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治理路径的三重反思

2017-03-20 08:49周忠华
人民论坛 2016年35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观念

[摘要]环境治理难免存在路径依赖,由于以往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非良性路径依赖,总体效果并不理想。实现路径突破,才能建设美丽中国。在观念上,应以人的非中心化为外在手段来实现人的中心化的内在目的;在制度上,应既把环境伦理中相应的道德规范法律化,又对环境政策、法规作道德评估;在经验上,应力推环境治理的“本土化践行”。

[关键词]环境治理 路径突破 观念 制度实践

[中国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以1973年8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为标志,中国现代环境保护事业从此开始,时至今日,已发展到生态文明建设阶段。但长期以来,人们受制于“环境”与“治理”的习惯性思维,受制于认识模式和意识形态,习惯沿用既定方针、政策、机制与经验,致使环境治理的“路径依赖”问题日益凸显,进而治理效果并不明显。反思的结果就是要从文化思想、规章制度与实践经验三个层面改变造就和维系那种路径的各种机制,寻求中国环境治理的新进路。

文化思想路径的依赖与突破:对环境治理观念的反思

观念一旦形成,在表现形式上,就会以一种先验性的“框架”或“模式”呈现出来,即一种“自明性”。这种“自明性”往往以“不言自明”、“不假思索”、“毫不犹豫”等情形表现出来,并作为行为主体认知与实践活动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例如关于“环境治理”的观念,人们往往想到的都是物理层面的自然环境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等等),孰不知它还包括社会环境治理、文化环境治理;往往想到的是“用发展遮蔽污染”的治理。这种关于“环境治理”的观念,正是在过去生态文明建设历史过程中逐渐“凝结”的结果,当这种“不假思索”的情形在社会生活中继续发挥作用时,也就自然而然地表现为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的先验陸“框架”或“模式”,成为主体认知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的直接前提。正是從这种先验性的“框架”或“模式”出发,环境治理的非良性的思想观念依赖路径得以应运而生。

长期以来,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与把握,固执于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的对应而走向形而上学的两端。人类中心主义根据自然的“科学陸”和科学的属人性,在价值论上鼓吹“人类至上”,在方法论上号召人类以科学为铲具刨掘自然,以此“建立人对万物统治的帝国”;而自然中心主义根据自然的先在性、系统性和自组织性,在价值论上强调入与自然的价值平等性以及自然的“内在价值论”,在方法论上强调“敬畏生命”,以此建立起受人类干扰最小的自然系统。当人们受制于人类中心主义或是自然中心主义认知模式与意识形态时,就会产生相应的文化思想路径依赖。文化思想往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一旦路径依赖形成,比制度路径与实践路径更难突破,需要借助更大、更强的外力来改变造就和维系这种非良性文化思想路径的各种机制。

作为一种观念的反思,环境治理的文化思想路径的突破点就在于确立“无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以人的非中心化为外在手段来实现人的中心化的内在目的,即非中心化的工具价值作了目的化处理”——以自然中心主义来确证并实践人类中心主义。“无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超拔于“中心”主义,理应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与新方式。“人类中心主义”也只有实现“自然中心主义”的转向,才能成为“活”的“主义”。当然,走向无中心的人类中心,并不是要消解人的主体性。即便如此,执行的主体仍然是人自己。这样,不但没有消解人的主体性,反而更加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因此,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按照“无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去践行,并把这种理念拓展到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密切相关的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社会文明建设当中去,使社会按照“好的生存状态”的要求运行发展。

德法治理路径的依赖与突破:对环境治理制度的反思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律与道德的支持。法律制度的变迁总是受历史所决定,每一个判决都按既定程序做出,每一个判决都可能影响下一个判决采取同一种形式。这样,我们就会发现法律陷入这样一种非良性“锁定”状态: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产生道德风险,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产生不同程度的偏离。而作为一种制度的反思,环境治理的一个重要突破点就在于法治与德治相互动,既把环境伦理中相应的道德规范法律化,又对环境政策、法规作道德评估。

对于道德规范法律化,大体可以从四个方面人手:第一,将“不能随地吐痰”等义务性规范通过立法程序直接转化为法律规范;第二,将“节约能源”、“爱护环境”、“植树造林”、“主动减少垃圾”等口号式的道德规范,落实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资源税收制度、节能制度、碳排放管理制度、排污管理制度、水权交易制度中;第三,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等已经入法的口号式条款、宣示性条款所对应的政策进行具体的落实,使执法者有据可循,使空口号成为能够落到实处的具有指导性的操作措施;第四,制定相应法律规范支持德性伦理。

对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作道德评估,主要是需要审视这些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在何种意义是善的,在何种意义是恶的,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为善,又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为恶。反观我国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实践,我们既不能否定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历史作用,也不能忽视在制定和实施重大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偏重政策本身的实用性、技术陸,而忽视政策的所包含的价值导向以及制定实施中的道德影响从个体角度来看,忽视了使每一个人“喝上洁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免受环境污染侵害”;从社会角度来看,忽视了优化经济发展;从生态建设角度来看,忽视了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换言之,要注重经济行为和价值导向有机统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防止出现环境治理政策、措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的现象。

实践经验路径的依赖与突破:对环境治理经验的反思

经验制约着人对对象物的理解程度,人有时也依靠经验来指导行动。但是,如果不能合理地定位经验的地位、作用,特别是夸大经验的地位、作用,就会陷入经验主义的泥潭。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我国对环境保护与治理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其中有部分原则性经验具有普适性,而有相当一部分经验只能适用于特定区域的特定历史时期。这种“适用于特定区域的特定历史时期的治理经验”既包括“局部性治理经验”,又包括“阶段性治理经验”。这种“局部性治理经验”与“阶段性治理经验”由于僵化、“茧化”而质变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阻碍性因素,一旦具有路径依赖性,将对当下以及今后的环境保护与治理产生不良影响,这是我们应当于以高度重视与警惕的。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总体目标与要求,任何“局部性治理经验”与“阶段性治理经验”都丧失其存在和应用的条件;建设美丽中国,必须突破对“局部性治理经验”与“阶段性治理经验”的路径依赖。因此,作为一种做法的反思,环境治理的实践经验路径的突破点就在于“本土化践行”。

所谓“本土化践行”,是指环境治理主体以现时性条件为依据,立足于本土历史传统、风俗习惯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而采取的具有本土特色的环境治理机制。具体说来,一是环境治理要具有本土特色的实践机制,二是环境治理要与本土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接,三是环境治理要以现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四是环境治理要以本土群众为主体。这四点分别从实践支撑、场域规范、历史定位和主体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场域规范、历史定位与主体要求统一于实践支撑中。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师范学院)

[注: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优化与退化——土家族伦理文化现代变迁研究”(项目编号:14CZX047)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英]培根:《新工具》,许宝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04页。

②周忠华:《本土化践行: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效度的根本路径》,《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③李金玉、雷丽平:《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障碍及破解》,《人民论坛》,2016年第1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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