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红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南京 210023)
我国古代涉林碑刻中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解读
王志红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南京 210023)
碑刻是对历史事件的记载。涉林碑刻记载了我国林史上的各种涉林行为,从犯罪学的视野对搜集到的涉林碑刻史料在分析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状况及特点的基础上,解读了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产生的原因,并对碑刻史料中提到的保护森林资源的对策进行了归纳总结。对于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碑刻史料进行考量和分析有助于约束和规范人们的涉林行为。
碑刻史料 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特点 成因 对策
刻石立碑作为我国古代保护森林生态资源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人类跨越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人类的生态环境史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从搜集到的与森林生态环境相关的碑刻史料来看,其碑刻史料的内容涉及森林生态环境问题的众多方面,如对森林生态价值的认识、对毁林盗木者的处罚、划定四界区域明令禁伐、揭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及其成因、维护森林生态环境的手段或措施等等都是对我国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对于森林生态资源问题高度关注的有力证明。而其中涉及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大量碑刻史料,为犯罪学研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提供了大量翔实资料,有助于森林生态社会的建设。
掀开人类生存与生活的历史,原始森林作为人类祖先赖以生存之地,在人们创造辉煌灿烂的中国古代文明的同时,也有人在各种不合理需要的刺激下实施了危害森林生态资源的行为。如从远古的农业社会形态开始,人们为了捕获猎物而焚烧森林;为了开疆拓土而随意焚烧和砍伐森林;为了战争施以火攻,对森林进行焚烧;为了搭建皇室的歌台舞榭而恣意砍伐森林;为了冶金、制陶等手工业的发展而焚烧、砍伐森林;为了满足不断增多的移民生活的需要而毁林垦荒等。其行为使大片森林遭到损毁,导致了森林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诸如河水失去调节,大雨常行、洪涌而泻则泛滥成灾;土壤被侵蚀、地力变贫瘠,许多山区丘陵地变成“石压禾苗茎”、“五谷半不生”的“石田”;平川之地则严重沙化、盐碱化,许多土地变得“斥卤不毛”,“尽成沙砾”等。在对搜集到的从元大德十一年(1307)到清光绪十四年(1888)间的23块碑刻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特点表现如下。
1.行为主体身份复杂。在碑刻史料中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人描述为:(1)歹人。大多碑文中提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人是不法之徒,无赖之徒,不肖之徒,他们实施了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如有碑文记载:“此处杉松茂密,屡遭不法之徒惯行盗砍……”[6]57(2)愚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主体除了歹人之外,在一些碑刻史料中提到了愚昧之徒、无知之辈等为了一己私利而行破坏森林资源之举。如有碑文记载:“……近有无知之徒,私图渔利,在于该处披荆伐棘,任意延烧,……”[1]231(3)僧人。有的碑刻史料中还记载了一些利欲熏心的驻地寺僧勾结歹人实施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如有碑文记载:“前于道光三年,因寺僧私招奸徒,在彼砍伐山林,开窑烧炭,从中渔利……”[5]182(4)乡人。一些乡人因肥己、养畜、放牧、采薪而行破坏森林资源之举。如有碑文记载:“……无如各处邻乡俱潜山内盗砍……”[1]231
2.行为方式多样。主要表现如下。
(1)伐。伐即盗伐、滥伐、窃伐等行为。大多的碑刻记载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人的此种行为。如有碑文记载:“不法之徒惯行盗砍”[6]57;“今陈廷宾盗伐松树”[2]179;“开山取石伐树”[6]57;“窃伐山林,或漆而伐”[9]31等行为记载。
(2)卖。卖即盗卖、贩卖等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是实施危害森林生态环境行为的内驱力,不法人员为了获利肥己而不惜恣意砍伐。如有碑文记载:“不肖寺僧,勾串奸棍,将山木任意盗卖,得价分肥……”[2]179;“我境徒好利之人,出卖此树四次”[5]181的记载。
(3)毁。毁即损毁、践踏等行为。由于人们森林生态安全意识的缺失,致使有些人的日常森林活动行为有意无意地森林生态环境形成了危害。如打柴、割草、喂马、放牧、宦游等。在碑刻史料中就有“无知棍徒牧放牲畜,蹂躏田禾,伐树割草”[14]79;“近被附近居民乘父宦游,累肆侵剪,愚民视为利薮,公行旦旦之斧斤……”[1]227;“屡遭各乡打柴人众,日每遭践山中柿树数棵”[7]88;“迨后樵采擅入,斤砍斧残,牛羊践踏……”[1]231;“今被近村居民畜牧牛羊践蹈坟莹并盗砍松枝柴薪,扰害日深,……”;“城内居民每将喂养骡马□□□□荒山地上践踏树木茨草”[5]181等记载。
(4)烧。烧即焚烧行为。一些不法之人意欲通过林木再加工的方式获取更多利益。即各色人等为了肥己而恣意砍伐、焚烧、加工成木炭出售、得利。如有“开窑烧炭,从中渔利”[5]180;“无知乡人在该庵焚烧木炭及藉名采取枯枝,砍伐豆签,实即盗采混砍”[1]231;“近有无知之徒,私图渔利,在于该处披荆伐棘,任意延烧”[6]57的记载。
3.行为呈多发性。主要表现如下。
(1)发生频次多。频次多则表现为一定时空条件下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重复发生。有关碑刻史料中对于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表述常用到“屡遭”、“每有”、“屡被”、“叠至”等量词。如有“间有无知,只图利己,恣意铲拔”[1]230;“田园稼稿五谷树木屡被附近□棍清盗砍强取……”[2]183;“每有不法之徒……窃砍树木”[10]188;“不肖之徒,运斤叠至”[6]57等的记载。
(2)参与人员广。参与人员广则表现为特定条件下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参与人众多。在碑刻资料中用“附近居民”;“城内居民”;“各处邻乡”;“各乡打柴人众”等词来表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参与人员众多。
4.危害后果严重。各种频发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在侵害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同时,也危害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所需要的人文环境,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巨大威胁。主要表现如下。
(1)破坏生态。行为人基于各种目的实施的滥伐、滥牧、滥砍的行为,其直接危害后果便是森林植被遭到破坏,造成了森林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割断了森林生物物种的遗传、更新和生态平衡,让满眼的绿色变为光秃秃的荒山。正如碑刻史料记载:“近有无知之徒,私图渔利,在于该处披荆伐棘,任意延烧,则于生机有碍,即于地脉有伤。”[6]57
(2)危及生活。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致使一处处的绿山变为荒山,并由此衍生了水资源枯竭,土地资源贫瘠,自然灾害频发等后果,进而严重威胁到人们生活的安全。有碑刻史料记载:“雁洋有阴那山、灵光寺,山场系州属胜地,该寺前后左右向来栽种树木,……近因无知乡人在该庵焚烧木炭及藉名采取枯枝,砍伐豆签,实即盗采混砍,以致山木日少,泉源日竭”[6]57;“近遭大村近西乡不法人等,肆行砍伐开挖,以致山势倾颓,田地荒芜”[3]255。
(3)贻误子孙。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是人类幸福生活的护佑者,可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庇佑子孙幸福。人类只有与森林生态系统友好相处,才能得到大自然的友好馈赠,否则就会受到大自然的惩罚,危及子孙后代。正如有碑刻记载了“斤砍斧残,牛羊践踏,两山树木濯濯无存,现在功名□落,亦未必不由于此”[6]57。
森林生态环境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公共资源,它对于人类的生产、生活而言不仅具有生态价值还有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而一些利欲熏心之徒为了牟利而滥(盗)砍、滥(盗)伐,造成了“迄今数年以后,祈伐不时,几致童山之概,保养无法,难同淇水之歌”[1]230的悲惨局面。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成因的分析,是为了更为有效地遏制、减少和防范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在碑刻史料中就有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成因的记载。
1.利益驱使。利益驱使成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原动力。如有:不善之人为利益争逐奔走而“妄加毁破”;无知之人为了一己私利而“恣意铲拔”;不法寺僧私招奸徒,砍伐山林,开窑烧炭,从中渔利;不肖后人心怀私利而恣意砍伐;贪利商人为了获取不义之财而斫伐不时,致使童山濯濯的记载。
2.法度松弛。法行则国安,法弛则国乱。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它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如果法律对于社会成员的行为失去控制,则会导致人们轻视法律而有法不依,致使法弛人玩、剪伐树株的行为屡现。
3.责任缺失。我国古代就有对森林环境划定四界区域并派专人守护的保护措施。由于守护人的责任心缺失或管理不到位,如巡视不周,稽查不力等,导致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频发。
4.归还赌债。赌博作为社会的毒瘤,它的存在会滋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些无业游民因为赌博输银而以偷伐林木来获利,以归还赌债。
5.世风日下。森林生态环境的维护需要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和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经常有不法之徒受到非法获取私利等不良社会风气的诱导,出现了不法之徒盗砍(伐)树木,纵放牲畜等行为。
碑刻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从已经搜集的碑文来看,有些碑刻在发布禁令的同时还制定了一整套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惩罚措施,这些措施有的以国家权力为后盾,有的以宗族及乡民的价值观念为出发点,其处罚形式主要表现为经济惩罚、诅咒惩罚和刑罚惩罚。
1.经济惩罚。我国古代对于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经济处罚措施主要有罚钱和罚物。
(1)罚物。对于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人的处罚,视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不同而以不同数量的猪、羊、米、种子、酒等进行处罚。如:“砍伐成材树木者,罚猪三十斤,酒二十斤;有盗砍柴枝以及碎头子者,罚羊三十斤,酒二十斤,米一斗”[3]256等记载。
(2)罚金。罚金是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一种常见的处罚措施,其处罚的金额视其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侵害对象及危害后果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罚金数额从几百文到十几千文不等。如“偷掘山中一小松柏树者,罚钱二千文,有折毁山中一材木者,罚钱三千文,有驱牛羊践履其中者,罚钱一千六百文”[5]180等记载。
2.诅咒惩罚。我国古代通过采用祈求鬼神降祸于子孙后世的方式来遏制人们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以达到维护森林生态环境的目的。其惩罚方式为诅咒子孙前途和诅咒子孙健康等。如有“子孙永远不得昌荣”[5]189,“子孙男女尽害白癞”[6]57等记载。
3.身体处罚。身体处罚较经济处罚及咒罚属于重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处罚措施:砍指,如“拿获者,众议宰手指一个——祭龙祭神”[3]256;挖眼,如“违反刑条规犯,重则挖眼”[5]182;砍手,如“凡有私偷和私拿,宰手、砍指”[5]182;处以极刑,如“据实指□按律处以极刑,决不轻贷”[2]178。由此可见,我国古代的统治者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零容忍”。
4.其他处罚:羞辱刑,如“但见犯此五禁者无论男妇,罚戴铁项圈一个,上挂铁牌一面,以羞辱之”[8]29;罚戏,如“盗砍松柏、杂木及茅草者,罚戏一台、饼十斤”[8]7。
每一个社会成员既是森林生态环境的受益者也是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的责任人,每一个社会组织及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我国古代的碑刻对于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也多有记载,无论是官府官员还是平民百姓都已认识到维护森林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他们采取各种维护森林生态环境措施。
1.官府倡导,百姓种植。如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立于云南大理的护松碑记载了“因上宪劝民种植,合村众志一举,于乾隆三十八年备然种松”,政府与百姓为治理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通力合作共同努力,以林木之荫翳补主山之缺陷,形成了“由是青葱蔚秀”森林生态局面。
2.官员带头,百姓参与。有些地方官员亲自组织民间的植树造林活动,以改善和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如清道光五年(1825),云南保山市永昌知府陈廷焴号召并组织当地“南自石象沟至十八坎,北自老鼠山至磨房沟”的百姓,“计费松种二十余石”,大为改善了当地的森林生态环境。
3.下达任务,限期栽种。不肖子孙的恣意剪伐,严重破坏了森林生态环境。地方政府为了养木成林,以勒石碑刻的方式下达植树任务。如浙江省苍南县五凤乡凤鸣村立《勒示严禁》碑要求“务使人人各自栽种,限以五年为难”,而对于到期没有完成任务者提出了责罚措施,“如过期仍不栽种者则行从重议罚”。
4.自愿种植,自发捐银。其具体措施如下。
(1)自愿种植。地方常住人口(包括僧侣)自觉自愿地在所居之地种植林木,以培育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如在我国古代碑刻中有:“所有松杉,皆由常住工植。五十余载,已成丛林风水之树。”[13]228此处的“常住工”即为僧侣;“盖于乾隆二十六年分起,复连捐至二十九年分止,共捐购洒松子七石零,今已成效,松秧现在茂盛”[1]232;“乾隆三十八年,合村公议,将粮田近于龙潭左右者尽种松子”[4]27。百姓的自愿种植行为为当地的树木成林填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2)自发捐银。为了维护现有的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古树不被砍伐、买卖,由非买卖双方的个人捐银赎买古树并立契约永葆古树不被买卖、砍伐。如清雍正六年(1728),湖南绥宁画皮坳村民所立碑文就有此举记载:“会首龙君茂、唐天荣募化银一两六钱,向苏廷标赎出以为永远歇凉古树”[2]178的记载。
5.划定界限,用心培护。其具体措施如下。
(1)界内之民的守护。为了培木成林、护佑子孙,有的碑刻明确划定了四至界限,规定所在区域范围内的材木要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悉心照顾,培育成林。如:在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福建省泉州的《水尾树碑》中就有“凡在界中所培材木,照顾成林、永庇千秋”[12]7,提出界中居民要爱护和照顾界中之树的要求。
(2)邻里守望式守护。清宣统元年(1909),立于湖北恩施天桥等十余处的《勒石永禁》碑中有“尔居民人等,亦各就近联络,守望相助,……使条枚不遭贼,长养各遂生机”[11]11,采用了邻里守望的方式养护森林生机。
(3)雇佣有偿式守护。为了达到守护林木,维护森林生态环境的目的,专门配备了护林人员以有偿的方式守护森林。清道光五年(1825)云南保山市太保山上的《永昌种树碑记》中的“斯役也,计费松种二十余石,募丁守之,置铺征租以酬其值。日冀松之成林,以固斯堤”[3]255,记载了采用了雇人付酬金的方式保护林木。
6.因地制宜,合理种植。一方水土养一方植物,我国古代的造林行为已经能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土壤环境、水资源环境、地理环境等因素栽种合适的树木。如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云南省陆良县马街镇《禁树碑记》中就有“乾隆三十八年,合村公议,将粮田近于龙潭左右者尽种松子”[4]27的因地择种而植的记载;又如光绪三十年(1904),湖北恩施县境内柳州城、黄泥塘等处所立石碑中有“四面环山,皆宜植树”……“土地肥沃,宜兴桐、木(乌柏)……”[11]11之举。
我国古代大量的涉林碑刻,为现代社会分析和研究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提供了大量翔实的资料,它既对现代化进程中如何规范人类的森林活动行为又对当今社会如何有效地改善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提供可供借鉴的对策。从我国古代的涉林碑刻资料来看,它从森林生态安全出发,明令禁止一切危害森林生态环境的行为,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改善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的措施和手段等等,这些都对我国今天的生态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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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志红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学训练基地教授,研究方向为犯罪学理论。
Reflection on Forest Resource Destroying Behaviors from Ancient Forestry-Related Inscriptions in China
Wang Zhihong
(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NanJing 210023,China)
Inscriptions are records of historical events.A variety of actions related to forestry in the history of China have been recorded on the inscription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minology,the author collects historical data in inscriptions,and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situ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forest-destroying behaviors,illustrates the causes for the destruction of forest resources.In the end she summarizes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rotect forest resources mentioned in the historical data in the inscriptions.Analysis of forest-destroying behaviors in inscriptions is helpful to constrain and regulate people's forestry-related behaviors.
historical data in inscriptions;destruction of forest resources;characteristics;causes;countermeasures
K05
A
201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