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磊
(洛阳师范学院 法学与社会学院, 河南 洛阳 471934)
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中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
王 磊
(洛阳师范学院 法学与社会学院, 河南 洛阳 471934)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 它关系着法律执行的质量和效果, 影响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 但并未引起法学教育界的足够重视。 法学本科教育应从课程教学理念、 内容和“双重师资”等方面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也应当将法律职业伦理培养作为必备要素。 关键词: 法律职业; 伦理; 模拟
法律职业是社会众多职业的一种, 是指专门从事法律适用、 法律服务工作的特定职业。[1]25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被称为“法律人”(也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律家”, 考虑到一般认为“家”多为有较大成就和贡献的人, 并不能涵盖全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群, 所以笔者用“法律人”的称谓), 包括从事立法、 司法、 法律行政管理、 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专职人员。 他们是职业化的工作者, 以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话语境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正是因为这些“法律人”的存在, 法律思维和逻辑才得以深入人心, 法律权威和理性才得以树立并传承。 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取决于自身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创制、 适用、 解释法律的“法律人”的品格和素质。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人” 在职业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伦理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2]9;43孙晓楼在《法律教育》一书中认为, “法律人”应具备三种素质: 一为法律道德, 二为法律知识, 三为社会常识。 这里的法律道德实际上就是法律职业伦理。 因为法律是规范社会、 惩恶扬善的强有力手段, “法律人”的道德品行必然要高于社会其他职业, 这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在。 一个合格的“法律人”除了具备一般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和素养, 还应在法律领域具备哪些基本的伦理规则呢?除了法律职业本身要求普世伦理规则“公平、 公正和正义”以外, 基于内部分工对“法律人”的不同角色要求, 法律职业伦理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法官追求司法的平衡和中立, 检察官追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 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则追求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 法律职业伦理既可以表现为规范性文件, 也可以表现为法律职业习惯、 意识等非规范性内容。 尽管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中的模拟角色各异, 但是, 法律职业伦理的5条基本规则必须遵守。
(一)独立和理性
“法律人”的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 只有保持独立才能正确有效地实施法律。 所以在职业活动中, 要求法官绝对服从法律的程序并认真履行职责, 免受法律之外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压力。 而理性的判断, 才能让“法律人”不被表象所欺骗, 对繁纷复杂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做出准确处理, 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赖。 这就要求法官、 检察官和律师切忌意气用事和情感偏袒, 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 论辩, 实现“自由心证”的真正自由, 自觉合理地约束自由裁量权, 确立诚信之魂。[3]314
(二)维权意识
法治社会的本质就是保护个体利益, 制约司法权力, 面对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个体权利需要更多的关注和呵护。 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刑法是犯罪人的人权宣言。” 所以法律职业伦理要求法官、 检察官具有平民意识和维权观念, 而非官本位意识和统治观念。 律师则要具有扶弱意识和正义观念, 而非自我意识和金钱观念。
(三)果敢勤勉
西方法谚中的“法贵及时”和“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强调的就是法律功能的体现不仅要达到公正的目的, 还要及时和迅速。 因此每个“法律人”应处事果断, 敢于争先, 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勤奋工作, 恪尽职守, 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保障司法环节的正常运行。
(四)保密
法律职业活动中会产生涉及个人、 国家的一些秘密, 为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利益, 维护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一定时间内只能让一定范围的人按照法律规定知悉有关秘密。 “法律人”根据职业分工, 应承担不同的保密义务, 特别是律师, 还要承担着与“疾恶如仇”的传统社会道德对立的保守当事人未控罪行的“不道德”责任, 但这是法律价值取舍的后果, 是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信赖基础, 是为追求程序公正而设计的伟大辩护制度的要求。
(五)言行得体
“法律人”在职业活动中的外表、 言谈和举止应与本人的品行和环境吻合, 体现出一定的法律素养, 反映出一定的审美趣味, 给人们留下良好的印象, 形成一套稳定的司法礼仪, 维护法律的尊严。 反之, 如果行为失检, 言语粗鲁, 衣冠不整, 就会亵渎法律职业的神圣性和庄重感, 影响法律权威的建立和现代司法的文明、 有序和效率。
法学教育承担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和法律智慧的传授, 更重要的是担负着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塑造法律品格、 维护法治社会秩序的重任, 因此, 加强素质教育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的共识。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内化法律职业理念, 提高“法律人”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 高校法学院系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 促进学生深化对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理解, 打破以往学生仅停留在一般价值判断基础上的传统思考模式, 逐渐养成不同于其他学科和职业的具有法学自身特征和法律职业要求的思维方式和理性分析能力。
第二, 推动对法律职业伦理的深入探究, 以便适应法律职业的内在要求。 高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 又是科学研究的基地, 为法律学者对法律职业伦理进行理性思考和评析创造了环境和条件, 可以推动法律职业伦理研究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更好地维护并提高法律职业阶层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为法律学科进一步发展创造了契机。
第三, 为法律职业阶层提供人才储备赢得更加广泛的社会认可。 教育心理学从形式上将道德情感分为直觉的道德感、 形象性的道德感和论理性的道德感三大类型。[4]51-52, 法律职业伦理属于论理性的道德感, 这种情感在14—25周岁发挥作用, 具有稳定性、 持久性和深刻性特点, 能增强人们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 法学专业学生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准法律人阶层”正值论理性道德情感培养的黄金时期。 高校内部的各种交流活动以及对外合作让法律职业伦理可以获得更为广泛的社会认同感与亲和力, 为学生步入法律职业阶层提供了“助力”。
第四, 有利于法律文化和法律职业的对外合作和交流。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快, 法律制度的国际对话与区域合作逐步加强, 这对每一个“法律人”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而这一切必然要依托法律职业伦理来提升合作的层次和交流的深度。
目前, 我国法学教育中最紧迫的问题就是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徐显明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 “法科学生应对加入WTO挑战的必备素质之一就是法律职业伦理, 在这个方面, 中国的法学教育存在结构性的缺失。 ”[5]过去的法学教育只注重法学理论教学, 忽视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等同于一般的政治和品德教育。 1999年以前的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方案(包括本科和研究生阶段)中都没有将“法律职业伦理”或者“司法伦理”列为课程。 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虽然首次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来设置, 但空泛的教材和说教式的教育手段, 很难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养的目的。 部分院校在本科阶段开设的司法道德、 法律伦理或者伦理学课程并没有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理念和个性特色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仅仅停留在“概念”层面, 往往对公众道德和政治素质的要求谈论较多, 法律职业伦理却悄无声息地被淡忘了。 孙笑侠教授对我国《律师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进行了专门研究, 发现其第二章9个条文中, 属于普通执业道德规范的条文竟然超过了6个, 诸如政治要求、 忠于宪法和法律、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等均可以套用到其他职业。[6]教育是从业的先导, 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由此可见一斑。 因此, 很有必要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学课程作为法科学生的必修课, 并在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 在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和职业技能训练过程中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融入其中。
(一)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途径
根据洛阳师范学院的实际情况, 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 将其纳入到本科培养方案。 任课教师可以从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队伍中挑选, 因为法律基础已经成为大学阶段思想政治教育的必修课程之一, 所以青年教师已掌握了基本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教育理念, 具备教学的能力和条件。 二是根据课程特点, 将法律职业伦理问题融入部分专业核心课程中, 在理论教学过程中穿插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任课教师由法学专业老师担任, 因为伦理学也是法学专业必修课程之一, 法学专业出身的老师也掌握了伦理学的基本知识, 从而可以担任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相关工作。 模拟法庭课程可提供完整法学专业知识体系的运用情境和法律职业角色的展现空间, 通过实践锻炼和学生角色人格塑造提供有效检验教育成果的标尺, 理应成为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主要载体。
(二)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方法
基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自身特点和要求, 模拟法庭教学中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应当在形式和内容上注重以理服人的分析和引导, 切记空洞“说教”和强硬“灌输”, 要在适当合理引导的基础上让学生自己去体悟和参透。 教学过程中不妨尝试建立法律职业伦理培养机制。
1.根据不同模拟角色的职业特点, 对学生进行初步法律职业伦理塑造。 法官要追求司法的平衡和中立, 检察官追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 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则追求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
(1)在教学过程中增加法律案例角色讨论、 观摩庭审录像片以及邀请相关法律职业人员现身说理等环节。 根据具体案例中的模拟角色, 预设可能涉及的职业伦理问题, 认真分析和讨论, 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观。 检察官在证据侦办过程中, 发现一个与案件事实有重要关联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是否需要向法庭出示; 律师在办案中发现自己的当事人还有其他的违法犯罪事实, 是否需要向司法机关如实告知; 等等。 通过观摩庭审录像片, 让学生体悟真实情境中的角色职业伦理标准, 并对角色的业务技巧和职务素养进行理性思考, 完成角色职业伦理的分析报告。 在模拟演练中, 邀请法官、 检察官、 律师等不同法律职业人员参与, 让他们站在职业角度从程序到实体进行伦理标准和内容的点评指导, 对模拟法庭教学成果进行全面检验, 使学生从中加深对角色职业伦理的理解, 进一步明确角色定位, 逐步掌握成为一名合格“职业法律人”的基本素养。
(2)公平合理分配模拟角色。 学生是模拟法庭教学的主体, 为了保障法律职业伦理教学目标的全面实现, 角色的分配是关键。 根据教学经验, 应坚持以下两个原则:一是角色分配要遵循公平原则, 即让每个学生在角色扮演上的机会均等。 根据模拟审判角色扮演的需要, 每组人数在16人左右较为适宜, 根据以往经验, 每次模拟演出, 参与角色扮演的学生人数一般在10—18人之间, 可以保证每个小组的成员都有参与模拟审判和体验职业伦理规范的机会。 同时学生根据前期对角色职责和职业伦理要求的理解, 可以自己先选定扮演的角色, 再由老师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避免老师在角色分配上的随意性引发学生的不满, 以及角色分配后扮演者对角色的不适应。 二是角色扮演要体现合理原则。 为了保证每个学生都可以在模拟过程中体验不同的角色职业伦理规则, 在各个阶段性模拟审判演练中, 可以进行角色互换, 这样每个学生通过经历法官、 检察官、 律师等不同角色的扮演, 能亲身感受不同角色的思维方式和职业素养的要求, 更加全面地培育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体系。
2.“走出去, 走回来, 再走出去, 再走回来”, 课内课外相结合, 进一步强化法律职业伦理观的建立。
课堂内, 主要分为理论讲解和实践演练两个模块。 理论讲解是在对庭审规则系统讲述的基础上, 增加有关法官、 检察官、 律师等职业伦理规范和纪律规则的内容。 依托现有的法律法规, 融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庭审示范录像资料, 将规范的庭审纪律和职业素养完整地向学生展示和讲解, 纠正学生的错误认识, 注重法律职业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规则之间的区别和界限, 进一步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意识。 实践演练以协商、 辩论、 询问等庭审基本技能的训练为主, 让学生亲身体会不同角色在职业活动中应该具备何种伦理规则。 将“走出去”搜集的真实案例和证据材料在“走回来”之后, 组织学生进行案情分析和讨论, 探明其中存在的职业伦理规则, 按照法院案件卷宗的整理要求制作新的模拟法庭教学剧本, 摆脱对现成模拟剧本的依赖, 突出审判的真实性和对抗性。 通过这一过程学生完全融入真实案件营造的角色场景中, 根据程序规定制作各种司法文书和证据材料, 逐步培养职业意识, 加深对职业伦理的理解。
要杜绝学生为追求“完美程序”而造成形式化的模拟练习, 这会影响检验和提高职业伦理培养的应有效果。 尤其要禁止“未审先定”的做法, 不能为了使整个审判程序毫无瑕疵, 扮演不同职业角色的学生事先一起讨论如何达到庭审语言的顺畅衔接, 如何形成庭审礼仪的准确结合, 如何确定审判结果, 如何使整个庭审程序一气呵成。 这样做不仅为真实情境中法律职业伦理的规则埋下认识上的隐患, 而且还让指导老师难以发现真正的问题所在, 无法暴露在职业伦理培养中存在的缺陷, 不能及时合理调整教学方案, 影响最后的教学评估效果。 所以事前“保密”既是模拟审判真实性和实效的保证, 也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在规则要求之一。
课堂外, 给学生接触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机会, 带领学生旁听或者参与办理真实案件的全过程, 通过指导和培训, 由学生分组完成一份有关具体办案思路和步骤的计划书, 并要求写入在案件办理中不同角色的法律职业伦理要求, 让学生在真实情境中完成内心与法律职业伦理的交融。 “走出去”与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合作, 组织学生旁听和搜集案件资料, 跟优秀基层法官座谈, 参观学习基层法院工作流程, 让学生从中既得到了法律实务能力的锻炼, 又对职业伦理的内涵和要求有了进一步认识。 大量的真实案件又可以作为模拟法庭课程教学的素材, 大大丰富了模拟审判的内容。 2016年“一二·四”法制宣传日前夕洛阳师范学院团委与洛阳市洛龙区政法委共同开展“模拟法庭进校园”活动, 在洛阳市第八中学公演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 就是学生通过“走出去”获得的第一手案件材料, 再“走回来”加工整理, 在课堂内反复演练和修改, 最终制作的模拟演出剧本。 此次演练充分融合了有关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和规则, 尤其是在法官的法庭语言结构、 公诉人的讯问方式、 庭审场景的布置、 庭审程序的设置等需要表现职业伦理的关键环节邀请了洛龙区法院少年庭法官现场指导, 进行了专门的强化训练。 然后“再走出去”通过模拟法庭圆满完成了公演活动, 向洛阳市第八中学师生还原了案件的真实情景, 展现了模拟法庭的生动性和趣味性, 让学生接受了一次印象深刻的法制教育。 公演结束以后“再走回来”, 又组织学生对此次公演中暴露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 并结合公演录像在课堂上讲评, 特别是针对职业伦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让参与公演和没有参与公演的学生都深切感受到了实践性教学的效果和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
“走出去, 走进来, 再走出去, 再走进来……”, 形成了良性循环式互动教学模式, 模拟法庭课程教学效果得到了迅速提升, 也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 使教学活动不仅为学生服务, 也为法治建设和宣传做出一定贡献, 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参与的热情, 也为我校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3.建立规范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考核制度。 以往的模拟法庭成绩考核将个人成绩的打分标准分为理论知识、 角色表现、 语言表达、 法庭技巧和小组考评等5个方面。 其中的角色表现是和法律职业伦理有关联的, 但在考核中基本上只是从学生在模拟庭审中的法庭礼仪和直观表现的角度进行打分, 而这只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之一, 不能涵盖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全面要求。 因此从2016—2017学年模拟法庭课程教学开始, 将打分项目中的“角色表现”正式修改为“职业伦理”, 并专门针对法律职业伦理进行单项成绩考核, 从业务技巧、 司法礼仪、 职务修养、 社会活动、 专家考评等5个方面进行量化打分。 在实际操作中, 要根据不同角色对庭审程序的掌控和技巧应用、 庭审程序和案件事实表现出来的良好法律意识和高超职业技能、 对法庭规则的遵守和各个角色的礼仪要求、 参与模拟法庭普法宣传和社会调查、 法律职业人员的意见或者建议等具体标准进行考核。 每一次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都有文字、 图片、 视频等材料作为考核依据, 督促学生认真进行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 并将此项考核落到实处。
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对“法律人”的职业素质和操守提出了不同于其他职业的特殊要求。 在培育法律职业伦理方面, 大学教育责无旁贷。 法科学生的素质教育除符合素质教育的一般要求外, 还要特别注意培养他们公平正义的理念、 献身法治的精神、 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 忠于和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成熟的法律职业体系, 形成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系统模式。
[1] 王利明.法律职业专业化与司法改革[M]//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3年第1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 廖永安,等.模拟审判:原理、 剧本与技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 李伯黍,燕国材.教育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5] 李勇,公平正义应是法科学生一生追求[N].法制日报, 2001-11-22(5).
[6] 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J].法学研究,2001(4):3-18.
[责任编辑 湛贵成]
On the Cultivation of Legal Professional Ethics in the Course of Simulated Court
WANG Lei
(SchoolofPoliticalScienceandPublicAdministration,LuoyangNormalUniversity,Luoyang471934,China)
The legal professional ethics is the basic quality legal workers must have. It is related to the qu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affecting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But it has not
enough attention in the field of law education.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of law should strengthen the legal professional ethics educa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curriculum teaching concept, the content and the “twofold standard faculty” and so on.
legal profession; ethics; simulation
2017-01-16
2015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15A880020); 2016年度洛阳师范学院校级教改重点项目( 2016xjjg003); 2016年洛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基于河南本土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路径研究”
王磊(1979—), 男, 河南郑州人, 讲师, 硕士。
D90-4
A
1009-4970(2017)07-004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