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隐名出资纠纷大量涌现,“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在理论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引起广泛讨论。尽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隐名出资纠纷的相关裁判提供了指导,然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围绕隐名出资行为仍有一系列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隐名出资 法律问题 公司法
一、隐名出资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隐名出资,是指出资人因自身或者客观的原因,与他人达成合意,由出资人实际出资,以他人名义出资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出资人,而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商事登记薄的出资人则为名义股东。在司法实践中,隐名出资人的表现形式趋于多样化,在此从其主观目的出发,笔者在此分为以下两类:
(一)规避法律型隐名出资人
1.为了享有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为了规避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一部分国内出资人借用国外投资者的名义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
2.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竞业禁止的义务,而一部分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隐名出资人”的外衣经营公司同类业务,或者进行关联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3.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投资做了相关禁止性规定,部分公务员利用“隐名出资人”这一身份的庇护,公然地参与投资,享受其所带来的收益。
4.为了规避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批程序和限制,外商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以代持股协议方式设立内资企业,作为隐名出资人享受股东权利。
(二)善意型隐名出资人
1.每个公民都有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实践中一部分出资人不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而隐名,而是或者不愿意公布自身财产状况,或者怕泄露身份,或者出于商业上的原因等,才选择作为隱名出资人对企业进行投资。
2.公司股东之间存在高度的信任关系,且一定程度上也缺乏法律意识,出资人在认缴股份或者增加出资后未及时记载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也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登记,非基于本意而成为隐名出资人。
3. 出资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信托受托人从而使投资财产转变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出资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以获得股权,这也算是变相的隐名出资行为,出资人顺理成章成为隐名出资人。
二、针对目前存在的隐名出资人问题应如何处理
在隐名出资人成为“名副其实”的公司股东之前,隐名出资人要行使股东权里受到重重阻碍。实践中应做到既要充分维护交易制度,又要充分维护公司制度,使两种制度的功能都得到实现。据此,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试探析隐名出资人的相关问题。
(一)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从上述法条可知,实际出资人即为隐名出资人,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从合同法角度予以规制。
(二)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述法条可知,就法律上而言,名义股东仍然是合法的股东,隐名出资人如果想要取代名义股东的法律地位,必须符合两大要件,一是隐名出资人必须依法出资或者认缴或者依法继受股权;二隐名出资人向公司作出欲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且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三)隐名出资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上述法条即目前公司法实践和理论上颇受关注的股权的善意取得问题。依据该司法解释可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时,受让人可以取得股权。
三、结语
实践中,围绕隐名出资人的相关问题远不止上述所及,可以看出隐名出资人在公司中出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对于隐名出资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还需法律予以明确、系统的规定,使之成为一项独立的公司法制度。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页。
[2]叶欣,《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3]黄国民,《论我国隐名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厦门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作者简介:任淑娇(1990—),女,内蒙古锡林浩特人,澳门大学法学院2015级环境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