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手“打伤”老人被索赔 经诊断“伤情”原是老年病

2017-03-16 20:09吴凡云李倩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1期
关键词:程某伤情医疗费

吴凡云 李倩

2016年7月28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程某诉称,2015年5月1日上午10点,原告在門口与邻居聊天,被告徐某突然用手戳了一下原告后背,当时觉得很痛,但觉得仅仅是暂时的疼痛,就没有要求被告徐某带到医院治疗。当天晚上,原告的伤情加剧,便要求被告第二天带原告到药店买药。之后原告伤情仍不见好转,数十次到南昌某中医院门诊治疗,且听从医生建议十几次到药店买药治疗,但原告伤情一直不得好转。2016年5月7日,原告因该病情到医院住院治疗16天。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一年内陆续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但被告仅仅在第一次垫付了70元的药费,之后对原告的伤情不管不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于2015年10月9日向派出所要求调解,但最终调解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的一天,原告程某在门口与他人说话,被告徐某路过此处,用手拍了原告一下,随后离开。次日,原告程某以被告打伤他为由,要求被告到药店买药,被告遂到药店购买了药品给原告。同年5月28日,双方来到派出所进行调解未果。2015年10月9日,原告向派出所报案。

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5月7日至5月23日在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2750.84元,出院诊断为:中医诊断1.项痹病;2.伤筋病、气滞血淤症;西医诊断1.混合型颈椎病;2.软组织疾患。期间,原告因患伤筋病、软组织疾患、脊椎源性痛综合症、骨痹病等病先后多次在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774.82元,并多次在药店购买药品花费85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诉称被告打伤了其后背,仅有其本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且被告对此一直予以否认。另外,根据医院门诊及住院诊断结果,原告治疗的疾病包括混合型颈椎病、伤筋病、软组织疾患、脊椎源性痛综合征、骨痹病等,上述疾病多为慢性疾病或年老疾病,原告未举证证实上述疾病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起诉邻居用手将自已戳伤,但拿不出证据予以证实其疾病与邻居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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