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宇康
[摘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改善食品安全机制供给环境、优化食品安全监管理念、有效释放食品安全领域百姓需求,不仅关系到食品安全供给侧改革的成败,而且直接影响到民生的体恤和社会的人文关怀问题。加快食品安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必须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供给侧信息发布平台、必须建立食品供给侧溯源追责体系。
[关键词]新常态 食品安全 供给侧改革
[中图分类号]F125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我国普遍存在着有效供给不足和有效需求不足的双重博弈困局,有效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制度供给的滞后使得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受到一系列困扰与损害,假冒伪劣等不良行径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打击,“权力最大化责任最小化”的官僚逻辑和扯皮推倭的行政作风使得有效供给严重不足。具体到食品安全领域,就是要在新常态下改善供给环境、优化供给机制,通过改进制度供给和创造新供给释放有效需求,由此食品安全供给侧改革必然会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食品安全供给侧改革刻不容缓
据相关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的人均GDP已达7800美元,其中10个省份已超过1万美元,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与日俱增,对食品的要求已从温饱、味觉转向更加注重安全、改善健康的更高需求上来,不仅如此,广大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和反季食品表现出极大的反感和抵触,然而国内市场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生态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供给明显不足,食品的供给侧远未对食品的消费侧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产品。因此,新常态下的食品安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显得尤为必要。可以这样说,优化食品产业结构,培植核心竞争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食品市场的高级均衡是新常态下食品安全供给侧改革的主要目的和发展方向。具体讲积极推动食品安全供给侧改革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漏洞较多。被称为中国历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定政府是食品安全的宏观监督部门、各地方食品安全局是监督食品安全的直接行政部门、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各种举报和检举等方式监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显然这种“人人都是监督者,人人有都是被监督者”的监管模式在现实中必然沦为“监管失灵”甚至“监督无效”的尴尬境地。与此同时,各地政令不一、执行漏洞百出、地方保护主义、食品生产利益裙带链都使得食品安全供给侧的改革步履维艰。
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存在弊端。近年来,各种没有资质的商品销售者为了赚取不法收益,频频借助于网络营销平台兜售没有生产合格证的食品,这些高危食品要么是城市小作坊生产的、要么是含有非法添加剂的、要么是转基因的、要么是反季节的,有的甚至存在假冒名牌食品商标进行销售。不仅如此,一些大的食品生产厂商也存在为了节约生产成本而盲目改变食品营养成分和安全结构,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各种威胁。更为消费者费解的是,食品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处理起来可以说是难上加难,现实中98%的食品安全事件(除非媒体曝光,当地政府实在搪塞不过去了)都会成为“无头公案”。所有这些都说明,中国的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存在明显弊端。作为食品安全的利益相关者、消费者、生产者、运输者、销售者和税收所有者政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些不对称不仅严重影响着食品市场秩序的控制和管理,而且直接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必须加以有效治理。
食品供给侧产能严重背离市场有效需求。在“去产能”已经成为一种经济“马其诺战略”的时代,食品安全领域的产能过剩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长期以来,中国的食品生产领域普遍存在着供给侧产能严重背离市场有效需求的情况,比如大量生产厂家为了谋利存在着大量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有些低质食品以旧翻新坑害消费者事件频频发生;食品有效供给不足导致的食品安全上访事件频发,等等。
异化消费模式的外部刺激助长了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近年来,在少数富有者阶层出现的异化消费模式,不仅污染了社会普遍的道德良知和经济伦理,而且延缓了中国现代化的正向进程,在一定程度上把中国经济拖入了“畸变陷阱”。试看所谓的名牌食品销售模式、天价中药补品营销模式、精益化食品直销网络不仅没有提升中国民众的身体素质,而且玷污了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饮食文化”。异化消费从一个侧面误导着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刺激着群众的变态欲望、指引着食品消费的浪费态势、消耗着中华民族的理性善端,值得引起社会人士广泛关注。
食品安全供给侧改革路径选择
完善与食品安全供给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大多是“禁止[生法律规范”,而“义务性法律规范”欠缺,对食品安全的界定只是侧重于“事后追究”,而不是着眼于“萌芽抑制”,与此相适应新的《食品安全法》还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现实中执法人员大多陷入亲缘性的利益交换链之中,少有人会去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即使是行政领导安排的食品安全检查,也会沦为走马灯似的“京剧过场”。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应该与时俱进,借鉴国际社会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建立全面规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于执法人员滥用私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而造成的重大涉及人员伤亡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坚决追究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要确定具体的刑期以及执行制度,补全承担责任的方式和制度,加大违法的惩罚力度,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从而消除和杜绝人们以通过违法来获取收益的观念与行为;对违法食品企业要进行严厉的经济惩罚,如于以高额罚款、没收财产等;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的最终受益者,也应该和政府、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一起担负起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责任,从知法、学法、守法、护法的过程中不断增强通过法律途径来监督相关食品企业的察觉能力,政府也应加大对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成本投入,做到加强全民维护食品安全的法律意识。
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供给侧信息发布平台。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此我们应该建立权威统一的食品安全供给侧信息发布平台。要结合互联网+的技术外溢优势和大数据云搜索的算法优势,把有关食品安全的有效数据即时传送到网络中,让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到食品产供销的合理渠道,要在食品的供给上先人性地采集对称的信息和最新的数据,避免经营上的失误甚至亏损;要让消费者明白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食品贮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等方面的内容。此外,让民众知晓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利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有可能被追究刑责的信息;对于各种网络食品传销活动要予以坚决的打击,绝不手软;对于“游击食品”摊点要进行坚决的整理和查处,对涉案人员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建立食品供给侧溯源追责体系。当食品安全事件威胁到百姓生命健康的时候,对那些“夺命食品”生产销售者的惩罚不仅具有了“维护无辜者权益”的内涵,而且另有生命保全的涵义。政府应建立起对食品溯源的追责体系,从食品的来源、生产、包装、运输、流通至消费的环节層层建立溯源追责机制,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厂家、员工以及经营者进行逐一排查,最终找出责任承担者。为此,我们必须尽快建立食品契约机制,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消费者维权、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社会共治局面。惟其如此,食品安全供给侧改革才能有效推进,人民群众关注的公共食品安全问题才能有效得以解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
[参考文献]
①宁立标:《印度食品安全的法律治理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政法论丛》,2015年第1期。
②王若平:《监管合谋行为的模型分析》,《华北金融》,2015年第1期。
③方湖柳、李圣军:《大数据时代食品安全智能化监管机制》,《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