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晶
(341000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江西 赣州)
论对医院“号贩子”的刑法规制
周晓晶
(341000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江西 赣州)
号贩子是我国大城市大医院里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本文在分析探讨号贩子的成因和危害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对其进行刑法规制,以弥补法律在打击号贩子方面的空白。
号贩子;存在原因;危害;刑法规制
在我国大城市大医院,不乏有号贩子的存在。他们是生长在医院的毒瘤,也是城市管理的牛皮癣,他们的出现对医疗体制既有矛盾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面对危害巨大,异常顽固的号贩子,法律的重拳整治是当下最为迫切的解决方法。
首先,医疗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表现为大城市大医院户限为穿,小地方小医院门堪罗雀。其次,患者盲目迷信专家。不管疾病大小都挂专家号,这未必不是在浪费医疗资源。最后,高额利润和打击艰难。医院作为一个医疗机构能采取的手段十分有限。号贩子流动性大,反侦察能力强,擅长和患者进行隐蔽交易。另外,警方的专项整治行动只是“暴风骤雨”,调查取证难,因此“死灰复燃”现象便不足为奇了。
从社会危害性看,首先,号贩子掌握优质号源坐地起价,实则剥夺了其他人公平就医的权利;其次,号贩子牟取暴利,让百姓蒙受经济上和时间上的双重损失,其本身也属于不正当的非法收益;再者,号贩子强行插队、暴力威胁患者等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解决这一难题最根本的方法当然是增加优质医疗资源的供给,但医疗改革漫长曲折,而号贩子行为却已经愈演愈烈,这毕竟不同于火车票、演唱会、球赛黄牛党,就诊号关切百姓生命安全,是百姓最基本的生存刚性需求。
从现有法律来看,主要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这种处罚明显较轻,其最高上限为15天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较低的违法成本,自然难以对号贩子起到震慑作用,然而刑法对票贩子的惩处却十分严厉。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号贩子伴随有其他犯罪行为发生时,才能以所涉嫌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而与其倒卖行为本身无关。
从社会基础来看,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中,新增了“医疗”领域,这意味着“医闹”通过此次修正案正式入刑,反应出医疗纠纷是当今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以及法律对正常医疗秩序的维护。而若对号贩子问题也强化法制,依法打击,两项措施齐头并进必将一定程度平衡医患双方利益,为解决和预防医患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一)定罪方面
首先,号贩子倒卖专家号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而与其相似的票贩子倒卖车船票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交通运输服务的管理秩序,二者都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部分,因此我认为可以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稍作修改,将“号贩子”倒卖专家号的行为纳入进去,具体条文可以改为“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其他票证,情节严重的”。
其次,主要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倒卖”行为和“情节严重”。“倒卖”行为应当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步骤,所以,不以出卖为目的单纯购买专家号的行为,即使数量再大也不是倒卖。并且,必须将“买”和“卖”这两个行为都实行完毕,方能视为整个行为的完成,这是本罪既遂的要求。以出卖为目的而买进,但是在买到手之后尚未卖出,若符合其他要件,可以构成未遂形态。关于“情节严重”认定,我认为可以包含如下情形:第一,倒卖专家号票面数额累计达到一定程度,或者数量累计达到多少张以上;第二,高价、变相加价出卖专家号非法获利数额累计达到一定程度,具体数额可以参考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三,内外勾结套购专家号的。这种行为既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又损害了医院的良好声誉,造成的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第四,形成了规模大的团伙,进一步演变发展成恶势力组织,社会危害性大;第五,以倒卖专家号为常业,以获利金额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第六,多次倒卖专家号,或倒卖手段恶劣等等。
(二)对号贩子倒卖专家号的量刑问题
对于组织倒卖专家号的首要分子,以及曾因倒卖专家号受过治安处罚2次以上,2年内又倒卖专家号,构成倒卖专家号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以认为,号贩子倒卖专家号构成犯罪的法定刑应当与倒卖车票、船票的法定刑相当。但由于专家号本身票面数额较小,所以号贩子倒卖专家号构成犯罪的附加刑——罚金刑的数额可以设定其他标准,比如,以其获利数额为基点,并处或者单处获利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与此同时,单位犯罪双罚制情形下,对单位判处的罚金数额和单位犯同种罪行的自然人判处的罚金数额应有所区别。对于犯本罪的未遂犯,则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刑法是权利保护的最后防线,尽管对“号贩子”入刑并非是解决百姓就医难、看病贵的根本途径,但严厉的刑罚必然会加大“号贩子”违法犯罪的成本,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惟愿“看病先找号贩子”的噩梦不再重演。
[1]刘鑫,方玉叶.《号贩子猖獗:法的力量软绵绵》,载于《健康报》卫生与法,2006年2月18日,第006版。
[2]李想.《垄断式倒卖医疗号源行为应入刑》,载于《法制日报》,2015年2月2日,第003版。
[3]杨亮亮.《浅谈医院号贩子的成因与治理途径》,载于《商业文化》,2009年10月,第273页。
[4]宋久华.《试论对“号贩子”倒卖“专家号”行为的刑法规制》,载于《法制在线》,第27页。
[5]袁海涛.《医院“号贩子”成因与治理探讨》,载于《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1年第6期,第22卷总第124期。
[6]陈虹,贾小溪.《医院号贩子的成因、危害及遏制措施》,载于《中国医院》,2014年11月,第18卷第11期。
周晓晶(1993~),女,汉族,江西赣州人,硕士,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