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举报:反腐效用、影响因素及突破路径

2017-03-10 11:52张锐昕王玉荣
理论探讨 2017年6期
关键词:举报人效用腐败

张锐昕,王玉荣

(1.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长春 130012;2.澳门理工学院 社会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澳门 999078)

网络举报:反腐效用、影响因素及突破路径

张锐昕1,2,王玉荣1

(1.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长春 130012;2.澳门理工学院 社会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澳门 999078)

网络举报在预防、发现及惩处腐败环节具有显著的效力和潜力,表现出对腐败思想的深层震慑、对腐败行为的合力发掘以及对腐败分子惩处的实时监督等明显效用。为了保证这些反腐效用能真正产生实际效果,克服网络举报的利益相关者、媒介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存在的制约反腐效用发挥的影响因素,需要从网络文化建设和信息素养培育、管理模式创新和平台功能建设以及举报制度规范和反腐法律完善等路径入手发力应对。

网络举报;反腐效用;影响因素;突破路径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和顽强的意志品质”[1],不断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推进党风政风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极大地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仅2016年就“依规依纪诫勉谈话3.1万人,给予纪律轻处分31万人,给予纪律重处分10.5万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1万人”[2]。其中,因网络举报而被查办的案件数量也呈现出上升态势。这一方面表明我国有许多腐败问题亟待解决,反腐败斗争形式依然严峻;另一方面,也说明网络举报的确独具显著优势,应继续努力发掘其反腐效力及潜力。本文试图在正确理解网络举报及其反腐效用的基础上选择可行的突破路径,目的是克服制约网络举报反腐效用发挥的影响因素,为更好地发挥网络举报的反腐效用提供可行策略。

一、如何理解网络举报

“‘举报’的目的是希望上级知道并纠正,以防范和阻止某种错误的继续运行”[3]。由此,网络举报的目的自然就是希望借助网络媒介让上级知道,通过网络媒介让公众了解相关部门是否在纠正或已纠正,同时依靠网民的广泛监督达成防范和阻止某种错误继续运行的效果。网络举报采取的告知、监督和防范等方式主要以电子方式进行,再辅以传统方式支持,因此,更便于广而告之,更利于追踪监督,对于纠正、防范和阻止某种错误继续运行所施用的预警、监控、阻断等措施也更趋精准得力。

首先,网络作为举报的一种媒介,对举报者的保护体现在其既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且其实名举报可以在前台隐去实名,甚至具体的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等都可以保密。目前实行的实名举报因需提供准确的联系电话和通信讯地址及主要联系人,使得受理人或媒介经营管理者可以与举报人通过虚拟和传统的实际沟通方式实际沟通,既能够节省举报成本、享受优先受理、保护举报人的权利,还可以得到反馈回应;弊端是如果举报信息使用或管理不当,容易使举报人和举报信息泄露及扩散,以至殃及举报人个人隐私,使其因此遭到信息侵权甚至打击报复,说明其风险性事实存在。匿名举报的好处是举报人身份隐秘,举报信息相对安全,能吸引更多人参与配合;弊端是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更加难以保障,存在诬告、错告几率,无形中增加了案件受理的难度。通过构建“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运作模式,发挥实名、匿名网络举报的优势并规避二者的弊端现实可行。且可辅以规范化的举报信息管理办法和权威化的个人隐私保护条例,来承诺并践行保护举报人个人隐私及被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更多人采用网络媒介举报违法违纪问题或提供相关线索。

其次,网络有官方的与非官方的之分,因此,网络举报也就有官方与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之别。其中,我国官方网络举报媒介的主办者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以及国家预防腐败局等部门,它们各自在网络上建有举报网站(涵盖举报平台、举报中心、举报专区等),具有渠道快速通达、受理程序规范、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较高等突出优势。但在实践中,由于它们各自独立作战、受理能力有限、跨部门合作不足,整体优势和整合效应发挥实在有限。随着国家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陆续在三省市及所辖县、市、区设立了监察委员会,并把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以及人民检察院中负责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部门整合进来,整体优势和整合效应发挥有望取得突破性进展。当然,这取决于更有效的应对策略。至于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通常包括社会组织反腐网站、商业网站等社会网络媒介平台以及个体网络举报平台,是由致力于反腐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单位或公民所建,其经营管理者并不具有审理和查处案件的权限。一方面,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属组织自身可能出现腐败,需要把脉自身各种资源滥用问题以利于快速解决,需要依靠网络举报监督以赢得社会资源支持;另一方面,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的“受理”只是形式上的,要使其所接受的举报公职人员违法违纪信息得到实际受理,则需要将举报信息移交到具有腐败事项受理和查处权限的相关部门,才能使举报信息发挥实际效用。目前,由于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受理”群体规模庞大,因此在使举报事件燃爆成热点、得到官方重视并进入官方受理环节直至被举报人最终得以惩治方面表现出明显效力,在现实中就有许多鲜活的案例。这使得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愈发受到党政系统和社会公众的重视,成为官方网络举报媒介的有益补充,也得到社会的广泛肯定。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目前对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属组织的“社会责任感认定和追责极为困难”[5],媒介监管约束制度建设还不完善,这些原因导致在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的暂时性的网络举报“受理”环节,难免会存在某些经营管理者受利益驱使而借机制造话题、趁势谣言惑众、故意混淆视听甚至惹是生非的风险,加之网络经营管理者能力参差不齐,又受制于信息不对称而难辨事实真伪,极易受谣言蛊惑或被错误信息误导,以至对被举报人产生敌对情绪,发生激烈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甚至有误伤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可能。

再次,网络举报具有媒介多元廉价、参与方式虚实相济、参与过程相对隐秘安全、参与主体比较广泛以及扩散积聚效应显著等特色。其一,媒介多元廉价表现在:不仅可以借助官方网络举报媒介和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举报,还可以与传统媒介合作造势,且无须再占用大量精力和资源,与传统方式相比成本低廉。其二,参与方式虚实相济表现在:举报者提供腐败问题线索、主要采用虚拟方式,但进入官方受理流程后推进到腐败问题的实际查处环节,又从虚拟的网络空间转换至现实的物理空间,使得整个参与方式呈现出虚实结合的特点。其三,参与过程相对隐私安全表现在:在网上以相对隐秘的方式进行举报,相较于传统的上访、信访及电话来访等方式,对举报者保护相对安全,也相应地降低了他们会因为受理人或媒介经营管理者泄密而遭致打击报复的风险。其四,参与主体比较广泛表现在:所有网民和手机用户皆有能力上网参与民主决策、政策制定、公共服务等过程,各类举报网站内部人员更可广泛参与,这便于各方参与主体对相关环节中的腐败问题实施有效监督,由此在密切众多参与者关系的同时也增加了参与者合作发现腐败问题和线索的可能性。其五,扩散积聚效应显著体现在:网络举报信息扩散迅速、传播广泛,一旦发现腐败苗头,参与者可迅速积聚、便利动员,且随着媒介受众人数的增加,举报信息的价值和效用也会递增,从中凸显出群策群力反腐倡廉的巨大能量。

二、网络举报的反腐效用

逐一审视网络举报在预防、发现及惩处腐败环节的可作用空间,发现其在对腐败思想的深层震慑、对腐败行为的合力发掘以及对腐败分子惩处的实时监督等方面均有突出效用。

(一)在预防腐败环节的效用

“腐败的产生有一个过程,大致可分为腐败意识的萌发、腐败行为的产生和腐败后果的形成这样前后相继、相互关联但又各有区别的三个环节或阶段”[6]。如果从源头上,即在腐败意识萌发的环节或阶段就能将其发现并对其加以震慑,令其“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则更可取得理想结果,这样既能有助于保持干部队伍纯洁,又能有力抵制腐败行为发生。网络举报在此方面表现出突出功效:一方面,网络举报可使那些以零容忍态度对待腐败分子的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得以借助网络媒介开放性及舆论监督可行性赋予的力量,用雪亮的眼睛监督领导干部,使其陷入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使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显露苗头就得到应有的警示与纠正。另一方面,网络举报平台作为一种可视化、具象化的先进的技术手段,可通过在其上展示廉政文化建设成果、宣讲廉政严厉要求、分析腐败案件成因等方式进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使更多的受教育者直观具体地体验到腐败的风险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也可以使意欲腐败者受到多种形式的廉政文化熏陶,在腐败意识萌发环节能及时收手,从而有利于“不敢腐”和“不想腐”文化环境的营造,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腐败发生。

多媒体将多种感官的信息作用于学生,打破了单调呈现板书的传统模式,使学生能够边看,边听,边说,边记,更好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点。

(二)在发现腐败环节的效用

以高度的责任感惩治腐败,反映在发现腐败环节,就是要在腐败行为的产生和腐败后果的形成过程中尽早、尽快地发现它们。网络举报在其中的效用主要体现在其能使人们对发现腐败行为抱有乐观心态并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其一,以往纪检监察部门发现腐败问题主要通过组织内部审查、群众上访、信访、电话举报等途径,与之相比,网络举报可利用政务内外网和互联网发现腐败问题,因其具有发现主体广泛、发现手段先进、发现方式便捷、可发现内容范围空间巨大等独特优势,而能够广泛利用和迅速集结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强大能量,有望使尽早、尽快发现腐败行为并采取及时的遏制行动变为现实。其二,在网络这个特殊场域中,信息数量和传播速度呈几何级数增长,此为其核心价值所在。而因为网络信息的可复制性、可追踪性极强,任何腐败问题只要出现蛛丝马迹即再难遁形,只要行为发生就会提供动态轨迹记录,这势必增加发现腐败行为的几率。其三,网上举报平台是以程序化、透明化方式运作的,电子政务系统也在朝着开放、共享的方向发展。它们既能规范行政信息的采集、加工处理和使用的红线与底线,使其稍有逾矩就可发出警示和施以记载,同时又能通过提供大量交易过程信息增加曝光机会,使追踪和将腐败与错误行为相关联成为可能,从而在出现“破窗效应”时能迅速跟进制止。由此,网络举报对反腐制度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能量巨大,必须努力重视其效力和潜力挖掘,以加快腐败案件侦破进程。

(三)在惩处腐败环节的效用

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意味着“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既要提高对腐败分子的查处概率和力度,实现“老虎”“苍蝇”一起打,也要缩小腐败分子惩处中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并要强化反腐问责,以保证惩处腐败行为的平等性,避免在惩处腐败分子时出现畸轻畸重现象[7]。反映在网络举报对惩处腐败环节的效用表现上,就是在腐败问题被检举揭发出来进入惩处环节之后,一方面,通过举报平台上畅通的意见讨论及发表渠道吸引各行各业身份背景迥异的知情群众广泛关注案件进展、继续揭发检举违法乱纪事实,以强化社会舆论民主监督效能,促成严肃查处压力;另一方面,借助电子化的手段,分析举报信息以确定其来源可信度,关联相关信息以发现更多犯罪线索,精确分析腐败案件的主体、手段、过程、结果、罪后反应及所处环境以把握其内在规律性及影响要素,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遏制和惩处腐败犯罪的效果。

三、制约网络举报反腐效用发挥的影响因素

(一)不同网络举报人和受理人的两极化表现

首先,一部分网络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表现得言行过于出位,显示出强势、非理性的一面。一方面可能是缘于其本身思想激进、得理不饶人和在网上发声少有忌惮的缘故,其举报明里宣扬的是要伸张正义、主持公道,暗里也许有吸引眼球、博得关注之嫌,或是基于自身利益偏好意将举报当作向某组织或个人施压的筹码,以谋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可能是受“网络民粹主义”的影响,试图在网络举报事件发酵过程中煽动网民宣泄不满情绪,以达到促发网民情绪化、达成发声规模化以致升级为现实暴力抗议的企图。如果这样的举报人又恰好遇到了同样缺乏理性和思辨能力的、易受他人情绪化影响和蛊惑的非官方举报“受理人”,两方兴趣偏好、价值取向趋于一致,就极易使网络举报平台演化成情绪化的宣泄场和擂台式的争执地。不仅会吸引更多非理性网民参与其中,并将举报人裹挟于道德审判式的网络暴力之中,有可能会侵犯到某些组织或个人的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还有可能由网络争执升级为网络混战,引致社会不和谐和不安定局面发生。可能产生的这些表现提醒我们,如果网民缺乏信息素养,无法对信息做出理性分析和判断,或者网络举报媒介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制度约束,无法制止网络暴力形成或升级,甚至任由网络暴力肆意横行以致公民权益受到侵害而导致网络失控。那么,无论是举报人还是网络举报媒介和广大网民等相关利益者,就都存在被怀有某种不可告人目的的别有用心者利用的风险。曾引发广泛关注的“房婶”事件就是由网络举报引发的。继拥有22套房产的“房叔”被网络举报查处之后,网传广州城建系统退休领导李芸卿是名副其实的“房婶”。网民开始在网上热议,且有的网络举报帖子还给出了24套房产的具体地址及房产所有人姓名,严重侵犯了李芸卿的个人隐私,影响到李芸卿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该事件曝光后,广州市纪委随即进行认真核查,查证李芸卿本人既不是领导干部,也不是中共党员,网帖严重失实且已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是别有用心者借举报名义在网络散布不实消息。此类网络举报反映的事件不属实,原因可能是由于举报人怀有诽谤、泄私愤等目的而捏造事实,也可能是因举报人想借纪检部门之手为其“申冤”,或者是蓄意给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制造麻烦。“网络的虚拟性带来权力腐败信息的‘泥沙俱下’真实性、准确性堪忧。”[8]到底应如何妥善应对各类不实举报,需要学术界和实务界深入研究。从既有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来看,从网络文化建设入手,再辅以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系统建设是一种有效之策。

其次,还有一部分网络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言词有些模糊、行为较为审慎保守,表现出弱势、过于“理性”的一面。不是因为他们不想澄清事实、伸张正义,也不是因为他们所掌握的证据不足和不具备提供证据的能力,实则由于他们担心身份会因此暴露、会遭受打击报复所致。的确有调查显示,有“54%的公众害怕举报信息外泄,受到报复”[9],而且近年来确实有很多因网络举报而遭致打击报复的实例发生。例如:网络发帖揭发政府部门违法占地的河南人王帅涉嫌诽谤被抓拘役,举报地方政府领导搞形象工程的程永刚被拘留;等等。此外,除了这些显性的打击报复之外,还存在着一些隐性的打击报复现象。即一些被举报者借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在干部任职推荐选拔过程中对举报人进行“降、停、撤、关、卡、压”,导致部分举报人因担心遭受到“二次侵害”,即使借助网络这种相对安全隐秘的途径也不敢主动举报或协助举报,导致“怒不敢言”现象不同程度仍然存在。

(二)两类网络举报媒介的异质性问题

首先,目前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国家监察部所属的中央层级官方网络举报媒介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行事,省、直辖市及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所属的地方层级官方网络举报媒介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行事。由于很多网络举报人误以为只要在举报网站上重复、多头举报,就能获得更多关注并更有可能快速进入受理环节,故而导致重复、多头举报的情况频繁发生。这种情况产生的直接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官方网络举报媒介的工作负荷,造成各种资源浪费。相应的,引致相关部门重复核实的直接结果是不仅增加了工作负担,也严重影响办案效率。而这种情况产生的间接影响是,如果官方网络举报媒介所制定的行为规范无人遵守或难以约束举报人的行为,不仅其权威性受损,而且会徒增无效举报辨析的额外负担,最终会陷入查处速度慢、结果反馈迟缓、举报人乃至公众不满意的境地。当然也会影响到一些遵守规则的举报主体的参与意愿及诉求表达,进一步的,会因为受理结果推送不力而促使其中的一部分原本遵守规则的举报人又重新进入到重复举报的队伍,形成恶性循环,使得官方网络举报的管理模式逐渐趋向僵化。

其次,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虽然不具备直接受理腐败案件的权限,但在舆论生发舆情引起官方重视以及追踪线索和实时反馈情况等方面却有重大效用。只是其参与者行为自由且秩序少有规范,使其上聚集的受众有可能因不明就里发生非理性宣泄而导致“浪潮式”舆论攻势,使得网络举报事件有被夸大、歪曲而致被举报人遭受网络暴力,甚至在网络的扩散效应影响下会因最终失去有效控制而出现“作恶”的问题。因此,需要对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进行适度的监督管理,以防其被别有用心者操控和利用,使其中可能出现为实现自身利益而枉顾他人合法权益的风险降低,也防范其经营管理者会在不恰当的时机故意或无意暴露匿名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事件的重要证据,而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或令被举报人有所警觉以至做出销毁证据、串供、作伪证等反应。这表明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是正负舆论的一个生发点,既有声援震慑腐败之效,也有造谣生事、扰乱秩序之忧,必须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保障的滞后性难题

首先,网络举报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制度保障。其一,网络举报信息搜集存在难点,主要反映在对举报信息的真伪判别上。本来网络举报信息搜集的过程是一个去伪存真的初步筛选过程,然而在网络举报媒介复杂多样和网络举报人信息素养参差不齐的情况下,网络举报信息搜集诸多困境需要克服,如信息源筛选认定、信息可信度评定和信息搜集操作程序完善等。其二,网络举报信息的处理制度关系到网络举报是否能进入受理环节,因此网络举报信息处理流程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提高网络举报反腐案件成功查处比率和把握反腐先机及快速铲除腐败毒瘤的关键。鉴于当前网络举报信息处理大多存在督办、转办和交办的情况,致使处理流程烦琐,时效性保证难度增大,超期不办或办理延时的情况经常发生,使得网络举报信息处理过程中问题多发。其三,“举报从网络中来,但反馈难以回到网络中去”[10]的问题普遍存在。网络举报结果反馈制度是网络举报查处部门与举报人之间的沟通机制,这一机制不畅会让网络举报人觉得处理部门虚与委蛇、效率低或不作为,以至影响举报人的满意度和主动性,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应建立及时、高效的网上反馈机制,在举报过程中生成唯一的反馈信息查询码,使得举报人能及时获取定向的反馈信息。其四,网络举报安全保密机制是保护网络举报人权利,使其免受被举报者打击报复的有效措施。由于在进入网络举报受理及查处阶段之前举报信息需要在下载后被删除,此项安全措施存在着人为操控风险,其中的安全隐患需要制定周密的安全保密规定予以规避。

其次,网络举报缺少精细严密的法律法规且保障不力。“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举报人权利保护的制度总体表现是粗线条,宣示性多、可操作性少”[11],如《刑法》中保护举报人就仅局限于举报人本人,并且受追诉的对象仅针对国家公职人员,不包含国企及部分带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且举报人的经济补偿和财产保护方面也存在空白。从立法层次上看,就立法层级较高的《行政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而言,也仅仅对利用互联网犯罪的行为给出了规定,对如何保护网络举报人尚未给出明确规定[12];较低层次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及《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虽然对举报给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但多为针对单一部门的举报要求,普遍存在效力较低的情况。此外,网络举报法律还存在着执行困难的问题。目前,亚洲国家反腐败法律贯彻执行有三种模式,我国属于反腐败法律由多个机构执行的第二种模式[13],按理说,执行机构多,执行起来应该更加快捷有效,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此外,就举报人保护而言,《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在举报人保护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或法院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分工处置办法,导致对举报人保护不力的现象一再发生。这种因“多龙治水”、相互推诿而致效用不佳的问题,在网络瞬息万变的复杂环境下将会更加突出,网络举报的法律法规保障问题亟待有效解决。

四、发挥网络举报反腐效用的路径

(一)重塑网络文化,营造全民信息素养培育环境

1.提高全民反腐意识,提升全民信息素养。首先,从一定意义上说,廉政文化依托于廉政环境[14],廉政环境的改观会直接影响廉政文化氛围。网络举报依托的廉政环境建筑在网络之上,在空间上,它与现实中的网民同步构建了虚拟空间中的人际关系网络,使得网络文化超越虚拟网络与社会文化并存,因此,若要使廉政环境有所改善,网络举报相关利益者的反腐意识和个人修养培育就不容忽视,信息素养也需同步培育。为此,可在网上定期开展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活动,利用文图、音像视频、Flash动画等多种丰富的表现形式,对网络反腐的重要性及网络举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进行精细化解读;并针对与网络举报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宣讲,宣讲的重点可以涵盖网络举报与隐私权的界限、正当维权的行为规范等,让所有网民都知晓怎样做出选择可以给自身带来价值、满足自身诉求;更进一步的,使得公民的理性举报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塑造起来,并能在网络空间中合理地释放诉求,经由潜在的反腐意识向显在的举报诉求转换。其次,为培育全民的信息素养,特别是反腐信息素养,可以设立“网络反腐知识库”,搭建网络举报反腐培训平台,建设网络举报反腐技能培训系统,对网民提供培训方案和课程,以营造全民信息素养培育的良好环境。

2.加大反腐宣传力度,净化网络举报环境。考虑到我国已建设完成的网络举报平台虽已覆盖至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但其知晓度并未达到理想效果,其环境建设和可信任程度也不尽如人意。还有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虽在信息的传播和推动事件迅速发酵方面优势得天独厚,但也面临着极易走漏消息引致被举报人警觉、销毁证据并提前串供的严峻状况出现,需相关反腐部门积极开展针对网络举报人的、以网络举报平台使用为基础的、以网络举报受理流程为重点的宣传工作,以逐步提升网络举报的知晓度,净化网络举报环境,实现网络举报文化重塑。相关活动开展要秉持的三个要义,包括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宣传周期的持续性、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可以在各大门户网站开展类似于“网络举报宣传周”等形式的专题宣传活动[15],还要不断推进网络文化净化活动,使得“净网”式运动变为规律性活动,以达到净化网络举报环境连带将影响网络举报的文化生态环境中的“毒瘤”切除的效果。另外,还要建立正向网络文化的激励引导机制以及负向网络文化的惩处办法,以鼓励正面的积极网络文化的进步发展,激励网络举报媒介经营管理者履行社会责任、积累社会资本。与此同时,将负面的消极网络文化及时扼杀在萌芽期,避免其发展壮大及不利影响的进一步滋生,为营造良好的网络举报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二)改进媒介管理模式,理顺网络举报平台功能建设思路

1.促进官方网络举报媒介活化。所谓官方网络举报媒介活化主要是指提升官方网络举报媒介的公众参与度、接受度和满意度,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以增强其创新性、实效性和灵活性。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其一,提升官方网络举报媒介的行政文化建设及其工作人员信息素养。官方网络举报媒介前台在互联网站上,后台处于电子政务网络上运行的电子政务系统之中,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需要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操作。因此,工作人员的信息素养和组织的文化建设是重中之重,故而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针对官方举报媒介工作人员的工作需求和操作内容进行定向培训,并针对跨部门、跨组织合作需求在推进组织文化、行政文化建设上着力,以此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绩效意识,通过他们有效的工作,解决网站回应效率低、查办结果反馈慢以至诱发多头、重复举报高发生率等难题。其二,“以人为本”建设网络举报平台,努力提高其功能质量。“以人为本”就是要充分检省多方需求,考虑为何网络举报媒介被需要以及应该靠什么吸引公众参与和接受。为此,要依据各方的核心能力以及业务合作的途径和方法来架构和锤炼网络举报平台的功能,通过汇聚多方力量和优势资源来提高网络举报平台的功能质量。其三,提高网络举报媒介的创新管理程度和互动沟通安全程度。对网络举报媒介而言,管理创新的“本质是自由和控制之间的权衡”[16]。基于这种权衡,我们可以在管理模式改进上做以下工作:一是从内部工作出发,重塑内部受理流程,涉及网络举报媒介后台的工作衔接、文档生成、业务监控、合作规则等一系列要求,需要授权给一线管理者或操作者,以激发其工作热情,从而及时做出决策和响应;二是面向前台,“以人为本”架构功能层次,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人群的网络举报需求,既展示愿景、表现效率,又体现能力、展现成果,鼓舞更多人参与其中,表达诉求,贡献智慧。此外,一个举报媒介的公众接受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媒介的安全度,为此,要在“使用专门的网络举报服务器存储数据,并安排专人维护”[17]的基础上,采取严格的监控手段和信用机制,以逐步提升举报媒介的信任度,盘活官方网络举报媒介的资源和效用。

2.加强对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的监管与合作。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的种类繁杂,数量和规模巨大。虽然聚集者众、发声势强、信息量大,但由于存在安全风险和不可控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它的接受度,也制约了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为更好地发挥它的反腐效用,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对其进行监管并为达成多方合作提供便利条件:其一,适度提高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的准入门槛,明确退出机制,以保证其规范化、健康化和有序化。其二,既要允许其自主发展,给予必要的鼓励支持,又要适度控制和施以严格监管。支持可以体现在为其保持特色、自主建设和独立发展保驾护航方面;控制可以用昭告某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反腐成果、违规操作记录及信用信息等这种透明方式来解决;监管可以采取“分级管控、跨域协同”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动员广大网民广泛参与监督。监管务必适度,但措施必须严格,需要针对现实问题及需求来制定,原则上应是既要以人为本,保护相关利益者正当合法权益,不能影响他们反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要赋予其充分的自主性和激发其创新潜能。其三,为更好地激励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参与反腐,官方网络举报媒介不能与其对立,而应与其精诚合作,使彼此多相衔接,沟通顺畅,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当然,对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来说,由于其自身不能实质性解决惩治腐败问题,它要实现反腐目的,也必须寻求与官方网络举报媒介的合作。需知双方共同的反腐意愿是合作的前提,彼此互信和异质性是合作的基础,只有多方加强合作,才能网尽举报信息,“尽可能地囊括所有社会资源和人类计谋”[18],更好地达成反腐的目标。

(三)完善法制建设,保障网络举报反腐效能发挥

1.建立和实施诚信化网络举报制度。既然互信是合作的基础,就必然要对参与网络举报过程的所有人的诚信提出具体要求。反映在制度层面,就是要建立和实施诚信化网络举报制度。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其一,在网络举报信息受理过程中,受理部门需要以举报人的目的为核心收集、加工和处理相关信息,为保证工作的有效性,需要对举报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誉情况进行审查,继而对其举报过程中的诚信情况进行查证。如果举报中有不诚信行为发生,相关结果应记入组织或个人诚信档案,这些都需要建立举报人诚信审查制度予以保障。其二,在受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或受理人需要举报人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据,需要网民提供相关线索,并需要参照网络舆论的正、负反馈来校正举报受理工作的行为方向。为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正当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人进行网络举报并提供线索和证据,需要对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这就需要建立维持多方互信的安全认证机制、诚信审查机制、行为约束机制和网络举报激励机制等。这些制度建设是网络举报及其受理有序进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对网络举报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实施有效保护的基本要求。

2.构建和完善权威性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构建和完善网络举报法律法规保障体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其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举报法》,以该法为核心来构建举报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19]。该法要结合时代的特征,专门针对网络举报行为做出原则性及实体性规定;还要对“举报受理和处理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定,并针对被举报人或被举报机构采用表面合法的人事行为对举报人加以报复和压制的行为,加以禁止和救济”[20]。其二,保证法律的立法层次及体系完备。立法层次直接影响其权威性,为保证网络举报中涉及的所有的权利及义务都有法可依,必须制定法律效力层次高的法律法规;此外,还应保证立法的体系完备性,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举报中因法律法规不健全所诱发的问题,发挥其理想的保障效用。其三,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由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的形式对举报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予以细化[21],以实现规范网络举报行为,保护网络举报主体合法权益的目的;此外,还要加强法律法规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证法律法规执行精细化,并方便网络举报人学习,以利其规范自身举报行为。

五、结语

本文对网络举报的反腐效用生发机理、影响因素及突破路径进行研究,旨在寻求克服制约网络举报反腐效用发挥的影响因素的策略问题。考虑到网络举报的反腐效用发挥受制于网络举报的相关利益者、媒介及保障措施,这些方面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网络举报陷于困境。为保证网络举报在预防、发现及惩处腐败方面的效用最大化,着眼于环境、模式、监管与合作机制以及保障制度和措施建设等问题,本文提出除了要在网络文化建设和信息素养培育、管理模式创新和平台功能建设以及举报制度规范和反腐法律完善等方面持续发力以外,还需要重视官方及非官方网络举报媒介的合作,需要推进政府、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然,“亦需要伦理道德上的规范和支持”[22]。只有各方合作,多管齐下,积聚优势,补齐短板,网络举报的反腐效用才能全面、有效地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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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华薇〕

OnlineAccusations:TheEffectivenessofAnti-corruption,InfluencingFactorsandImprovingMethods

ZHANG Rui-xin1,2,WANG Yu-rong1

(1.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China;2.Institute of SocialEconomy and Public Policy, Macao Polytechnic Institute, Macao 999078,China )

The network informing has significant efficacy and potential in the link of preventing, discovering and punishing corruption, and shows distinct effectiveness in the deterrence of corrupt thought in deep layer, the join forces exploration of corrupt behavior and the true time supervision of corrupt officials punishment. In order to make these anti-corruption effectiveness come into being actual result and overcome influence factors that restrict anti-corruption effectiveness in the aspect of stakeholders, network media and safeguard measures, several paths need to be selected including network culture construction and information literacy cultivation, management mode innovation and platform function developing, and informing institution specification and anti-corruption legal perfection.

Online Sccusations; Effectiveness of Anti-corruption; Influencing factors;Impraing Mothool

2017-08-01

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重点项目“电子政府构建和运行的保障体系研究”(13AZZ016)、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反腐倡廉的技术策略与路径研究——官员腐败的预警与防控”(2014LZY022)阶段性成果

张锐昕(1965—),女,吉林吉林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访问教授,从事电子政府、绩效管理、公共服务研究;王玉荣(1994—),女,内蒙古赤峰人,博士研究生,从事电子政府、绩效管理研究。

D63-39

A

1000-8594(2017)06-01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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