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与专业能力;对于消费者而言,则应学习食品安全常识,提高自身对于问题产品的识别能力,消除一些错误观念和盲区。
道德体系的重建。在经济建设飞速增长的大环境下,社会发展就如同高楼大厦的建造,不光要重视速度,还要重视质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众多犯罪形态当中的一个种类,其行为者唯利是图,对社会安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漠然无视,道德沦丧。因此,应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观宣传教育,改良社会平衡机制,加强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缩小贫富差距。
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的长治久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其意义十分重大。我们必须认识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把握它的动态发展,进行有效的整治、打击与预防。
[1]何猛.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监管体系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13.
[2]王栋.浅析保健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商品质量:学术观察,2014(2).
[3]王政勋.论社会危害性的地位[J].法律科学,2003(2).
[4]孟培,孔雅莉.食品安全制度浅思[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2(2).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2017-01-10
湖北省政协重点课题(HBZX2012002)
张子豪(1994-),男,湖北荆州人,硕士研究生。
D924.3
A
1673-1395 (2017)02-007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