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下的法律隐忧

2017-03-10 19:29任建安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7年12期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摩拜

任建安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共享单车下的法律隐忧

任建安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公共单车与互联网科技相结合形成的“共享单车”经济在中国市场上迸发出巨大的潜力,其在为市民出行提供便利交通工具的同时,在运营和使用过程中隐含着许多法律问题值得深思。押金的收取表面上符合正常的经营程序,但如何使用这样庞大基数的押金可能关系到这个新兴行业的前景。为防止恶意挪用押金,政府必须加强对共享单车市场资本的监管。给共享单车私自上锁已然触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体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仍有争议。

共享单车;押金;侵占罪;盗窃罪

2016年末,共享单车领域迎来了五轮融资,其中ofo单车短短两周内就完成了两轮融资,新兴资本市场开始向助力行程的末端交通工具抛出橄榄枝。共享单车又叫公共单车租赁,最早起源于欧洲。2007年,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公共单车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开始进入中国,部分企业创新性地将公共单车和互联网思维结合起来,打造出了继“滴滴”“优步”之后的网上自助租车模式。数量庞大的资本涌入共享单车市场,足以看出这种新型模式存在和发展的巨大潜力。共享单车可以简单理解为“自行车版优步”,目的是解决近距离出行的“最后几公里问题”。目前,起步较早的公司包括“ofo单车”“摩拜单车”“优拜单车”和“小鸣单车”,其中ofo单车和摩拜单车初期占据的市场份额最大,运营模式相对其他公司也更成熟。但是这种新兴的运营模式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比如押金的性质到底是什么?能否作为企业融资的途径?行为人私自将共享单车上锁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是属于侵占罪还是盗窃罪?这些共享单车使用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

用户使用共享单车需要经过一系列步骤。首先要下载相应运营公司的APP,通过手机号注册账户并支付数量不等的押金,随后可以通过GPS搜索附近可用单车,再通过APP获得共享单车的使用解锁密码,最后根据使用时间和距离完成计费。因此,使用共享单车之前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押金才能获得使用账号,ofo注册押金为99元,摩拜单车的注册押金为299元。以摩拜单车为例,2016年12月活跃用户为300多万人,每月活跃用户押金总额超过9亿元。随着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共享单车自身巨额押金有可能带来金融风险及公共利益风险,因此必须明确共享单车收取的押金的法律性质。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以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可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时,押金应予以退还。按照共享单车使用说明的要求,注册用户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随时申请退还押金。例如,摩拜单车和ofo单车收取的押金在用户申请退还押金7日内必须退还至用户所使用的电子账户,当用户违反使用规定,超出使用范围或者在骑行过程中对单车造成损害时,运营公司可能会扣除一定比例的押金作为赔偿和修理费用。

押金的法律性质要求运营方必须在持有的资金账户中保留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以应对用户退还押金的需求。押金是经当事人约定而创设的,其实质是意定担保物权。但是押金的标的是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运营方收取押金后即取得对押金的支配权。然而,共享单车所收的押金在实际使用中却存在诸多偏差,由于缺乏官方监管,运营公司多将具有保证金性质的押金用来融资,进行再生产从而扩大经营规模。在共享单车市场形成初期,上述几家公司除了吸收投资方的融资外就是通过押金的再利用来抢占初期市场的。行业发展初期的不稳定性以及押金的过度透支折射出共享单车领域的巨大风险,虽然投资方诸如滴滴出行、小米公司都很看好其未来市场的发展潜力,但不能排除一旦出现大量撤资时,相关运营方容易陷入难以应对大量押金亏空的被动局面。

二、共享单车私自上锁——盗窃还是侵占?

不同的共享单车公司有着不同的单车使用方法,比如摩拜单车通过扫码开锁,ofo单车通过输入单车号牌或者扫描二维码取得解锁码。摩拜单车的使用全程都处于网络控制之下,单车的整体情况运营公司终端都能知晓。用户扫码开始使用共享单车,结束使用时必须锁上单车,当用户下一次再使用同一辆车时,必须重新扫码支付费用。而ofo单车的使用更多要依靠用户的个人信誉。用户在APP中输入车牌或者扫描二维码得到相应的解锁码即可使用单车,其单车设备未与网络终端实施互联,使用时会出现用户记住解锁码,将单车私自上锁仅供个人使用的情况。

不同的使用方法造成了共享单车在投入到市场后截然不同的境遇。按照共享单车的使用规则,当个人在使用一次结束后必须将单车恢复初始状态以供他人下次正常使用,这样每辆单车每天可以循环使用多次。按照单车满负荷运行24小时,每个小时1元的收费标准,一辆单车一天可以带来24元的利润。然而,据数据显示,在ofo单车被投入市场后相当一部分被用户上锁。个别用户在记住使用密码后,使单车原本装备的电子锁无法继续工作,用户即从盈利环节脱离出来。摩拜单车也面临同样的情况,用户将单车上锁,虽然仍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但是单车资源无法被全面运用,一辆单车的日盈利就大大减少了。

根据不同情况,用户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或盗窃罪。首先,锁车行为对于单车运营方造成了两种损害:第一,本属于运营公司财产的单车被排除占有;第二,运营公司无法盈利或者减少盈利。ofo单车每量成本为两百到三百元,而摩拜单车每辆成本三千元,造价已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如果是摩拜单车被上锁,行为人可能构成盗窃罪。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立案标准是盗窃财物一千元到三千元。仅从数额上来界定,显然行为人将ofo单车上私锁的行为并没有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是从行为方式上来看,摩拜单车和ofo单车的锁车方式和性质是一样的,因而具有相似的行为主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中行为人对所窃取的财物不具有合法的占有权或使用权;而侵占罪中行为人对侵占的财物己经合法持有,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共享单车被运营公司投放到公共场所,此时单车虽无人看管,但仍属于运营方所有。因而此时行为人给单车上锁,即排除了运营公司的占有,符合盗窃罪中的“行为人对所窃取的财物不具有合法的占有权或者使用权”。当用户按照使用细则的要求使用共享单车时,单车所有权仍归运营公司,用户仅取得了对共享单车的合法临时占有。在这一阶段又可能发生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部分用户总是在一个小时的使用期限内,通过给单车上锁循环使用单车,此种行为不侵犯运营方的物权,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情况是用户使用单车的一次行程结束后将单车上锁,以便下次自己还能继续使用此辆单车,这种行为侵害了运营公司对于单车的物权,又排除了其他用户可能的合法占有,符合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我国目前司法判例中还没有针对共享单车私自上锁问题的判决。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锁车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笔者认为,实际投放单车数量基数极大,讨论个人行为妨碍共享单车经营没有过多必要,在此不做赘述。

三、“摩拜猎人”的出现与共享单车的发展前景

共享单车投放到公共场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确保对单车的保护。实际运营中,共享单车的车损远远超出预计,市面上很多共享单车外表看起来与正常单车无异,但实际是不能使用的报损车辆。用户正常使用共享单车造成的车辆损耗可以从单车的维护费用中合理扣除,但是部分行为人恶意破坏车体,包括车锁、轮胎、铃铛、刹车等,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实际操作中因缺乏相关立法规定和监管措施,对于故意毁坏单车的人目前还难以确认和追责,这也催生了一大批“摩拜猎人”的出现。“摩拜猎人”都是正常使用单车的用户,他们在空闲时间为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确认损坏车辆位置、纠正部分违停车辆位置,某些时候甚至可以发现一些故意毁坏单车的嫌疑人。他们的出现侧面反映了共享单车领域监管严重不足的窘境。

共享单车的发展对于公民生活便捷和环境保护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其发展潜力巨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初期市场必须一步一个脚印稳步向前。可能是受到网约车价格战的影响,共享单车领域提前复制了滴滴和优步竞争市场的景象,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国民素质的“照妖镜”,在运营过程中正在接受着各种考验。因此,政府必须做好应对策略,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资本领域的监管,严格把控共享单车运营中存在的漏洞,为新兴产业保驾护航。

[1]刘宪权.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J].法学评论,2016,(1).

[2]吴艳玮,郝雪强.从处分行为及占有角度对盗窃罪与诈骗罪及侵占罪界限再研究[J].河北法学,2011,(12).

[3]周珺.押金之返还与承租人之保护——以美国法为中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

[4]纪翔虎,蔡永彤.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认定的难点与消解——兼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分野与厘定[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6).

[5]高庆国.量刑辩论制度规范化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5).

TheLegalConcernsfortheBike-sharingProject

REN Jian-an

(Anhui University,Hefei 230601,China)

The “bike-sharing” business,combining the bikes for public service and the Internet technology,is of great economic potential in China. Although it is convenient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there are many legal problems in operation. Superficially,it is normal to claim cash pledge but it may be of vital value to consider how to use the huge sum of deposit. To prevent deposit appropriation,the government should enhance the supervision over its market capital. To lock the sharing bike for private use is actually law breaking but the nature of this offense is still controversial.

sharing bikes;cash pledge;the crime of misappropriation;larceny

2017-03-27

任建安(1993-),男,合肥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1004—5856(2017)12—0057—03

D922.29;D924.3

A

10.3969/j.issn.1004-5856.2017.12.013

孙 畅

猜你喜欢
侵占罪盗窃罪摩拜
盗窃罪中罚金刑裁量规则研究
论侵占罪
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认定探讨
摩拜推出多项福利,同时发布摩拜助力车
摩拜的宿命
摩拜单车的英国初体验
盗窃罪的认定及其处罚
侵占罪犯罪对象之不动产研究
盗窃罪中刑事推定规则的适用
论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