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星
(225000 扬州大学 江苏 扬州)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张 星
(225000 扬州大学 江苏 扬州)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的是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变相吸收公众的存款行为,此种行为严重扰乱我国社会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存款罪在我国的刑法中没有对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说明,但是根据司法部门的解释,主体应当具有非法性、犯罪手段公开性、犯罪对象不确定性以及还本付息这四项基本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认定;犯罪构成
如果在没有经过人民银行的批准之下,向社会公民承诺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还本付息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仅单纯的自然人可以构成,也可以由一个单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近几年来发行比较多的案件,这类案件牵涉金额巨大,涉案人员比较对,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
1.非法性的认定
根据我国金融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只有我国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相关金融机构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的,除此之外,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无法从事相关业务。由此可以看出,非法性表现在主体违法行为上,主要是指不具有吸收存款行为的主体而进行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另外还表现在利用不正当的手段擅自提高存款的利率或者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
2.公开性的表现形式
现在社会信息传播趋于多样化,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进行推广和传播,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采取的宣传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已经不仅局限于媒体、推介会、信息等简单的形式。还有一种人口相传的形式进行传播,这种行为能不能列入公开性的要求之中,还是应当考虑当事人是否对这种行为有了解,有没有具体的参与到吸收的活动中,对各种情况进行考虑再进行定义。
3.还本付息的承诺
公众是以获取收益为主要目的进行投资的,是有固定的利息的。在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时,只要具备以给付利息而进行筹集资金的都可以理解为“存款”。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投资合同约定保底条款有明确的规定,这种行为是绝对禁止,但是就会有人以约定最低保底收益为诱饵,降低受害人的怀疑,从而达到筹集资金的非法目的。
4.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犯罪对象是公众,公众的范围是非常庞大的,所以说,犯罪对象存在不确定性。不确定的犯罪对象在学者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但是在我国的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是,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的金融秩序,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有达到能够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才可以构成本罪,若犯罪对象为不确定的群体并且人数较少的情况之下,哪怕犯罪数额庞大,仍然没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是一般的行政违法。
吸收公众存款满足四个特征即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行为,其实并没有详细刑法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上理解不清。争议比较大的还是不特定对象这一特征,特定和不特定很容易混淆。所以还是完善相关的法律,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详细规定,避免实际工作中判断失误状况的出现。
1.与民间借贷的认定
在我国合理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如果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合法的利率范围内,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所以受法律的制裁,与民间借贷相比,主要对我过得金融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二者在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能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会在进行吸收存款的行为中会带有非法的目的。在吸收资金以后如果进行资本的经营和货币的经营中,这种行为就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民间借贷吸收存款以后是用于生产生活的,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利用高额的利息对社会中不确定的群体进行引诱,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对我国的社会稳定产生一定影响。
2.与委托理财的认定
委托理财顾名思义就是指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将资金交付给相关的金融机构或者专业的投资人员进行管理,受托方会将资金用于证券或者期货市场等获取收益,收益会按照双方事前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委托理财在表现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委托理财是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形成的委托代理的关系,双方的利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行为的内容上看,委托理财是在合同的基础上采用风险自担方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诺客户不需要承担任何的风险,这在我国的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从行为对象上看,委托理财的对象是特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象是不确定的群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设立主要是维护我国市场经济下的金融秩序,保护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吸收存款业务。进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打击。这一犯罪行为在我国的法律中还存在一定的漏洞,这需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社会的不断发展,可以对吸收资金的数额和行为对象数进行相应的提高,从法律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我国的金融秩序,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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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星(1990.12~),女,籍贯:江苏沭阳,扬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