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建军
(中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广州 51027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美德研究
童建军
(中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广州 510275)
作为多元社会中国家治理的艺术,协商民主与美德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协商民主不仅是不同主体间沟通和对话的形式,更是不同主体培育和实践美德的重要载体。社会主体的美德决定着协商民主水平的高低和品质的优劣。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制度为弘扬政党伦理和建设公民道德提供了有利且重要的渠道。但是,协商民主的异化会压挤美德的生存空间,戕害美德的形成与发展,酿成美德风险。
协商民主;美德基础;美德价值;美德风险
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讲话内容丰富,意蕴深邃,指向鲜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1]这两种重要形式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有效摆脱了形式主义的泥淖,使人民既享有投票的权利,又享受广泛参与的权利。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1]发展好、维护好和运用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是一个有关技术—程序的议题,更是一个有关美德—价值的命题。从美德论的视野来看,作为多元社会中国家治理的艺术,协商民主需要参与者具备何种美德? 为什么协商民主在当代中国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 协商民主具有什么样的美德价值?
揆诸历史,民主是古希腊雅典城邦政治的重要制度,口头辩论和对话成为雅典日常的政治生活环境。高超的论辩技巧和演说能力是雅典人成功迈上政治舞台的基本素质。只有那些能言善辩、巧于辞令的人,才能运用语言的说服力和煽动力引导和控制民众情绪,在民主政治的竞争中胜出。反观当代世界的民主政治实践,文法、修辞和雄辩术依然是出奇制胜的重要利器。但是,苏格拉底的命运留给世人的思考是,民主倘若流于形式上的机巧而缺乏美德的关切,那么,它就可能会沦为追求幸福生活和通达美好社会的重大威胁。协商民主是民主的一种形式,因此,在其他民主形式中社会主体所必备的基本技艺,也必然为协商民主所需。但是,既然一种民主政治被标为协商而不是对抗,那么,这就必定表明,它拥有不同于其他民主形式的核心特质。这从美德伦理的视野来看就是,公民需要具备何种美德,才能使协商民主成为社会善治的重要手段[2]1。
古希腊语境中的“美德”(希腊文“arête”)是一个与功能相关的概念。如果事物的功能发挥到卓越或者优秀的状态,那么,它就具有了美德。因此,考察事物的功能是理解美德的前提。马的功能是跑,跑得快就是马的美德;刀的功能是切割,锋利就是刀的美德。人的美德就体现在人的功能完成中。人与动物所不同的特有功能是理性的运用,因此,人特有的美德就是正确而熟练地运用理性。境遇不同,人的具体功能不同,美德就有差异。在荷马史诗中,国王的美德是治理的才能,武士的美德是勇敢,妻子的美德是忠诚。不同的人所履行的社会职责或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是不同的,这些职责或者角色就是不同的人在不同境遇中的功能,只要在完成职责或者实现角色时表现出了卓越或者优秀,人就具有了美德。既然美德对应于功能,那么,只要确定功能,就可以推论出美德。功能是一个事实性概念,美德是一个价值性概念。因此,事实性的前提可以推导出评价性的结论[3]。
协商民主不同于选票民主的功能特征是协商。只有透彻理解“协商”,才能清晰判别“协商民主”。在汉语中,“协商”的字面含义是“共同商讨”,用来指称一种话语交往方式,强调交互性和共通性,反对独占性和排他性。因此,协商必然包含平等的民主精神。这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真实的协商具有公共性和包容性,可以解答任何能用平等有利的方式来调节的问题,反对任何有损参与者平等地位的内外在强制[4]360。 由于平等既是一项政治原则,又是一种伦理美德,因此,协商不仅隐含了民主,而且表达着美德。协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化解分歧和达成或者扩大共识,以形成切实有效的行动方案。但是,平等的社会主体之间如果各执己见,那么,分歧的化解与共识的达成,就会显得尤其困难。于是,参与者是坦诚、公开、公义和明智还是操控、灌输、宣传、欺骗、自利或者威胁,决定着协商民主的品质。
参与者的“诚”是协商民主的基本前提。中国文化赋予“诚”极高的道德地位。“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礼记·中庸》)“诚”的根本含义是真心实意、无妄不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重在“心”在“意”,故有“诚心”、“诚意”之说。真诚、坦诚和诚服是研判协商民主中参与者诚德的三项重要维度。协商议题的发起和介入是否真诚?在于协商民主是否以社会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面临的难题——真诚问题——不仅有是否真实的问题,而且有参与者是否都怀着解决问题的善良动机的问题。即使经过协商参与者仍然无法达成共识,但是,它也在本质上区别于以协商为幌子的协商表演。协商过程中能否坦诚地交流?在于参与者是否真实地表达内心的希冀,认真地倾听他人的观点,坦率地坚持正确的意见或者诚恳地改正错误的偏见。唯有坦诚交流,主体间的真实协商才可能实现,彼此间的利益分歧才会明朗,才有可能改变利益偏好而转向利益共识。协商后能否诚服地达成并支持共识?在于这种协商及达成的共识是发自参与者内心的信赖还是权威的压迫或者利益的收买。不同的参与者拥有不同的社会资源,但是,这种差异不应成为真实协商的障碍。协商不是强势者将观点强加给弱势者,不是凭借外在的地位或者财富或者权威压服别人,而是真诚地通过相互理解和妥协的过程达成利益共识。参与主体对共识的支持不是阳奉阴违,而是发自内心的信赖。凡不能使利益相关者心悦诚服的共识,都难以产生持久、广泛和强烈的约束力。
参与者的“仁”是协商民主的根本要求。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仁”的基本内涵是“爱人”。它在日常道德生活中的表现是“推己及人”,既有消极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又有积极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就是道德实践中的“将心比心”或者康德式的可普遍化道德律令。它背后蕴含的是一种平等的道德观念。协商民主不是单一主体的“独白”,而是主体间的“合唱”。既然是“合唱”,就必然有“领唱”和“指挥”,以引领更加美妙的“和声”。但是,“领唱”和“指挥”功能的特殊性,不表明其地位的高贵性。合唱团的所有成员都拥有平等的地位。协商民主的运作,必有其发起人和主导者;协商的过程中,也定有积极的参与者和沉默的思考者。协商过程的参与者中,既有社会资本丰富者,又不乏社会地位弱势者。但是,不同类型的社会主体在协商中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善待。他们有着平等的共同参与协商的机会,平等的捍卫利益、表达意见和批评质疑的权利。协商过程的参与者表达了他们对所有公民政治平等的信念。不存在特殊成员的利益具有超越其他任何公民利益的优先性[5]。Seyla Benhabib提出的协商的三个典型特征是:协商过程中的平等参与,所有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发起讲演、询问、质询和公共论辩;所有人都有权对给定的讨论话题提出质疑;所有人都有权就对话程序的规则及其应用或实施的方式提出反思性论辩[6]70。
参与者的“义”是协商民主的重要保证。“义者,宜也。”(《礼记·中庸》)它在中国传统伦理中既用来泛指任何正确合宜的道理或者行动,又常作为“利”的专指反义词而使用。“公”与“私”相对,“义”和“利”相对,“公义”成为“私利”的约束。“私利”是小我的欲望,“公义”是大我的利益。在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同主体的利益追求可能不尽相同,其坚持的理由或者立场可能有分歧且可能皆有其合理性,这是现代社会的正常现象。协商民主是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博弈的制度化形式。不同主体为维护其利益诉求而彼此愿意展开积极的沟通、对话和交流,期待通过协商化解或者缩小利益分歧,凝聚利益共识,实现共同利益。承认不同的参与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这是协商民主存设的基本事实基础。理性地追求自我利益,这是人性的重要构成,也是实现个人价值的过程。但是,如果参与者因其自我利益追求而陷入自我中心主义,那么,协商民主就无法运转。正因为人有着追求自我利益的生物本能和内在需要,所以,协商民主才是必要的;也正因为而人能够超越利益的自我中心主义,所以协商民主才是可能的。因此,以“公义”平衡“私利”,就成为影响协商民主品质的重要美德。“协商民主的一个核心假设是,协商过程的参与者要承担公共利益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为了政治共同体的更大利益而节制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要牺牲自我利益。”[5]
参与者的“智”是达成协商共识的有力手段。“智”既是中国五常德之一,又是柏拉图四元德之一。它是一种明智或者实践智慧。亚里士多德称之为“一种同善恶相关的、合乎逻各斯的、求真的实践品质”[7]173。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灵魂包括理性和非理性部分。理性部分又包括理论理性部分和实践理性部分。理论理性的对象是永恒而普遍的真理,而实践理性的对象是人类行为可改变的事物。既然德性就是功能发挥到卓越或者优秀的状态,那么,理论理性的德性就是理论智慧,而实践理性的德性就是实践智慧。实践智慧不是简单应用普遍规则,而是充分考虑伦理主体自身及其所处环境的特殊条件。既需尊重和维护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又要凝聚和扩大主体间的利益共识;既能恰如其分地表达自我利益,理性地回应他者的批评,又可批判性地反思他者的建议,科学地甄别最佳行动方案。这就需要协商民主中的参与者成为拥有实践智慧的人。只有是明智者的人,才能更恰当地“在可获得的最完全、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并接受对其建议的批判性审视(critical scrutiny)”[5],才能更有力地“对其他人应用最有说服力的理由来挑战其建议的行为做出回应”[5],才能更理性地“超越自身观点的局限而理解别人的观点、需求和利益”[5]。在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经”与“权”的辩证理解与合理把握,考验着个体的实践智慧。协商民主既可以是坚持,也可能是放弃。坚持者,是“经”;妥协者,是“权”。只有“经”中有“权”和“权”中有“经”,真实的协商才更可能是富有品质的协商。
参与者的“和”是协商民主的重大追求。中华民族有着执中尚和的优秀文化传统。“家和万事兴”,“人和”是远甚“天时”与“地利”的立国兴邦之基。“和”不是“同”,而是“不同”。“同”就是指事物的单一性。“和”以“不同”为前提,“不同”就存在冲突,“和”就是“既冲突又融合,无冲突无所谓融合,无融合亦无所谓冲突”[8]10。因此,“和”就是冲突的双方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前提下融合共生[9]45,是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的不同要素按照一定的关系组合而成的一种均衡的状态。“和”是“调”,“调,和也”(《说文》);“和”也是“谐”,“谐,和也”(《尔雅》)。现实生活中,最能体现“和”的是“乐”,“恭敬,礼也;调和,乐也”(《荀子·臣道》)。协商民主是“以他平他”的“和”的伦理精神的明证。它既力求一个共识性的利益合作,又不否认利益共识下的利益差别。它正是尊重差别化的个体利益,并通过利益主体间的商讨和妥协,才达成利益共识。不仅协商民主的结果是“和”的体现,而且民主协商的过程也是“和”的明证。不同的利益主体以“和”的心态,而不是敌对的斗争情绪,坦诚地沟通、协商达成互信、共识与合作,使利益冲突的各方(或者代表)聚集,阐明各自的利益诉求,倾听他者的声音,转换自我的偏好,达成共识性决断。
作为一种民主治理理论,协商民主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政治学界。但是,作为一种民主治理实践,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和规律,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协商民主理论源起于西方,但为什么西方国家没有发展出完善的协商民主的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创造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但其社会治理功能的重视为什么从未达到十八大以来的高度?这两个疑问对应着的两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协商民主在中国是可能的?为什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当代中国是必要的?不同的学科对这两个问题会有不同的解答思路或者答案。但是,从道德哲学或者道德文化的视野来看,正是当代中国社会的美德境遇决定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从人我关系中去理解仁,是中国道德文化传统重要而显著的特质。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考证,“仁”从二,亦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个体并不是孤立绝缘的个体,而是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显现的中心点,是人际社会相互依存关系中的网结。每个人都是关系的产物(父母关系的结晶),是关系中的角色(相对最早的关系父母而言,是他们的孩子)。任何个人都必须寄寓于特定的关系才能生存和发展,所以维护、协调自己所处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10]。“中国文化自西周后期兴起人文主义思潮,春秋时期已经明确提出以人为本的观念。近代西方在文艺复兴之后也倡导以人为本,但是西方近代的人本主义更多的是以个人为本;而中国文化的以人为本,不是主张以个人为本,而是强调以群体为本,所以在价值上群体是高于个人的。”[11]由于对每一位个体而言,把握自我总比强求他人更容易,因此,从自我做起、主动体谅别人就成为维护和协调关系的重要原则。这正如近代学者李叔同所说:“涵容是待人第一法,恬淡是养心第一法。”又如清代学者金缨所言:“己性不可任,当用逆法制之,其道在一忍字;人性不可拂,当用顺法调之,其道在一恕字。”于是,以和为贵、克制自己和忍让别人的处世原则,就成为发展和稳定关系的最佳方式。仁是爱人,而不是使人爱;义是使己宜,而不是人宜。如果每个人都能自我约束,遵从关系秩序的要求,就可实现和谐的关系社会。“人类的文化史里充满了冲突、斗争、流血,东西方皆如此。但是相比较来讲,比起西方文化,中国文化更强调人间的和谐。中国文化注重以和为贵,中华文明强调追求多样性的和谐。”[11]54
这种为了关系而克制和忍耐的处世原则往往以牺牲自我的独特性为代价。它要求个体的需要从属于社会或者群体的利益,注重个体对社会或者群体的责任和服从。它背后隐含的社会或者群体与个人之间的逻辑关系是:社会或者群体既是个体的集合,又高于个体;个体依附于社会或者群体。但是,个体服从社会或者群体又是以个体的修养为前提,而个体在修养的过程中具有自治性,“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这使得在关于自我个体的角色规范中,中国传统美德出现了一种“悖论”的倾向:在品格修养中具有高度自治性的自我,却不是社会或者群体中独立的个体;品格修养中“有我”的根本目标是社会或者群体中的“无我”。杜维明认为,尽管在儒家哲学中有“自我”,但“儒家的自我必须有他人的参与”,因此,“儒家的自我在诸种社会角色所构成的等级结构中不可避免地会淹没于集体之中了”[12]10-11。他认为,儒家的自我,“不是孤立的和封闭的个体,而是人类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可达到的一种可分享的共同性”,“正是这种对尘世中的共同性的意识,使得三教一致致力于铲除所谓‘个人主义’的悖谬”[12]22-23。汉学家孟旦认为,“无我”是中国最早的价值之一,它以各种形式存在于道家和佛学,特别是儒学之中。“无我的人总是愿意把他们自身的利益或他所属的某个小群体(如一个村庄)的利益服从于更大的社会群体的利益。”[13]40
传统是“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习惯力量,存在于制度、思想、文化、道德等各个领域”[14]。费孝通认为:“传统是指从前辈继承下来的遗产,这应当是属于昔日的东西。但是今日既然还为人们所使用,那是因为它还能满足人们今日的需要,发生着作用,所以它曾属于昔,已属于今,成了今中之昔,至今还活着的昔,活着的历史。”[15]因为传统是“活着的历史”,所以,它必然会对现实社会的发展显现出预制力。“预制”是一个形象的比拟。工匠们在建造桥墩时,总是要先用木板和钢筋等材料做成桥墩的模型,然后注入混凝土,干涸后就成为桥墩。按照桥墩的模型预先制造的桥墩就是一个预制件。只要这个模型不变,那么,其模塑出的桥墩就基本相同。传统预制力使得文化的发展呈现出经由历史延续而培育的特征。
中国传统美德中具有自治性个体“无我”的特质,是协商民主能够在当代中国成功实践的重要美德基础。社会分歧的焦点往往集中于利益之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利益立场造成了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分歧。但是,既然共同生活于相同的社会境遇中,那么,超越利益分歧而谋求利益共识,就成为一项重要的行动安排。协商是围绕共同目标而论辩、述理和说服的过程,是通过“扩展和精炼后的公共意见”促成“理性的、温和的声音”以形成冷静、明智的判断,并最终实现共同利益的过程[16]3。共同利益与公共意见是协商民主的两个核心概念。共同利益不应是虚拟的假设,而须是真实的存在。公共意见的形成排除经由权力、操控、欺骗或者威胁所形成的控制[17]2。共同利益要求个体在必要的时候做出自我利益牺牲,服从社会或者群体的需要。公共意见既然不能形成于外在的强制,那么,就只能是来自个体对“更佳观点之理性力量”的认同。因为认识到对方的观点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己方放弃了自我的立场。无论是共同利益还是公共意见,它们都本然地要求独立的个体舍弃“有我”的坚持,而更多转向“无我”的选择。这种舍弃与转向正是中国传统美德重要的精神气质。因此,恰是中国传统美德与现代协商民主之间共享的精神气质,使得协商民主在当代中国的成功实践成为可能。
传统既有着对现实社会的预制力,又具有因应现实社会而变迁的能力。传统的内核其稳定性更高,成为不同的民族或者国家相互甄别的“文化基因”。但是,传统内核外在的表现形式、功能强度和适用区间也会随时而变,因势而异。而传统中的非核心价值往往随着社会转型的剧烈激荡而革新。社会或者群体高于个体的伦理思维与道德实践,是中国美德传统的内核。作为基本的美德精神,它构成当代中国人“生活的样法”。但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被迫卷入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历史命运,使得社会或者群体的理解出现了迥异于传统社会的内容。而在这种基本的美德精神之外,作为传统中非核心价值的个体的自治性,被不断高扬。这种美德变迁的总体态势使得协商民主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中一个必要的利器。
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家族为中心的乡土熟人社会。个体不仅生于斯和长于斯,而且身后长眠于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民间俗语表达的正是这种因邻近性而生的亲密性。在中央权力止于郡县而乡村自治的传统治理格局中,郡县往往成为乡土熟人社会中共同利益的边界。当本村与外村相冲突时,本村的利益就是共同利益;当本族(家庭)与外族相矛盾时,本族的利益就是共同利益;当本家与他家相争执时,本家的利益就是共同利益。但无论是村际冲突、族际矛盾还是家际争执,被卷入的个体彼此之间多数是相互熟悉的;即使不熟悉,经过纷争之后,相互之间也会变得熟悉,这就是中国式的“不打不相识”。乡土熟人社会中达成利益共识比较容易。一位德高望重的尊者,“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而涉事的个体秉着“得饶人处且饶人”,“做人留一面,日后好相见”的民间智慧,使原本看似复杂的纠纷得到化解。
但是,当代社会中的群体已经发生了改变。群体的范围突破了乡土熟人社会的限定,以血缘、家族、亲情为纽带的熟人关系扩展至个人与陌生社会大众的关系;传统社会处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进展到处理个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个体必须能够恰当地履行不同接点的使命,辨别不同接点的关系结构,并根据各种不同的境遇予以权衡与合理取舍。更重要的是,群体的性质已经出现了质的改变。乡土熟人社会是一个同质性甚于异质性的共同体。但是,当代个体置身其中的群体的异质性日趋明显。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利益立场和利益诉求。整个社会变得多元化发展。在这种社会变迁的背景下,人们对相同的问题会出现不同的声音。无论是“过左”的观点,还是“偏右”的主张,或持中间的立场,都是一种意见,都是正常存在的社会意识现象。如何使这些分歧的利益表达相互交流,并在彼此沟通中寻找共同利益,达成普遍的利益共识,就成为协商民主无可逃避的责任。在利益分化的异质性社会,利益共识的达成既难“以德服人”,又不可“以力压人”或“以权欺人”,而只能“以理服人”。参与者公开关注事实、理由与建议,以形成冷静、明智的判断,达致共同利益[16]3。这是以理性的力量形成最佳观点并说服他者而达成共识的过程。
自治的个体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又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没有个人的自由和起码的自主地位,便没有自由市场经济。”[18]20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就不仅是可以量化的经济增长率,更表现为人们观念的转型与思想的解放。人们更自由了,在求学、择业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乃至政治领域表达不同意见的自由度也明显增强了。社会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在增强,同时,社会流动在加快,社会的分化也在加快,身份体系慢慢弱化了,整个社会变得更加多元发展,这些都是计划经济体制所缺乏的。在中国农村,个体化选择似乎成为一种新的时尚,特别是在年轻人群体中。自由、独立、自由恋爱和个人发展的概念在年轻的村民之间广泛传播,受个体化理想和更自由、更自足的生活的激发,他们离开父母、家庭和社群,进入城市寻求工作。随着人们经济条件的改善,权利观念和公民意识日益觉醒。改革开放初期脱贫致富的一元化利益诉求转向多元,不仅有物质的,更有政治的、法律的和文化的。利益诉求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实现时,就演化为社会群体事件。这些社会群体事件的燃点基本上被归咎于地方权力对社会民众权利的侵犯。抗议者要求地方政府尊重中央政策或者国家法律对法律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但是,在多数社会群体事件中,社会民众的驱动力不是一套抽象的社会正义的理念,而是具体的所经历的不正义。抗议的呼声限定在当前所关心的具体事务,而非更宽远的制度改变的诉求[19]。因此,个体自治性权利意识的增长及其表达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非敌我矛盾的性质,使得有必要通过协商民主而非强力压制的方式去化解分歧而谋求共识。
在亚里士多德的美德—政治设计中,美德是城邦存在的重要合法性理由。否则,一个政治联合就会沦为一种纯粹的联盟。一个美好的城邦,在其构成上应是一种家庭及氏族的扩展,它内在地追求一种完善和自足。因此,培育城邦公民的美德,被亚里士多德理解为真实政治共同体的核心功能。“斯巴达似乎是立法者关心公民的哺育与训练的惟一城邦或少数城邦之一。在大多数其他城邦,它们受到忽略。每个人想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像库克洛普斯那样,每个人‘给自己的孩子与妻子立法’。所以,最好是有一个共同的制度来正确地关心公民的成长。”[7]1180a25-30George重申了亚里士多德的美德—政治主张。他认为,政治直接关系到共同体成员的道德福祉,善政不仅应有助于人们的安全、舒适及繁荣,而且须有益于他们的美德成长,引领人们过合乎美德的有价值的生活[20]25。因此,理解政治设计与反思制度安排,不应仅局限于其对有害行为的防范、对权利的保护及对社会功利效用的最大化满足,而更应扩展至美德的视域,考量其化育政治共同体成员美德的功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实践政党美德的重要阵地。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根本内容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品格,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政党美德。服务人民的前提是了解人民,了解人民的关键是群众路线。“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21]51为了群众,通过群众和依靠群众,发现群众的真实问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成功的根本原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巨大成功之后,日益淡化的忧患意识和日渐增长的自满情绪,容易割裂党和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和鱼水深情,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容易出现与群众的真实需求相脱离的倾向。党的关怀不受群众的欢迎,不是因为关怀错了,乃是因缺乏对群众的深切理解而使关怀失去了针对性。因此,只有因应变化着的社会形势,更深刻地理解和践行群众路线,才能更贴心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协商民主正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它不粉饰问题,不掩盖分歧,不逃避担当。它将相同或者相异的意见汇聚一起。在一个透明的公共讨论空间内,不同的利益主体以理性的力量寻找最佳的观点,化解利益分歧,谋求利益共识。协商的过程,既是执政党了解群众利益和接受群众监督的过程,又是群众理解政府治理社会的善意和艰难的过程。只有通过协商民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群众的伟大实践作为工作的动力源泉”,“视群众为亲人、把群众当主人,始终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22],宏观政策和顶层设计才会更完美,政策执行才能更细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美德才能落实落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需要会不断改变。需要的满足不是需要的消灭,而是更高需要的萌生。这就要求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中国共产党,只有更坚实地践行群众路线,才能与时俱进地满足人民的需要。改变经济上国贫民弱的窘困是改革肇始的重要动力因。当温饱问题解决之后,人们会顺理成章地追求更有尊严的生活。“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23]4权利的平等和富足是更有尊严的生活的基础。因此,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贫困的内涵不能仅仅限于经济领域,而更应从权利的视野中予以全面准确的把握。权利贫困是指主体的正当权利享受或权利诉求无法得到合理满足的被剥夺状态[24]13。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群体性事件增多。但是,社会民众没有表达与党和政府相异的政治立场,没有反对共产党,没有反对中央政府,他们只是表达权利诉求。回应与满足人民正当的权利主张,成为新形势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维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正是回应与满足人民正当权利主张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的本意是通过对话的方式,多元主体在其初始利益的支配下,去除其外在的权力资源和社会地位上的差异,享有平等地共同参与到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的协商的机会,自由、理性地交流,平等地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的见解获得平等的对待。协商不是通过任何可利用的劝说机制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也不是凭借外在的地位或者财富或者权威压服别人,而是真诚地通过相互理解和妥协达到一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培育公民美德的有效渠道。自近代以来西方的公民观念传入中国后,它就具有了三种不同的特指。政治上的“公民”,它与“臣民”相对,强调的是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核心的政治参与的权利;法律上的“公民”,它与“国民”相似,指称的是基于一国之法律规定而享有该国国籍的法律事实;道德上的“公民”,它与“私民”相反,注重的是个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19世纪末期以来,社会民众存私而忘公的道德现实被诊断为中国社会危局的重要缘由。“中国只有四万万生物学上的人,而没有社会学与政治学上的国民。什么民族意识,国家观念,简直没有梦见过。历次关于民族复兴运动主持的,固然是爱国忧民的先觉,无奈不知爱国忧民的分子太多了,结果终归无效,真堪痛心!”[25]因此,化“私民”为“公民”,激发社会民众对公共利益的热情,引导社会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就成为当时有识之士奋力拼搏的事业。1934年《小学公民课本》的一篇课文《怎样做一个完善的公民》,非常鲜明地展现了这种逻辑思维:“公民是享有公权的国民,既享有公权,所以公民不是私人,不是家长的儿女,也不是儿女的家长;就民族讲,是全民族的一分子;就国家讲,是国家的国民;就社会讲,是组成社会的一员。所以我们既是公民,我们的身份便是公有的。公民的身份既是公有的,当然有对于公众应尽的责任。这责任是什么呢?最重要的有下列的几种:对于民族的责任……对于政府的责任……对于社会的责任……能够尽了这几种责任,才可算是一个完善的公民。”[26]22-23因此,与“私民”对应的“公民”,内在地就有公共指向的道德属性。它要使原本“生物学”存在的民众具有“社会学”的公共身份,承担“政治学”的公共责任。“古时所讲的忠,是忠于皇帝;现在没有皇帝,便不讲忠字,以为什么事都可以做出来,那便是大错。现在人人都说到了民国,什么道德都破坏了,根本原因,就是在此。我们在民国之内,照道理上说,还是要尽忠。不忠于君,要忠于国,要忠于民,要为四万万人去效忠。”[27]51
百余年倏忽而逝。社会民众实现了政治公民和法律公民的转变,但是,在成为道德公民的途中依然步履蹒跚。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由“私民”向“公民”的华丽转身,不能仅靠道德教育的灌输,而是必须在实践中去完成。协商民主正是培育公民美德的实践。“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维护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5]。它承认多元主体自我利益的正当性,但反对利益的自我中心主义,主张平等利益主体之间基于商讨谋求利益共识。在这个过程中,公民必须从自我利益的泥淖中摆脱出来,学会对他者和社会利益的关心与悦纳,形成对公共事务的责任感。“作为协商民主的核心,协商过程是对当代自由民主中流行的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的矫正”,“协商民主将使人们清楚地看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其福利有赖于其承担属于自身的那份集体责任的意愿”[5]。此外,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诸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理解的民主公民性格特点”,“会完善我们的人格”,“学会尊重他人并将其看作是自主的道德行为者”,“能够培养我们节制自身需求的能力”,“能够增强公民的辨别能力,以洞悉为长期目标而牺牲短期利益的好处”[5]。
制度既能促进美德培育,也会酿造美德风险。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制度设计中合理的欠缺,因此,任何制度都必然处在有待改善的途中。这就使得制度的评价不是纯收益,而是利弊间的权衡。风险是制度的伴生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文化风险或者军事风险,因其对社会安全立竿见影的作用而更易为决策者所关注。但是,美德风险往往为制度设计者所忽视。协商民主是人类探索优良制度的尝试,但它也是隐含着美德风险的过程。
如何避免“老实人”吃亏和道德上的“劣币”驱逐“良币”?政策对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再次分配,必然会引起不同利益主体差异化的意识反应。但是事实上,任何政策都不可能兼顾到所有社会阶层的利益。有获益者,就必然有利益相对剥夺者。因此,通过协商民主达成完全的利益共识,有时只能是一种理想而不是现实。但是,为了共同利益,谁应该成为利益相对剥夺者?中国的俗语“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话糙理不糙,揭示了协商民主过程中隐藏的一个重大道德隐忧,这就是如何避免“老实人”的利益被不合情理地剥夺,如何防止“真小人”驱逐“真君子”。不同群体参与协商,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会表达出不同的“声音”。在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中,在差异化的社会主体间,如何让这些彼此相异的“声音”都能表达出来,不以少数人的“声音”取代多数人的“声音”,或者相反,不因大“声音”掩盖小“声音”,同时,在嘈嘈切切的“杂音”和“噪音”中谋求“和声”,考验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品质。但是,“老实人”往往弱于“发声”,或者发出的“声音”不够响亮或者没有持续,而“真小人”善用其嘴尖舌利的说服伎俩,杂以夸张的表演或者喧嚣的语言,使其“声音”大且久。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以及中国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文化心结造成的道德悲剧往往是,“真小人”是获益者,而“真君子”经常是利益受损者。“声音”的高低大小与真理没有关系,因为真理即使不总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也未必就掌握在大多数人手中。“声音”既可传达理性的洞见,又可成为宣泄的途径。因此,是否明智地透过“声音”的响亮程度而洞察其与真理的关联,防止“老实人吃亏”,避免“真小人得志”,是协商民主必须思考的道德风险。
如何防止日益强大的非政府组织威胁执政党的政党美德形象?尽管社会主义运动在苏联遭受了挫折,尽管中国共产党也在历史上犯过错误,但是,中国人民依然清醒地意识到,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是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伟大成就的中流砥柱。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美德决定了它是近代以来中国最有资格最有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党力量。乔治·华盛顿大学政治科学与国际事务教授Bruce J. Dickson在《更新中国模式》中说道,虽然一直就有要求直接民主的呼声,但是这些声音缺乏公众的支持。多数中国人认为,当今中国的政治制度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民主,他们也对当前的民主水平很满意。因此,中国共产党治理措施的改善会增强公众对其执政地位的支持,并由此抑制激进的政治改革的声音[28]。协商民主是执政党回应人民需求,提升执政的合法性、透明性和治理能力的民主形式。作为改善社会治理的措施,协商民主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协商的过程就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在当代中国的利益格局中,利益博弈已经超越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益的博弈是在上下级之间进行,是一个纵向的每个单位与上级单位的利益博弈。与之不同,市场经济使大部分资源进入市场,利益的博弈是横向的过程,根据生产要素的占有分割利益。工人占有劳动力,资本家占有资本,知识分子占有技术。利益分割的过程已经不是上下级单位而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讨价还价。弱势群体的利益博弈能力比较弱。因此,为了增强协商中博弈的能力,弱势群体可能会寻找更强大的公民组织作为代言人,个体也可能联合起来,以集体的力量增进个体的利益,这就导致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形成。因此,协商民主的副产品可能会是日益强大的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对政府履行职能具有互补性,但又可能带来道德—政治风险。如果强行解散这些组织,共产党的美德形象会受损,且致力于协助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会受挫。当协商民主的实际运作产生令人不满的实际情况后,就可能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态度:要么回到被动状态,要么提出更有野心的政治要求[19]。
任何国家和民族的政治发展都难以在一盘散沙的状态中轻易实现,而必须依靠坚定有力的领导集团的谋篇布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政治发展的最大动力因,是中国政治发展的顶层设计者。没有中国共产党自上而下统一的领导,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美好局面就难以实现。中国共产党的发展,既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前提,又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内容。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催生出了一个多元化的充满活力的社会,在这种背景下,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必定需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充分发挥公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公约数地凝聚政治发展的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使不同的利益方能够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倾听他者声音的基础上,通过对自我偏好的转化与共同利益的聚合而达成共识性决断,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 65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的核心精髓。这是从基本定性而言的。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文化基础。这是从起源上而言的。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机制。这是从运行上而言的。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论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美德的精辟总结与概括,构成了实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美德前提和重大美德追求。
[1] 习近平. 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 人民日报,2014-09-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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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许丽玉)
B82;D62
A
1671-511X(2017)05-0005-10
2017-02-2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与主流意识形态建构研究”(16JJD710016),广东省委宣传部马克思主义研究专项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的论述研究”(MYZX201601),广东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中山大学工作站2014年度课题“协商民主德性研究”成果之一。
童建军(1978—),男,江西鹰潭人,哲学博士,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道德哲学与道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