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发展平台的共享经济也得到了发展,但在其发展的道路上也遇到了不小的问题,这里以互联网专车为例。对于互联网专车这一新兴行业而言,与传统行业大不相同,为鼓励互联网市场的发展,应作出积极的改革与创新,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维护共享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共享经济 法律规制 互联网专车
作者简介:张钺 ,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89
随着现今社会的发展,共享经济成为了市场经济的新宠,共享经济通过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高效的信息匹配服务,既使闲置的人力、设施得到了充分的运用,也满足了消费者的服务需求,一经出现便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介绍了共享经济与互联网专车的相关情况,并分析了共享经济在法律规制道路上遇到的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式。
一、共享经济与互联网专车的相关概述
共享经济是近几年社会发展的新经济形势,而以共享经济为主的共享公司也不断的涌现,比如说像现在发展较快比较流行的滴滴打车、神州专车等,都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共享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商家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是服务以租赁的方式提供给客户使用,而且还创建了共享经济的交易平台,提供给交易双方使用。共享经济总而言之就是企业通过整合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实行集中消费,从而减少浪费,产生更大的效益。当然共享经济也有自身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共享经济多为非专业人员去管理,这很容易造成管理出现漏洞;虽然现如今互联网工具大大减少了交易双方的成本,但交易双方的契约得到不充分的保护,买卖双方的隐私信息等容易泄露,这是共享经济的弊端。而共享经济的优势而言,这类的共享经济公司产生了巨大的市场价值,与传统的公司结构不同,共享公司是采用了新时期新的发展模式,这类公司不需要直接聘用员工,这也就免去了公司员工的社保、退休金等,大大减少了人员费用,提高了经济效益。
互联网专车一经出现就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受到了极大的关注 。在互联网专车出现以前,主要是以岀租车为主,但出租车的数量与城市人口的数量比例不同,出租车的管制较严,而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支付能力也有所上升,使得出租车市场出现了极大的缺口,从而也导致了道路上黑车的出现,因此,互联网专车应运而生。由于互联网专车有极高的社会认同度,以其较高的服务满足了人们个性化的出门需求,获得了人们的认同。但互联网专车在获得社会认同的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对互联网专车的软件平台进行监管,构建互联网专车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
共享经济一直都存在于社会当中,共享经济的实现在客观上需要提供可分享的物品,在主观上要求是共享方各自要有分享的动机。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专车的出现,降低了共享交易的成本,转变了人们对共享交易的态度,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共享经济当中 。这种技术的创新,尤其是互联网专车的确是创新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互联网专车也给出租车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需要互联网专车经过法律规制。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遇到内部和外部的双方挑战,对于内部的法律规制为题,主要是专车软件、专车平台之间的问题,供需双方对于交易的价格、费用支付等都由平台方进行管理,具体的交易责任也由双方共同承担,而供需双方对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了解过少,对于相互之间的法律责任缺少认识,没有一定的合同等形式作为保障,而且双方的个人信息也容易遭泄露,所以在共享经济中从内部关系看,买卖双方的各自权益没有收到有效的保障,个人信息也缺少安全管理。
共享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其产生对于传统的经济模式有一定的冲击,从其外部结构来看,其自身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主要是同行之间、与传统道路运行者之间的相互竞争行为,还有政府等监管部门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这是作为共享经济不可避免遇到的问题,比如说同行之间的竞争,在共享经济下其以互联网技术获得了许多消费者的认可,对于传统行业来讲,在市场经济下共享经济有着强大的竞争力;而在与传统行业的竞争过程中容易发生冲突,比如说出租车也都加入了专车中,也发生了许多的司机之间相互的围堵事件,这就急需要通过法律规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有些专车也不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也出现了一些互联网专车违法经营的现象,这就需要政府的相关监管部门实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需要给予制度规范,构建和谐的互谅网专车市场 。
三、共享经济选择的法律规制方向
通过分析了共享经济在法律规制上遇到的挑战,可以看出,共享经济是市场经济推动下形成的新的经济模式,在看到其发展优势的同时,也要看到其自身存在的弊端,进行科学合理的有效法律规范,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针对于共享经济的法律规范途径在其选择上,主要的选择方向是以互联网专车市场为基础,通过发挥政府的干预作用,从而实现共享经济的有力调整 。这就需要共享经济本身通过法律的规制,维护供需双方的權益,提高运营效益。而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做的是转变政府职能,充分保护共享经济的主体权利,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对于共享经济应多进行了解,及时的掌握共享经济的发展情况,对于共享经济的各方面内容实行一定的监管,做出有效的措施来进行规范,从而也要颁布一些法律条例,来维护共享经济中供需双方的各自权益。
四、互联网专车的规制路径
(一)互联网专车的规制要求
互联网专车主要是与互联网技术共同协作发展,互联网打车平台不仅仅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更重要的是其将有利的信息进行整合,并有效的进行资源的调度,进一步提升了互联网专车的服务质量 。这类平台主要是通过记载车辆信息,为消费者筛选出合适的乘车服务,司机与乘客的信息也会记录到打车平台中,进一步加强了双方的安全,而且这种平台服务体系使得消费者获得了一定的主动权,实现了网上支付,避免了司机任意要价的行为,而且这类平台也利于监管,这是互联网专车规制的基础条件。
另外,互联网专车被界定为共享经济,对于互联网专车的规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互联网专车而言,其确实满足了人们的出行需求,但共享经济自身又存在着弊端,需要其有序的发展作为互联网专车发展的强有力保障,这就需要互联网专车转变自身发展,对互联网专车提出的新要求是要对消费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障 。目前,互联网专车多采用以合同的形式作为约束,包括租赁公司、平台运营商等多方共同签约的合同,而乘客作为承租方却对承担的责任等方面不了解,对于安全与价格信息乘客缺少了解,所以互联网专车应以消费者为主体,以其利益需求为主要的服务方向,最终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为主要目的。互联网专车不仅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专车运营模式下,互联网的专车司机未与任何公司挂钩,除了平台提供的保险外,其他都归个人承担,在这方面互联网专车司机的安全保障受到影响,这是互联网专车在法律规制中急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 互聯网专车的规制路径选择
1.构建互联网专车的监管体系
构建互联网专车的监管体系,首先是要对专车进行监管,流入市场中运行的互联网专车应进行备案登记,经营者应获得一定的专车许可才能上路。对于互联网专车的价格上,经营者应根据城市的发展水平、车辆类型等进行定价,并将最终的价格上报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以此作为最终的审查标准,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监管部门也应针对互联网专车制定相应的评价体系,比如说设立投诉网站、电话等,对于违规违法的互联网专车及时的举报,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而对于互联网专车司机的权益保障,政府将加大这方面的管理,对于互联网专车公司必须为运营者提供一定的保险,比如说现如今新推出的《专车车损险》、《专车人员责任险》等等,来维护互联网专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对于互联网的专车司机个人而言,也应该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懂得遵守交通法规,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安全驾驶。
2. 对于互联网专车的自身定位
互联网专车的出现对于传统的行业产生不小的影响,尤其是对出租车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因此,互联网专车市场应对自身发展做出明确的定位。互联网专车市场的未来发展规划是中高档级别的市场,而政府的监管部门也将对这一类专车进行市场定位 。对于车辆的划分、招揽乘客的方式进行合理的区分,避免这种新兴的互联网专车市场与传统的行业之间发生冲突,也给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留有发展的余地,比如说根据不同地区的出租车的供需情况,来进行出租车数量和专车数量的平等划分,不仅有效的缓冲了二者之间的矛盾,也使得二者之间能够协调发展。
3. 对于专车平台的管理
对于互联网专车平台的管理,首先是对专车的监管,对于专车的运营者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包括车辆的运营执照、是否安装监控装置、车辆定位装置等。其次是对驾驶人员的审核,对互联网专车的运营者进行岗前培训,对其道路行驶安全、服务规范等各方面进行综合的审核。在提供网络预约服务时,对于互联网的专车司机进行姓名、电话号码、服务评价等方面的考核,从而进一步约束互联网专车司机的行为,使其不断的提高服务质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但也给传统行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在共享经济下,本文以互联网专车为例,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不仅对其自身也对同类行业带来了挑战,需要互联网专车在市场经济的调整下,应对市场发展趋势的同时,做出自身的调整,通过法律规制实现互联网专车市场的有序发展。
注释:
侯登华.网约车规制路径比较研究——兼评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7).96-103.
唐鑛、徐景昀.共享经济中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研究——以专车服务企业为例.中国工人.2016,1(10).16-25.
张东.法治如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基于专车服务微观样本的分析.法学.2016,3(4).13-25.
张倩芸、詹忻雨.互联网专车平台对汽车保险市场产生的影响探究——针对南京地区的调查.中国商论.2016,8(9).82-84.
刘澍、王崇璋.共享经济竞争行为的行政法调控——以互联网租车市场为考察对象.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4(11).1-7.
刘天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实质合法性反思.研究生法学.2016,1(13).37-45.
张海柱.话语联盟、意义竞争与政策制定——以互联网“专车”论争与监管政策为例.公共行政评论.2016,5(5).3-23+203.
信息社会50人论坛.从“网约车新政”透视转型期政府治理理念转变之必要性——“专车新政与共享经济发展”研讨会纪实.电子政务.2015,11(6).32-42.
徐晓日、李思佳.“互联网+”战略下创新创业模式的规范化发展——以“优步”互联网租约车服务为例.电子政务.2015,11(1).4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