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历史现场”*
——关于历史解释素养培育的读史札记

2017-03-11 12:48沈为慧何成刚
历史教学(上半月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李鸿章孟子腐败

沈为慧 何成刚

“回到历史现场”*
——关于历史解释素养培育的读史札记

沈为慧1何成刚2

(1.江苏省昆山中学,江苏昆山215300;2.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北京100816)

历史现场,历史解释,孟子论舜,幽云十六州,李鸿章

修订中的《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已把“历史解释”确定为学生的核心素养。那么,在历史教学中,如何引导学生进行“历史解释”,或者说,如何在历史教学中,培育学生的“历史解释”素养?在史学阅读过程中,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合理的历史解释,与“回到历史现场”密切不可分,可以说,“回到历史现场”是做出合理历史解释的重要前提。史学家李剑鸣指出,“解释首先是一种理解”,“理解过去世界的最大困难,在于今人没有在那个世界生活的直接经验,不免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见识来揣度,而揣度又很容易沦为臆测,造成误解乃至歪曲”。所以,理解“首先需要使自己深入到过去的世界中,去了解前人的想法、信念、行为以及他们所生活的环境和所处的情势”,甚至需要“依据相关的知识来进入过去的世界,来‘走进’前人的生活”。①李剑鸣:《历史解释建构中的理解问题》,《史学集刊》2005年第3期。一言以蔽之,历史解释的重要前提就是“回到历史现场”。下面拟通过三个相关案例,与大家交流我们在史学阅读后就培育学生历史解释素养的想法。

案例一:“孟子论舜”

2015年高考全国新课标文综Ⅱ卷第40题,呈现了白话版“孟子论舜”。其内容如下:

《孟子》中记载了孟子与其学生关于法律问题的讨论。学生问:“舜做了天子后,假如其父杀人,舜的法官该怎么办呢?”孟子回答:“抓起来就行了。”学生又问:“难道舜不阻止法官吗?”孟子说:“舜怎么能阻止呢?法官是按职责办事。”学生问:“那舜又该怎么办呢?”孟子说:“舜应当放弃天子之位,毫不顾惜。然后偷偷地背上父亲逃到海边住下,一辈子都很快乐,把曾经做过天子的事情忘掉。”

试题要求考生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孟子的法制观念,指出这种法制观念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历史价值。参考答案指出:孟子认为,治国需要法制;权力不能干预执法;当法律与人伦冲突时,需维护人伦。孟子这种法制观念的产生与时代背景是不可分的。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变法图强,法律的权威地位逐渐确立;当然,宗法观念和儒家伦理思想对当时的法律,以及人们的法制观念都有较大的影响。从总体上来说,孟子的法制观念对中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人类思想发展史上的宝贵遗产。

如果仅就材料与设问而言,这个参考答案并无不妥。但是,如果从历史理解和历史解释的角度来看,该材料与答案易于给我们(包括学生)带来误解。第一,对舜的误解。有“圣王”之称的舜,表面上让法官按职责办事,私下却使父亲逃避法律的惩处。第二,对孟子的误解。当法律与人伦冲突时,孟子主张维护人伦,而不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第三,对中国古代法律的误解。在人伦面前,法律显得渺小而无奈,甚至退居人伦之后。第四,对宗法观念与儒家伦理思想的误解,认为宗法与伦理对中国古代法律以及人们的法制观念,产生了不良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围绕“孟子论舜”这一问题,史学界以及哲学界的学者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哲学教授刘清平认为,舜“窃负而逃”的做法是徇情枉法的腐败行为。舜把父子亲情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使其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了营救自己的父亲,不惜牺牲正义守法的普遍准则,并放弃“为民父母”的天子使命。尽管舜没有腐败的动机,却不自觉地有了腐败的行为。孟子肯定舜帮助父亲逃避法律惩罚的举动,表明他赞成舜徇情枉法的腐败行为。发生在舜这位理想圣王身上的根本不想腐败、却又陷入腐败的悖论,突显了儒家血亲精神的负面内涵;而发生在孟子这位儒家亚圣身上的坚决反对腐败、却又歌颂腐败的悖论,则清晰地展示了这种负面内涵的深度意蕴。因此可以说,儒家的血亲精神为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适宜的温床。①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

但是,也有很多学者不赞成这种解释。例如,哲学教授杨泽波指出,自孟子成为最重要的儒家学者之一后,曾不断受到古代思想家的批评,但就内容而言,均未涉及“窃负而逃”之事,也无人称“窃负而逃”“孟子论舜”为腐败。认为“孟子论舜”是腐败行为,从思想方法上说,是以对西方法律思想误解为基础的、对儒学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双重苛求。将这个案例判为腐败,其间贯穿着这样两个逻辑:一是完善的法治是不讲血缘亲情的,西方法治系统即是如此;儒家法理大讲血缘亲情,因而是典型的徇情枉法的腐败行为。二是在完善的法治中,如果个人私利与群体之利发生矛盾,当以牺牲私利为首务,西方法治系统即是如此;儒家法理以血亲为至上原则,因而是典型的“舍仁义取孝”的腐败行为。②杨泽波:《法律西化背景下对儒学的双重苛求——关于〈孟子〉中舜的两个案例能否称为腐败的再思考》,《河北学刊》2004年第3期。其实,从古希腊罗马到近现代,西方法律也存在着顾及血缘亲情,以及牺牲国家利益、偏袒亲情私利的规定。

再如,俞荣根等指出,认为舜从事了腐败行为,而孟子却歌颂腐败行为,这是明显的、用今天的标准来评价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做法。其实,舜的所作所为并不符合今天的“腐败”的定义。腐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其实质和核心是以权谋私。腐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身份为国家公职人员;手段为滥用公权。舜放弃天子之位,以普通百姓的身份,帮助其父逃跑。此时的舜已不再是国家公职人员,他已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动用公权力。也就是说,“窃负而逃”的舜并不具备进行腐败犯罪的条件。③俞荣根、吕文荣、陈伟方:《法的视角:舜之“腐败”论再讨论》,《“儒学与实学及其现代价值”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06年。

要想消除误解、正确认识“孟子论舜”的故事,就必须“回到历史现场”,将前人的思想与行为置于具体的情境中,而非立足今天的社会环境去解释。许多人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古代中国长期存在“亲亲相隐”的原则。所谓“亲亲相隐”指的是,对于亲人的犯罪采取隐瞒的态度。从史籍记载来看,这一原则至少可以追溯至春秋时期。

《国语·周语》载:公元前632年,周襄公劝阻晋文公听理卫大夫元咺讼其君一案,并指出“君臣无狱”,“君臣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孔子也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论语·子路》)。商鞅变法时曾“奖励告奸”,鼓励夫妻、朋友、邻里之间互告犯罪,但并不受理“子告父母”。秦律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勿听。而行告,告者罪。”④《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行告,即反复告。这是中国容隐法的开端,不过此时的容隐法仅限于“子为父(母)隐”。西汉中期,宣帝下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①《汉书·宣帝纪》。大父母,祖父母。坐,定罪。殊死,一种刑罚,用以处决死刑犯人。首次肯定妻、子、孙,为夫、父、祖隐在法律上的正当性;也首次间接或部分承认长辈为晚辈隐的权利:父、祖、夫隐子、孙、妻虽没有“勿坐”的规定,但涉及死罪时可经廷尉报皇帝裁决,这就有了减免处罚的可能性。从中可以看出,“单向隐匿”发展成为“双向隐匿”。②范忠信:《中西方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亲亲相隐”原则在此后的历代法律中均有体现,其中《唐律》明确规定:帮助父祖逃脱囚禁后,不得因惧怕处罚而复捕送官,如果再将父祖送官,即按告父祖罪论处。③范忠信:《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程、规律及启示》,《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

古代中国法律为什么允许“亲亲相隐”?汉宣帝解释道:一个人在亲人面临祸患时,冒死保护亲人,这是人的天性。这样的天性中充满着可贵的“诚爱”“仁厚”等道德基因。法律不应违背这种天性,而应保护这种天性,这是国家的义务,因为它是“仁义”之根芽。④范忠信:《“亲属容隐”原则与当代中国刑事法制的人伦回归》,《法学》2015年第1期。在“礼崩乐坏”的战国时代,孟子希望借舜“窃负而逃”之事,宣传“仁政”,反对“霸政”,而“仁政”源于仁心,孝亲乃“行仁”之本。⑤潘文华、刘贵占:《社会制度变迁视域下“孟子论舜”的再思考》,《学术交流》2014年第8期。孟子还借这一故事告诉人们,舜身为天子、握有至高无上的公权力时,不能阻碍法官逮捕犯罪的父亲;如果舜要尽孝子之责,去救犯罪的父亲,那就得放弃公权力。这个故事通过孝与忠的冲突,彰显一个伦理规则:就普通百姓而言,孝高于一切。⑥俞荣根、吕文荣、陈伟方:《法的视角:舜之“腐败”论再讨论》,《“儒学与实学及其现代价值”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06年。

在教学中,学生如果以今天的法律来分析舜“窃负而逃”行为,自然就会得出“严重违法”的错误解释;如果以现代社会的文化氛围、道德标准、法律条文来分析“孟子论舜”,自然也会得出孟子是在“歌颂违法行为”的错误解释。显然,不能以今天的标准来衡量古代的人与事。“评判历史事件,绝不能离开历史,一些事情在今天看来是不正确的,但在当时却很可能是正确的。”⑦杨泽波:《〈孟子〉的误读——与〈美德还是腐败〉一文商榷》,《江海学刊》2003年第2期。

案例二:幽云十六州问题

关于幽云十六州问题,教科书写道:“辽太宗时,占领幽云十六州,从此,辽与中原王朝的冲突加剧。”⑧《中国历史》(七年级下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6年,第35页。教学中,许多教师往往引导学生进行如下解释:辽控制幽云十六州,对北宋构成了极大威胁;而宋政权为了收复幽云十六州,多次发动对辽战争。如果“回到历史现场”,就会得出不同的解释。

学者施展研究发现,中国古代史上,从没有一个纯粹的中原王朝或汉人王朝能稳定可持续地同时统治长城南北,因为长城南北的政治逻辑、财政来源、军事结构是不同的。中原王朝一般靠庞大的官僚体系进行治理,君主的能力是次要的,其继承的稳定性是首要的,因此嫡长子继承制是最佳选项。官僚体系的运转需要巨额的中央财政支撑,财政的主要来源是税收,而征税只能在定居地区进行。但是,在农业时代,草原的物产有限,大量的必需品只能从中原获取。当中原分裂时,各政权往往会竞相与草原民族进行贸易,以得到战争必需的马匹,这就会扩大草原民族的收益。一旦实现统一,中原王朝就会压低马匹价格甚至停止贸易,草原民族的收益因此大大减少,导致生活困难。当贸易无法满足草原民族的生活需要时,战争就成为获取物质的重要途径。为了战争,草原民族就会联合,强大的游牧帝国因此出现。

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游牧帝国的可汗必须能征善战,这就要求继承者必须为成年人,因此游牧帝国一般不采用父死子继,而采用兄终弟及的继承制。然而,这又会带来一个麻烦,当所有的兄弟全部去世后,子侄辈中往往会有多人渴望继承汗位。游牧帝国因王位继承问题而出现争斗甚至残杀,短期统一后的草原再次陷入分裂。即使在统一时期,游牧帝国的财政也无法承担起庞大军队的开支,因此,草原王朝的军队往往隶属于各部落首领。这又对可汗的征战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可汗保持征战能力的重要前提是,继承者不能是未成年人。可见,兄终弟及是控制各部落首领所必需的。这种“无解”的政治、财政、军事现象可称之为“草原逻辑”。

纯粹的中原民族无法理解“草原逻辑”,纯粹的草原民族也无法理解“中原逻辑”。而契丹政权面对兼制长城南北的需要,实行了南北二院制度:“以汉制治汉人,以国制治契丹人。”其最高统治者集可汗与皇帝于一身,并可以在长城以南地区征收赋税。有了财政支持的最高统治者,是否善战已无关紧要,父死子继便取代了兄终弟及,草原王朝所面临的周期性继承危机得以化解,因此,契丹政权得以延续近220年。

在教学中,可以引导学生认识到,“澶渊之盟”后,北宋面临的威胁大大减轻。对宋统治者来说,在以武力无法夺回幽云十六州的情况下,以极小的财政代价,为北宋社会经济发展换得持久的和平环境,可以说得上是弊小利大。“澶渊之盟”后宋辽之间百年无战事,其关键在于辽“对幽云十六州农耕地区的掌控”,使辽政权有了稳定的财政来源,加之宋的“岁币”,从而保证了契丹政权的稳定,这为宋辽之间的和平共存奠定了基础。从这个角度看,幽云十六州并非“大宋的心头病”,而是其“安全保护伞的必要骨架”,甚至可以说是“大宋的生命线”。①施展:《大宋的幽云十六州》,《读书》2017年第3期。

案例三:李鸿章关于修铁路的态度

晚清同光之际,李鸿章关于修铁路的态度似乎是矛盾的,先是竭力反对,后又主张兴办。

1863年,27位洋商代表要求时任江苏巡抚的李鸿章,准许他们修建上海至苏州的铁路,李鸿章断然拒绝。1864年,李鸿章在致总理衙门的信中保证,“力持定见,多方禁阻,并函致通商各口岸,一体防范”。1865年,当外商再次要求李鸿章在内地修建铁路时,他在给总理衙门的信中说道:“铁路费烦事巨,变易山川,彼族亦知断不能允,中国亦易正言拒绝。”1867年,李鸿章上奏清政府,认为修铁路会“凿我山川,害我田庐,碍我风水,占我商民生计,百姓必群起抗争拆毁,官不能治其罪,亦不能责令赔偿,致激民变”。②宓汝成:《近代中国铁路史资料》(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4~5、20、25页。

从表面上看,李鸿章竭力反对修筑铁路,似乎有思想顽固之嫌。但“回到历史现场”即可发现,“此时李鸿章反对外国人在华筑路的理由,主要还是出于维护国家的权益”。③沈和江:《李鸿章早期“自我兴办”铁路思想的形成》,《历史教学》2003年第11期。1863年在回复27位洋商的修路要求时,李鸿章“明确通知领事团说:只有中国人自己创办和管理的铁路才会对中国人有利”,并表示“自己有反对外国人追求铁路让与权的企图的责任,因为这种让与权将使他们在中国取得过分的权利”。④〔英〕肯德(P.H.Kent):《中国铁路发展史》,李抱宏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58年,第4页。对于李鸿章反对修筑铁路的态度,不能简单归结为排斥新事物,当时的铁路问题其实“牵涉到政治外交问题”,因为“此种西方文物的传入,不是在中外关系对等的情况下而发生”,⑤宓汝成:《帝国主义与中国铁路》,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页。它是在西方列强入侵中国之时出现的。铁路等先进技术的拥有者,又是中国的侵略者、中华民族的压迫者。

然而从1867年起,李鸿章多次向清廷提出“自行兴办”铁路的建议,尤其是在1880年的《妥议铁路事宜折》中,较为系统地阐述了修建铁路的益处。李鸿章指出,修建铁路对于“国计、军政、京师、民生、转运、邮政、矿物、轮船招商、行旅”等九大方面都有益处,还对“恐小民失其生计,必滋事端”的观点进行了批驳:“盖铁路只临大道,而州县乡镇之稍僻者,其送客运货仍赖马车、民夫。铁路之市易既繁,夫车亦因之增众。至若火车盛行,则有驾驶之人,有修路之工,有巡瞭之丁,有上下货物伺候旅客之杂役,月赋工糈,皆足以仰事俯畜,其稍饶于财者,则可以增设旅店,广买股份,坐权子母,故有铁路一二千里而民之依以谋生者,当不下数十万人。况煤铁等矿由此大开,贫民之自食其力者更不可胜计。此皆扩民生计之明证了。”①雷颐:《李鸿章与晚清四十年》,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225~226页。

教学中,如果看到李鸿章“前后矛盾”的表述,或许会产生思想上的迷惑。但是,李鸿章前后意见不一样,主要不是因为思想的改变,而主要是说话对象不一样与说话目的不一样。19世纪60年代,李鸿章反对清政府修建铁路,是因为清政府没有能力修建铁路,但又担心列强借修建铁路进行势力渗透。19世纪80年代,李鸿章主张清政府修建铁路,主要是因为20年前李鸿章担心的问题基本上可以排除了。总之,“回到历史现场”,就能对李鸿章的不同认识做出合理解释:“60年代反对西方染指铁路建设是为了自强,80年代主张中国自建铁路也是为了自强。”②熊月之:《略论同光之际铁路问题的复杂性》,《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4年第10期。

回到历史现场进行历史解释,从根本上看,也是坚持唯物史观的必然要求。唯物史观强调在分析具体问题时,不能离开问题发生时的环境与条件,历史当事人及问题相关方的思想观念等因素。修订中的《高中历史课程标准》指出,历史解释应“以历史理解为基础”。在进行历史解释之前,力争做到“设身处地”,全方位地了解历史事物的基本情况,并以“了解之同情”的态度对待过去的人和事,将过去的人和事置于具体的环境中看待。当然,“同情”不是“同意”,“了解”也不是“认可”。但后人应以博大的襟怀、丰富的知识去了解前人及其所作所为,尽力突破时间与空间的隔障,避免用现在的标准衡量过去,不以一己之见裁量前人的言行,并将自己所具备的现代生活经验与关于过去的知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了解过去的人和事的有效能力。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做出“公正而可信的”历史解释。③李剑鸣:《历史解释建构中的理解问题》,《史学集刊》2005年第3期。

【责任编辑:李婷轩】

·补白·

乾隆末年荷兰使团出使缘起

继1793年英国马嘎尔尼使团来华,1794年巴达维亚的荷兰东印度公司也派遣德胜使团赴京。副使范罢览在促成遣使当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已为学界所接受,但两广总督长麟的主动邀请却被忽略。其实长麟最初的计划是促成英国再度出使,并由此带动各国形成万邦来朝的盛景。当然,其动机亦有一个因素可以纳入考虑。德胜使团的秘书之一小德经对于长麟的举动,曾有这样的判断:即粤省官员担心马嘎尔尼对广州恶劣的贸易环境的控诉会引起皇帝的注意,从而导致针对他们的惩处。他们以为唯有通过一名欧洲人赴京朝贺皇帝,并对皇帝允许外国人在广州进行贸易的恩赐表示感谢,才能降低控诉所带来的危险。而这样一个人很快就找打了,他便是范罢览。

而范罢览一方更是积极的策划者。其实当时英国在派出第一支使团遭到严重挫折后,其来年再度遣使的可能性并不高,而其他西方国家也裹足不前。但对荷兰商馆大班范罢览而言,作为使节出使北京是其多年的夙愿,而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经营困境,也让他预计到自己留在中国的时日无多,因而极力说服巴城荷印当局同意遣使。针对这次荷兰使团出使的缘起,小德经所谓“一个国家常常发现自己正从事一种看似有用和必要的活动,然而它却只是为了满足某一个人的自尊心和野心”。这一说法虽然出自对范罢览的攻击,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透露了事情的真相。

(摘编自:蔡香玉:《乾隆末年荷兰使团出使缘起》,《学术研究》2016年第10期)

G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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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7-6241(2017)09-0053-05

沈为慧,江苏省特级教师,中学正高级教师,江苏省昆山中学教师,主要从事中学历史教学与历史教师专业发展。何成刚,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课程与教学。

2017-03-17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中小学学科教学关键问题实践研究”(课题批准号:BHA140087)阶段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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