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制度:法治政府建设必要内容

2017-03-20 09:06陈春艳
人民论坛 2016年35期
关键词:权力法治法律

陈春艳

[摘要]近几年在全国逐渐推开的地方权力清单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一些地方政府对权力清单的定位认识模糊、制定标准不统一、目标意识不明确,因此应当通过将地方权力清单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考核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完善监督问责机制等途径加以完善。

[关键词]法治政府 地方权力清单制度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在近些年的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权力清单制度成为引人注目的一项内容,这一制度最早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来的。所谓的权力清单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确定自己的权力边界,并将所享有的权力、办事流程等以易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权力清单制度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重要方式,可以让政府,特别是社会公众对权力边界有直观的认识,防止政府部门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现阶段,在地方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从公众角度来说,地方政府是看得到摸得着的,地方政府是不是按照法治的观念来行使权力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所以,权力清单制度不仅仅是为了限制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它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内容。

何为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顾名思义,就是以法律作为行政标准的政府。它要求政府做任何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政府的权力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

在限制政府权力方面,我国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如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非常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制约政府滥用权力。从国家公务人员这个角度来说,“管”的意识在淡化,服务意识在增强,这也突出说明我国政府的法治观念在进步。与传统的人治社会相比,法治社会的精髓在于法律是全社会的最高权威,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就中国的国情而言,法治观念需要一个长时段的培养过程。值得欣喜的是,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在稳步向前推进,近些年出现的地方权力清单制度就是非常好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因而值得坚持下去。

地方权力清单制度的现状

权力清单制度是法治政府的重要表现,从内容上主要包括政府权力清单和部门权力清单,它是政府及部门自我限权的一种制度设计。地方权力制度是指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将本单位的权力进行归类梳理,将本单位所享有的权力以清单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布,让公众明白政府及部门的权力边界在哪里。

权力清单制度是十八大以后提出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必要和及时的。若公权力过大容易导致人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我国由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的完全转变;二是限制地方政府权力的过度膨胀,引导地方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推动简政放权工作的开展,提高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水平,这也有利于激发市场的活力;三是提振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增强政府公信力,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

自权力清单制度提出之后,中央和地方都高度重视这一工作。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文件要求地方政府逐步完成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由于有中央的全力推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陸也是比较高的。先是浙江,继而全国各省份跟进,据2016年初中央编办的统计,全国31个省级政府已全部公布了权力清单,这也标志着地方权力清单制度取得了重大进展。随着省级政府权力清单的公布,地级、县级和乡镇一级的权力清单也处于陆续公布阶段。不过,由于权力清单制度提出的时间比较短,中央及地方对这一制度设计基本还处于摸索状态,所以权力清单制度在现阶段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一是地方政府对权力清单的定位认识比较模糊。政府涉及到的权力范围太广,地方在制定权力清单时容易出现问题,如可能会有疏漏之处。再者制定权力清单是为了依法行政,如果政府单纯地依清单行政的话,权力清单在实际上就凌驾于法律之上了,这就失去了制定清单的意义。二是各地方政府在制定权力清单时的标准不尽统一。目前,有的省份的权力清单只有两项内容,即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有的省份却是三项内容,多了负责清单;还有的省份是四项甚至五项内容。各地制定的权力清单在内容上相差过大,这不利于全国一盘棋的大格局,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也让全国简政放权的程度不统一,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三是地方政府在制定权力清单方面目标意识不明确,社会参与度较低。部分地方政府在制定权力清单方面闭门造车,没有充分听取社会及民众的意见建议。同时很多省份是为了制定而制定,对制定权力清单的意义不是很清楚,也不知道制定了权力清单之后如何去做。这些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清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而这项制度还需要继续建设和进一步完善。

继续建设和完善地方权力清单制度

第一,将地方权力清单制度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目前权力清单制度的主体还是各级政府,他们从政府及部门的角度出发,通过政府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外公开权力清单。此种形式对政府及部门的自律性有较大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要限制自己的权力,这对人性有着巨大的考验,也会导致权力清单的实效性大打折扣。所以,为了提高权力清单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有必要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来规范权力清单制度。也就是说,地方人大要在权力清单制度的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通过制定法规的形式对权力清单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将关于权力清单的规范性文件在人大会议上正式通过,这样才能让权力清单真正具备法律的权威性。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让政府的权力有了外在的制约,权力清单也有了独立性;二是由人大通过的权力清单法规适用效力上比政府公布的规章级别要高,能够增强社会公众对权力清单的信任;三是有了地方性法规后,就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依据,这对于政府的权力又是一种无形的制约。

第二,建立考核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制度的好坏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去评价,地方权力清单制度同样如此。地方政府及部门是不是能严格按照权力清单来行政关系到法治中国能否顺利建成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有必要对权力清单的执行情况进行适当的考核。把权力清单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明确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出现问题后要及时追究,对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树立权力清单的权威。此外,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非常快,现在的权力清单可能会不适应以后的时代需求,所以对权力清单制度也要建立一套适当的动态管理机制,依据时代的发展对权力清单的具体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也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要注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要经过人大的讨论通过,以保证权力清单的利民性和法律权威。

第三,建立规范完善的监督问责机制。好的制度需要有好的监督才能持续稳定地运转,权力清单制度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自然不能离开监督的重要作用。监督的主体应该多元化,一是上级政府和同级权力机关的监督,如同级人大要切实发挥出人大的作用,对同级政府的监督敢于“亮剑”;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如媒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守住道德底线;三是公众监督,公众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与政府有关部门必然会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要充分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发挥主人翁精神,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帮助政府改进工作。在问责方面,对于违反权力清单的行为要严格处理,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對于问责来说,最关键的是要将问责制度落实到位,敢于问责,不能有“通人情”的思想和余地。

(作者单位:中共江津区委党校)

[参考文献]

①杜飞进:《论法治政府的标准》,《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1期。

②张晓辉:《地方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思路》,《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年10月。

③胡俊:《论地方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及其完善》,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责编/王坤娜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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