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本科生导师制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以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改革为例

2017-03-12 00:40:38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导师制

段 贞 锋

(平顶山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99)

论本科生导师制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以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改革为例

段 贞 锋

(平顶山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99)

提升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成为大多地方本科高校法学专业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和转型发展目标。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已经难以实现这一目标,推行本科生导师制势在必行。由学业导师对所带学生进行具体指导,以小组、灵活的形式带领学生更多地参与司法实践,进行实践教学,创新毕业论文形式,能够更好地实现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

本科生导师制;应用型人才培养;运行机制

我国当前有培养本科以上法律人才的高校近640所,其中90%以上属于省属地方高校,大多面临着向应用技术型大学转型的现实问题。具体到法学专业来说,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成为完成转型发展必须确立的新的人才培养目标,这一目标要求我们改革传统的人才培养和教学模式。推行本科生导师制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重要举措。

一、平顶山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导师制的施行情况

本科生导师制为本科生确定导师,结合学生特点进行个别指导和分类培养,培养本科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以及独立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专业素养。本科生导师制源于19世纪末的英国,1938年被我国浙江大学引进适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之后我国高等教育中导师制仅适用于研究生阶段,本科生导师制未能全面推开。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内部分高校开始在本科生培养阶段推行导师制。

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自2013年9月开始在法学专业本科生中施行导师制,为2013级及以后入学的法学本科生配备学业导师。导师的分配确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次在大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后,将所有学生平均分配于法学专业各个专业教师名下,由分配确定的学业导师对学生进行具体的学业指导;第二次在大学一年级结束时,学生们经过一年的学习和接触,对于学院专业课教师有了基本的了解,学院根据学生和导师情况对学业导师进行一次灵活调整,调整采取师生双向选择的方式,首先由学生结合自己的专业兴趣和将来可能的就业、考研方向选报导师,然后将学生选报结果向各位指导教师公布,由指导教师结合学生发展计划和自身专业进行选择,最终由学院统一对双向选择结果进行动态微调,原则是尽量保持每位导师所指导学生的数量大体均衡。本次调整后的学业导师将一直与所指导的学生“绑定”至本科毕业,所指导学生的成绩和表现作为指导教师评优评先及部分奖励的直接参考依据。

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为学生学习方面的指导和督促,了解每位学生的学习特点及将来的就业意向和发展目标,就学生的就业意向提供合理化建议,纠正一些错误的观念,结合每位学生的具体情况,引导、督促学生制定合理、可行的学习目标和学习计划。学业指导的主要形式包括两种:第一种为常规形式,指导教师每学期初选择合适、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大一和大二期间每周一次,大三和大四则改为每个月一次,跟自己的学生交流,监督、检查学生的学习计划完成情况,帮助学生逐步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引导学生发现、思考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启发学生自己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对学生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常规形式由学院参照专业课程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学生的请假及教师的调停课制度。第二种为灵活形式,学生有问题时可以自由联系其指导老师提供指导,指导老师也可以随时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导师除学业指导外,还兼顾学生的德育和心理教育,通过与学生的沟通,发现、预防学生心理方面的一些问题,确保学生始终保持良好的心态,全身心投入学习之中。

除特殊情况的灵活调整外,学业导师同时兼任所指导学生的实习指导老师和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兼顾对学生实习、实训的安排和指导,以及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导师制的推行,打破了传统大班上课方式的局限,能够使师生之间相互深入了解,从而针对性地为学生量身打造培养计划,避免了“大班散养”式教育效果不佳的现象,也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跟随导师接触实践,培养了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大大提升了整体的人才培养质量。

二、本科生导师制在促进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经过三年的改革,目前为止,我院已经在四届学生中推行了学业导师制。经过不断地摸索和总结,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学业指导方式,在我院的应用型转型发展道路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一)导师制在校内实践环节的作用

法学专业开设了部分实践课程,如法模拟法庭实验、律文书写作、证据调查等。但由于均采取大班授课方式,每个班有50个左右的学生,对部分不积极参与的学生根本起不到实践锻炼的作用,即使是积极的学生,任课教师也无法在有限的上课时间里全部兼顾,因此,实践课程的开课效果一直不佳。导师制则可以辅助实践课程解决这一问题。如证据调查课程中,将学生以学业导师为依据分成不同的小组,每个小组自行选择或者由学业导师指定案件,分工协调展开证据调查工作,可以通过小组内比赛的方式提升学生积极性,遇到问题集体讨论加以解决。学业导师利用学业指导课的部分时间,结合案件和学生出现的问题向学生介绍实践技巧和经验,确保课程开设效果,并帮助学生提升实践应用能力。

法学专业平时组织了很多专业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比赛、法律知识辩论赛、法律文书写作大赛等,帮助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熟悉法律职业。学业导师兼职这些比赛的指导老师,根据自己学生的特点帮助分配角色,实现更好的团队配合,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如模拟法庭比赛中学生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文书写作等技巧,以及处理突发情况时随机应变的能力。通过真实的模拟训练,锻炼学生的能力,缩短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的适应期,为从事法律职业打好基础。

(二)导师制在校外实习实训中的作用

法学专业大部分专业课教师为“双师型”教师,以兼职律师身份执业,办理诉讼案件,或者兼任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作为学业导师,可以为自己指导的学生提供更多实习、实训的机会,如组织学生在课余时间到兼职的律师事务所去帮忙、学习,在自己代理的案件到法院开庭时,带上指导的学生旁听案件,了解诉讼技巧和办案流程,通过学业指导课讨论案件,发现学生的不足并及时指导、纠正。另外,可以将一些实践工作分配给学生去做,和学生一起分析案件,让学生解答当事人咨询,书写相关法律文书,通过这样的点滴积累,让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成为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学生在校期间一个重要的实践环节即毕业实习,毕业实习可以全面检验学生本科期间的理论学习效果,将所学理论在实践中集中运用。但近些年来,因为毕业实习工作较为辛苦且一般没有报酬,加上学生在毕业期间需要参加各种考试,许多学生不愿意参加毕业实习,或者虽然参加但敷衍、应付,实习效果不佳。学业导师兼职学生的毕业实习指导老师,负责对学生的毕业实习进行监督和评价,可以对自我约束力比较差的学生进行针对性要求,对学生进行实习指导,加强跟实习单位的交流,及时获取学生信息,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实现实习的预期目的。

(三)导师制在毕业论文指导中的作用

首先,从平时的实践中发现问题,选定毕业论文研究内容。传统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学生都倾向于选择理论性的题目,相关资料容易收集,写作起来难度较小,但这样的理论研究论文对于本科学生的应用能力提升作用不大。毕业论文的写作不仅仅是完成一篇文章,更多的是通过文章深化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业导师指导学生在平时的实践锻炼中确立问题意识,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并深入思考,通过相关资料的查阅,以及一些必要的实证调研,自己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本身就可以形成一篇完整的论文。将实践中发现的实际问题作为论文研究内容,通过论文写作不仅能够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能够提升毕业论文的整体质量和价值。

其次,从时间安排上来说,本科毕业论文大多安排在大四上学期的后半段到下学期,在这段有限的时间里,学生需要完成论文选题,资料收集、分析、加工,数据调研,前期报告等工作,并要在此基础上完成论文定稿,而这段时间往往还安排有毕业实习,以及毕业前的研究生复试、公务员考试等各种考试,学生专心于自己的就业或研究生考试,毕业论文完成的质量很难保证。这也是近年来指导教师们抱怨毕业论文质量越来越差的重要原因。学业导师同时作为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就可以将论文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在平时的指导中注意培养学生的论文写作能力,引导学生从实践中选定论文题目,随着实践问题的研究、解决,甚至可以提前形成毕业论文。学生只需在集中的论文写作时间按要求和格式对论文进行反复修改,即可完成论文工作,参加毕业答辩。合理的时间分配,不仅可以通过论文提升学生的写作能力、应用能力,保证了论文质量,更给学生腾出充裕的时间去安排其他工作。

再次,可以结合实践创新毕业论文写作形式。近两年来,结合法学专业应用型转型的需要,我院法学专业学业导师探索、创新了毕业论文的形式,改变过去每个学生单独完成毕业论文的方式,选择自己指导的部分学生,三个学生为一组,确定一个典型、疑难案件,三名学生分别代表诉讼中的原告(控)、被告(辩)和审判人员(审)三方主体,按照诉讼的完整过程收集案件证据、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书,每名学生必须按照司法实践的真实要求完成并规范装订自己所饰诉讼主体需要的全部卷宗材料,一份完整的卷宗加上自己对案件的一份简单理论分析,才算完成了毕业论文任务。这种方式不仅要求学生对案件进行深入、透彻分析,还必须熟悉司法实务中所有相关文书的制作技巧,卷宗装订顺序和要求,特别是需要三方密切协作才可以高质量地完成,工作量远超传统论文形式。但是这一改革因其较强的实务性和趣味性,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是导师制施行后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上的又一创举。

(四)导师制在就业能力提升和研究生考试中的作用

高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到底如何,学生就业单位最具有发言权。学生到适合自己的单位就业,能够发挥自己的优势、能力,将工作完成得更好。而大多本科生毕业在就业时是相对盲目的,对自己的优势特别是一些就业单位的需求并不十分了解,最终是“哪里需要哪里搬”,随意找一个单位实现就业,不能发挥学生本身的能力和特长。学业导师可以在学生就业选择方面提供指导,帮助学生找到最适合其从事的职业。

相比学校较为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习,就业单位的工作对学生的能力要求是多方面的。除在就业选择方面给学生提供建议和指导外,学业导师还可以就自己的工作经验为学生提供工作能力方面的帮助,如所从事职业主要需要提高哪方面能力,有哪些特别的注意事项等。能够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得到单位充分肯定的学生,才是我们培养出来的质量最好的应用型人才。

除直接就业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选择考取硕士研究生继续深造。在考研方面学业导师同样可以向学生提供自己应有的帮助,如指导学生选择考研院校、专业,传授研究生笔试和复试的技巧等等。

三、本科生导师制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然,任何改革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难免会遭遇“湿鞋”的尴尬,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及时地解决这些问题才可能继续改革的进程,找到成功的方法,取得更大的成绩。

(一)科学合理定位

导师是学生的学业指导教师,其职责范围主要为学生学业相关的指导和帮助。必须科学定位导师的身份,明确导师的职责范围,区分导师和辅导员的工作范围和角色,不能把导师变成“保姆”,指导教师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对所指导学生的所有事情负责,那样必将使导师疲于应付,大大降低学业指导的质量。

(二)健全运行机制

对我院法学专业导师制施行几年来的效果进行调查发现,在指导方式上部分导师依然“不得诀窍”,把学业指导变成了和法学专业课堂一样的讲课,如部分学生将专业课堂上自己不理解的问题记录下来,留在学业指导课上去问学业指导教师,由学业指导教师代替该课程的任课教师去讲解一些疑难知识点,造成工作重复和资源浪费。另外,学业导师也并非所有课程都能精通,如果所有学生都拿专业问题来要求学业导师进行解答,必然给其带来较大困难,甚至会遭遇难以解答或解答错误的局面。有些指导教师则把学业指导变成了空洞的励志和说教,乏味的重复让老师反感,学生抵触,完全失去了导师制的意义,甚至还会起到副作用。

学业指导和专业课程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目标的确立和计划的完成有助于学生更好地学习专业知识。有一个总体规划又依据学生阶段、特点的不同而灵活变通,如对一年级的学生,主要侧重于大学学习兴趣的培养、学习方法的适应和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二年级则侧重于引导学生如何深入理解所学专业知识,学会在生活中主动去运用所学知识;学习方法、态度基本定型的三、四年级,围绕研究生考试、就业等问题提高学生科研能力,结合学生的就业意向和目标,为学生提供更多校外实践、提升能力的机会,提升就业所必需的能力,为就业做好充分的准备,这样才能让导师制在应用人才培养中起到更好的作用。

(三)规范遴选和考评机制

学业指导对指导教师的能力,特别是实践能力要求非常高。作为学业导师,不但需要认真负责,有工作热情,更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否则就无法胜任学业导师身份,完成学业指导任务。应当建立指导教师遴选机制,明确遴选的具体标准和依据,规范遴选的操作程序,选出能够更好地完成学业指导任务的教师来继续推行这一制度。鉴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应优先选择实践能力较高的“双师型”教师作为学业导师,鼓励其他教师参与实践活动,提升实践能力,申报成为“双师型”教师。学业指导过程中对学业导师进行定期考评,激发导师的荣誉感,实现优胜劣汰,对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进行培训或者予以更换。

(四)建立激励机制

学业导师的工作甚至比专业课教师还要辛苦,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指导学生,甚至为此而牺牲自己投入科研和司法实务的时间,如果这种投入得不到相应的肯定和激励,必然影响教师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因此,对于学业导师,应当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给予应有的报酬,确立明确的计算标准,将学业指导纳入学时计算范围,并将所指导学生的成绩和表现进行量化,作为指导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加以考虑。

结语

在我国高等教育的本科阶段推行导师制,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和创新。我院法学专业立足自身实际,结合专业发展需要及人才培养目标,确立并推行适合专业发展的本科生导师制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显著提升了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了法学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成功转型。当然,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以便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这一探索也为其他院校和专业施行本科生导师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经验,对导师制在我国高等教育的本科阶段普遍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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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高 曼)

10.3969/j.issn.1009-2080.2017.02.009

2017-02-25

本文系2015年度平顶山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我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实践”(2015-JY19);2014年度平顶山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段贞锋(1982- ),男,河南开封人,平顶山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G642.0

B

1009-2080(2017)02-00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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