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腐败问题形成机制的国内外研究述评

2017-03-11 06:09
廉政文化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腐败制度研究

魏 然

(1.西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2.南京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具有共性的难题,同时也是最为古老的社会积弊。然而,作为一种社会发展历程中出现的事实,腐败问题的形成不止包括人性的异化,而且是多种社会性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长期以来,尽管西方社会科学界对于腐败的界定、成因、机制及治理等方面所形成的多元化学科成果构成了我们研究腐败领域的“中国问题”的宏大理论背景,但如何将这种以西方现代化转型历程为参照的理论背景应用于当代中国仍存在巨大的争议。这是因为,一方面在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经济发展的高速增长与公共管理领域的高腐败率并存;另一方面,腐败案件的种种形态特征与中国社会传统的“人情文化”相融合。中国所面临的这种融合了独特社会构造及文化传统的复杂腐败形态被一些专家学者喻为“腐败陷阱”[1]。

对此,不同的社会科学领域都从各自的学科角度进行了研究,如政治学着重于从权力及其监督的角度分析腐败的成因,经济学通过理论模型的构建来探究腐败的本质,心理学注重解析腐败行为主体的内在动因等。就社会学领域而言,已有的文献对于中国腐败现象的机制解释具有不同的理论背景和问题意识,但观其大揽,无外乎三种阐释路径:侧重宏观社会结构及其变迁影响的结构路径、侧重社会组织规范影响的制度路径,以及侧重社会关系的伦理内涵及其互动效应的文化路径。

一、侧重宏观社会结构及其变迁影响的结构路径

所谓结构路径是指将腐败视为宏观社会结构及其功能在转型与变迁之中产生的“意外后果”。这一路径来源于迪尔凯姆、帕森斯等人对社会结构及社会变迁的理解,即原本功能稳定的传统社会结构在社会分工发展、外来因素冲击等一系列条件下发生了改变,旧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被打破,然而新的秩序却尚未建立,腐败行为就在这种“断层”状态下产生。这一解释路径中有代表性的研究观点包括:

(一)现代化转型进程中的伴生现象

由于当前腐败蔓延的现象主要集中于发展中国家及转型期国家,而在已经迈入现代性文明的西方国家则程度较轻,故对于腐败的解释就很容易集中于现代化进程所带来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的转变这一焦点上。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理论来自塞缪尔·亨廷顿的现代化理论。他依据欧美国家现代化进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发展规律指出,现代化进程导致“社会基本价值观的变化”、“开创了新的财源和权力渠道”以及“政治系统输出功能的扩大”,[2]而这些变化增大了腐败形成的可能性。

这种将现代化与腐败问题联系到一起的研究思路对中国似乎极具借鉴价值。如前所述,在中国腐败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正是于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了“星星之火已成燎原之势”的局面,因而改革所代表的现代化目标与腐败的蔓延之间具有一种不可推卸的关系就理所当然地获得了认可。例如,魏德曼研究了日本、韩国、香港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发展过程,发现在其中的高速发展时期也伴生了腐败现象,他认为中国目前在改革开放阶段所发生的腐败与经济并行增长的事实与上述东亚国家的经验类似。[3]但他的研究仅限于对这一相似性的描述而无法解释腐败的加剧与现代化高速发展之间的关系。何增科对比了改革之前和之中各种腐败形式的特征,指出中国向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一系列现象如双轨制、官僚阶层收入的相对下降、政策及制度漏洞、政治改革的不彻底及当前政治体系的漏洞、道德价值观的滑坡、传统与现代因素交织等是造成腐败发生的原因。[4]这一观点近年来也得到了一些中国学者从经济学角度的研究验证。[5]

同时,将腐败视为现代化转型的“副产品”的观念还使一些学者认为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移、各项制度的完善,腐败就会逐渐减少,也即改革与腐败之间有一种直接对应的因果关系。[6]但显然,这种关系并非这么简单,中国的腐败有随着改革愈演愈烈的趋势,且并不是由单一的经济因素所能解释的。故有学者认为所谓改革致腐的真正原因在于改革中所产生的政策而非改革本身。[7]

(二)结构紧张/社会失范之后的越轨行为

由于“社会转型不仅仅只是经济制度的转变,也是整个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社会运行机制的转换”[8],在此过程中,原有的社会价值观体系和社会道德规范往往被打破,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越轨行为丛生,这与腐败行为的社会本质及其蔓延状况相契合,故社会失范理论也常用于解释腐败的形成。其中,较有代表性的社会失范理论为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所提出的结构性紧张理论。他认为当社会不断变迁时,原有的社会文化所塑造的人们渴望成功的期望值大幅度提高、社会动机与社会关系变得迅速商业化,但与此同时,新的社会结构所能提供的成功手段和途径却相当有限,这种严重的失衡状态所造成的张力令人们倾向于对经济目标的变相追逐。[9]

一些研究者就把中国腐败视为转型期新旧社会规范交替的“断层”所致的违背已有公认性规范的越轨行为。例如Tang的研究认为腐败的盛行是由于改革政策并未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致富机会。他指出改革初期“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造成了合法化机会的缺乏,一方面对个人财富的追求发展成为了整体社会认同的目标,另一方面由于改革前长期的贫困,少数人致富的社会现实加剧了默顿所描述的“结构紧张”[10]。而张小虎从罪犯群体中所获得的调查结果似乎也反证了中国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社会结构紧张”。他于1999~2001年在河北、山东、江苏等地的多处监狱对596名罪犯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大多数罪犯尽管赞同社会改革,却对改革过程中所产生的财富、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发展机会、工作成就问题有着较大的不满,尤其对官员廉政、社会道德风尚的评价很低。[11]

总之,结构路径的研究很好地概括了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后各种腐败形态的发展变化特征,也注意到了腐败所发生的宏观社会背景因素。但这种归纳式的阐释路径并不能揭示社会结构变迁与腐败之间的真正关系,且大多数关注社会转型的研究者都是基于西方现代化进程的理论框架和经验视角,无法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做出针对性的解释。

二、侧重社会组织规范影响的制度路径

所谓制度路径是指强调社会组织规范等制度性脉络对行政官员及官僚集团腐败行为的影响。这种路径来源于一种被称作新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所谓的制度是指一切能够为人的行动提供“意义框架”的象征系统、认知模式、道德模块,甚至文化都可以被纳入其中。该路径关注的核心在于为何组织当中能够形成一套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规范或者象征符号,而这种意义框架又是如何使组织内部的成员相互影响并保持行为的稳定有序的,其实质就是“集体行为对个人行为的一种控制”[12]。具体而言,对中国腐败的制度分析路径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以委托-代理这种制度化关系中的寻租行为为本质探求腐败中个体或集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二是强调组织控制,将腐败视为公共组织规范对个体行为的一种制度化结果。

(一)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寻租行为

由于公共权力来源于少数政府官员代替全社会的公众管理社会事务这一现象,故二者之间的关系常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政府官员的双重属性就在于,他们既是公众委托权力的代理者,又是自身利益的承担者,两种利益诉求虽然在原则上是目的一致的,但在具体公共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却又往往发生冲突,因而就出现了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为了自身私利利用代理人身份寻租的现象。但寻租本身并不等同于腐败,后者只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存在这一前提而发生的特殊寻租现象。

这两种理论原本是从不同的角度在对腐败现象进行解读。委托-代理关系源于西方企业契约理论对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企业的考察。其本意是指委托人(股东或董事会)和代理人(经理)之间存在利益目标差异,在激励、责任、监督等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代理人可能侵犯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代理成本”。而在西方国家的公共政治空间中,现代代议民主制存在多个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不同关系链条之间的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契约和监督难以奏效、公共权力被垄断,故造成了行政官僚(代理人)对公众(委托人)、行政官僚(代理人)对政治家(委托人)的责任背离,即公权腐败行为[13]。而寻租理论则从理性选择的视角解释了人们如何追求既得的社会经济利益行为,寻租一方面是寻求对这种经济利益的再分配,另一方面则是采用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这两种现象都与腐败行为的表现相关,故寻租现已成为对腐败行为进行模型化研究的首要经济学分析工具。[14]但实际上,两种理论的结合才能弥补各自的不足。一方面,寻租并不等同于腐败,它只是考虑到了腐败行为主体的理性计算这种行为动机,却没有很好地说明腐败行为其实是政府利用垄断权力干预市场、利用市场竞争操纵资源的必然结果,反映了国家与私有化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另一方面,委托-代理理论虽然能较为清晰地揭示权力关系的种种路径,但却无法解释腐败行为主体实施腐败的复杂动机,且其对委托人“性善”的假设也没有考虑到委托人也可能存在腐败甚至与代理人“合谋”的情况。

因此,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寻租理论对腐败的解读包括了两点:一是强调了“租”是国家垄断权力对市场规则和商业运营强行卷入的结果,这种被催生出的租金最终由生产者(如企业)来支付,其原本的用途在于社会福利(即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二是科层制体系所形成的多层级委托-代理关系为“租”的转移支付创造了条件,但同时又令租金的瓜分方案复杂化(如独谋与合谋),而企业对于借力于垄断权力所能带来的巨额利润的追求也会竞相促成租金的转移支付。因而,腐败的形成不仅是由于多层级的公共权力代理人背离终极委托人(公众)所托付的责任、并将其用于谋取私利的主观行为结果,也是公众之中不同的利益分化团体(企业)为竞争垄断利润而支付租金所造成的客观环境结果。所有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国家这一强制性权力机器的存在令政府与公众之间、企业彼此之间都形成了对于租金的竞争行为,但这两种竞争行为都是对于资源本身的浪费,称之为“转移成本”[15]。用这样的理论来看待中国的腐败问题即是在回答社会转型过程所造成的结构性机遇是如何转换为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的制度权力滥用行为的。

具体而言,可将中国转型期腐败现象分为政府官员个人寻租和政府集体寻租两种类型。前者视政府官员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以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谋取租金;后者则是一种强国家弱社会关系中科层制政府在体制外政治寻租的方式,称之为法团主义。政府官员个人寻租的研究实例,如Ngo的研究发现在30年的改革过程中,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设租的手段包括双轨制、差异化贷款利息、市场准入的限制等。尽管设置这些措施的初衷是好的,但公共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他们有机会从中渔利。[16]Ren和Du的研究显示在各级政府中权力最大的官员即党委书记(常被称为“一把手”)容易产生腐败,其腐败表现常常是“卖官”。由于他们的自由裁量权不受监督与限制,其政治决策对公众不透明,权力界限没有清晰界定,这种“独裁式”的管理在制度上是“嵌入”在当前的政治体制中的。[17]政府集体寻租的研究实例,如王达伟研究了厦门私营企业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共存庇护主义”(Clientialism)关系,并将之用于解释政府寻租式腐败的原因:一方面地方政府对资源和权力的控制使私营企业主往往依赖于政治权力获取资源和避免政治及政策的任意干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依赖于私营企业解决当地的就业问题及经济合作并获取贿赂收益等。[18]

(二)非正式制度/潜规则对个体行为的控制

非正式制度是由道格拉斯·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成就》一书中首次提出的一个概念,指与正式制度相对应的、在人们长期的社会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无意识接受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及风俗习惯等。[19]该理论视角的阐释是基于对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正式制度控制个体腐败行为的效果不足,而非明确、稳定的法律规则制度环境中却存在大量高效的政企合作现象的观察。这一研究视角引入了较多的社会因素如文化、信任等来解释腐败现象的形成,其实也是在强调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对正式制度建设的特定影响。例如,严霞等人对于公款吃喝屡禁不止现象的研究阐释了公共权力腐败的非正式制度运行机制。该研究认为公款吃喝这一现象是政府公务接待正式制度的漏洞与软约束、传统社会人情文化的合法性两大因素对公务员群体内部的制度性互动关系的“嵌入”,其前提是经济绩效至上的考核标准所导致的合法性悖论使公务接待有存在的必要且实际上无法被有效的监管,其后果是导致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的持续瓦解以致于腐败不断发生。[20]

当然,非正式制度在有些研究中仅被视为是制度的意外后果或者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并未明确提出它是制度的另一种形式,但实则也已成为阐释公权腐败形成机制的一种理论。例如,有关国家基层治理方面的许多研究也表明[21-24],“项目治国”这种技术化治理的思路虽然已成为了国家治理社会的总体性特征,但其压力型体制导致基层政权运作的制度化空间减少而被迫成为一种“协调型政权”或“悬浮型政权”。而当这种意外的制度困境遭遇到乡村社会原本就已存在的非文本化形态时,便出现了基层公务员消极作为或者与地方富人、灰黑势力“合谋”国家公共资源等腐败现象。也即是说,腐败被阐释为制度设计的意外后果,其消除也将有赖于国家技术治理思路的改良或完善。

另外,史学界也有研究者依据中国封建官场中的实际运行规则与其表层话语体系的不一致现象而提出了“潜规则”[25]这一概念,这也为政治领域阐释腐败成因提供了研究视角。所谓“潜规则”是指在长期的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一种深层次的、隐藏的办事规则,它伴随正式制度(规则)而存在,对社会运行起着广泛作用。该概念描述和概括了中国人情理与法理交融的复杂社会互动模式,但在经验研究方面较难得以验证。

(三)社会控制削弱的结果

作为一个威权体制国家,政治经济体制对国家和社会的约束作用一直被认为是十分重要的。故有研究者从社会控制理论的视角出发[26-28],将1949~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前的低水平腐败归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毛泽东政权对中国人民有效的意识形态控制,同样,把经济自由化阶段官方腐败的增加归结为共产党的意识形态控制的减弱。他们认为,在毛泽东领导的27年(1949~1976)间,由于共产党的基本任务是要通过废除私有制和结构性不平等来建立一个无阶级的社会,故对各种经济活动中的成果的私人占有都是禁止的,腐败行为被视为资产阶级行为,一旦暴露将面临严重的社会后果。在这样的环境中,腐败是一种“毫无吸引力且高风险的行为”。但随着改革在经济领域的加深,私有化经济在中国整体经济份额中的比例越来越大,经济绩效至上的评价标准使官僚精英抛弃了旧的意识形态道德,这种意识形态对于政府官员的控制力就逐渐减弱,从而导致了公权腐败行为的蔓延。

总之,制度路径比之结构路径而言能提供更多关于腐败形成的因果链条的阐释,其重点在于强调外部制度环境对个体行为的决定作用,也能注意到腐败与中国特定的国家社会关系的联系性。不过,这一路径对于当前腐败现象中组织化、集团化尤为严重的解释力仍显不足,无法揭示腐败网络内在的互动机制。

三、侧重社会关系的伦理内涵及其互动效应的文化路径

所谓文化路径是指关注腐败行为中的文化要素,力图从中国人社会行为的逻辑上去理解腐败如何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这一路径区别于前两条路径仅关注外在社会环境对腐败行为主体的决定性作用,注重文化所造就的社会态度及社会情感在腐败行为中的内生性。同时,将腐败视为中国社会日常文化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强调大众对腐败行为共享意义和实践的积极建构。该路径以关系、人情、脸面等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要素作为分析腐败成因的工具性概念,但依照是否强调这些要素是构筑腐败的唯一特质,则又可分为以下两种代表性观点。

(一)独特的文化特质:关系、人情、脸面

这种观点认为关系、人情、脸面等传统文化是中国腐败现象中独特的文化特质。其代表性研究主要来自翟学伟,他关于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中存在着腐败的动力机制。例如,翟学伟采用晚清时期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冤案史实及官僚体制内部干部上访或申诉案例的处理结果,说明即使是在组织机构及相关制度非常完善的情况下,偏正结构的社会构造及脸面观的运作还是可以造成官官相护、欺上瞒下、颠倒是非等官僚作风和技术。[29]同时,他还运用社会学的功能分析法对“土政策”的社会运作及功能的剖析,证明了欺上瞒下、自身权力扩张与泛化的土政策与中国社会转型中的社会格局相契合。[30]

而国内外其他学者的经验研究所揭示的腐败的关系属性及关系在腐败行为中的运作机制也印证了这种文化倾向。例如Sun通过分析中国改革时期有着优良出身的政治精英阶层中的权钱交易,认为中国的政治经济体系是一种建构于亲属联盟基础上的“裙带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31]王波通过揭示地方权力组织中的关系运作过程,证实了科层制组织中的腐败现象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正式与非正式话语体系的分离实现个人利益目标和制度目标的双赢,后者建立在包含了情感与利益的个人关系基础之上;二是不同级别权力组织通过关系运作实现了在非正式途径的联盟以解决正式制度情境中难以平复的问题(如上访),从而维持组织外在的正面形象或内在的利益分割。[32]不过,也有研究者对文化与腐败之间的因果顺序提出了质疑,例如李玲通过分析由行贿罪罪犯的自传体小说《青瓷》所深描的行贿受贿腐败过程,探讨了关系为何在腐败交换行为中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其结论反驳了学界通常所持的中国的关系文化诱发腐败这一观点,相反她认为是腐败制造了关系文化,因为关系作为一种替代市场的非正式交换机制是腐败的必要组成部分。[33]

另外,以关系运作、蕴含了人情及脸面的庇护主义关系也被一些研究者用于分析中国腐败的机制问题。中国权力体系中的文化网络现象早已受到国外学者的关注,如杜赞奇描述了20世纪40年代中国华北农村中地方强人及其亲友网络对农民免遭贪官污吏勒索的庇护主义关系[34];雅各布基于对1970年代台湾小镇的基层政治实践的观察,分析了特殊主义关系纽带的形态与功能。[35]

(二)制度背景下的文化观

另一种观点则相对模糊了文化与制度的“界限”,虽然承认中国社会关系中的文化要素,但从更宏观的制度背景中来看待腐败行为中的文化实践方式。这方面的代表性研究来自杨美惠,其1994年出版的《礼物、关系与国家》通常被认为是从关系视角阐释腐败的典型研究。但她首先认为关系与贿赂完全是两回事[36]57,也即关系并非是腐败的文化特质;其次她在解释文革期间关系学的盛行现象时将关系实践视为对国家再分配经济制度的挑战与颠覆[36]163,这种从特定历史条件和制度环境来看待关系的方式已经属于一种“制度分析的转向”[37]。只不过,杨对关系中所包含的信任、感情、义务、算计等多重属性的认识有助于进一步识别腐败的复杂成因。国外也有相关研究持类似的观点,如Hsu认为关系是一种非正式的关联系统,其来源于中国过去在典型的计划经济中所形成的沟通不足及运转迟滞的制度体系,因而在改革阶段,关系交换的正面效应在于弥补了市场活动中的制度性障碍以及商业操作中所面临的不可预期甚至敌对的情形,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创设信任的方式。[38]

总体而言,大多数从文化路径阐释腐败成因的研究多将韦伯的“特殊主义”、梁漱溟的“关系本位”、费孝通的“差序格局”等理论作为腐败的文化根源,即视腐败为差序化社会秩序的体现。同时,部分质性研究能够通过对腐败行为的深描揭示出统计数字无法概括的潜在规律,提供一定的机制性阐释。不过,鉴于文化概念的整合性以及各文化维度的变化缓慢且界限并不清晰等原因,该路径将传统文化要素视为腐败行为的前提与手段也容易陷入“文化的结构决定论”之嫌。

四、总结

综合来看,目前国内外对于中国腐败问题的研究成果日渐丰富,但也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研究手段及方法逐渐与国际接轨虽值得称道,但在理论阐释上倾向于“西方视角”,“中国意识”尚有不足。“中国问题”研究的困境往往在于其特殊性的程度,即到底是该把中国现象仅当做一个可以应用西方理论来解释的特殊对象,还是认为其从内(成因)到外(表现)都是特殊化的而必须在理论研究上“另起炉灶”?从上述对中国腐败研究的相关文献来看,这种基本立场的迟疑仍然存在,且其解决的方案偏重于前一种。

其次,忽视了中国公共管理问题的复杂性对腐败问题的影响,在研究层次上缺乏更多联系理论与实践的微观与中观研究。中国现代化转型的庞大规模与深刻程度都是举世罕见的,这种独特的改革道路所造就的城乡二元对立、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现象使公共管理问题具有多层次性,因而从目前阶段来讲,在研究设计上还需要更为契合我国的国情,注重分区域、分类型的研究内容。

再次,成因与机制问题辨识不清,尤其是腐败的文化机制研究较为欠缺。所谓机制应该是指事物的构成要素如何协调运作与发挥作用的过程,而成因则是这些要素本身。但相当一部分的腐败研究并未严格区分这两个概念,从CNKI数据库中众多腐败文献在冠名上的混乱就可见一斑。同时,虽然关系运作在中国腐败中的重要性众所周知,但从文化机制角度进行的研究数量较少。

总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悠久历史背景与复杂现实条件的国家而言,腐败显然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应是一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以及文化问题,故其研究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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