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已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批约国由生效之初的15个国家,到目前已增加至33个国家。特别是随着中国于2017年2月11日强制生效,批约国商船总吨约占全球商船总吨的63.94%,对船东和船公司的履约影响剧增。公约要求300总吨及以上悬挂缔约国船旗船舶或进入或驶离缔约国专属经济区或其领海的船舶必须随船携带一份残骸清除公约证书(WRC证书),否则不得从事营运。
公约旨在确保通过统一的国际规则和程序及时有效地清除在公约区域内构成危害的残骸以及所涉及费用的赔付,保证航道通畅。公约区域是指批约国根据国际法设立的专属经济区或其领海以外并与其领海毗邻的,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批约国在接受公约之时或之后可通知秘书长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大到其领海和领土之内的残骸。残骸不仅指一艘沉没或搁浅的船舶,还包括沉没或搁浅船舶的任一部分或任何物品以及即将或有合理预期将沉没或搁浅的一艘船舶。
公约采用严格责任和强制保险,规定船舶船长或经营人有义务在导致残骸的海上事故发生时毫不迟疑地向受影响国家报告,船舶所有人有义务清除被确定为构成危害的残骸并对残骸进行定位、标记和移除的费用负责。缔约国有权对构成危害的残骸采取措施,如果船舶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清除残骸或无法联系到船舶所有人,受影响国可采取有效措施直接对残骸进行清除。根据本公约产生的任何费用索赔可直接向登记所有人承保责任的保险人或提供财政担保的其他人直接提出,但不超过其适用的国内或国际限制机制规定的责任限额和经修正的《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
公约要求300总吨及以上悬挂缔约国船旗的船舶和进入或驶离缔约国领海,或抵达或离开缔约国领海近海设施,无论在何处登记,船舶所有人应持有保险或其他财政担保,例如银行或类似机构的保证。船舶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在确认船舶所有人持有的保险或其他财政担保后应向300总吨以上的每一船舶签发残骸清除公约证书(WRC证书),以证明船舶已按照公约规定持有有效的保险或其他财政担保,此类证书应随船携带。如缔约国无特别声明,公约不适用于军舰或国家所有或经营的且仅用于非商业用途的其它船舶。
《2007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批约国由生效之初的15个国家,到目前已增加至33个国家,分别为:阿尔巴尼亚、 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保加利亚、中国(2017年2月11日生效)、刚果、库克群岛、塞浦路斯、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印度、伊朗、约旦、肯尼亚、利比里亚、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马耳他、摩洛哥、荷兰、尼日利亚、纽埃、帕劳、巴拿马、罗马尼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南非、瑞士、汤加、图瓦卢和英国。其中阿尔巴尼亚、 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保加利亚、塞浦路斯、丹麦、芬兰、法国、肯尼亚、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马耳他、荷兰、纽埃、巴拿马和英国已将其公约区域扩大至其领海和领土范围。
对于上述缔约国船旗的公约适用船舶在取得相应的保险或其他财政担保后,可向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组织(如有时)申请签发残骸清除公约WRC证书。目前国际保赔集团成员(P&I)都可为所有船舶提供相应保险(蓝卡)。
对于香港、新加坡等非缔约国船旗的公约适用船舶如与任何缔约国存在贸易往来,在取得保险或其他财政担保后可向任何愿意为其他非缔约国船旗船舶签发WRC证书的缔约国申请签发残骸清除公约WRC证书,如德国、英国、丹麦、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帕劳、库克群岛和马耳他主管机关。
公约于2017年2月11日在中国生效,中国旗公约适用船舶和其他进入/驶离中国港口,或抵达/驶离中国领海近海设施的任何船旗的公约适用船舶,都应随船携带WRC证书。对于中国旗船舶的WRC证书的内部发证流程已发布,船舶所有人在取得保险或其他财政担保证明文件后应与当地直属海事机构保持联系以便及时取得公约要求的残骸清除公约WRC证书。由于中国并未声明将公约区域延伸到其领土和领海,从公约区域定义看一般可不适用于国内航行的内河、遮蔽和沿海航区船舶,对于具体中国旗国内航行船舶是否适用本公约仍应与主管机关保持联系。
由于残骸清除公约证书(WRC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保险或其他财政担保的有效期,而P&I签发的保险(蓝卡)一般有效期为一年,因此每艘公约适用船舶每年在取得保险后均应及时向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组织(如有时)申请换发残骸清除公约证书。
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履约应对
CCS浙江分社 罗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