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需要法律硬性约束

2017-03-11 13:47梁好
辽宁教育 2017年6期
关键词:惩罚校园法律

◎梁好

校园欺凌需要法律硬性约束

◎梁好

近年来,有关校园欺凌事件频发,这已成为一个严重的教育问题与社会问题。校园欺凌不仅损害了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而且对教育风气产生了不良影响。对此,国家层面已经深刻认识到此项问题的严重性。李克强总理指出,要严厉打击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等八部委下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一场从上至下的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一些地方中小学校,通过广泛宣传、专题讲座、主题活动,全力贯彻治理行动。然而,校园欺凌却并没彻底地根治,欺凌事件仍然屡禁不止。

《义务教育法》规定:九年义务教育是法定的教育,切实保证每一位孩子的教育权利。《未成年保护法》指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系列的法律仅仅明确未成年儿童应有的权利,却并没有明确其应尽的义务。而对犯错未成年人的过度保护,在某一程度上也纵容了一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正视自己的错误,以至于凌驾于法律之上,做出校园欺凌的违法行为。

当前,学校没有开除学生的权力,对学生的惩罚权力亦是界线模糊。一旦出现欺凌事件,学校唯一可用的武器就是批评教育。众所周知,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这样的批评教育很难奏效,更不可能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学校实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之时,却对欺凌行为束手无策。

学校要从根本上治理校园欺凌,仅凭宣传教育的方式远远不够。我们必须给予学校一定的惩戒权,让学校通过法律的手段,严厉治理校园违法行为。校园欺凌事件的违法性质不言自明,并不能因为责任主体是未成年人,就网开一面。法律的宽容,实质上是对犯错学生的纵容——不仅给学校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更将犯错学生引入歧途。

对此,西方发达国家一些管理措施,很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在《给学生无限可能——细说盖教育》一书中,作者描写了美国公立高中管理学生的方式。书中说美国高中均有学生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全部有法律效力,并能通过法律方式来实施。如在美国的《学生管理手册》中明确写到:学生一个学期累积三次旷课,家长可被判罚25万美元或徒刑六个月。在学校财物上面乱写乱画者,可被叛徒刑六个月。以侮辱性语言在网络或者现实中辱骂他人超过三次者,可被罚停学处分或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等等。这些公立高中通常会设有训导主任,保证《学生管理手册》上面的所有学生行为准则得到遵守。

使用法律来管理学生,就是美国公立学校学生管理的核心原则。在实施依法治国、推进以法治教的过程中,学校教育需要强硬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教育权、惩罚权应当是法律赋予教育者的基本权利。校园欺凌治理工作,更需要系统而严格的法律制度予以约束,如此,才能真正让治理工作“强硬”起来。

(责任编辑: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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