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基本维度

2017-03-21 14:55张书林
求实 2016年12期
关键词:党内监督中国共产党

[摘要]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当下全党的工作重心之一就是贯彻落实这一条例。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必须与2003年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相对照,必须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结合起来,必须与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起来,必须与强化党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革新、自我净化能力结合起来,必须与党员干部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结合起来,必须与理清解决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必须与强化党外监督统一起来。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基本维度;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所进行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2003年12月31日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试行)》)。作为指导和规范党内监督的基础性“党规党法”,《条例(试行)》印发13年来,对强化党内监督起到积极的、建设性的推动作用,大大提升了党内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基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基于更好释放党内监督潜能的需要,基于对党内监督效力的更高期待,修订完善《条例(试行)》已经迫在眉睫。2013年11月,中央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其中,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入手,明确提出要“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力量。研究制定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制度,切实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力度”。

在此情势下,2016年10月24日—27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一项重要议题就是,在修订《条例(试行)》的基础上,正式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接下来,我们所要做的工作就是如何将条例的规定及精神切实贯彻落实下去了。在此,就十八届六中全会后如何深度贯彻落实《条例》,明晰以下基本维度。

一、将《条例》与《条例(试行)》相对照,把握其中的不同点及变化性

《条例》是对《条例(试行)》的修订版、升级版和2.0版。它既以《条例(试行)》为母体、载体、主体,又依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完成了对《条例(试行)》的整体性革新与完善。学习贯彻《条例》,不能割裂其与《条例(试行)》的内在联系,应对照《条例(试行)》的条文规定去学习、掌握、领会、贯彻《条例》的新精神、新规定,着重理解和把握两个版本的异同点、新变化。进而,在比较分析、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加深对《条例》的理性认知、科学把握。

通过与《条例(试行)》的总体比较,我们在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中,要重点理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

第一,党内监督的任务有了明确界定。《条例(试行)》,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界定党内监督的任务是什么;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条例》则不然。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管党的总体态势、基本走势相适应、相吻合,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条例》,明晰了党内监督的主要任务。即“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1]。

第二,党内监督的内容有了新变化。《条例(试行)》所明晰的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这里面的一些内容实际上不应归属于党内监督,而是属于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等的范畴,如“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等等。

适应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新变化新要求,坚持党纪与国法分开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維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情况。”[2](P17)其一,这就相比于《条例(试行)》所明晰的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有了适应全面从严治党需要的新的重大变化;其二,这些新的内容都是涉及到党内层面的,已经把《条例(试行)》中属于其他层面监督的内容剔除出去,因而其属于名副其实的“党内监督”范畴。

二、将贯彻《条例》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结合起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自上而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大张旗鼓反“四风”、坚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持续推进“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高压反腐,营造全面从严治党的党内政治生态。全面从严治党是治党管党的战略选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十八届六中全会就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充分显示了要将全面从严治党进行到底的政治决心和政治担当。

习近平在《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中深刻指出,“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3]。他还指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都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十分重要的课题,也是我们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3]。有鉴于此,贯彻落实《条例》,就必须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紧密结合起来,使之自觉充当起为全面从严治党冲锋陷阵的“先锋军”、保驾护航的“保护神”。其一,要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考量党内监督,因为党内监督的作用越是能够得以充分发挥,就越能够促进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其二,要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语境下谋划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到什么程度,党内监督就应同步跟进到什么程度。其三,要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同时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重点是要把对领导干部的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始终坚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三、将贯彻《条例》与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起来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一项重要议题是,在1980年2月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基础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内在逻辑关系上讲,党内监督与党内政治生活是存在紧密联系的。其一,党内监督的一个基本方面,就是监督保证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性、严肃性、政治性、科学性、时效性。加强党内监督,是严格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实现路径,是切实保障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的有效举措。其二,党内政治生活所承载的重要价值功能,就是强化党内监督。严格党内政治生活,是党内监督得以落地的前提与基础,同时为党内监督的开展提供良好氛围。其三,加强党内监督与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能够同向发力。总的看来,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是落实党要管党、强化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现实需要;是增强党的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净化能力的内在要求,是我们党能够实现自我批评、自我纠错、健康成长的政治基因;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为中国共产党的本性、本心、本色,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

因此,贯彻落实《条例》必须与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联系起来、结合起来。

第一,通过强化党内监督行动,重点把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各项新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要明晰“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通过强化党内监督行动,把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其一,必须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其二,必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其三,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其四,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

第二,通过党内政治生活新的若干准则的落实,汇聚和释放党内监督的强大正能量。对此,可以从以下维度来审视。其一,鉴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实际上就是在自觉主动地践行党内监督。其二,鉴于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坚决反对党内腐败、让腐败分子在党内没有任何藏身之地,这无疑就是最大强度的党内监督。其三,鉴于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监督党内组织生活的落地以成就党内政治生活开展,这显然是党内监督内容之重要方面。其四,鉴于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而在党内着力监督选人用人、防范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严格的党内监督切实保证“以好的作风选人用人、選用作风好的人”,这必然是党内监督的基础“领地”。其五,鉴于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而党内民主与党内监督又是存在紧密关联性的。一方面,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的重要构成部分;另一方面,党内监督与党内民主不仅互为前提,而且互为实现方式。监督的过程就是民主的实现过程,而民主的过程一定包含着监督。

四、将贯彻《条例》与强化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结合起来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强化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四自”能力要求,成为我们党落实“打铁先要自身硬”的可靠抓手。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前提和先决要件是必须善于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而问题的发现显然首先需要的是自我反省、自查自纠,这就为党内监督的存在及作用发挥预留出空间。因此,十八届六中全会后贯彻落实《条例》,应与强化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结合起来,以强有力的、无所不在的党内监督助推党的“四自”能力的提升;以党的“四自”能力的提升程度,去间接评价和判定党内监督作用发挥的效能及强度。

《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即“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1]。很显然,在这里,增强党的“四自”能力,就是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中设定的所要达到的目标状态。

五、将贯彻《条例》与党员干部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结合起来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核心是看他们是否始终坚持做到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新要求成为全党共识,而忠诚干净担当说到底就是要求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自觉做到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充分展示党员干部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的政治品性,检验和评价党员干部是否真正做到了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显然都离不开强大有力的党内监督。所以,十八届六中全会后贯彻落实《条例》,必须与党员干部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结合起来,通过党员干部在党内自觉的监督他人与自我监督、批评他人与自我批评,不断强化其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以切实保证党员干部从思想到行动的全方位都始终党同频共振。

六、将贯彻《条例》与理清解决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

《条例》的制定及出台,坚持问题思维、问题意识、问题导向,聚焦研究解决现行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习近平在《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中概括性地指明了党内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他指出,“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出现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3]。基于此,贯彻落实《条例》,必须与深刻查摆和解决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以此为契机,全面摸清目前党内监督中的问题基数、深刻剖析党内监督中的问题肇因、与时俱进拟定深化党内监督的路径举措。同时,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深刻对照自己在履行党内监督职能、担负监督者角色中的作为,自觉查摆自身存在的影响党内监督效力的、带有个性化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个体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担当。

七、将贯彻《条例》与强化党外监督统一起来

鉴于监督的本质是对权力运行、掌权者的规制约束,鉴于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领导党、执政党这一基本的事实性、客观性存在状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在诉求导向、价值目标上显然是殊途同归的,它们从来都不是“井水不犯河水”的,都不是精准切割、各自为战的。因此,我们在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中,必须自觉主动地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有机统一,不能割裂党外监督,追求所谓“纯而又纯”的党内监督。其一,党内监督先行。要致力于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的,涵盖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在内的新型的党内监督体系。其二,党外监督跟进。在党内监督的体系安排、具体举措落地的基础上,要致力于在坚持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的基础上,助力党外监督的及时跟进。重点是,要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支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支持民主党派履行党派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认真对待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含群众个体、群众群体、群众组织的监督)、媒体监督、网络监督等多维度的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N].人民日报,2016-11-03.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3]习近平.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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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党建部

电话:15953153592

作者简介:张书林,男,1974年8月生,山东冠县人,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党建部副教授,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研究方向:执政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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