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法院组织结构设计的原则和方法

2017-03-14 08:30余亚宇
司法改革论评 2017年2期
关键词:层级板块审判

余亚宇

合理的结构是组织有效发挥功能和实现目标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作为被赋予审判职能、从事裁判纠纷和适用法律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公共组织,蕴含着组织管理与组织设计的一般原理。组织结构不但是审判主体存在的场域,也是审判权运行的依托和边界。同时,基层法院的组织结构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及内外部环境的影响,又应该具有不同于一般组织结构甚至不同于上级法院组织结构的独特内涵。本文所做的尝试,并不局限于提出具体的设计方案,而是更加侧重于在组织设计原理的视域中,为司法改革继续推进过程中基层法院的内部组织结构设计提出可供参考的原则和跨学科的思考。

一、基层法院组织结构设置的历史维度和现实维度

当我们试图使基层法院的组织结构变得更健康、更利于审判职能的实现时,需要从时间和空间维度出发①李书玲:《组织设计:寻找实现组织价值的规律》,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49页。,既考察其组织结构的“前世”,又分析其组织结构的“今生”,以此把握其中的动态发展趋势和静态结构要素,形成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样态和特征的立体认识。

由于公共组织的机构设置具有相对稳定性、规范性和普遍性,本文选取某基层法院为考察对象,以其作为分析和论证基层法院组织结构设计问题的样本。

(一)历史维度:样本法院30年组织结构动态发展趋势

经过分析比对,本文选取了以下三个带有结构分化意义的时期展开讨论。为使讨论更直观,将样本法院不同时期的组织结构以图1、图2、图3方式展示如下:

图1

图2

图3

样本法院组织结构呈现以下动态发展趋势:

1.结构逐步分化,功能不断补充

与其他组织一样,样本法院的组织结构经历了结构逐步分化,功能不断补充,分工愈发精细的过程。①[美]斯科特、戴维斯:《组织理论:理性、自然与开放系统的视角》,高俊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95页。1958年样本法院仅设刑庭、民庭与秘书处。1980年其组织机构开始分化,从民庭中分立出经济庭,增设行政庭、申诉执行庭,从秘书室分立出调研科、行政科等。2006年其组织机构进一步分化,将刑庭分立为刑一、刑二、未审庭,将民庭分立为民一庭至民四庭,新设立案庭和监察室,并对综合职能进行了归并整合,已经基本呈现出现阶段机构设置的雏形。样本法院经历了从规模偏小、分工简单、功能混合到规模日益庞大、分工日趋精细及职能逐渐明晰的组织结构分化脉络。

2.始终依赖于自上而下的权力治理结构

任何时期的法院权力配置结构都是特定时期社会政治制度和社会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其结构的改变和角色的形成必然受制于宏观背景,甚至可以说本身就是政治结构分化的一个方面。②左卫民:《司法审判职能之分化:传统型与现代型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载《学术研究》2001年第12期。因此,法院的权力治理结构必然体现出当时权力控制的需要。样本法院初期的内部权力配置结构脱胎于政府机构的设置习惯,自始就强调自上而下的权力控制逻辑,其权力治理结构明显是为了上下一致的稳定性、政令服从及运行效率,不但远未体现出按照分工和职能特性等内部结构因素加以区别对待的取向,更不具备区别于行政机关等外部结构因素的尝试。

3.组织层级相对稳定,管理幅度不断增大

如将部门视为一个组织层级,样本法院的组织层级稳定在2~3个;如将职位视为一个层级,则样本法院的组织层级可以达到4~6个①职位以每个层级的部门均设正、副职计算。正职视为一个层级,副职为下一层级。。审判庭一般情况下具有5个层级,自上而下分别为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普通法官。而下设管理单元的综合部门的组织层级可以达到6个以上。样本法院的组织层级相对稳定,近30年的发展变化中未出现明显的层级增多趋势。

管理幅度是指组织中上级主管能够直接有效指挥和领导下属的数目。②周三多:《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2010年版,第182页。样本法院1958年院长层级的直接下属数目为3~6位(刑庭、民庭及秘书室的正副职),对应管理幅度为3~6。1980年院长层级的管理幅度增至10~20。2006年院长层级的管理幅度已达18~36。纵观样本法院的组织结构变化轨迹,似乎其组织结构已经呈现出扁平发展趋势,至少在规模扩大、职能分化过程中,法院设计者选择通过增加管理幅度而不是增加组织层级来加以应对。

4.组织协作与联络方式从单一的纵向型向混合型转变

样本法院三个时期的组织协作和联络方式均以垂直方向为主,呈显著的纵向型组织构造。如将样本法院看作企业,将裁判文书看作司法产品,那么其主要是按照产品分类来设置部门的,组织设计理论认为属于单一的纵向型组织协作和联络构造。样本法院2006年出现了研究室、监察室、信访办等关注调研指导和作风纪律等在办案流程中应一以贯之的横向职能部门,开始关注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脉络;但其组织目的仍是通过较为紧密的垂直控制以保证司法产品的质量和效率,组织协作和联络方式自此开始向以纵向型为主、横向型为补充的混合型结构转变。

(二)现实维度:样本法院的静态结构分析

样本法院现阶段的组织结构设置既承袭了“前世”的发展方向和路径,又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它是讨论基层法院组织机构设计的逻辑起点。

1.组织框架呈非典型的矩阵型结构

在承继过去的基础上,样本法院现阶段的组织结构继续朝着纵向和横向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发展,呈现类似矩阵型组织结构。矩阵型结构以垂直控制和水平控制并重,存在纵横的机构交叉和人员重合,是对“产品”和某流程或功能并重的常见结构设置。③孙宗虎:《组织结构设计实务与范例》,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以近年新设的审管办为例,其具有明确的加强流程管理和横向控制的职能,但由于横向控制线上的审判管理人员和纵向控制线上的审判庭人员不存在机构交叉和人员重合,相关人员亦不肩负双重职责,因此样本法院并不具备典型矩阵型结构的特点。

2.呈现显性结构与隐形结构①本文所谓隐形结构是指缺乏正式组织架构保障的结构,即相对于组织结构树是隐形的。并存现象

组织设置下的显性结构与审判运行机制下的隐形结构并存的情况其实早已存在,但对隐形结构的讨论更适合针对现状展开。样本法院既设置了正式组织架构中的显性等级结构要素,如法官相对于院庭长属下一层级;又设置了审判运行机制中的、缺乏组织框架保障的隐形同等结构要素,如合议庭、审委会在评议案件、讨论案件中的多数决规则。结构并存二元性和异质性②张洪涛:《司法之所以为司法的组织结构依据》,载《现代法学》2010年1月期。,必然导致相互功能碰撞和作用消磨。一旦审判人员同时处于两种结构交叉领域,如庭长加入合议庭、院长在审委会发表意见,那么显性等级结构会迅速侵蚀隐形同等结构,使后者的功能难以发挥甚至虚置。

3.与上级法院的机构设置存在同质化

样本法院现阶段的组织结构虽然外观上已经体现出自身特点,但仍然未能摆脱对上级法院组织结构的复制和依赖。经对比样本法院比与上审级的某中级法院、某高级法院的机构设置,除某些专属于上级法院职能范围的机构(如赔偿办)其未予设置外,其他部门设立与分工与上级法院基本一一对应。由于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的组织目标必然存在区别和联系,因此组织结构设计也应该相应存在区别和联系。样本法院对上级法院机构设置的过度关注和承袭,说明其从未找到适合自身目标和职能特点的结构设计方式和治理逻辑。

二、基层法院组织设计原则及实现方式

组织设计理论认为,决定和影响组织结构的因素有组织目标、制度环境、组织规模、组织文化等。但由于该理论主要以企业为研究对象,现有研究成果无法对法院直接适用。面对以样本为代表的基层法院组织机构设置的“前世”和“今生”,使人不禁要问:影响基层法院组织结构设计的因素究竟有哪些,如需调整现有结构有何参考因素和需要把握的原则?下面本文尝试在组织设计理论的框架下对基层法院的组织设计原则及相关实现方式展开讨论。

(一)同业自治原则:实行同业控制及树立知识权威

1.应建立自我施加的规制标准和决策体系

组织设计理论认为,专业型组织的设计应着眼于同业自我管理和规制。审判权作为对争议双方利益进行衡量和矫正的权力,具有极强专业性。因此对审判权的引导和约束也带有专业的审判属性,而非单纯的管理属性,不能简单将法院工作群体当作被管理者看待,来自审判主体之外的管控恐难以触及权力运行内部。如果引导者和规制者处于单向控制的权力运行结构中,那么其制造错误的概率并不低于发现并纠正错误的概率。因此在法院组织结构顶端应该设立具备同业控制和双向制约属性的自主管理和决策机构①杨知文:《法院组织管理与中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构建》,载《河北法学》2014年10月期。,使法官群体实现内部自我约束的同时,也拥有合理且适度的制衡力量。

2.应以知识权威取代等级权威

自治原则还体现在应当改变目前法院内部仍以等级管理和等级权威为支撑的权力治理体系。根据知识管理原则。②[美]迈克尔·J.马奎特:《学习型组织的顶层设计》,顾增旺、周蓓华译,机械出版社2016年版,第109页。应将显性审判知识(如法条的立法目的)和产生隐形审判知识(如审理思路、审判经验的总结)的活动作为法院内部的核心资源,依托成员的集体智慧,对知识的获取和共享,知识的创新和传播,以及如何建立利于内部知识共享和创新的组织构造,进行针对性解决。在此过程中,对知识管理的支持应成为设置机构和保障运行的中心课题,随之带来知识权威替代等级权威的结果。知识管理不重视等级身份的确立和维持,其在乎的是知识占有者所实际具有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围绕知识管理的任务一旦完成,相关组织机构的使命便可告一段落。

(二)区分属性原则:根据不同子目标设立权力配置结构

1.基层法院的组织目标为“查明事实基础上的纠纷解决”

组织目标描述了组织的愿景、共享的价值观和信念,说明组织存在的理由。③[美]理查德·L.达夫:《组织理论与设计》(第7版),王凤彬、张秀萍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机构设计的宏观导向和微观设置都应围绕不同的组织目标展开。那么基层法院的组织目标是什么?有观点认为是实现审判业务的高度专业化④梁三利:《论法院的组织属性》,载《边缘法学论坛》2007年第2期。;有观点认为是实现内部的规范化以圆满履行法院职能;有观点认为应在区分传统型和现代型法院的基础上讨论组织目标是复合还是单一的问题。⑤左卫民:《司法审判职能之分化:传统型与现代型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载《学术研究》2001年第12期。现有观点均未对基层法院的组织目标作进一步讨论。本文认为,基层法院的组织目标是“查明事实基础上的纠纷解决”,与中级法院的“依法纠错、定分止争”以及高级法院的“再审监督、审判指导”的组织目标明显不同。还可将该基层法院的组织目标向下分解为三类子目标:具有典型审判属性的办理具体案件;具有协作属性的监督本院案件质效、总结本院业务经验;具有服务属性的处理组织运行必备的行政事务。

2.应在区分子目标属性基础上设置权力治理结构

为完成不同属性的子目标,需设计相应的权力配置和治理结构,以适应各个职能顺利运作的需要。对于办理具体案件的子目标,由于其实现依赖具有专业素养的人员查明法律事实、进行法律解释并加以独立判断,如何在横向或纵向上分配权力似乎都难以奏效,唯有采取赋权型的权力配置结构,即不对具体案件审理权进行过多介入式的分配,将权力完整赋予审判主体,并在审判板块内部实行平权型的权力运作方式才能奏效。

对于监督本院案件办理质效、指导总结本院业务经验的子目标而言,承担此目标的机构须与审判单元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络和信息交流,另外还应注重信息反馈、知识管理及再加工的过程,因此采取传统的集权型权力控制方式、设置纵向分布的组织机构不能完全满足需要。考虑到实现该子目标需要完成和传达来自外部的统一指令,故对这部分机构可采取平权和集权相结合的权力配置方式。

对于处理法院组织运行所必备的行政事务,承担该子目标需要命令高效传达和统一执行,采取传统的集权型的权力配置较为合适。

(三)比例适度原则:处理层级与幅度、纵向与横向的关系

1.组织层级与管理幅度的比例应适当

组织设计理论认为,如果组织规模相对固定,那么组织层级和管理幅度呈反比关系。①周三多:《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2010年版,第183页。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设置的组织层级多而管理幅度少,呈现瘦长型的锥形式结构;如果法院设置的层级较少而管理幅度多,呈现扁平式结构。②孙宗虎:《组织结构设计实务与范例》,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锥形式机构具有较多的组织层级和较少的管理幅度,其管理人员能对下属进行及时指导和有效控制,层级联系更为紧密,利于任务的分派和衔接。扁平式机构具有较少的组织层级和较多的管理幅度,使信息沟通和管理速度更快,信息失真度低,上级对下属的控制更柔性,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样本法院的结构某种程度上已呈现扁平发展趋势,如需继续实行“扁平化”,则应着力减少层级尤其是审判板块的内部层级。但管理幅度和组织层级显然都应该是有限的,超出适当比例的管理幅度会使法院内部职能被过细拆分,使协调和衔接同一层级中的各部门成为新的工作任务。因此,如何使基层法院的组织层级和管理幅度的比例得当,是结构设计中必须考量和把握的原则。

2.纵向控制和横向协作的比例应协调

将组织设计为能够实现组织目标所必须的纵向和横向信息流动的结构状态,是组织设计努力实现的目标之一。①[美]理查德·L.达夫:《组织理论与设计》,王凤彬、张秀萍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4页。然而,是依靠纵向还是横向结构似乎存在着固有矛盾。纵向结构主要是为了效率和实施控制,而横向结构能促成更好协调和合作却往往意味着减弱控制。由于基层法院一直并且至今仍以纵向型结构为主,因此讨论纵横结构相互协调的的问题,应主要专注于如何适当减弱或改造纵向控制,并相应加强横向协作。以知识增长为主要设计目的的横向结构,有利于任务共享和信息交流,可有效专注和处理某一核心流程和重要职能,通过机构设置交叉(即部分人员配备重合)的方式,衔接和打通基层法院的纵向控制和横向协作结构,可使信息上下左右畅通衔接以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

(四)适应环境原则:对内外制度环境和群众司法需求的适应

1.结构需应对内外部环境的差异

法院的机构设置现状之所以不得不借助于行政的管理体制和逻辑,直接原因是欠缺专属的法院管理理论和方法,但深层原因仍是制度环境对组织结构的决定作用。法院当前的内部管理模式形成于外部政治生态和权力行使惯性的背景下,盲目脱离外部环境去谋划法院内部的行权模式改革恐怕难以奏效。如何妥善处理法院内部管理模式的转变以及外部行政管理氛围的未变;当外部制度环境相对稳定,如何通过有效的组织设计,使法院仍具有实现扁平化、分权型管理的底气和离心力,成为考验设计者的关键。当外部制度环境仍以行政型的集权化管理为主,基层法院的结构中就应特别加入有助于审判单元适应外部环境的针对性设计,缓冲甚至隔离外在不良渗透,借此营造内外有别的内部制度氛围。

2.结构需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

任何现代组织想成功运转,都必须积极回应客户的需求并作出有效反应。如将法院视作产出司法产品的组织,那么诉讼群众的司法需求便可视为组织边界之外的客户需要,在相应结构设计中应该加以回应。例如,可以改变将不同案由分配到不同的民事审判庭审理的现状,通过拆并民事审判庭,减少该审判板块的管理幅度,以减少诉讼群众因错误选择案由而可能承担的撤诉、重新起诉的负担。①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案由选择错误,而正确案由不属于该审判庭分工范围,法官往往劝说当事人撤诉重新立案。如可以弱化刑事与民事审判庭、民事与行政审判庭的组织结构壁垒,让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更好地流动和共享,以针对性回应群众对于一揽子解决刑民纠纷、行民纠纷等复合型法律纠纷的迫切需要。②复合纠纷虽在诉讼法中有一并审理的规定,但由于分工、法官专业的限制,实践中适用并不顺畅。

(五)显性化原则:应将隐形结构纳入显性组织结构保障

显性的正式组织结构与资源分配、人事安排等权重因素密切相关,而隐形的审判权运行所设定的结构仅源于具体规则,显性与隐形结构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审判人员自发遵循权重结构(如更高的行政职务)的行为选择必然导致隐形结构(如平权的合议庭)的式微。从显性结构和隐形结构不兼容的角度,具体而言从法院组织层级结构对审判权运行结构的侵蚀角度,似乎又多了一层对合议庭、审委会“形合实独”的解释,相应也多了一个加以解决的思路。结构决定功能,如果使隐形结构显性化,将隐形结构中的平等平权逻辑纳入显性的正式组织机构设置中予以保障,以帮助审判权运行决策中“多数决”的实现,不失为结构设计角度的可行之策。

三、基层法院组织设计的具体路径探寻

遵循以上原则的具体设计方案并不是唯一的,法院可根据不同的规模③如对于人员规模为数十人的基层法院,具体的机构设置还可整合精简;而对于人员规模为数百人的基层法院,具体的机构设置还可细化。、不同的人力资源水平④如在人员能力素质水平有限,仍有必要保留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权时,也可暂时保留该层级。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下文仅讨论体现和遵循相关原则的一种较为典型的设计路径。

(一)顶层决策机构设计

1.建立委员会制的法官同业控制机构

可以设立对本法院内部事务享有自主决策权的法官自治委员会,全体委员必须由真正实际办理案件的职业法官担任,委员总人数为单数,议事实行投票多数决。院长对外代表法院,是该委员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享有固定的委员身份。其他委员由各审判单元和协作性审判部门的法官推举产生,为避免因成员固定而滋生新的等级权威,应当定期轮换。为防止委员群体决策失当或内部制度缺乏相对稳定性,可进一步将其他委员席位分为相对固定席位和不固定席位,固定席位最多连任两届,不固定席位定期轮换。另外,为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服务性和从属性,服务类行政板块的人员不享有该委员会席位。委员会以实现“查明事实基础上的纠纷解决”的目标为中心任务,对审判质效提高、审判经验总结、内部日常管理决策以及服务类行政工作的保障水平,均享有评价、诫勉和规制的权力。

图2

2.设立以培养知识权威为目的的参谋型机构

虽然法官之间的政治待遇和等级服从位阶不必然利于查明事实和解决纠纷,但不等于法院权力运行中不需要权威。前文相关部分已经论证,应加入具体的机构设计以促成知识权威的产生和树立。由于审判知识的掌握分散于不同主体,因此结构设计中试图寻找和建立的知识权威也同样分散且不确定。相应的,当审判板块或协作类审判板块拟进行审理经验和思路的获取或再创造时,应设置临时型、组成人员非固定的参谋型机构,以积极分析和挖掘有价值的组织记忆及隐性知识储备,将其转移和传播并加以运用。可在法院内部公布拟召开法官会议的议题及相关信息,除根据审判专长和审案经历指定发言人选外,其他发言人员和列席旁听人员均可自愿报名。该临时型的参谋组织并非常设的结构安排,围绕具体知识管理和权威发现的过程一旦完成,其使命即告一段落。

(二)各板块权力治理模式的设计

1.审判板块权力配置的设计:完整赋权式

可将基层法院的内部机构根据不同属性划分为审判板块、协作类审判板块和服务类行政板块。审判板块内部,应将完整权力赋予具体办理案件的审判单元,避免分权模式对个案判断权和认定权的分割或耗散。具体设计层面,在审判单元层级之上自治委员会层级之下,不再设置管理个案审理的机构或职位;审判板块内部不再设置主管职位,着力割裂和阻拦审判单元以外的主体以层级职位为媒介,对具体案件实施控制或干预。

2.协作类审判板块权力配置的设计:扁平分权兼顾纵向传递

协作类审判板块内部,职能行使模式应围绕审判板块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络和信息交流,其中既包括立案、执行组对所掌握个案信息及所处状态(如立案调解阶段掌握信息及纠纷调处阶段、判决执行及执行和解阶段掌握信息及所处状态等)的联络和协作;又包括审判管理、审判研究组对流程节点及业务调研等宏观层面的沟通和交流。由于协作类审判板块仍可能承担直接审理案件的任务,因此进行权力配置时应参照审判板块,避免单一的纵向分布带来信息损耗和丢失,应通过减少板块内部层级,如压缩各组(立案组、审判管理组等)的主管职位,改设信息传递职位,以搭建平权型的治理结构。但考虑到该板块仍需承接来自上级法院宏观层面的要求和指引,为实现该板块工作的统一性和效率,仍需设立负责该板块的主管职位,以统筹内部的联络和协作,并满足对接外部总体指导和监督的需要。

3.服务类行政板块权力治理结构的设计:以纵向分权为主

服务类行政板块承担的具体职能是高效并统一执行自治委员会指令,具体承接和缓冲来自法院外部行政型指令。因此纵向型权力控制结构能较好实现以上职能。具体设置中既保留板块主管层级,又设置政务组(包括办公、财务、人事服务等)和审务组(负责诉讼服务、出警安保等)的组别主管层级。

(三)内部结构要素设计

1.设计合适比例的组织层级和管理幅度

对审判板块应着力减少层级设置,适时逐渐取消副院长职位层级和庭室层级,对应减少3个职位层级,减少1个部门层级。对协作性审判板块适当减少层级设置,取消副院长职位层级和板块内部组别(立案组等)主管职位层级,保留该板块的主管职位,将板块下内设组的主管职位改设为信息传递职位,由此对应职位减少了2个层级。

为避免超出恰当比例的管理幅度使法院内部职能被过细划分,导致协调和衔接各部门成为新的工作负担,在原有管理幅度改造方面,对于审判板块,以刑、民、商、行政等专业审判单元集团划分取代行政性的庭室隔离,可以实现自治委员会(即原院长层级)对审判板块的管理幅度从17变为4①审判板块原有17个部门,改造后变为4类审判单元。。但此“幅度”已不是典型的管理幅度,而是侧重信息接收和反馈,以及为实现组织目标而进行的宏观专业指导和对日常行为的规制。对于协作性审判板块,将承担立案、执行、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调研等职能整合纳入,实现自治委员会对协作性审判板块的管理幅度从7以上变为4①属于该板块的部门原有7个以上,改造后为4个。。自治委员会对服务性行政板块的管理幅度由10以上变为2。

2.构建纵向控制与横向协作相互协调的组织联络方式

组织结构中的纵向控制脉络与效率、稳定性等目标相关,横向协调脉络则与学习、创新和适应性相关。基层法院以“查明事实基础上的纠纷解决”为组织目标,对效率及上下一致稳定性的追求也必然蕴含其中。因此,基层法院纵向控制结构虽然总体上应予减少,但仍需保持在合理范围。而对于横向协调方面,组织结构除了应对现有的、需前后贯穿的职能继续加以保障外,还须关注板块之间的正式横向协作,对于立案、审判、执行这三项基本业务流程领域,应设立正式机构加强前后衔接协作。具体可在各专业审判单元集团内设置诸如审判管理监督、业务调研指导、立审执协调等席位,该席位人员隶属纵向和横向两个部门,具有双重身份和职责,可兼顾不同板块的任务特点。需指出的是,为避免以纵向结构为主的服务类行政板块对其他板块的过度介入,应杜绝与行政板块结构和席位的交叉和重叠。

(四)微观结构审判单元的样态设计

上文已经讨论,在审判单元之上不再设立个案审理管理层级的方式可以阻断来自组织边界之外的制度环境不良干预,在此不再重复。

为适应诉讼群众关于一次性解决实际纠纷的外部需求和期待,在仍对审判单元进行刑、民、行等专业分工的基础上,打通单元之间的组织结构壁垒和组合方式限制,如遇有刑民交叉、行民交叉或多专业交叉案件,可临时拆并或组建具有多专业知识储备的审判单元,构建审判板块内部动态组合、优势互补的微观结构状态,以适应诉讼参与群众期待一揽子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

(五)对隐形肌理的显性化设计

以现有的典型隐形结构审判委员会为例,可将作为审判运行组织的审委会人员和功能一并纳入作为组织管理和决策机构的法官自治委员会,即显性机构自治委员会吸收原隐形机构审委会的机构和职能,其中审委会的部分职能如统一本院裁判尺度及业务指导职能可由专业法官会议等参谋型结构所吸纳。不具有正式组织结构保障的隐形结构如此消除以后,审判权运行机制中要求的平权规则便与正式组织结构中的平权规则合二为一,原有的等级结构对平等结构的对冲和消磨不复存在。由于审判庭层级和主管职位的取消,合议庭中原来可能出现的等级结构对平权结构的对冲和消磨将随之改观。

结 语

基层法院的组织结构设计是当前跨学科的空白领域。本文尝试探讨的过程虽然艰难,但不乏意义,期待本文能在后司改时期,为基层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提供不同视野的铺垫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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