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法学专业培养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3-14 20:13高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5期
关键词:法学培养模式

摘 要 近几年我国大陆的法学专业培养模式备受质疑和抨击,本文通过分析美国、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先进经验,探析出我国可以借鉴的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力图构建更符合我国国情和实践需求人才培养方案的建议。

关键词 境外 法学 培养模式

基金项目: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2015ZC103)“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产学研结合发展模式研究”成果论文;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2014年教改项目“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研究”成果论文。

作者简介:高阳,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教师,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44

一、我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

(一)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现状

建国初期我国法律人才匮乏,法学教育基本停滞不前,改革开放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至此我国法学教育开启了新的篇章,起初只有四所政法院校到当前的将近700所开设法学教育的高校,可谓是达到了井喷式的发展,这种发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人才的空缺,也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了极大的力量。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下,我国法学专业的教育作为通识教育存在,从纵向设置来讲,有高职、高专、大学本科(全日制、自考)、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博士。

从课程的开始来讲,1998年教育部颁布修订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把法学本科教育设置的法学专业、刑法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专业等所有专业合并为统一的法学专业,并且规定了14门核心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后又增设了两门,环境与自然法、劳动社会保障法。 随着东西方文化的交流,不少的院校也开始注意实践教学,开设了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

(二)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缺陷

1.定位不明确

当前我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除了政法院校之外,职业院校、工科院校、独立学院都招收法学专业学生,大量的招生,导致了法学专业入门槛低,培养质量不高等问题。在就业方面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连续几年被排在了倒数第二的位置。是我们的人才饱和了吗?不是,我国现在还在提倡依法治国,证明我们的法制建设进程中,还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尤其在我国西部等欠发达的地区,法学人才的紧俏尤为凸显,导致这种局面的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定位不够明确,我们的法学专业培养人才的目标,到底是学术型人才、还是应用性人才,是定位于理论教学还是职业教育,这种反思在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更为重要。

2.实践教学的缺失

法学专业的教育过程中,按照传统的观点,教学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理论教学中,认为打好理论功底才能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才,而忽视了实践教学,这也与我们认识错误有关,将法学定位于一个文科学科,注重学生概念和法言法语的背诵和熟记,在考试的过程中,安排大量的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这就导致了学生认为会背能背就能学好法律。但当他们面对真实案件的时候显得手足无措,无从下手,没有思路,发现自己背诵的东西并不能带来工作能力的提升。虽然我们的大多数院校都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毕业实习,但是没有认真的重视,使得这些都流于形式,并未真正的达到学生训练能力的目的。

3.职业精神和法律理念教育的缺失

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人才,最终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公证员等司法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该是信仰法律的,了解法律的来源,价值取向,以法律人应有的社会责任感武装自己,是正义的化身。但是高校尤其是独立学院缺失职业精神和法律理念的教育,使得我们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变成了麻木的法条的执行者,甚至有些本身就去知法犯法,有些对案件的掌握本身就失去了公平和正义,缺少职业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缺少正确的价值观的指导,这样的发展最终受苦的是当事人,是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迂回。

二、境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一)美国的JD模式

美国的JD培养模式,学生要通过4年非法学本科教育取得文学学士或者理工学士学位后才能够就读法律博士(相当于我国大陆的法学学士学位),时间为三年,这三年的时间主要通过案例教学对学生进行培养,模拟口头辩论练习和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三年的学习,学生修满学费后,授予学位才可以参加各州司法职业考试。美国的培养模式定位于职业化教育,以培养律师为己任,学生主要接受的法律职业的训练,因为美国的检察官是由国家聘请的政府律师担任,法官是由经验丰富、口碑良好的律师中选出,所以这种模式培养的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能力和职业技巧。

(二)台湾地区的培养模式

台湾地区的法学教育本质上是人文教育与职业教育协调并重的。 教师在日常的授课过程中注重人文理念的灌输,经常会用一些哲学性的表达,带领学生信仰法律,让学生以一个法律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求自己,用法律的价值取向指导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这种灌输让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具备了责任感也唤起了自身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另外,台湾地区的法学教育注重职业教育,以台湾大学法学院为例,一直注重法学理论体系思维及法学方法概念之培养,训练学生个人的法律逻辑推演及综合分析能力,既注重学生法学理论功底以及法律灵魂的培养,也注重司法实务知识技巧的训练。

(三)香港地区的培养模式

香港属于普通法系,人才的培养模式深受英国的影响, 采用的是4年法律本科(3年法律本科和1年法律职业培训)加上1-2年的学徒式教育,经过学徒式教育才可以注册成为职业律师。 再此过程中会有大量的人被筛选,但是因为律师在香港是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所以每年还是有很多的学生报取。香港的法学教育既注重理论基础知识的培养(除了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外,还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也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通过判例以及辩证教学方法,采用互动式教学和小组学习方式锻炼学生的能力,同时对实践教学的重视,以及学徒式的培养方法,使得香港的法学毕业生具备良好的律师执业技能和技巧。

三、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启示

(一)法学教育属于社会科学和应用型教育

纵观英美法系和普通法系,不管是法学本科教育还是硕士、博士教育,都将其定位为应用型教育或者是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以培养律师、法官、检察官为己任,这样的定位,使得在课程设置、授课方式、考试方式、学生和教师评定都是按照这个来进行布局和安排的。其中尤其重视实践教学和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以及法律思维和逻辑的培養。

笔者认为我国大陆的法学教育,尤其是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更应该定位于应用型的职业教育,以培养法律工作者为目标,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的理论灌输,切实的将实践教学和职业培养落到实处。

(二)职业能力、职业技巧培训的建立

不管是美国的JD培养模式中的职业培训还是香港的学徒式方式以及台湾地区的职业教育方式,境外先进的培养模式都在关注职业能力和职业技巧的培训,我国大陆地区也应该构建自己的培养方式,从课程的设置上,理论课程的讲授可以适当的缩减课时,改为教师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完成学习报告的撰写。增加证据学、辩论技巧、法律实务、司法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提高学生的能力。另外,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建议长久有序的开展,案例选用真实的案例,给学生提前的资料查阅和分析时间,采用法庭教学方式,控辩双方真实的对抗,在此过程中熟悉庭审的环节,以及锻炼辩论的技巧,由指导老师进行事后的评析和指导文书的撰写。法律诊所的引入,为高年级的学生创造条件接触真实的案件,鼓励学生运用所学和自主查阅资料,为当事人进行专业的分析和指导,针对疑难问题,指导老师可以展开分小组讨论的形式,即保证了答复的正确性,也培养了学生的能力。另外我国大陆也开始注重学生向司法实务工作者的转化,注重毕业生的实习和取得执业资格之后的实习,建立良好的考核机制,将实习落到实处。

(三)法律信仰的培养

我国大陆地区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不是简单的法律的执行者,在日常的教学和实践过程中,注重人格的培养和价值取向的引导,我们要求的人才即具有专业的技能和知识储备,也具备法律的精神和灵魂,信仰法律,推崇法律,了解法的渊源和立法的本意以及司法的目的。这就要求我们的高校教师尤其是独立学院的青年教师本身就要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和法律修养,无论在课堂还是日常的生活中,言传身教,将对法律的追求融入到每一个环节,去影响学生,当然也离不开一些必要课程的开设,以及相应的考评机制的监督,使得我们走出校门,走向社会的是正义的化身,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是敢于同一切违反法制精神和原则的人和事进行斗争的群体。另外,我们也可以借鉴香港的本科法学教育,加入一些通识性教育,如历史、哲学等,这些对我们法律信仰的培养都非常有益。

全球化的背景下,加速了文化的交流,同时也为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当前不受境外影响的教育改革几乎不存在,我们应该在谨慎的基础之上,分析境外的先进经验予以借鉴和引入,提升我国法学专业学生的能力和竞争力,尤其是独立学院法科学生,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又符合市场需求的法学专业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之路,改变当前法科教育的尴尬局面,为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助力。

注释:

王琦.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创新.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9(5).129.

刘君毅.台湾大学的法学教育.21实际商业评论.第15期.146,147.

秦俭.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方法探讨.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2(3).10.

参考文献:

[1]陈巍.香港法学实践教育的体系.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2).

[2]冯玉军.论国外法学教育改革的经验与借鉴.中国大学教学.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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