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泓邑
从哲学史上看,西方知识论历来主张知识是不可错的。由于受到怀疑论的挑战,知识是不是不可错的就成为了一个需要得到辩护的问题。可错主义,顾名思义,主张除了知识的不可错主义,我们可以选择承认知识是可错的,同时仍然排除怀疑论问题。大卫·刘易斯在这场争论中的立场则是反对可错主义,坚持知识是不可错的。为此,他发展了一套模态知识论。〔1〕
不可错主义,顾名思义,与可错主义相对,认为知识是不可错的。刘易斯为论证一种知识的不可错主义给出了两条理由:(1)说知识是可错的,这“听起来是矛盾的”;(2)“知识的不可错主义会招致怀疑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2〕刘易斯的第一条理由似乎比第二条理由容易理解,因为第一条理由实际上是在诉诸直觉(intuition)。我们将会在后文仔细论证为什么刘易斯诉诸了直觉并讨论诉诸直觉会带来的问题。目前为凸显论证结构,只需要指出,尽管人们可能会反驳道,人们的直觉不尽相同,不过,只要刘易斯能够成功建立不可错论,他至少能够迫使反对者注意到,除了知识的可错主义主张之外,另一条道路,即知识的不可错主义是可行的。如果刘易斯成功,可预想的后果是,在可错主义和不可错主义之间进行取舍的时候,不可错主义能够符合直觉这一点将成为其加分项。
刘易斯的第二条理由是对不可错主义的间接辩护。根据刘易斯的刻画,可错主义者的一个动机是,如果我们认为知识是不可错的,那一定会导致怀疑论的结论,而怀疑论是不可接受的,于是应该建立一套可错主义的知识论。然而,如果刘易斯能够表明不可错论不会导致怀疑论,他就能在怀疑论和可错主义之间找到一条中间道路。这样一个间接辩护要能够成立,取决于刘易斯所建立的知识论是否经得起推敲。有的学者,例如柯亨批评过刘易斯在他的知识论中设立的标准,指责他们并不能够处理刘易斯认为能够处理的问题。〔3〕除了这些已有的批评外,还有一点需要得到考察,即刘易斯对可错主义的批评。对可错主义的批评是否彻底,意味着在刘易斯版本的不可错论与可错主义之间进行取舍的时候,不可错论是否具有排他性优势。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详细考察刘易斯给出的第二条理由。
之前指出,刘易斯反对可错主义的第二条理由是,知识的不可错主义会招致怀疑论,而怀疑论和可错主义都是不可以接受的,于是需要修正不可错主义,使其同时避免怀疑论和可错主义。一个问题首先需要得到阐明:为什么不可错主义会招致怀疑论?根据刘易斯的刻画,不可错主义之所以会招致怀疑论,是由于我们总能设想出一些语境(context),比如我们被笛卡尔式的邪恶恶魔欺骗,在这些语境中怀疑论作为一种逻辑可能性是难以被排除的。知识论闭合(epistemic closure)可以方便地刻画这一情况。在闭合中,我们挑选某一我们认为我们熟知的日常命题p(例如我知道我有手)作为前提,然后引入一个怀疑论假说H(例如我被笛卡尔的恶魔欺骗,或我是一个缸中之脑),在承认H可以作为一个合法的语境的前提下,根据知识论闭合,我们将得出在这个语境下我不知道p。如果我们坚定地认为知识是绝对不可错的,那么由于极端怀疑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我们就会陷入怀疑主义。
如果以上论证是合理的,那么我们就已经表明,绝对的不可错主义确实会招致怀疑论。而一般又认为怀疑论确实是不可以接受的。那么如果我们要反对怀疑论,我们就需要反对那个会导致怀疑论的不可错主义。于是,出现了两条可供选择的进路:(1)可错主义;(2)经过修正的不可错主义。
刘易斯选择反对可错主义,而支持修正不可错主义,使其免于怀疑论。他承认H可以是一个合法的语境,但否认语境H可以推广到日常,这样就有了刘易斯对不可错主义的修正的基本思路:在某些怀疑论语境下,我们没有知识,但在某些可以被确定的日常语境中,我们有知识,且知识是不可错的。
然而,至少以上论证还没有表明,为什么经过修正的不可错主义,相对于可错主义就有排他性优势。毕竟,放弃不可错主义而接受可错主义也是一种逻辑可能性。于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对比考察可错主义与不可错主义。
要对比可错主义和不可错主义,我们需要首先介绍可错主义。迈克尔·威廉姆斯是可错主义的一位代表。依据威廉姆斯的思路,诸如H的怀疑论语境(如果其真的合法的话),只是说明知识在某种非常严格的标准下是可错的。〔4〕而如果我们本来就承认知识是可错的,那么强调知识在某种非常严格的标准下是可错的怀疑主义就是琐碎的。为什么我们可以承认知识是可错的?要回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考察威廉姆斯的主张。威廉姆斯用一种他称之为“默认—挑战”(default—challenge)的模型来考察知识。粗略地说,对于某些日常知识,例如知觉知识而言,可以默认某个观察者的报告是具有确定性的。但是如果出现反对其确定性的理由(defeater),那么观察者有必要为自己的报告提供理由。于是,知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可以被视为是在所谓“理由的逻辑空间”中进行不断给出理由的“游戏”。有可能出现反对理由意味着有可能出错,因而知识是可错的。
站在刘易斯的立场上,我们可以给出对这一可错主义论证的批评:知识不可能是不可错的,不可错性蕴含在知识的概念之中。刘易斯说:“我们知道很多事情,说我知道这些命题,又说它是可错的,听起来(sounds)怪怪的。”〔5〕为什么说知识是可错的会听起来怪怪的?我们可以对这里的“听起来”做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在西方哲学史上,人们历来就认为知识是不可错的,因而说知识是可错的会听起来怪怪的。如果这是一个论证的话,那它显然并没有足够的效力。第二种理解,这里的“听起来”具有认知上的意义。下面阐明第二种理解。我们类比这样一个例子:当第一次考虑德摩根律时,它看起来(seems)好像既不真也不假,但经过反思之后,人们就会认为它看起来是真的。乔治·贝尔曾经在其中讨论了这一“认知的看”(intellectualseeming),并认为这种认知的看的对象是先验的(apriori)直觉。〔6〕如果以上类比是合适的,那么刘易斯的“听起来”指的也就是认知的听,就像我们可以直觉到德摩根律的真一样,“认知的听”也可以直觉到知识具有某种先验性质,这一先验性质即是不可错性。第二种理解相对于第一种理解更说得通,它可以解释刘易斯为什么会认为知识就其概念本身就是不可错的。
如果我们之前的论证是有道理的,那么就可以继续询问这样一个问题:不可错性的来源既然是先验的,那经验世界中的人如何可能认识到它?一个可能的回答即是:通过直觉(认知的看、认知的听)。我们有这样一种直觉,那就是“我知道我有手”是不可错的。可错论为什么会“听起来”怪怪的?我们在刘易斯的文章中没有找到对这个问题的明确回答。不过根据我们的分析,一个可能的回答是:我知道的命题是经验的,但我“直觉到我知道很多命题”中的这个直觉具有先验的规范性——它规定知识就是不可错的。
在给定我们直觉到了知识的不可错性的情况下,怀疑主义提出的挑战就是,在选取了合适的怀疑论假说之后,通过推理,得出了“我不知道我有手”这一结论,这与直觉有所冲突,也就与先验的规范有所冲突。如果刘易斯能够论证怀疑论语境与直觉之间不矛盾,那么他的知识论就可以辩护知识的不可错性。事实上刘易斯也是这么做的。他论证怀疑论语境H不能合法地扩展到日常语境中,因而我们关于日常命题的知识在日常语境下依然是不可错的,这就与我们的直觉不矛盾。值得指出的是,柯亨在分析批评刘易斯的工作时,也论及刘易斯的方案只有在合乎直觉的情况下才适用,在不合乎直觉的情况下(柯亨认为不合乎直觉的情况包括盖梯尔论题)则不适用。〔7〕因而柯亨在批评刘易斯时也诉诸了对所谓直觉的分析。如果以上论证是合理的,那么刘易斯的工作就是在使知识论与直觉相一致。由于我们是直觉到了知识的某种先验性质,因而这一论证可以被视为一种先验论证。
假设刘易斯的论证是成功的,知识确实不可错。然而,当我们通过考察科学史,查看科学向我们提供的知识时,我们所发现的情况似乎是,科学史中实际上出现了知识的变迁,例如曾经被广泛认为不可错的牛顿物理学与爱因斯坦物理学之间是矛盾的,其中一个真,另一个就不可能真。所谓的牛顿物理学可以成为新物理学的宏观低速下的特例这一论点并不能论证两个体系之间是相容的,因为这一论点要成立,它必须抛弃牛顿体系的内核(core),例如绝对时空观。通过考察科学史考察科学向我们提供的知识,这一考察本身将知识视为一种可以从历史与经验中发现的现象,考察的结果告诉我们,科学所提供的知识的变迁是一个实际的需要被知识论解释的现象。刘易斯的知识论也要回应这一来自经验的问题。要从刘易斯的文本中发掘对这一知识变迁问题的回应,似乎只能是科学活动并不关注知识本身。“科学活动并不关注科学本身,而只是关注……在证据的变换下……信念系统的转变。”〔8〕出现这样的后果,表明刘易斯的论证并没有将知识视为一个可以在经验上不断被发现的种类(kind),进而考察作为一个自然种类的知识的经验性质,而是试图使他的知识论与通过直觉得到的知识的先验性质相一致。
不过,在刘易斯自己已经将科学知识从自己的知识论中基本排除出去的情况下,我们再批评他的知识论将科学知识排除出去,在论证上似乎就没有构成对刘易斯的真正批评。因而以上论证可能会被认为不够有力。要对刘易斯的知识论进行更深入的批评,就要求我们进入到他对日常知识的分析中去。
刘易斯的语境主义涉及这样一种现象:在有些语境下我们知道p,在别的更严格的语境下,我们就不知道同一个p了。〔9〕于是,刘易斯区分了“更好的知识”和“不那么好的知识”。我们知道,根据刘易斯的语境主义的原则,这里没有矛盾:我们可以不矛盾地承认有些东西可以既是知识又不是知识。我们之前说科学史上曾被广泛认为不可错的知识,后来被取代了,并称此为“知识的变迁”。在刘易斯对日常知识的讨论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在某一语境下不可错的知识,在另一语境下可错了,于是不再能(按照刘易斯的不可错主义)被称为“知识”了。语境的变化以及相应的知识归属的变化,表明日常知识中也出现了知识的变迁。
举例考察日常知识中出现的知识变迁问题。我们有时候会说“我知道桌子是平的”,但如果我们用显微镜将桌子表面放大,我们又会说桌子不是平的,于是“我不知道桌子是平的”。刘易斯的语境化的不可错主义对这里出现的张力的处理是,“我知道桌子是平的”是在一个标准较为宽松的日常语境中出现的,“我不知道桌子是平的”则是在一个更加严格的科学语境中出现的。在严格的语境下我确实不知道桌子是平的,但这一语境的严格性不能扩展到日常语境中去,所以在日常语境中我可以不矛盾地说“我知道桌子是平的”。
我们为什么不能干脆而简单地在出现以上情况时说“知识是可错的”呢?根据我们之前对刘易斯的“先验论证”的刻画,可以发现刘易斯的主张是,我先验地直觉到“我知道桌子是平的”是不可错的,但经验科学又告诉我桌子不是平的。如何处理先验直觉和经验科学之间的张力?通过引入语境原则。“我知道桌子是平的”是一个不太好的知识,这是由于它只能在日常语境下幸存下来。而一个更好的知识可以在日常语境和更严格的语境下都幸存下来。比如“我知道用肉眼观察的方式,桌子看起来是平的,用显微镜观察的方式,桌子看起来不是平的”就是一个更好的知识。到目前为止,刘易斯的方案看上去很成功,它能在满足直觉的前提下解释知识的变迁。要在刘易斯的这套方案和可错主义之间取舍,需要我们考察可错主义。
可错主义,例如威廉姆斯的“默认—挑战”模型,会如此分析知识变迁问题:某一观察者报告桌子是平的,这一报告具有默认的确定性。然而,一旦出现反驳的理由质疑其确定性,比如从显微镜下看它就不是平的这一科学的理由,那么观察者就需要给出理由回应。“我知道桌子是平的”是可错的,它可以在理由空间中得到修正。承认了知识的可错性,在处理知识的变迁这一问题的时候,我们就不需要规定在什么语境下,某个知识是不可错的。在日常交流论辩中,如果观察者首先报告桌子是平的,在反驳者提出反对理由之后,作为观察者,我们并不会刻意强调“你说得对,但我的说法在之前的语境中仍然是不可错的”。相反,讨论要继续(也即作为一种活动的知识要继续)的话,我们进一步在理由空间中给出新理由。
指出这一点也许会被刘易斯的支持者认为并不能构成对不可错论的反驳,而只是表明可错论和不可错论都可以处理知识的变迁这一问题。然而,可错主义和不可错主义是两个逻辑上矛盾的主张,所以还是需要将二者区分开。二者需要各自的理由表明自己是更好的。可以设想:不可错主义给出的理由将包括不可错主义的分析与关于知识不可错的直觉相一致,可错主义不能满足这一直觉,因而可错主义无法满足直觉所具有的先验的规范性。
要深入辨析这里面的疑难,我们可能需要注意到,之前刘易斯版本的不可错主义是通过考察主体是否知道(是否排除了错误的可能性)来考察知识论问题的。然而,我们似乎不一定要通过考察主体是否“知道”这一问题来考察“知识”。难道我们不会这样认为:有些东西是知识,它是一种经验、社会活动与现象,只不过某个单个主体不知道它?如果这个疑问是有道理的,那么对单个主体在什么情况下拥有知识的考察,和对作为一种经验、社会现象的知识的考察,就是在考察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刘易斯的进路提出,主体要有知识,他需要排除错误的可能性(加上语境限制)。这一主张间接涉及主体要有排除错误的可能性的实际能力,如果主体实际上由于智力损伤之类的原因,或者由于主体是动物,被认为没有足够的理性能力去排除刘易斯所谓的错误的可能性,那么主体就被认为没有知识。
对比威廉姆斯的可错主义。在威廉姆斯的可错主义中,由于给出理由的空间是一个社会空间,因而单个主体是否拥有知识这一问题,是通过考察其能否在这一空间中参与给出理由的游戏来得到回答的。在默认情况下,认知主体的报告被具有默认的确定性,认知主体不一定需要清楚地意识到支持或辩护自己报告的理由,只有当反对理由出现时,认知者才需要将辩护理由陈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辩护理由甚至不需要潜在地在认知者的心灵内部,这是由于要给出理由,认知者也可以依靠自己的理性能力,通过在外部搜寻证据来给出理由。因而要拥有知识,“我们必须有能力辩护我们的报告”。〔10〕可见,在主体要拥有某种理智能力(排除错误的能力,或辩护自己报告的能力)才能拥有知识这一点上,刘易斯和威廉姆斯是一致的。这导致他们可能共同招致来自认知科学家的批评,认为这里出现了过强的理智主义。我将论证从威廉姆斯版本的可错主义中,有足够的资源化解这一批评,而刘易斯版本的不可错主义则很难找到这样的资源。因而在这一点上威廉姆斯版本的可错主义胜过刘易斯版本的不可错主义。
我们之前指出,认知科学家会批评一种过强的理智主义,因为这种理智主义排除了婴儿或动物具有知识的可能性,因而也就关闭了经验研究的大门。根据刘易斯的知识论,我们只能认为婴儿或动物没有排除错误的可能性,所以他们没有知识。认知科学家可能会提出其他的解释,甚至主张婴儿或动物是有知识的。认知科学家在提出其具体主张的时候,需要给出辩护理由,这些理由可能包括来自实验的证据等等。反驳者可能会提出自己的理由。这一给出理由的游戏一方面是科学知识自我修正的过程,另一方面由于认知科学家给出的是关于婴儿或者动物是否具有知识的科学解释,因而在可错主义的总体框架下,“知识”在认知科学家的给出理由的游戏中可以被区分为二阶和一阶:二阶的知识指认知科学家在理由空间中给出理由的活动,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一位科学家能够参与到给出理由的游戏中的话,他就当然有(科学)知识;一阶的知识则指被认知科学家所考察的对象(婴儿或动物)是否拥有知识,对一阶问题的考察需要诉诸二阶上进一步的争论与研究。可以说,可错主义版本的知识论,在二阶层面上,也即是在社会的、给出理由与挑战的活动这一层面上,将知识视作一种社会活动,而对其予以经验考察;在一阶层面上,则将其视为一种自然种类(natural kind),考察婴儿或动物是否具有知识。无论在哪一层面上,我们刻画的可错主义版本都是将知识作为一种向经验研究开放的经验对象予以考察。与此不同的是,根据刘易斯的知识论,我们在一阶层面上只能认为婴儿或动物没有知识,这封堵了进一步的科学研究的可能性,在二阶层面上我们只能认为科学并不关乎知识本身,这把来自经验科学研究的可能性都堵在了知识论的大门之外。如果我们认为一种更好的知识论应当可以在别的不太好的知识论认为已经是一条死路的地方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并且这种进一步的研究是向经验科学开放的,那么威廉姆斯版本的可错主义就比刘易斯版本的不可错主义好。
我们之前在重构刘易斯的论证时,将其解读为了一种直觉主义的先验论证。这一解读可能是有争议的。但这并不影响我们之前作出的结论。这是由于我们对刘易斯的论证的重构和对他的批评可以被分开。如果我们之前的批评是有道理的,那么无论刘易斯的论证是不是先验论证,他都堵住了进一步的经验研究的可能性。尽管如此,我们对刘易斯论证的重构和对他的批评之间还是有所关联——如果我们可以将堵住他进一步的经验研究的可能性这一后果归罪于先验论证的话。如果确实是先验论证导致了刘易斯版本的不可错论在可错主义面前不具有排他性优势,这就要求我们始终将知识视为一种经验研究的对象,一种社会现象或一种自然种类。这要求以一种自然化的进路,而非先验论证去处理知识论问题。这一主张为很多哲学家所支持,例如希拉里·科恩布利斯就认为,应该将知识作为一种自然种类来研究,他在论证中还将自己的主张和先验论证对立起来,希望运用经验的方式解释先验论证中所运用到的所谓“直觉”。〔11〕无论如何,根据我们之前对可错主义与不可错主义的对比分析,将知识视为一种经验对象来研究将使我们可以利用更多的资源,在被不可错主义认为研究终止的地方继续开展研究。这也提示我们在研究如何在理论之间进行取舍之时注意理论的多产性与开放性等理论特性(theoretical virtues),而这些都是有趣的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话题。
[1][2][5][8][9]Lewis,David:Elusive Knowledge[J].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74,4,1996:549-67.
[3][7]Cohen,Stewart:Contextualist Solutions to Epistemological Problems:Scepticism,Gettier,and the Lottery[J].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76,2,1998:289-306.
[4][10]Williams,Michael:Problems of Knowledge[M].OUP Oxford,2001:188、174.
[6]Belar,George.A Priori Knowledge and the Scope of Philosophy[J].Philosophy Studies,1996:121-42.
[11]Kornblith,Hilary.Knowledge and its Place in Nature[M].Oxford:Charendon,200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