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相关部门重视各地渔船的质量检查和渔政管理,
北洋政府(1912年~1928年)的行政各部包括交通部、内务部、农林部、工商部、外交部、财政部、陆军部、海军部、司法部和教育部。其中的农林部下设水产局,主管渔业。农林部下属的水产局,为我国近代渔业最早的职能机构,但其职能还停留在沿海渔业的调查研究层次上。1914年7月,农林部和工商部合并为农商部,张謇为首任农商部部长。原水产局改制为渔牧司。
渔牧司负责渔业监督保沪、公海渔业奖励、渔业团体等众多事物的管理工作,其渔政管理职能具备了切实的社会意义。农商部部长张謇对此做了大量工作,为开创中国近代海洋渔业渔政管理的历史做出了贡献。
祖籍江苏南通的张謇,早于1904年就创办了江浙渔业公司,购买青岛德商公司渔轮“万格罗”号改名“福海”号,作为渔业公司生产渔轮,兼作官轮护卫船,负责江浙海域的渔船安全保卫工作。张謇办渔业公司的宗旨是把当地渔民和渔商团结起来,改良他们的渔具及渔法,把旧有渔船组织起来,予以保护。他提出了中国“渔业和航政的范围到那里,国家的领海主权就在那里”。1906年意大利米兰举办世界博览会,江浙渔业公司带着东南海渔界海图、中国海产物品、渔具与渔史等物品前往参展,申张中国领海主权,使世界正面认识了中国渔业的实际情况。他还向北洋政府相关部门建议绘制我国沿海七省海图,以明渔界和领海主权。
张謇于1913年9月至1915年8月任北洋政府农商部长期间,制定并颁布了一些渔政法规及施行细则,如1915年4月的《公海渔船检查规则》14条、《渔业技术传习条例》、《渔业技术传习所办事细则》等渔政法规。
此外,北洋政府交通部、内务部和海军部等部门,也颁发了一些渔业法规和条例,如《渔业法》及实施细则、《公海渔业奖励条例》10条、1914年4月的《渔船护洋缉盗奖励条例》12条、1915年4月颁发的《渔船护洋缉盗奖励条例施行颁发了《公海渔船检查规则》、《渔轮护洋缉盗奖励条例施行细则》等船检和渔政法规。福建和广东地区的沿海和远洋渔业作业和渔政管理工作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细则》16条、1915年4月的《渔船护洋缉盗奖励条例施行细则》2条和《渔轮护洋缉盗奖励条例》等条例。部分法规条例的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1914年4月,北洋政府交通部公布实施了《公海渔业奖励条例》。条例旨在鼓励中国沿海渔船前往公海及外海进行捕捞作业,以扩大渔业生产,增加中国渔民的渔业收入。《公海渔业奖励条例》奖励购置远洋渔船从事公海渔业捕捞或运输者。奖励分为渔业奖励金和渔员奖励金。渔业奖励金发给对象为每年从事公海渔业、总吨位50吨以上的汽船,以及30吨以上的帆船。渔员奖励金的发放对象为上述渔船上的渔员,这些受奖对象每年从事公海渔业的时间,必须超过渔期的四分之三。
1914年4月交通部还制订颁发了《渔轮护洋缉盗奖励条例》12条,条例规定了渔轮的安全检查与相关航政管理方面的措施,以及对渔轮实行护洋缉盗方面的奖励。其中条例第八条规定护洋缉盗渔轮应在当地官厅进行船只登记,包括“该渔轮之名称、该渔轮之形状、该渔轮停泊何所、该渔轮巡缉何所”等具体信息:“第八条:凡呈请护洋缉盗之渔轮,应报明官厅者如左:一、该渔轮系公司所有者,宜报明公司名称及代表人之姓名、年岁、籍贯、住址,系个人所有者,宜报明其姓名、年岁、籍贯、住址。二、该渔轮之名称;三、该渔轮之形状;四、该渔轮停泊何所;五、该渔轮巡缉何所;六、船主、船员之姓名、年岁、籍贯……”。第九条规定:“凡领照护洋缉盗之渔轮,须随时造册呈请就近主管官厅转呈本部,其应记载者如左:一、巡缉之月日;二、救护某帮渔船若干艘;(后略)”(《民国法规集成》第25册P249~251)。条例自1914年4月29日颁发并执行。
1915年4月,交通部又公布《渔轮护洋缉盗奖励条例施行细则》16条,内容包括渔船作业中遇盗追辑区域、护洋辑盗渔船执照的申报和武器配备等具体内容。
1915年4月27日,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发了《公海渔船检查规则》14条。规则第1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遵公海渔业奖励条例得受奖励金之公海渔船”;第2条至第4条规定了前往公海进行捕捞作业的渔船船体、轮机、渔具、防热装置、业务设备等均需按《公海渔船检查规则》进行定期定点的质量检查,由专业技师进行。渔船的质量检查范围包括:船舶种类、名称及形状;渔船总吨数、吃水尺寸、船速、马力;船泊长宽、深的尺数;渔船上层建筑的甲板层数及种类;船体外板、龙骨、梁柱等的船用材料;运鱼船的防热装置;汽船的汽机、汽罐、汽筒、推进机的各类数目及汽机之马力;帆船的帆樯数目;业务设备种类;渔具种类及数目等。如第3条:“公海渔船之检查,由农商部派员于一定期间内,召集各渔船于该省指定之地点行之,并得由部咨行该省巡按使饬令该管县知事就近遴选技士代施其检查”。第4条规定:“凡依公海渔业奖励条例禀请奖励者,须依左列各款规定缮单附呈农商部以备检查:(一)船舶各类名称及形状;(二)船舶所有者姓名或商号及其住所;(三)造船者之姓名;(四)总吨数速力及最大吃水;(五)船泊长宽深各尺数;(六)甲板层数及种类;(七)外板龙骨梁柱等之材料;(八)进水之年月日;(九)运鱼船其防热之装置;(十)汽船之汽机汽罐汽筒推进机之各类数目及汽机之马力;(十一)帆船其帆樯之数目;(十二)船长姓名及船员数目;(十三)操业之各类及区域;(十四)业务设备之种类;(十五)渔具之各类及数目”。
《公海渔船检查规则》第5条规定:“公海渔船之长宽深,须合左列各款规定之比例,但本规则施行前原有之公海渔船确有充分之复原力及强力时,得由检查员视为合于是本条规定之比例者。”检查员须检查公海渔船的长宽高之比,包括帆船的长高之比不得过10:1,长宽之比不得过4.5:1,宽高之比不得过2.8:1;汽船长高之比不得过11:1,长宽之比不得过6: 1,宽高之比不得过2.8:1;运鱼船长高之比不得过13:1,长宽之比不得过7:1。第6条规定渔船长宽高的丈量方法:船长的丈量从“上甲板梁上取水平线从船首材后面起单螺旋汽船至舵柱前面止,双螺旋汽船或帆船至船尾材前面止,其无舵柱船尾材者至船尾板止”;船宽的丈量“从船体最广处左肋骨外面起至右肋骨外面止”;船深的丈量“从船体中央龙骨上面起至上甲板梁上面止”。
《公海渔船检查规则》第7条规定公海渔船的左右舷不得设立载货舱门;第8条渔船须设立活鱼舱,并安置防热设备;第9条压舱物如果是非固定重物,须安置隔板或别的防移动设备。第10、11条规定渔船甲板上的轮机室口、舱口、载煤口及其他各口的边材,均须高出甲板六寸以上,且均应有坚固结实的“盖板及覆布”,但不受波浪直接冲击的地方,或装有特殊防水装置的边口,尺寸可以减少。
第12条规定了检查员根据渔船种类和作业区域,相应查核船用设备的配备情况,以及船员的多少。第13条规定“检查合格之公海渔船,须由检查员详报农商部,发给证明书”(《民国法规集成》第25 册P245~248)。
1917年11月农商部公布了《渔业技术传习所办事细则》,规定传习所以“传授渔业技术,改良渔具渔法”为服务宗旨。
《公海渔船检查规则》及相关渔船、渔政管理措施的出台,规范了公海渔船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的管理,完善了全国沿海一带渔船的质量检查和登记上照制度,促进了各地部门对沿海渔船质量进行检查工作的重视。
民国初,战局混乱,战火延绵至渔场,加之海盗盛行,严重影响到全国各地的渔业生产和发展。为加强全国各省的渔业航政管理,各地政府设立了“海上渔业警察”警种,与当地海军一起,共同担负沿海护渔监渔的航政管理职责。沿海各省还相继成立“渔团”和“渔业联合会”等民间渔政协会组织,以加强渔船和渔业生产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有关当地渔业团体参与渔政管理,有例为证:民国初,福建渔船经常前往浙江的黄龙岛渔场捕鱼,引发宁波和镇海的当地渔民的不满,双方发生械斗,死伤事件时有发生。
奇怪的是,事后福建渔民求助于福建的渔业公所——八闽会馆,一个民间自发组织的渔业协会,而非福建当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宁波和镇海的渔民则诉诸于当地的渔业公所——北洋公所,也非当地官方机构。
八闽会馆立即召开了一个由三千艘渔船代表列席的会议,誓与北洋公所力争到底;北洋公所则组织了“龙刀会”这样的地方武装,联合当地民团,与八闽会馆发生大规模械斗。冲突最终由官方调停后结束。由此可见,当时沿海各地的渔政事务,许多地区由民间组织负责参与,配合地方政府进行协调管理。
像福建和浙江这样的民间渔帮、渔民公所和渔会等协会组织,民国时期,在全国各地沿海地区都大规模存在。如福建平潭县1918年4月设立平潭渔团,分设11个渔团分会,陈维实任总会长。平潭渔团负责当地渔船户的注册和渔业情况的调查。像这样的民间渔会组织,多以保护当地渔船利益为目的。渔民按期缴纳相应的会费和规费。但各地官绅勾结的现象时有出现,鱼肉普通渔户。为此,农商部于1922年9月在全国颁发了259号部令《池会章程》九章47条,以“明示组织之方,列举职务之要”,章程规定了各地渔会以保护当地渔民渔商利益、改良渔业落后面貌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各地民间渔帮、渔民公所、渔会等协会组织数量不许过多,以县为一区,区设一会。渔业繁盛的县区,于县领港埠酌设分会。章程第二章第4条规定“渔会的职责”:“国内外渔业调查,国内外水产品产地价格信息,泊业改良,渔村渔市整理筹设,渔业事项咨询建议,船网租赁,遇难同业的救恤,争议的调处”等共8项。
福建渔业发达,渔船众多。据《厦门地方志》记载:1917年9月,厦门岛遭遇百年罕见台风,渔船沉没两千余艘,近千人丧生。新西兰《先驱报》1917年9月17日报道:厦门港湾的渔船85%被摧毁。厦门岛上一渔村二百多艘渔船,仅有16艘幸免于难,其中德国1777吨的“KEONG WAI”号轮船也撞毁在了“鼓浪屿岩石上”。
《民国厦门市志稿》记载,民国时期,厦门渔船分为“大型钓艚、二级钓艚、三级钓艚、四级钓艚、网艚、小网艚、牵虾船”等七类。当时的海洋捕捞渔船,皆为木质构造,使用风帆和人力摇橹,作为渔船动力。民国初,厦门地区的渔船利用率很高,全年分三季出海打鱼,春季正月至五月,夏季五月至九月,冬季九月至年终。每个渔季之间,渔民们只休息两周。与福建其他地区基本相同,厦门渔船多为船身长5.5~11米,载重量5~15吨的小木船。厦门载重大于25吨以上的渔船,只有四十多艘。其中的抓龙子船可载重50吨,为当地大型木渔船。福建也有少量大型先进渔船,如1926年陈嘉庚先生从法国购进的274吨级的“集美二号”新式拖网钢质渔轮,即为福建乃至全国最大的渔船。
“集美学校高级水产航海部”由陈嘉庚先生1926年2月创办,1927 年3月,改“部”为校,名为“集美高级水产航海学校”,学科包括渔航方面的专业知识。集美后改名为“福建集美航海学校”,解放后被毛主席赞誉为“华侨旗帜,民族光辉”,是国内历史最悠久的航海类教育的高等院校,在国内和东南亚具有广泛影响力,被誉为“中国航海家的摇篮”。
北洋中期,福建省平潭县的渔政归军方管辖。1923年,北洋政府海军陆战队一个营进驻福建平潭县,在娘宫设立海外查验处,查验船只,征收船舶税款。1925年 2月,平潭县的大富村渔民不满渔税过高,举行抗议活动。3月15日,海军陆战队两个连进驻大富村,对渔民实行军事管制。经当地政府协调,6月5日,当地成立平潭县渔会,陈振道任理事长,林若思任监事长,负责平潭县的渔政事务管理。1928年2月27日夜,日本战舰“锦江丸”在平潭沿海触礁搁浅。流水、东庠一带渔船立即前往救险,日军却恩将仇报,附近的另一艘日本战舰向前来救援的中国渔船进行机枪扫射,渔民惨死12人,重伤27人。惨案发生后,平潭县各界群众举行集会,强烈抗议日军暴行,声援当地渔民。
北洋时期,广东政府颁发的渔政法规,包括民国初两广督署所属的盐运署颁发的《征收盐税及渔船照费章程》21条,1922年颁发的《两广现行缉私章程》等。两广督署驻广州,是广西和广东两省的最高军政管理机构,管辖两广与南海诸岛军政事宜。广东具体的渔业工作由各县政府的建设科管理。
《两广现行缉私章程》是有关两广地区的渔盐管理法规,其中第六章“渔船缉私办法”第41条,规定了对载盐逾额、违禁进入六门(即虎门、焦门、横门、桅夹门、虎跳门和崖门)以内、渔船无渔具及鱼头簿、小船领大船票又无贮鱼、抛盐入海等情事的处理办法;“渔船缉私办法”第42条规定了对渔船抗查拒捕、沉船溶盐等事务的处理办法。
民国初,日本为保护其内海渔区资源,办法各种鼓励措施,激励日本渔船前往中国地区捕鱼,从1911年起,日本长崎、佐贺、福岗等县每年在中国沿海捕鱼的拖网渔轮就多至1200艘。
广东珠海一带的拖网作业也由此发展起来。民国初期,珠海一带的中国渔船吨位多为60至70吨,名牵风船、大尧船等,渔船配备网具,依船和风帆的大小而定,作业时,两条渔船各拖曳网具一角,进行捕捞。广东渔船多在南澳岛南渔场进行拖网作业,捕捞鲨鱼、鱼、蛇鲻鱼、黄花鱼、蟹、螺等底层鱼与贝类。
广东政府的实业司眼见日本渔船大规模侵扰我领海渔区,于1912年2月颁发通告,招聘当地渔民全面接手东沙岛一带的渔业,兼任守卫东沙岛主权之责。香山县叶养珍、杨志业等渔户“将该岛渔业、盐业、磷矿及岛中所有利权,一律承办”(陈天锡《西沙岛东沙岛城案汇编》商务印书馆,香港印刷局,1928年,P212),两广督署对这些中国渔船不收取任何费用。
“1926年,福建闽南造林公司总理周骏烈鉴于日本人盗采东沙岛海人草,有损主权,向广东省实业厅申请经营东沙岛海人草,‘以辟利源,而保主权’,经厅长李禄核明批准,发给开采执照。国民政府在允许民间开发同时,对承办商的经营权作了限定:不准私下转让承办经营权,一旦发现即取消其承办经营权。1926年11月,广东志昌行以缴费6万元,向海军部全国海岸巡防处申请承办东沙岛海人草,期限5年,志昌行拿到执照后,即勾结日本商人松下嘉一郎经营海人草及其他海产。广东省政府得知此事后,即咨行海军部,令海岸巡防处撤销志昌行执照,命日人撤离东沙岛,以维护主权”(郭渊《民国时期的南海地缘环境与我国对南海诸岛主权的维护》(见2009年11月《中州学刊》))。
两广督署还派员筹办西沙岛的经济开发事宜,包括西沙群岛中之玲洲(东岛)一岛的开垦种植工作,并鼓励中国渔船前往相关海域进行捕捞作业。1921年12月和1923年4月,内政部和两广督署还批准广东香山县渔民何瑞年率众承包西沙群岛鸟粪运输事宜。
民国7年(1918年),两广督署发现澳葡军方越过湾仔向中国船舶索缴船牌费、驱逐广东渔船等无礼侵略行为,粤海关监督兼外交部特派广东交涉员罗诚,向澳门方面提出划定澳门界址的要求,但软弱的北洋政府外交部后因种种原因放弃了谈判。
由此可见,北洋时期的两广督署,为维护东沙、西沙群岛的国家主权,加强对领海岛屿与渔区的经济开发,做了不少工作,但因军阀混战、国内政局动荡不止,相关部门无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性支撑和经济性保障,广东一带的渔业生产和渔政管理工作一直发展缓慢。
北洋时期渔船的质量检查和渔政管理
本刊记者 曹 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