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莉君++邱诗琦
摘 要:采用调查法和访谈法对湖南省40所幼儿园的教师进行调查,以了解湖南省幼儿园教师享有的专业权利、待遇权利的现状,并据此提出保障幼儿园教师权益的建议。结果显示:一部分幼儿园教师并未享受到应有的专业权利、待遇权利;幼儿园教师享有权益存在园际差异、城乡差异;相比之下,民办园教师、农村园教师享有的权益更少。
关键词:幼儿园教师;享有权益;城乡差异;园际差异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6)06-0068-08
一、問题提出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相继颁布,对保障幼儿园教师权益做出了规定,《国十条》明确规定“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新修订的2016年版《幼儿园工作规程》也专门在第六十三条要求“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等。
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是影响教师自身素质提升和教师团队稳定的最重要、最根本的因素,当前幼儿园教师是否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呢?本文旨在了解湖南省幼儿园教师所享有权益的现状,希望能为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提供参考。
“权益,指公民或者法人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权利,指公民或者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1 ]从国内外研究者的角度来说,大多数情况下广义的权益与权利是等同的概念,笔者也按照惯例将幼儿园教师权益与幼儿园教师权利同等对待。幼儿园教师的权益,从现有的法源规定分析,主要有三方面的体现:第一方面是《宪法》中规定的幼儿园教师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规所规定的一般权益。幼儿园教师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享有《宪法》和其他法规所确认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文化教育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等。第二方面是《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包括幼儿园教师)的职业的权利。《教育法》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三方面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包括幼儿园教师)所享有的具体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综上所述,本文将幼儿园教师享有的权益界定为:幼儿园保教工作人员能够依法行使的专业权利,享受的待遇权利。其中,专业权利包括保育教育权、教研科研权(包括课题科研和园本教研)、培训进修权、民主管理权、职称评聘权;待遇权利包括工资待遇(包括工资收入、加班待遇、带薪寒暑假等)、社会保障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女教师特有待遇(包括产假、孕假、哺乳假等)。
二、研究方法
1. 样本及其取样
根据幼儿园性质、地域、等级抽取了湖南省40所幼儿园作为样本园,平均在每个样本园中随机抽取15名教师进行问卷调查,共计600人,回收有效问卷475份,有效回收率为80%。在475份有效问卷中,调查了不同等级的幼儿园,其中省级/市级示范园105所,区级示范园152所,一般未评估园218所;公办园206所,民办园180所;城市园295所,农村园180所。475份有效问卷中,调查了469名女教师,6名男教师。其中教龄3年以下的226人,3-5年的139人,6-10年的62人,11-15年的256人,16-20年的9人,21年以上的5人;具有学前教育专业背景的414人,无学前教育专业背景的61人,有教师资格证的412人,无教师资格证的63人。
2. 研究工具
《幼儿园教师享有权益的现状调查问卷》系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征求专家、一线教师和幼教管理人员的意见自编的问卷,其重复信度为0.913,达到显著水平(P<0.001),表明该问卷有较好的信度;对问卷进行KMO检验及Bartlett球形检验,检验结果表明,KMO值为0.567>0.5,Bartlett球形检验结果显示,该问卷结构效度较好(P<0.001)。
3. 研究方法
本研究运用了调查法、访谈法进行研究,调查样本如上所示,另外拟定了访谈提纲,随机对20名幼儿园教师进行了深度访谈。
三、调查结果分析
1. 湖南省幼儿园教师享有专业权利的现状
(1)幼儿园教师享有保育教育权现状
调查结果显示:湖南省幼儿园教师基本享有保育教育权。83.7%的被调查幼儿园教师表示自己能在幼儿园自主安排一日活动,但仍有16.3%的幼儿园教师表示自己不能自主安排一日活动,活动计划都是由幼儿园统一分配制订的。
(2)幼儿园教师享有教研科研权现状
幼儿园教师参与园级或园级以上科研课题的情况并不乐观,仅有49.7%的教师表示参与过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本研究将教龄、学历、城乡地域、幼儿园性质、教师职称、编制和参与科研课题情况进行了皮尔逊相关系数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教师教龄、性质、职称与教师参与科研课题相关系数非常显著(P<0.01);而城乡地域、编制与教师参与科研课题相关系数亦显著(P<0.05)。
此外,教师参与园本教研相对普遍,76.6%的教师表示有机会参与园本教研,表明湖南省大部分幼儿园教师享有参与园本教研的权利。
(3)幼儿园教师享有培训进修权现状
表2是湖南省幼儿园教师享有培训进修权利情况和幼儿园教师学历、教龄、编制、职称、城乡地域、幼儿园性质的皮尔逊相关系数分析,如表2所示,幼儿园教师教龄与培训进修权的相关性显著(P=0.013<0.05)。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幼儿园会把培训的机会留给教龄较长的资深教师。
(4)幼儿园教师享有民主管理权现状
一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情况。调查结果显示,约70%的幼儿园设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大部分幼儿园教师在制度上享有了民主管理权。
二是大部分幼儿园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幼儿教师没有真正话语权。由调查结果可知,45.6%的教师表示幼儿园虽然设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但实际上没有提供民主管理的机会;44.5%的幼儿园教师表示民主管理流于形式,不会产生实际作用;9.9%的教师则表示自己不愿意参与民主管理。由此可见,实际上大部分教师没有真正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并未真正享有民主管理权。
2. 湖南省幼儿园教师享有待遇权利现状
(1)幼儿园教师享有工资待遇权利现状
其一,工资收入现状。调查结果显示,湖南省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仅为2 251元,大部分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在1 500到2 500元之间,而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数据显示,2012年,教育类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 286元,换算成月平均工资约为3 274元 [2 ]。可见湖南省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收入远低于湖南省教育类职业平均工资水平。在部分农村园,幼儿园教师甚至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证。
基于目前公办园中大部分教师依然实行编制外合同制的普遍情况,为了探寻湖南省幼儿园教师工资普遍偏低的原因,本研究就幼儿园性质、教师编制和工资收入进行了皮尔逊相关系数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编制和工资收入的相关性极其显著(P=0.000 <0.001)。
调查结果表明:从不同聘用方式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的比较中不难看出,工资在2 500元以下的幼儿园教师,大多属于编制外合同制;在2 500元以上的教师中,在编幼儿园教师所占比例明显高于编制外合同制幼儿园教师。此外,根据调查结果,湖南省公办园在编教师仅占公办园教师总数的10.7%,这无疑造成了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普遍较低的情况。
其二幼儿园教师需要加班的现实状况。调查结果表明:湖南省约55%的幼儿园教师需要经常加班,加班现象普遍存在。由访谈可知,许多教师表示本来规定的午休时间大部分被占用,用来进行集体备课、各小组会议、环境布置等。此外,教玩具制作、家长接小孩不及时等原因也会造成计划外的加班。
此外,数据显示,湖南省仅有49.1%的幼儿园教师享受到了完整的带薪寒暑假。
(2)幼儿园教师享有社会保险权状况
据调查,湖南省74.5%的幼儿园教师都享受到了基本的社会保险权利。但是,享有社会保险的幼儿园教师群体中,存在购买社会保险不全的问题。有3%的民办幼儿园选择将社会保险折算成现金补贴发放给教师,而许多幼儿园教师并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险折算成现金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反而认为是幼儿园对自己的一种“福利”,这也从侧面说明部分幼儿园教师法律意识淡薄。
而住房公积金的待遇更不容乐观,湖南省仅有20.4%的幼儿教师拥有住房公积金,大部分教师没有享受这一待遇。
(3)幼儿园女教师享有特殊待遇的状况
幼儿园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女性员工所占比例很大,因此调查了女教师特殊权益的状况。数据显示,湖南省拥有完整三个月带薪产假的女教师所占比例仅有44.2%,约有50%的女教师没有享受这一权利,剩下3.6%的女教师则表示不清楚是否有这一权利。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会在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解聘尚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值得欣慰的是,77.1%的教师表示自己所在幼儿园不存在这一现象,仅有8.8%的教师表示存在这一现象,而剩下15%的教师则表示不清楚是否有这一现象。
3. 不同性质幼儿园教师享有权益现状的差异
为了探寻湖南省不同性质幼儿园教师享有权益现状的差异,本文以幼儿园性质为因素对每项权利进行了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如下:
(1)享有專业权利现状差异分析
如表4所示,公办园、民办园教师享有民主管理权的状况存在极其显著的差异(P=0.000<0.001);在园级或园级以上科研课题、园本教研存在着非常显著的差异(P<0.01);而在保育教育权和培训进修权上则不存在显著差异(P>0.05)。
(2)享有待遇权利现状差异分析
如表5所示,公办园和民办园教师在享有带薪寒暑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女教师带薪产假方面存在极其显著的差异(P<0.001);在工资收入、加班工资待遇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而在女教师“三期”未满被解聘方面则不存在显著差异(P>0.05)。
4. 城乡幼儿园教师享有权益现状的差异
为了探寻湖南省城乡幼儿园教师享有权益现状的差异,本文以幼儿园城乡地域为因素对每项权利进行了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如下:
(1)享有专业权利现状的差异分析
如图6所示,城市园、农村园教师在享有保育教育权、园本教研权方面存在非常显著差异(P<0.01);在享有科研课题申请、培训进修权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而在享有民主管理权方面则不存在显著差异(P>0.05)。
(2)享有待遇权利现状的差异分析
如表7所示,城市园和农村园教师在工资收入、享有加班工资待遇方面存在极其显著的差异(P=0.000<0.001);在获得社会保险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而在带薪寒暑假、住房公积金、女教师带薪产假和女教师“三期”未满被解聘方面则不存在显著差异(P>0.05)。
四、讨 论
1. 幼儿园教师自身素养偏低,专业成长机会少,专业权利意识淡薄
(1)教研科研止步于基础性的园本教研
大多数幼儿园教师拥有参加园本教研的机会,但园本教研形式主要为集体备课、活动观摩评课、一课多轮等常规教研形式,这些教研形式立足于幼儿园课程本身,对幼儿教师的专业成长有一定的作用。但“传统的教研活动中,教师往往被动地接受上级分配的任务,形成了‘孩子跟着老师走,老师跟着园所走,园所跟着上级走的局面,老师根本谈不上享受研究的乐趣,而是视‘教研为额外的、枯燥而无意义的任务。” [3 ]此外,幼儿园传统教研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把‘观摩现场看作是一场教学‘表演,以环环相扣、师幼相互配合默契为成功标准。二是任务意识替代了发展意识。三是活动评议流于形式,评价凭直觉。四是园本教研与教师的实际需要产生距离。” [4 ]
由于目前超过一半的在职幼儿园教师为大专及以下学历,其科研意识较为淡薄,主动参与科研的积极性不高,许多教师只是为了完成园长交待的任务而参与科研。当然,幼儿园教师从事课题研究,不仅在课题立项标书撰写方面存在困难,自身理论素养偏低和研究方法欠缺也是重要原因。
(2)常规培训方式单一,年轻教师缺少培训机会
幼儿园教师的培训主要分为园外培训和园本培训,目前湖南省针对幼儿园教师进行的园外培训主要有“国培”、“省培”和“市/区培”,这种类型的培训以专家讲座和活动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园本培训则主要以专家讲座、园内观摩的形式来进行。湖南省大多数幼儿园中,参加定期园外培训的机会多给了骨干教师,且这些骨干教师有机会重复参加此类培训,而年轻的新手型教师则大多只能参与园本培训甚至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培训。骨干教师参与培训的机会多了,就可能对培训有所懈怠甚至厌倦,而其他教师总是没有机会参加培训,就可能打击其积极性。
此外,培训方式单一也影响了幼儿教师培训的效果。“很多培训对于幼儿园教师来说是重复的、低效的,而一些缺乏系统性、形式单一的低水平培训,使得许多教师对新的教育理念和方法的学习仅仅停留在简单模仿的层面,很难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5 ]
因此,要想普遍提升幼儿教师的专业素质,扩大培训对象群体、实行专业发展本位的教育培训模式、引入多种培训方式已经是势在必行的选择了,例如除了专家讲座,还可以运用渗透案例学习、分组合作、情景体验等方式。
(3)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幼儿园教师没有真正话语权
在大部分幼儿园中,由于实行园长负责制,且幼儿园行政人员缺乏,往往教师工会的主要领导由园所负责人兼任或分管,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工会失去了其独立性,难以对幼儿园内的行政管理形成约束,实际上形同虚设。
实际操作中,许多幼儿教师工会的职责已经被边缘化,更多的是组织教师学习和丰富业余文化生活。一方面,许多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考虑到找教师工会来替自己维权,更多的是直接找上级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另一方面,教师工会即使接到教师的投诉,由于其自身行政职务的限制,也很难真正维护教师的权益,所谓“维权”往往成为走过场的游戏。
2. 由于体制的制约,幼儿园教师未能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
(1)大部分民办园教师工作强度大、工资低,待遇没有保障
国家有关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规定每班至少两教一保,班级规模也是有规定的,但是,目前很多农村幼儿园和城市中低端民办园,为了减少人员经费并没有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教师,同时班额严重超编,导致幼儿园教师普遍工作时间长、工作压力大,以笔者访谈的某所民办园为例,教师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早7:30—下午5:30,时长为10个小时,理论上中午13:00—14:00的休息时间大部分被各种各样的会议所占据。在这段时间里,教师的任务又相当繁杂,有环境布置、教具制作、备课等常规事务。虽然工作量巨大,工作压力也很大,工资却很低,在部分农村园,甚至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做不到。这种民办园教师与公办园教师相比较,工作强度更大和待遇更低,主要是不同体制导致这部分幼儿园教师未能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原因。
幼儿教师待遇园际不平衡现象长期存在,而湖南省幼儿园目前这种以“公办为主导,民办为主体” [6 ]的办园格局,民办幼儿园教师占幼儿教师总数一半以上。相比公办园,民办园教师的权益更加没有保障。在民办园中,尤其是农村民办园中,由于国家投入机制未理顺,政府只对公办园和公办性质的幼儿园进行投入,即使是普惠性民辦园,投入也十分有限,国家规定民办园不能以营利为办园目的,但一般都需要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方面十分节约才能实现营利,民办园在人员经费方面厉行节约,那么民办幼儿园教师权益更加没有保障。调查数据显示,公办园和民办园之间教师寒暑假带薪假期的保障情况存在极其显著差异,大多数民办幼儿园教师寒暑假期只能赋闲在家,没有工资收入,民办幼儿园教师带薪寒暑假无保障。
(2)编制、职称等社会权益无保障,大部分教师难有归属感和安全感
在现行幼儿园行政制度下,编制、职称与工资挂钩,影响着他们的收入水平。而在大多数公办园中,在编教师的比例不到五分之一。大多数无编教师的工资实际上非常低,与其劳动强度极不相符。编制是给幼儿园教师带来归属感和安全感的一项制度,编制比例过少,大部分处于编制之外,无疑是造成幼儿园教师流动性强、没有职业认同感的主因之一。没有编制的幼儿园教师对职业所带来的生活意义与成就价值体验感较低,容易出现职业倦怠。当他们与有编制的教师进行比较时,容易出现偏激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不佳的教师不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
此外,由于职称评定的数量非常有限,许多教师达到了职称评定的业绩和资历,却迟迟不能评定职称。这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收入,另一方面教师迟迟得不到职称,也会失去一种职业自我效能感、职业认同感,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再者,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系统,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一直挂在小学教师职称之下,非常容易被忽视。而民办园教师的职称评定更是困难,许多民办、农村园教师连身份都得不到确认,评定职称更无从谈起。
(3)加班现象普遍存在,且不能获得相应加班报酬
湖南省幼儿园教师加班现象普遍存在,其中非制度性的加班(如:环境布置等)占了很大比例,这种类型的加班属于教师工作的正常延伸,但又没有列入工作日程,也并没有制度化,因此得不到经费保障。
有研究指出:“家长是幼儿教师工作中的第二个压力来源。” [7 ]近年来,由于媒体报道和舆论的引导,幼儿教师这一群体的形象趋于负面,许多家长秉持怀疑的态度来对待教师的工作,做好家长工作就成了园长布置的工作任务,与家长的电话沟通占住了教师的很多闲暇时间,这些工作都没有任何加班补贴。
(4)社会保险缴纳不全,住房公积金普遍无保障
虽然从整体数据上看,大部分幼儿园教师都拥有社会保险,但实际上普遍存在社会保险缴纳不全的问题。部分幼儿园只为教师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更有甚者将社会保险折算成现金补贴,但却以社会保险的名义发放给教师。社会保险的缴纳还存在园际不平衡、城乡不平衡的现象。
此外,湖南省幼儿园教师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情况令人担忧。“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没有按规定缴纳,无疑让幼儿教师基本的吃、住、医疗这些后顾之忧都无法得到解决,应有的权益未能得到保障,幼儿教师连最基本的生理需要都无法满足,更别提深层次的对专业成长方面的需求了。” [8 ]
(5)女教师享受带薪产假的比率不高
湖南省许多民办幼儿园教师存在“不敢生”的现象,她们表示担心休产假会被直接解聘。这些现象充分说明幼儿园女教师的特有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产假作为幼儿教师这一群体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如果得不到保障,幼儿教师的流失将会更加严重,非常不利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3. 农村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农村幼儿园教师享有更少的权益
幼儿园教师这个群体的权益总体来说都未能得到保障,而农村幼儿园教师的权益更是长期以来被人忽视。
首先,从专业权利来说,农村幼儿园相对缺乏教育资源,如缺少必需的教学设备、生活设施、消毒设施、玩教具、教学资料等。此外,农村幼儿园教师不仅缺乏专业权利,实践自己专业理念的机会也更少。相比城市幼儿家长,农村幼儿家长受教育程度更低,对幼儿教师这一职业的认同及尊重不夠。在农村,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权利保障的重要一环是家园合作,通过宣传,让家长理解幼儿园教师的每一项工作,理解幼儿园里每一环节的意义,由专业化的教师引领提升家长的育儿能力,农村园教师才能享有真正的专业权利。
其次,从待遇权利来说,农村教育资源相对缺乏,平均一个乡镇不到一个公办幼儿园,提供的编制及职称更是少之又少,大部分农村园属于小型民办园,无人监管,大多数由开办者自行管理,因此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教师的权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幼儿园教师权利受到了侵害也无可奈何、无处可诉。
五、建 议
1.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监管与支持
(1)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督查小组,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
就目前来说,湖南省学前教育方面的督查并没有设立专项督查小组,常规督查机构承担了各级各类学校的督查工作,对学前教育的督查力度小,并不能达到监督、审查的预期目标。且这类督查多面向注册在案的幼儿园,对于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黑幼儿园”,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因此,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督查小组非常重要,督查小组不仅要对注册在案的幼儿园进行不定时暗访,通过对幼儿家长进行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来全面掌握相关信息,还应对各个区县无人监管的民办园进行大力排查,对办园质量、教师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园所下达整改令,切实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
(2)完善幼儿教师申诉制度
目前,政府对幼儿园的监管力度不够,幼儿园教师即使受到了权益侵害,也没有专门的部门来维护其权益,而《教育法》中对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申诉制度也没有详细阐述,因此,教师申诉程序操作性不强。
鉴于以上原因,建立完善的申诉制度是保障幼儿园教师权益的有效途径之一。首先,应该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申诉处理机构,全权处理幼儿园教师的申诉事宜;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申请、受理、审理、决议、复议程序,对每一程序下的详细步骤作出具体规定,加强教师权益申诉的可操作性;最后,应加强教师申诉机构与幼儿园教育工会的联系。
(3)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幼儿教师培训
湖南省目前许多幼儿园存在教师无教师资格证、无职称、学历较低的情况,但这种现象短期内无法改变,因此,此类教师不应被排除在培训之外,各级培训应该满足不同层次幼儿教师发展的需要,切实保障每一位教师的培训进修权利。这方面可借鉴英国新教师的“入门指导计划”、日本幼儿教师按照任教年限分类培训、新加坡针对幼儿教师不同事业发展轨迹培训等方法来保障新手型幼儿教师的培训机会 [9 ]。实行按照教师的专业发展阶段来分类培训有利于更高效地利用教育资源。针对新手教师应实行与教学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方式,使其更快适应并熟悉幼儿园各项常规工作和教育技能;针对骨干教师则应注重教育理论的深化,提高其教育理论水平与理性思考能力。此外,可以采取以城带乡、以公办带民办,城市园与农村园、公办园与民办园一对一或一对多等多种培训形式,让有经验的幼儿园教师来对资质较弱的幼儿园教师进行点对点的指导,使每一位教师都能充分享受培训进修、提升自己的权利。
2. 幼儿园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与支持
(1)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多种途径提高幼儿教师待遇
随着近年来经济的不断增长,中国的社会财富也日益积累,各级政府有能力也有义务通过多种途径切实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如建立学前教育专项基金,用于缓解当前学前教育经费短缺的窘境。目前在我国,除了在编教师的工资由国家财政拨款以外,其他幼儿教师的工资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在民营学前教育机构中,举办者为了压缩成本,大多会选择降低教师的工资,而这显然使教师应有的待遇权利得不到保障。如果各级行政部门能够设立学前教育专项基金,将其中部分基金用于教师教研科研补贴、培训进修补贴、优秀教师奖励等,就能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待遇权利。
(2)幼儿园设立教研部,由专门的教研人员引导教师进行教学科研
在目前的幼儿园行政设置背景下,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大多由部分骨干教师带头,且大多停留于低层次的园本教研,例如常规观摩、集体备课等形式。而这些骨干教师并非专任的教研专干,而是身兼多职,并不能把所有精力都投入在教研科研中。
幼儿园可以设立专门的教研部门,由研究能力强、有责任感的人员专职负责,将全部精力投入幼儿园的教研科研活动,并作为其他幼儿教师进行教育科研的指导者。这一部门的设立,可以大大改善幼儿园教研科研无人领头、无人指导的现状,同时制订教研制度,使幼儿园教师在保教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能够制度化地及时获得积极解决。
(3)教师工会独立于幼儿园行政体系之外,真正保护教师权益
由于教师工会从属于党政组织,因此大部分教师工会对幼儿教师权益的保护作用流失,所谓“维权”,流于形式。“较好的办法就是对教师工会的行政体系进行改革,使其独立于幼儿园行政体系之外,作为一个独立督查、维权机构而存在。” [10 ]
此外,针对目前幼儿园中教师工会存在感不强的现象,教师工会还应印发教师权益手册、出版专业报刊等形式加大对自己的宣传,使其作为教师权益的保护伞这一形象深入人心,只有当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能想到教師工会、求助于教师工会,教师工会才真正能起到维权的作用。
3. 幼儿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自觉提升专业素养
在园长负责制和民办园占主体的背景下,幼儿园教师在法律地位上处于弱势。一方面,幼儿园教师并不清楚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即使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为了避免丢掉工作,也只能采取忍气吞声、息事宁人的态度。为了改善目前这种状况,应该从改变当事者的态度着手。幼儿教师应该主动研读各项法律法规来了解自己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次应该主动了解各种申诉维权的组织机构,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一定要有意识地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K].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修订本):1048.
[2]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EB/OL].(2013-05-21)[2015-11-08]http://www.hunan.gov.cn/zwgk/tjsj/ndsj/201305/t20130521_855698.html.
[3]王红芳.加强制度建设,保障教研主体作用的发挥[J].学前教育研究,2010(3):64-66.
[4]洪亚臻.重建幼儿园教研文化,改进幼儿园教研方式[J].教育导刊,2004(4):32-35.
[5]涂阳慧.对我国幼儿园教师培训现状的思考与展望[J].幼儿教育,2007(12):21-23.
[6]白传亮.浅论幼儿园教师工作压力源及解决策略[J].吉林教育学院学报,2014(4):106-107.
[7]杨莉君,王彦峰.中西方师幼观的比较:差异与启示[J].教师教育研究,2016(2):132-138.
[8]周 兢.国际学前教育政策比较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67.
[9]毛晋平,谢 颍.中小学教师心理资本及其工作投入关系的实证研究[J].教师教育研究,2013(5):23-28.
[10]何云峰.农村幼师职前培养目标规格定位的重新审视[J].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4(4):11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