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能力

2017-03-17 08:57本刊评论员赵晓峰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2期
关键词:农地社会化农户

■ 文/本刊评论员 赵晓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

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能力

■ 文/本刊评论员 赵晓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十年过去了,农民合作社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方面合作社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16年11月底,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作社达177.4万家,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4%;另一方面合作社的发展质量不断提升,在促农增收减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合作社成员普遍比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户增收20%以上。

然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也仍然饱受质疑,不仅表现在真假合作社的争论或是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讨论方面,而且更为突出的表现在合作社的发展路径选择方面,即应该是在农产品的生产领域还是在农产品的服务领域大力发展合作社。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到2016年6月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6亿亩,超过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在一些东部沿海地区,流转比例已经超过1/2。这些承包耕地中有一部分直接流转给了合作社,使合作社成为农地规模化经营的直接主体。但是,合作社直接从事田间管理经营农地的效果并不令人乐观。合作社将农地流转过来,发展规模经营,依然需要依靠农业雇工,而田间管理又无法进行流水线作业,监督难度大,导致生产成本高,亩均产量下降,农地产出收益差。为此,部分合作社又将土地二次发包给种粮大户。即便如此,随着土地流转成本的快速上涨,经营数百亩农地的种粮大户,也无法直接依靠土地产出获取理想的收益,不得不向地方政府求援,谋取财政补贴资金。

此外,当前中国人地关系紧张的基本矛盾并没有能够得到根本缓解,“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足十亩”的小农经济发展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因此,东部沿海地区和东北粮食主产区,通过合作社在种植环节发展规模经营,可能更为有效,也符合当地农业与农村发展的客观现实。但是,要在中西部广大农村地区,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农地向合作社流转,发展直接规模经营,却会附带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其中最为明显的即是将失去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推向市场,让他们进城谋生。然而,被迫进城的他们,缺乏市场竞争的基本能力,只能在城市从事低收入的工作,生活境遇不仅难以改善,还会变差。这样的农地规模化和农业现代化,忽视了普通农户的基本权利诉求,并不可取。

结合最近几年的农村调查经验,我们认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应该正视小农经济发展的基本现实,加强合作社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农业服务领域推进农业现代化。在实践中,很多合作社并不直接从事农田种植,而是通过向成员提供农业机械化服务、农技标准化服务、农资和农技配套服务、农产品统销服务、合作金融服务、电商服务等方式拓宽发展空间,实现快速发展。

通过加强合作社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一方面可以为普通农户提供多元化的服务需求,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提供方便,为老人和妇女从事农田耕作创造条件,提升老人农业与妇女农业的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使合作社以较低的制度运行成本和较低的运作风险,获得较高的、有保障的经济收益,增强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同时,这里强调加强合作社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并不是要反对农地流转。在人地关系宽松的东北农村,农地可以以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直接经营;而在人地矛盾依然突出的中西部地区,农地应以农民自愿为前提,鼓励在农户间自发流动,发展适度的家庭规模经营,培育家庭农场。

因此,通过构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的“统分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制,可以激活小农经济的活力,使农业在农户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基础上依然能够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依然能够走向现代化。而这样的发展路径,更切合当前中国农业发展的阶段性现实,更具可行性。所以,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能力,势在必行。

〔本文研究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生长机制及培育路径研究”(批准号:16BSH117)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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