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项目风险探究

2017-03-12 20:39李奇邹颖妮柴语涵姜凯燕秦勇道直
商情 2016年48期
关键词:股权众筹风险防控风险

李奇+邹颖妮+柴语涵+姜凯燕+秦勇道直+王英明

【摘要】股权众筹于2001年进入中国投资界,并兴起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传统融资方式的重要补充。由于涉及新型互联网+融资,在发展前期股权众筹面临法律监管空白期。目前,我国股权众筹仍存在诸多风险,如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由投资高风险性带来的市场和信用风险、投资者缺乏退出渠道引起的流动性风险等。本文将对国内股权众筹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阐述。

【关键词】股权众筹 风险 项目评估 风险防控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权益类融资工具,是通过互联网融资平台募集资金。实现了提高公众参与度、拓宽投资者投资渠道以及增加融资a新通道的三赢局面。和任何新兴事物一样,股权众筹目前的发展存在着两面性。在股权众筹发展初期,由于监管和法律制度的缺失、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等等原因,众筹平台资质良莠不齐,快速发展背后暗藏着较为严重的行业危机。

一、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金融业作为经济社会关键行业,稍有风吹草动就会引起整个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巨大震荡,相关监管和法律标准十分严格。但由于监管体系建设的滞后性,股权众筹活动目前必然面临极大法律风险。下文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为代表说明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作为进行权益投资的工具,与传统私募股权基金等直接融资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体对项目进行推介。非法吸收存款主要的一个表现形式就是向公众募集资金有类似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性质,在具体的操作中表现为向公众推广(投资人的不确定性)、约定投入资金锁定年限(类似商业银行定期)、约定回报率(类似利率)。

股权众筹平台对于融资项目的宣传都是通过互联网媒介进行,宣传对象可涵盖能接触到互联网的人群,这已符合非法集资中“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判定条件。其次,项目发起人多是创业企业项目,短时间难以实现盈利。为吸引投资者参与,融资方宣传中包含了“保证每年比例分红或回购投资者股权”的承诺。这在一定程度也构成了“向投资者承诺固定回报”的判定条件。因此,股权众筹已经触犯了法规上非法吸收存款的红线。

目前股权众筹平台通过提高投资者进入门槛,以规避“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规定。以天使汇为例,为成为平台合格投资人,年均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证券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固定资产市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等资金条件。众多平台试图通过类似举措将股权众筹与向公众吸收存款划清界限。但所谓“合格投资者“门槛的规定并未从实质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划清界限。

二、股权众筹的市场风险

由于股权众筹项目风险远高于一般市场风险,故投资者获取风险溢价也相对较高,但高风险并非所有投资者都能够承受。

鉴于规避法律风险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众筹平台对合格投资者有严苛的准入标准。投资者由于缺乏对融资方所处行业了解较少,对相关项目产品竞争力和市场空间难以设置合理预期,极易受到宣传材料影响,产生盲目投资的可能性较大。

雖然项目发起人项目信息和个人身份要经平台严格审查,但平台并承担对融资项目未来发展进行判断的义务。融资者融资成功后会将资金投资到具体的行业,但行业风险则由融资者和投资者共同承担。突出表现为周期性行业领域,一旦面临外部经济环境恶化的情况,项目失败风险会急剧上升。

三、股权众筹平台的其他风险

由于股权众筹天使投资的特点,使得项目的回报期往往很长,投资者退出机制的不畅通成为股权众筹流动性风险的主要体现。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项目并成为初创企业股东后,可以基于其投资份额而享有相应的权益,然而目前股权众筹项目(包括传统的天使投资)的退出渠道单一,这相对于巨量的创业项目来说还远远不够。初创企业的经营维持对天使资金依赖度很高,投资者只能选择转让其股权众筹份额。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股权众筹份额转售交易存在着法律障碍,限制了股权众筹份额的转售与流通,二级市场的缺位使得投资者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总结

股权众筹融资相比传统模式而言,具有更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加之其众筹的互联网特性,进一步加剧了股权众筹融资所面临的风险。本文介绍了股权众筹融资在中国的情况,指出了其面临的风险的类别和具体表现形式。

股权众筹融资在我国发展方兴未艾,监管措施的有效性需要长期考量实施效果。随着针对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措施逐渐落实,采用该融资方式的融资者和投资者越来越多,相信会有更多更丰富的案例来供分析研究,以便加深对股权众筹融资的深入研究,为其健康发展提供更多的理论依据,促使股权众筹融资更好的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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