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娜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李 娜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进步,为提升网购用户消费力,各大电商平台适时开发了具有借贷功能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与银行信用卡不同,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具有其特定的法律特征。通过分析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存在的用户信用违约、用户信息泄漏、资金非法套现等法律风险,提出了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加强对用户主体信息安全的监管、引导信用支付产品合规发展等相关策略,以充分保护电商平台与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商平台;互联网金融;信用违约;征信系统
网络科技开阔了人们的视野,促使人们不断接受新鲜事物。与以往将资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同,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选择利用相关网络平台或手机APP进行投资与理财,如,将资金存入支付宝等。为提升网购用户消费力,淘宝、京东、苏宁等各大电商平台竞相开发自身旗下的信用支付产品,向网购消费者提供“先消费后偿还”等类似信用卡的服务,并以绑定消费者储蓄卡或信用卡的方式进行偿还。如,京东“白条”、阿里巴巴“蚂蚁花呗”、去哪儿“拿去花”、苏宁易购“任性付”等。2016年“双十一”过后,不少网购者表示已从之前仅关注银行信用卡的还款日期转变为同时关注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还款日期。据报道,2016年“双十一”期间,“蚂蚁花呗”等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产品为“双十一”提升了20%的消费力[1]。2016年“双十一”的第1个小时,京东金融支付峰值是2015年同期的4.5倍,其中,使用“京东小金库”支付的消费笔数较去年同期增长了600%[2]。由此可见,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凭借较低门槛优势吸引了大量网购消费者的使用。但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多风险,如,用户信用违约、用户信息泄漏、资金非法套现等。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电商平台与消费者合法权益,须对这些风险加以控制。
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顾名思义就是在网络环境下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凭借其个人信用进行一定额度预支的金融产品。该产品不仅具有“先消费后偿还”这一功能,还允许消费者将预支金额根据自身偿还能力进行分期,且在一定期限内免除利息。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除不依托“实体卡片”外,其很多功能与银行信用卡存在相同之处。因此,也有学者将“蚂蚁花呗”“白条”等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统称为“虚拟信用卡”[3]。但与银行信用卡不同的是,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在其发行主体、持有对象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特定性。
(一)发行主体特定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必须经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否则不能发行[4]42。作为银行卡的一种,信用卡也必须由商业银行发行,并且商业银行只有满足相应的准入规则才有资格开办信用卡业务[5]。对外部而言,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虽与信用卡具有相似功能,但其发行主体并不是商业银行;对内部而言,不同的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发行主体只能是其线上各大电商平台,且该电商平台必须兼具较大发展规模和较强经济实力。简言之,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与其发行主体之间具有明显的隶属关系。各大电商平台之间处于竞争状态,不会交叉或合作发行个人信用支付产品。
以“蚂蚁花呗”为例,阿里巴巴推出“蚂蚁花呗”完全依赖集团内部的资金运行,除需消费者使用储蓄卡或信用卡进行偿还外,阿里巴巴并未与京东、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或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发行“蚂蚁花呗”,可以说“蚂蚁花呗”是阿里巴巴集团的自产物。阿里巴巴作为互联网主体,通过对其消费者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而后在“蚂蚁花呗”平台为消费者提供透支额度;同时,系统记录消费者每次使用“蚂蚁花呗”的消费情况,以作为消费者逾期未偿还的依据。在消费者偿还使用“蚂蚁花呗”所预支的金额时,只能在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天猫、支付宝等平台操作,在其他电商平台或银行渠道偿还并不可行。这从另一层面也体现了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发行主体的特定性。
(二)持有对象特定
就商业银行来看,其向用户推出的信用卡服务是为满足用户的信用消费需求。程序方面,用户只需向银行提出申请、待银行核查通过,且满足一定资产基础、有固定收入或其他偿还能力条件,同时未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就可以最终获得信用卡。信用卡持有者可享受其带来的透支便利,但必须按期偿还,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将会对持卡人今后的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与信用卡存在不同之处,其持有人是特定的,只能是注册了发行该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电商平台,同时又持有储蓄卡或信用卡的用户。以京东“白条”为例,它是京东商城为进一步扩大其消费群体、提升交易数量而推出的促销活动。2014年2月,京东率先推出的“白条”服务是国内首个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其产品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商城已有客户提供购物便利[6]。所有通过电脑或手机下载京东客户端并注册成为其会员的用户均可申请“白条”服务,只要在京东商城上有过交易记录、持有任意一张京东商城认可的储蓄卡或信用卡的用户,通过填写基本信息,京东商城就会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并授予该用户一定的透支额度。由此可见,“白条”的持有对象必须是京东商城的注册用户,并且该用户持有银行储蓄卡或信用卡。
(三)适用范围特定
我国第一张信用卡的发行始于1985年的中国银行,从此信用卡业务便迅速发展起来。随着时代的变迁,信用卡除目前已有的普通支付、转账、储蓄及信贷等功能外,由于与银行合作的商家越来越多,信用卡的一系列附加功能也逐渐被开发,如,信用卡的消费积分兑换功能等。此外,信用卡在适用范围上也早已不再局限于国内,以往境外购物需要兑换大量外币,如今信用卡已支持境外消费并可根据当前汇率进行自动结算,为越来越多走出国门的人提供方便。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在适用范围上要明显小于银行信用卡。如,苏宁易购的“任性付”,它仅限于在苏宁易购网上商城购物时使用,且只能支付苏宁易购允许“任性付”的部分商品。由此可见,“任性付”的主要功能是在苏宁易购进行支付结算,而在其他网购平台,如淘宝、天猫或京东上均不可使用。一些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虽然也在逐步开发新的领域,如,京东推出的一系列“白条﹢”服务,“旅游白条﹢”用于支付旅游费用、“安居白条﹢”用于租房使用等,但这些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使用范围只能依附其开发主体,即某一网购平台旗下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仅限于在该网购平台上使用,不支持跨平台支付。
(一)用户信用违约风险
受各大电商平台发展的影响,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用户群体日益庞大。毕竟使用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只适用于线上电商平台部分商品的消费,受消费额度限制,一般交易金额不大,即使用户使用信用额度消费到期未还,电商平台方面一般不太可能全部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用户承担偿付责任。并且电商平台通常难以确定使用其个人信用支付产品消费的是用户本人,往往只能采取注销用户账户等措施以示惩戒,此种情况极有可能导致用户的信用违约风险。
首先,用户因使用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而产生的信用风险极易转嫁给发行信用卡的商业银行。通过比较阿里巴巴“蚂蚁花呗”、京东“白条”和苏宁易购“任性付”的还款期限及利息规定可知,此三种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均有一定免息期,如,注册京东“白条”时所享有的“12期免息”,加上可绑定信用卡进行支付或偿还,这样用户通过信用卡对“白条”的透支消费进行分期,继而享受最长可达一年的免息期,显然这一信用风险最终转由银行承担。其次,我国央行征信系统目前暂未将网络个人消费等相关金融信息纳入其中。如需对某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全面评判,通过央行征信系统只能获取该人在银行业务中的信用情况,而无法得知该人在网络消费中特别是经由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预支消费的信用情况。最后,不同的电商平台并不共享用户基本信息,即各大电商平台的用户群体信息是相互独立的。同一用户在某一电商平台信用消费逾期未还,并不影响其在另一电商平台继续使用另一种不同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进行透支消费。这也是导致更多用户出现信用违约风险的原因之一。
(二)用户信息泄漏风险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在激活信用卡之前应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未经身份确认或申请人未在申请合同上签名确认的信用卡不得激活。由此可以看出,银行信用卡的办理必须经过申请人本人确认且与银行签订相关合同才能获取,以保护信用卡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而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依托网络电商平台,与当面申请银行信用卡或与实体商家面对面交易不同,电商平台无法实际确认申请者为使用对象本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个人信息泄漏风险,威胁到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甚至出现冒用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进行支付的行为。
以京东“白条”为例,通过手机京东APP便可激活并使用“白条”。在“白条”激活页面首先弹出“百元礼包﹢12期免息”的优惠活动,用户进入后除可以“立即激活”外,还有“学生专属通道”。点击“立即激活”后,须按照步骤先后通过验证任意历史订单收货人手机号码来绑定申请人个人手机号码,然后填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等在内的基本信息,选择进入“下一步”则表示默认用户同意《京东白条服务费用计算规则》《信用赊购(京东白条)服务协议》《上海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等格式合同,随后只需绑定储蓄卡或信用卡即可获取电商平台授权的不等信用额度。此种情况下,一旦京东电商平台的管理系统出现漏洞或被非法入侵,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就存在被盗取、泄漏等风险。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有51%的网民在网购中遭遇“个人信息泄漏”,84%的网民因信息泄漏受到骚扰、金钱损失等不良影响;2016年,我国网民因个人信息泄漏等遭受高达915亿圆的经济损失[7]。这些数据表明,网民不仅通过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消费面临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而且其他正常网购消费也会面临诸多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三)资金非法套现风险
以往资金非法套现通常发生在信用卡上,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蓬勃发展使其愈加接近信用卡的功能。有信用卡消费的地方就存在套现的可能性。相对于传统的信用卡套现,通过网络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进行套现的情形已相当猖獗,甚至已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仍以阿里巴巴“蚂蚁花呗”和京东“白条”为例,通过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工具搜索,就能找到数百万条有关“蚂蚁花呗”和“白条”的套现信息,具体的套现步骤从文字到截图,演示清晰,操作简便,只要有网购经验并开通使用“蚂蚁花呗”和“白条”服务的用户稍作浏览便可自行操作。有的还通过QQ群号码、微信公众号等向用户提供套现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佣金。
资金非法套现的实现,除有意套现的用户和帮助用户套现的相关“中介”外,还需要有在电商平台上提供套现服务的商家,此三方通过合作规避“蚂蚁花呗”“白条”的风险控制。具体流程是:用户将个人账户信息提供给“中介”,“中介”负责联系提供套现服务的商家,购买商品通过“蚂蚁花呗”或“白条”进行支付,随后再退货,商家将货款退至用户账户(或者商家不发货直接将货款返还给用户),用户提现至所绑定的银行卡里并取现。但现实情况是,很多用户在参与“蚂蚁花呗”或“白条”套现之后反掉入诈骗分子设计的圈套里。如,诈骗分子通过盗取用户账户套现、骗取用户信息套现、配合“中介”合伙套现,等等。虽然每次通过这些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进行套现的数额不大,但基于互联网电商平台交易的高频率和分散化模式,必然会给提供融资的电商造成一定的损失。有些涉及套现的频繁或大额交易记录会被刻意删除,再加上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属新兴金融产品,国家银监会对其监管力度相对不足,这些监管方面的漏洞均会助长网络资金套现现象的频发,甚至可能为网络洗钱提供一定的操作空间。
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是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事物,在互联网立法大环境之下,如何通过法治手段对网络社会进行有效治理已成为建设互联网法治体系的重点[8]。《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虽已初步搭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框架,但还未形成完整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已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无疑对规范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
用户使用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透支”消费并存在逾期未还的违约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用户金融信息与银行金融信息相互独立,未形成统一的征信系统。实践中,央行征信系统较为完善,信用卡持卡人无论在任何一家具有信用卡发行资格的银行办理信用卡时都须接受其信用调查,若多次出现逾期未偿还透支金额或其他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的行为,均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即使持卡人注销账户,这些信用记录依然存在。若该持卡人日后购买房屋或车辆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其之前留下的不良信用记录可能会导致其贷不到款。毫无疑问,这种不良记录将对该持卡人今后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想克服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用户违约风险,应打破互联网用户金融信息与银行金融信息相互独立的局面,将互联网电商平台用户群体的信用状况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的信息共享[9]。这样,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用户就会更加理性地对待网购透支消费,并因担心留下信用污点进而督促自身按期还款。
同时,为缓解电商平台无形之中转嫁给银行的用户违约风险,建议将担保机制或保险机制适当引入电商平台。如电商平台可与银行合作开启商业保险模式,推出虚拟卡以分散银行资产风险和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用户的信用风险;电商平台为其旗下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特别成立担保公司,建立风险保障机制以担保银行因此可能面临的用户违约风险[10]。此外,电商平台还可以从规定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用户的最高信用额度入手,再依照用户的还款记录逐次增加信用额度;完善线上线下统一征信系统的大数据授信技术,以实现对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用户信用风险的准确识别。
(二)加强对用户信息的安全监管
我国《网络安全法》已正式实施,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电商平台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属该法中的网络产品与服务范畴。依照《网络安全法》第22条的规定,电商平台在发现其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具有收集用户信息的功能,电商平台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其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应遵守《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电商平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该法第42条还规定,电商平台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同时,根据《网络安全法》第64条的规定,电商平台及其个人信用支付产品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圆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圆以上10万圆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网络安全法》第64条还规定,若电商平台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圆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加强《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实现对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用户信息安全的有效监管。
(三)引导信用支付产品合规发展
资金非法套现风险虽然并非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特有风险,且随着网络购物潮的持续高涨,各大电商平台所开发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目前来看总体运行状况良好,并在很大程度上拉动了网购消费力。但作为新兴的金融产品,频发的资金套现行为及套现诈骗方式,很可能使电商平台面临资金安全风险。对网购消费者而言,一方面,其个人信息可能被泄漏;另一方面,一旦套现被骗则不仅要赔偿电商平台的损失,还有可能要长期背负信用污点。因此,借鉴现行银行金融管理经验对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实名验证制度加以完善是预防套现与反套现的关键。笔者建议,由央行监管、督促电商平台及其个人信用支付产品严格落实实名验证制度;联合公安机关、银监会密切关注一些可疑的频繁交易或大额交易,以防患于未然。市场准入方面,建议央行对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实行金融牌照管理。参照银行管理制定线上线下统一标准,提高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准入门槛;由央行对电商平台的注册资金、经营状况、用户数量等综合评定,做出是否允许开发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决定。信息披露方面,不同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由于各大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使用信息的封闭性,建议由银监会强制披露不同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信用额度、套现不良情况等信息,以提升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透明度;央行应加大对使用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实施套现行为的打击力度,禁止使用绑定信用卡偿还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透支行为。同时,电商平台还应主动向银监会报告交易记录,特别是可疑交易[11]。此外,央行要根据线上线下的共享数据定期检查通过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进行的总体交易数量,尤其是一些可能发生套现的交易品类。
就目前网购交易持续升温的情况来看,使用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用户群体会日益扩大。当然,受社会总体经济及各大电商平台经营状况的影响,现有的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存在的问题可能会得以妥善解决并保持良好势头,但也有可能逐渐恶化甚至退出互联网金融舞台,抑或随着网络科技的更新被更多新型支付产品所代替。总之,无论是网络世界中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新生事物,还是实践中事关人们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都应进行系统归纳,审慎对待。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做好有效监管,于电商平台和网购消费者而言,均可起到保护作用,以最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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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Risks and Strategies of Personal Credit Payment Under Internet Environment
LI Na
(Law School,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China)
With the constant advance of network technology and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customers′ online purchasing power, the major electronic business platforms have timely explored their own product for personal credit payment with the function of debit and credit. Different from the bank credit cards, the Internet personal credit payment products have their specific legal characteristics. By analyzing the legal risks, such as users′ credit default, their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the illegal cash flow that have existed in the network personal credit payment products, this paper proposes to perfec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rnet credit reference system, intensively supervise the security of the Internet users′ information and guide a legal development of the credit payment products, etc. So as to fully protect the business platforms 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online purchases.
e-commercial platform; Internet finance; credit default; credit reference system
10.3969/j.issn.1674-5035.2017.05.010
DF5
A
1674-5035(2017)05-0049-06
2017-07-03
李 娜(1989-),女,河南商丘人,在读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湖南省研究生创新项目“民法典视域下消费者合同的定位与规制”(编号:CX2016B145)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陈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