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少华,谭 韩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长春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吉林 长春 130032)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闫少华,谭 韩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长春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吉林 长春 130032)
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从国家发展战略的新高度,就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提出了依法治国要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治理国家和社会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统筹推进法治的体制机制建设,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司法的公正性。这些观点涵盖了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根本性、方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方面的具体问题,体现出鲜明的战略性、方向性、统筹性和实效性特点,反映了习近平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
习近平;法治;统筹;实效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往法治建设思想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从新的高度就法治建设的全局性、关键性问题提出一系列新观点、新思想、新理念。主要体现在:依法治国要坚持“四个全面”统筹推进;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治理国家和社会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依法治国的各项体制机制要一体建设等几个方面。这些观点具有鲜明的统筹性和实效性特征,即统筹推进,重在落实,反映出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依法治国问题的整体把握和清晰思路,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考察时,首次提出“四个全面”战略思想,将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容之一,反映了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布局中的崇高地位,也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其它三大发展战略有机统一的关系。
首先,将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容,反映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战略布局中具有崇高的地位。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把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斗争、逐步建立法律制度作为自己工作的内容之一。但由于特殊环境条件,革命战争年代靠政策,主要不靠法制。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初期,仍然以政策和行政命令作为管理国家的主要手段。新中国成立以后,虽颁布了宪法、婚姻法等,但法律制度很不健全,不是管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因而,党的八大虽然将“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作为议题之一,但未得到落实。改革开放后,在总结过去法制不健全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深切地感受到还是搞法制靠得住,党和国家也大力推进法制建设,法律的地位得到较大提高。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主张,使我国法制建设发生了重大飞跃。在此后,我国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的作用也日益突显。尽管如此,法治建设的作用和效果仍不尽如人意,有些地方、有些人对法治还很不重视,甚至恣意践踏法治。这里面有两个最主要的问题:一个是在许多人心目中没有确立起法治的崇高地位,一个是没有使法治与其他国家发展战略之间形成严密的逻辑关系。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思考和论述法治问题,全面依法治国就是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治国方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3、7、13、12~13页。要想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必须把法治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习近平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3、7、13、12~13页。>“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行动纲领和战略方针,对于治国理政和各项具体工作具有高度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彰显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崇高地位已被确立。而作为一个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是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党的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并作出决定,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这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建设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依法治国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
同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将全面依法治国与其它三大发展战略形成严密的逻辑关系。辩证唯物主义和社会发展实践都证明,各项战略举措要有机统一,形成合力,相互支撑,相辅相成。就法治而言,轻视法治和不要法治不可行,单纯讲法治而不顾其他方面也不行。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统一的观点,反对片面化、孤立的观点。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针对当时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法制,以及由此出现的严重违法犯罪问题,提出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经济领域犯罪问题,即“两手抓”。应该说,在当时提出“两手抓”是社会治理观念的一个进步,实践中也收到一些效果,但由于没有受到全党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对“两手抓”观点阐释不够清晰,倡导不够有力,因而没有达到理想效果,例如,违法犯罪问题仍比较严重,腐败问题继续滋生蔓延,有法不依和违法不究问题还十分突出。另外,从布局结构上看当时的“两手抓”也难以适应今天的客观要求。“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新时期治国理政的新观点,是综合考量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而提出的新战略。它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起来,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依存的关系。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3、7、13、12~13页。。坚定而明确地表示全面依法治国不是孤立的,是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相伴而行的。可以说,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坚定的,但是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由于传统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影响以及关乎自身的利益关系的原因,许多人的意志不一定是坚定的,甚至有些人想踩刹车和开倒车,这已经为过去的经验一再证明。因此,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四个全面”的紧密关系,不可使依法治国放慢脚步或原地踏步。习近平特别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姊妹篇,我们要切实抓好落实,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3、7、13、12~13页。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四个全面”中的其它三个方面都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目标进行。那么是不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全面依法治国就放松了或是退出国家发展战略布局的范畴了呢?不是的,从上述习近平的讲话看到,全面依法治国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和保驾护航的,同时也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和保驾护航的。全面小康社会虽然是阶段性目标,但另两个目标却是长远的,因而全面依法治国也必将是长远的历史任务。习近平明确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3、7、13、12~13页。这一观点在于使全面依法治国深入人心,克服侥幸心理和短视行为。
党的十六大已明确对党与法的关系作出规定,即党处于领导地位,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关系。但是在思想上一直存在认识不深、认识不清的问题,如在这一组关系中是突出党的领导还是突出依法治国,进一步延伸出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还有党如何领导依法治国问题等等。由于认识上存在问题,导致法治实践中许多现实问题难以解决。习近平对此高度重视,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他还说:“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3、22~23、27页。他从必须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党要善于对法治的领导、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必须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和必须从严治党等几个方面系统地加以阐明。
一是必须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有人怀疑甚至要取消党对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自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后,又有人怀疑甚至否定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以上两种倾向都有内在联系,否定党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也自然否定了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反过来,否定了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也威胁着党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中的领导地位,这实质上是受西方自由化思潮和三权分立影响的结果,其危害是十分严重的。针对这种错误观点,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3、22~23、27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针对是否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长期困扰法治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加以澄清,并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协调统一关系的角度加以阐述,二者唇齿相依,不可分割,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领导者,也是法治建设的领导者。一国的法治体系和法治道路无不受该国的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所制约,并保持内在的统一,只是紧密程度不同而已。“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3、22~23、27页。。没有党的领导,就不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难以进行,人民的根本利益更不会得到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三者协调发展,缺一不可。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点和优点。其中党的领导是最根本的一点。习近平指出:“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9~50页。。
二是必须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毫无疑问,党的领导是根本,关系着法治的成败,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就是如何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它是一个行为方式方法的问题,同样关系着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成败。如何实现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在我国也有着复杂的情况。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共产党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就法治工作而言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对领导革命战争较熟悉,而对法治建设不熟悉、不习惯;另一种情形是由于法律人才缺乏,也曾经有大量党政干部转行进入司法领域或兼理司法工作。在战争年代党政兼理、政法兼理及党组织干部和行政机关领导兼职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为数不少,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政干部转行做司法干部的仍较为常见。虽然在领导司法工作中取得不少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使用行政方式管理司法工作的问题也较严重,即行政化、命令化。改革开放以来,党在领导法治的方式方面有了长足进步,但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对党的领导方式方法要求更高。因而,在许多方面也出现了不善于对法治的领导,甚至破坏了党对法治领导的情形。之所以如此,是传统的计划经济的惯性所致。这说明,受历史因素的影响,面对当今法治建设特有的现实而重大的课题,我们还有诸多不适应的地方,严重制约着法治中国建设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现。因此,如何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是一个丞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党自身必须主动自觉改善对法治的领导,主动自觉学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提出“三统一”、“四善于”,这是总体部署。习近平对此又作了具体阐述。就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和改进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来讲,首先是学习,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更好的用法,这是一个前提。他指出:“各级领导干部或多或少都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还很不够,必须加强学习,打牢依法办事的理论基础和知识基础。”*《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2~123、111页。在我国强调学法、懂法尤为重要。学法要从内心学,要真懂。不能走过场,摆花架。同时,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改进思维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前提和基础性问题。受历史传统和主客观因素影响,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着明显的用权不当和藐视法律的问题。受历史传统影响,许多领导干部习惯于用领导革命战争和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领导法治工作,这种垂直的、命令式的领导方式容易擅权、越权,主观意识强烈,与法治工作平等公正和自身相对独立性形成较大的反差,因而效果不够理想,有时造成不良后果。习近平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 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2页。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必须要做到守法律、重程序;职权法定、界线分明;保护人民权益;严格接受监督。习近平指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2页。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就是要求党委和政法委明确职责定位,抓大事、谋全局,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督促依法办事,使法治建设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进。提高法治思维方式,更要求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格依法执政、依法办事,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这一点在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中特别重要,长期以来在实践中落实得不够理想。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建立了丰功伟绩,一些人居功自傲,凌驾于法律之上,不愿接受法律的约束。革命战争年代黄克功一案就是典型代表。1937年10月,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不成而将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枪杀。在法院审判该案件时,黄克功不服,他理直气壮地说:我16岁参加红军,爬雪山、过草地,身经百战,为革命立下赫赫战功。他还写信给毛泽东,请求法外处理,后被边区高等法院判处死刑。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法制观念有了明显提高,但目无法律、藐视法律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同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一些人误以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以言代法、徇私枉法问题时常出现,严重影响了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因此,习近平特别强调尊法问题,领导干部要尊崇和敬畏法律,从内心到行为都要体现出来。这是改善党对法治的领导和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要尊法,首先要学法懂法,但只学法懂法还不一定尊法敬法,还要有责任追究,谁不尊重法律或戏弄法律就必须受到惩罚。必须使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格依法办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习近平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④他认为,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要把法治建设的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干部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方面最鲜明的观点和举措之一,它既是党建工作的基本要求,又抓住了新时代依法治国进程的实际难题和机制障碍,是切实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亮点,依然关系到能否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和党如何领导依法治国的大问题。多年来,我们党在治党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取得一些成就,但效果不尽如人意,尤其是腐败问题十分突出,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巨大障碍。习近平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时,2014年版,第142页。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从严治党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全面性。除了在内容和主体责任上的全覆盖以外,还包括规章制度的全面建设,如在加强国家法律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形成法律与纪律的双重约束,形成纪严于法、把纪律挺在前头的格局。习近平指出:“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情况。”*《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14、176页。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工作不断加强,正在形成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保障的格局。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二是时效性。习近平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政、依法办事,以上率下。对法治建设见实效和形成突破口的是严惩腐败行为。习近平指出:“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14、176页。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时间里,党中央坚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实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腐败问题是法治建设的主要障碍之一,全面从严治党尤其是反腐败的深入推进,将使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大步向前,对树立党的良好形象、坚持和改善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法律和道德本身有着内在的联系,在各自发展和内容上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 在道德与法治相互关系的处理上我国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是在成熟的商品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受等价交换和买卖双方地位平等原则所决定,平等、诚信、秩序等公共道德水平比较高,有利推动法治的发展完善。我国由于未经历一个自发的成熟的长期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因而在平等、诚信、秩序等公共道德方面相对不足,要特别花费力气加以培育提高;另一方面,虽然我国曾有着许多优良的传统道德,但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许多人未能实现良性转换,还有些人丢掉了传统美德,陶醉在金钱享乐利己放任的意识中。这些,使得社会中道德状况不佳,严重制约法治建设和发展,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平等、诚信、秩序等道德素养,就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因此,习近平在阐述法治建设时,十分重视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他首先从法理的角度阐述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指出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人们道德水平高必然会促进法律的发展,许多法律规范是由道德规范发展而来的,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更能为人们自觉遵行;同时他又强调,法律是道德的保障,法律引领道德风尚,惩治严重的失德失信行为,因此,“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0、31页。。
习近平还具体从提高全民族道德水平、领导干部加强道德修养、加大惩治失德失信行为的力度等几个主要方面作了阐述。全民族和全社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开展,它具有基础性、广泛性的特点。习近平指出:“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0、31页。他不但大力倡导全社会广泛提升道德水平,还积极支持相关活动。习近平在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表彰大会上接见文明家庭代表时指出,家庭和家风在人类社会和文明发展中具有基础性重要作用,要把家庭和家风建设好,只有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要培养家庭文明风尚,为实现家庭梦、中国梦汇聚磅礴力量。这次大会是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风、家教的讲话精神而召开的。习近平的参会和讲话鼓舞了文明家庭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道德文明建设产生巨大推动力。在倡导全社会道德文明建设的同时,习近平特别强调领导干部的道德提升问题,指出:“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2页。领导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家风败坏是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领导干部在法治和道德建设中具有关键作用,既要当倡导者,更要成为示范者。他还要求领导干部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否则触犯了党纪国法要从严处理。“各级领导干部要教育亲属子女树立遵纪守法、艰苦朴素、自食其力的良好观念,明白见利忘义、贪赃枉法都是不道德的事情,要为全社会做表率”*《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家庭文明建设 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人民日报》2016年12月13日。。正如习近平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一样,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也同样如此,提升和解决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质问题具有关键的引导作用。习近平不但倡导人们树立良好道德风尚,还同时强调大力惩治失德失信行为,即扬善与惩恶双管齐下。针对社会失德违法行为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日报》2016年12月11日。。在实践中,有关法规逐渐完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2016年底,司法机关与出入境口岸、铁路、民航建立了信息联网系统,限制失德失信人员高消费和出境,媒体也对其进行曝光,国际合作追赃等举措都发挥了实实在在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不但对法治的地位、法治建设的根本性和方向性问题进行了深刻阐述,还具体就完善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问题进行了系统阐释,提出完善以宪法为统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把法治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机制通盘考虑和整体把握,体现了依法治国过程中的统筹、科学的思维方式。各环节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有机的联系,必须统筹规划,一体推进。建设法治国家,统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首先要贯彻好宪法。习近平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38、145页。要完善以宪法为指导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基本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关键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和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在立法上要不断提高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尊重客观规律,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撤销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法规文件。继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宣传日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些都有力地提高了宪法权威,增强了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
在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各领域、各机制建设时,要坚持辩证统一,坚持全面,突出重点,抓主要方面。习近平特别强调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重要性。他严肃指出,执法、司法环节中的托人情、找关系、打招呼、批条子等不正之风的严重性,极大地降低了司法的公正性,降低了群众的信任度。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7页。。习近平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38、145页。多年来,我国在改进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但由于传统的行为方式影响和部门利益、领导干部自身利益等主客观复杂因素的影响,这方面工作不够深入彻底,推进改革的意志不够坚定,在实现公正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障碍,比如,司法机关设置的行政区域化,司法机关干部的晋升过于行政化,司法机关的经费由所在地方财政支付,公、检、法三机关权限划分不够明确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公正司法的实现,法学界一直有人呼吁加以改革完善,人民群众也很不满意。针对以上问题,习近平十分重视并明确要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升司法公开性,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要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司法队伍。司法工作人员既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又要有过硬的业务能力,要有理想信念,“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9页。。要改革现有司法人员管理模式,建立与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分类管理和工资制度;要着力解决领导干部违规违法干预司法案件问题。在我国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是人情案、关系案,这其中主要成分是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习近平在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作的说明中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6页。这些要求和精神都抓住了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问题,破解了长期困扰执法司法中的难题和症结。在党中央决定和习近平讲话精神指导下,近年来,我国在实现公正司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例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是分工负责,相互协作,法院是案件是非的最后裁决者。但以往存在着公安、检察先入为主,影响和捆绑法院审判的情形,造成审判权旁落,使案件审理难以做到公正公信。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再如巡回法庭的设立。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已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实现了对全国各省区的全覆盖。各巡回法庭设立以来,解决了一些久拖不决的陈年冤案,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和地方利益影响司法起到了阻遏警示作用;还有立案登记制度和生效决判法律文书上网公示、查询制度的实施等。这些都是推进司法公正和实效性的充分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从治国理政的新高度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他深刻分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观点、主张。这些观点、主张既有涉及法治建设根本性方向性问题,又有涉及立法、司法中的体制机制性具体问题;既有理论阐述,又有具体举措,反映了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远见卓识。新时代有新目标和新任务,新任务需要新的理论和思想的指导。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必将引领中国法治走向美好未来。它是坚定“四个自信”、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充分体现,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
闫少华,男,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法学 ;谭 韩,女,长春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讲师。
D616
A
1002-3909(2017)06-0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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