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俊杰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444)
【摘要】从我国正式实施《合同法》以来,这部民商合一的法律已经渗透到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供用电合同是我国《合同法》分则当中涉及整个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合同之一,它是供电企业与用电人之间联系的纽带,这一合同对维护我国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规范供用电行为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容忍义务是已经广泛存在于我们社会中且作用很大的义务类型,虽然在我国许多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已经有间接体现,但没有法律化的条文是不能直接引用的,因此容忍义务要直接引用还有待于国家将其法律化。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 用电人 容忍义务
容忍义务兴起于近代欧洲启蒙运动时期,英法的启蒙思想家们非常推崇容忍义务。葡萄牙著名法学家平托认为,“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法律义务和屈从”。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冯?图尔关于容忍义务的观点更为贴切,他认为:“关于容忍义务,在概念上是说某人有义务不提反对或异议,这种反对或异议是他本来就有权提出的;如果对一个行为,本来就不能或不可阻止,就无所谓容忍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容忍义务就是权利人应拘束或者屈从的一种基于其权利所享有利益的损害,而这种损害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提到的容忍义务是法律上的容忍义务,不是实际生活中的容忍义务。
供用电合同调整的是供用电双方的关系,而供电涉及的是千家万户,可以这样说,供用电双方的关系是否和谐,也会影响社会的安定,而供用电双方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供用电合同能否平衡好供用电双方的利益关系。容忍义务的實施对平衡供用电双方的利益关系很有帮助,因为人们能够在现实社会中求同存异的前提就是在于人们相互间必须具有某种程度的容忍。如果在供用电合同中让用电人对供电方在合理的情况下中断供电予以容忍,可以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鉴于容忍义务具有兼顾社会利益、以强行性义务来平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特点,因此在供用电合同中实施用电人的容忍义务,可以让用电人容忍供电方在合理范围的停电、限电行为,从而为供电方抢修、检修电力设施提供较为充足的时间,这对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有重要作用的。加上容忍义务还具有利于义务内容的具体化、责任的明确化的作用。
但是目前在供用电合同中则没有任何体现,显然这是供用电合同的缺陷。因为就供电企业本身而言,它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需要用电方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容忍义务。理由就在于供电设施必然会老化、损坏,而设施的老化和损坏就需要进行检修,检修就需要时间,不可避免就会出现断电、限电的可能。根据我国供用电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知:“供电设施检修”就是指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依法限电”则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个地区中的一部分地区、部分用户、用电大户的部分用电设施中断供电使其用电总量减少的一种措施行为。
但事实上由于电是一种特殊商品,是由国家垄断的能源,所以也就决定了供电合同的特殊性。在这一合同中,供电方一直处于强势地位,“电老虎”就是社会上对其强势的形象比喻。由于供电企业对电的供应具有绝对的权利,无形中构成了对用电人权利的损害,显然违背了合同法中公允良序的原则。因此,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容忍义务的规定应具体化,要明确界定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在什么情况下实施容忍义务。即用电人只应该容忍供电方在电力设施检修、更换和依法限电等情况下才予以实施。而在增加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的容忍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对供、用电人的“合理”权利明确界定,何种情况下才是合理的?比如:电力设施损坏、电力设施老化,供电人必须及时检修、更换;电力紧张,用电超负荷等情况下用电人的容忍义务,都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下来。我们知道,容忍义务的实施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条件:即禁止权利的滥用和容忍的合理损害。禁止权利滥用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划定的红线和底线,也是权利行使的最边界。如果供用电合同中没有对“合理”进行明确的界定,那么很有可能供电方会过分夸大设施损坏程度、或因受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和一些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损害(如风、雪、霜、雾、空气污染)等因素而拖延供电,从而影响用电方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还有可能会使供电方过度使用其“合理”的缘由,在检修中过程出现怠工、拖延时间等现象。
此外,供用电合同又是一种按照格式条款订立的格式合同,其拥有的不可协商性也容易造成供电方对“合理”权利的滥用,供用电合同中的供电方制定和使用的格式合同,作为合同另一方的相对人---用电方,对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条款只能照单接受。而容忍义务是抽象的,一旦把它写入格式条款后,就很容易造成供电方滥用“合理”这一权利。如果对容忍义务中“合理”不加限制的话,很可能成为供电方逃避违约责任的一种借口或手段。因此,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的容忍义务必须对“合理”的情形界定清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用电人利益的保护。
总之,容忍义务已存在于当今许许多多的法律关系当中,只是它还欠缺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将容忍义务予以体现,是现代社会提高法律技术权威性和说理性的必然要求,必将会对我国民法制度的完善和法律适用的合理化起到促进作用。因此,只有完善《合同法》、《电力法》等法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规中用电人容忍义务的规定,规范供用电双方认真履行各自责任义务的行为,才能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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