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秋鹏
2016年6月23日,英国以全民公投的方式决定英国是否退出欧盟。公投结果约有1741万人支持退欧,占比51.9%,约有1614万人选择留欧,占比48.1%。依据公投投票结果,英国宣布脱离欧盟,并于2017年3月正式启动脱欧程序。英国公投的结果既出乎人们意料,似乎又在意料之中,这个结果反映出英国公民的相互矛盾的政治心态,同时也与英国所选择的全民公投机制有着密切的关系。
全民公投,又称全民投票或全民公决。一般来讲,它是指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内,由享有选举权的全体公民以投票方式对本国或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直接表决的制度安排,属于一种直接民主形式。全民公决这种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雅典的公民大会和古罗马的民众大会;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有所复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民族自决原则的确立,全民公决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频率越来越高。
英国是一个奉行“自由主义民主制”的国家。17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最早系统地阐述了自由主义理论,他的学说经过后人的进一步发展成为现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思想基础。洛克主张个人的权利优先于政府权力。公民的个人自由,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先于社会和政府而存在。政府的权力是由个人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赋予的,个人之所以赋予政府权力,是因为人们可以通过政府的职能来实现保护个人自由权利的目的。因此,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是基于公民的同意。如果政府不能很好地完成人们所设定的目标,人们可以把自己赋予政府的权力收回。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建立起来的立宪君主制政府所体现的就是洛克的这种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正是因为英国是典型的自由主义民主制的国家,所以这次在是否退出欧盟这样的重大问题上英国采用了全民公投的方式来做最终的选择。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全民公投这种方式是极为民主的,因为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国家的重大事项真正由人民来“决定”。英国外交部称,这次的退欧公民投票是“英国历史上最大的民主活动,有超过3300万人投票”。自由主义者同样认为,全民公投产生的结果是最具合法性的,因为全民公投既实现了“平等”,即无论你是身价上亿的富豪,还是生活在底层的贫民,每人都拥有同样的投票权利,没有人拥有特权,同时又保障了“个人自由”,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个人自由就在于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个人的权利高于国家的权力,而全民公投正是个人行使自身权利去决定国家命运的体现。所以全民公投是最佳的、最具合法性的决策方式。
然而,自由主义者所认为的最为民主的全民公投所产生的结果却很难说体现了英国公民的共同意志,并没有让英国人对公投结果产生一致的认同感。退欧结果公布后,在伦敦约有4万名反对英国脱离欧盟的民众涌上街头举行抗议活动要求英国议会干涉公投结果,不要启动脱欧程序,活动组织者表示公投的程序不公平,民众得到许多错误的信息,实际支持留欧的比例高达60%。在公布脱欧的结果后,不满投票结果的民众还在政府网上发起呼吁举行二次公投的请愿,仅在网上签名要求再次进行公投的人就多达410多万。
20世纪初,德国保守主义政治哲学家卡尔·施米特就曾对自由主义民主制,特别是其中的民主投票机制,做出了颇有深度的批判。他在这个批判中所揭示出来的问题与英国退欧公投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十分相似。为此,我们有必要研究施米特对自由主义民主制批判理论,这不仅可以使我们认识英国退欧公投的种种问题的根源,还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自由主义民主制的局限性。
卡尔·施米特是20世纪德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但他的政治哲学理论颇受争议。施米特本人在德国纳粹主义兴盛时期曾发表过不少反犹主义和主张纳粹信仰的言论,并于1933年加入纳粹党。这些政治劣迹使他理所当然地受到谴责和攻击。但是,作为政治哲学家的施米特在政治哲学理论研究方面却颇有建树,一生写下了不少很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著作,如《政治的浪漫派》(1921)、《政治神学》(1923)、《政治的概念》(1928)、《宪法的守护者》(1932)、《合法性与正当性》(1933)等等。他的政治哲学理论固然与他的纳粹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他对政治问题和现代政治制度的理论分析却有着深刻而独到的见解,因而他的理论对当代政治哲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理论上,施米特旗帜鲜明地反对自由主义政治学说,尽管他的反对是从另一个极端即极权主义出发的,但为了使他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更具有说服力,他就必须竭力揭示自由主义政治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缺陷。其中,自由主义民主政治所采用的民主投票制度,就是施米特最为关注的问题。
在施米特看来,自由主义民主制度所采取的民主投票在整个过程上都存在着自身不可克服的矛盾和问题。
第一,作为投票主体的选民易受到控制人民意志的政治机构的影响,导致选民并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施米特认为:“惟一的实践问题是确定同一性,尤其是谁控制着那些形成人民意志的工具:军队和政治势力、宣传、通过媒体控制舆论、政党组织、各种会议、大众教育和学校。特别要指出的是,只有来自人民意志的政治权力,能够首先形成人民的意志。”[1]所谓“同一性”表现在选举制度中主要是指通过投票形成和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但在现代民主投票过程中,各种利益集团都试图通过带有煽动性的宣传来操控民意,给民众表达自身意愿增加了难度。每一个参与到自由主义民主政治当中的政治势力,无论是党派还是各个利益集团,都会利用各种渠道努力宣扬自身观点,争取更多的民众支持从而获得政治竞争的胜利。然而事实上,在各种政治势力的竞争中,绝大部分政治势力希望通过竞争而获得的政治目的并不是为了人民的意志,而是为了党派或利益集团的利益,甚至为了获得自身利益而不惜采取一些极端手段。例如,在英国退欧公投中,英国前首相就指责退欧阵营就移民和欧盟会费作出愚蠢和不道德的声明,以欺骗民众在公投中投退欧选票[2]。政治团体为了自身利益,不仅通过自身所掌握的媒体影响民众的选择,还利用“虚假”的信息来误导民众,导致民众对自己所关注的问题产生错误的判断。
各个政治机构通过各种宣传使得人民意志在很大程度上被各党派和利益集团所控制的媒体所左右,最终导致民主进程中最为重要的人民意志被忽视或者被扭曲。由于人民的意志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历史上也曾有过通过民主投票而产生的“失败”结果的惨痛案例,例如法国的拿破仑三世就是被全民公决推上了皇帝的宝座。可是他的统治并没有给人民带来福祉。对此,施米特指责说:“甚至非社会主义者最终也承认媒体、政党、资本的勾结,把政治看作不过是经济现实的影子”[1]174。
第二,自由主义民主制将民主投票中统计上多数者的意见当作决策的最终依据的做法,在施米特看来是对民主制误用。他说:“如果丧失了不可分割的民族齐一性(nationalen Gleichartigkeit)这一前提条件,纯算术的多数确定的无对象、无内容的功能主义就是中立性或者客观性的对立面,无异于对被否决从而受到压制的少数施行的量上或大或小的暴政。在这种情况下,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命令与服从者的民主同一性(die demokratische Identität)就终止了;多数下命令,少数必须服从。”[3]也就是说,在自由主义民主制中,虽然全体参与者通过投票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可是人们的意愿只是被纳入到一个数学的统计程序之中,经过这一程序人们得出的只是每一方的数量是多少,哪一方取得了相对的优势。统计上占优势的一方虽然在表决中获得了胜利,可是这并不能保证他们的决定是正确的。然而,政治决策的过程是涉及国际环境、经济、社会等众多领域的系统性复杂的理论问题。而民众在面对复杂的政治决策时,只能从自身有限的视角来面对如此专业的系统性的问题并根据“个人意见”做出选择。再通过统计将众多个体意见按照数学计算的方式简单相加,认为数量多的人的意见就是最终的决策。投票这种方式使得具备专业知识的人的能力被大众的多数者的选票所掩盖。投票将“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可能性排除在可能发生的事情之外。每个人的个性选择最终给投票结果带来不确定性,因为有可能多数人的选择与真理相悖,而自由主义民主制则是把多数人的意见当作“真理”。实际上,真理的产生是需要对整个事件有一个完整的考量,而不是仅仅通过投票这种简单的数量多少作为判定真理的方式。自由主义民主制认为由民众投票计算出来的多数人的意见就是“人民的决定”,而“人民”又是自由主义者所认为的国家权力最终拥有者,所以“人民的决定”是正当性的。可是,施米特认为从个体自身利益出发来获得的投票结果并不具有正当性,因为,“‘人民’是一个公法概念。人民只存在于公共性(Publizität)之中。一亿个私人的一致意见既不是人民的意志,也不是舆论”[1]171。
第三,施米特认为自由主义民主制只强调“合法性”而否定了评判事件正确与否的实质价值性标准——“正当性”。“在此,‘合法性’的意义和任务恰恰是,不仅把(无论君主还是人民意志的)正当性、而且把任何基于自身的更高的权威和正当机关(Obrigkeit)变成多余的,并予以否定”[3]196。
施米特认为,自由主义的民主在实施过程中一个很大的错误就在于把投票这一仅仅是技术性方式产生的结果当作真理,并毫不怀疑地认为表决中的获胜方的观点是整个集体行事的正当性的合法依据。这实际上是仅仅把他们认为的规范意义上的合法性当作了正当性。正当性是对某一事件是否符合真理的一种实质性的价值判断,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对合法性的判断。某一事件可能合乎法律的要求,但是它未必具有正当性。例如,如果2个好人与98个匪徒在一起时,如果按照自由主义的民主标准多数人的观点具备合法性,那么98个人只要达成一致的话,无论他们怎样虐待这2个好人都是具有合法性的。谁都清楚,由98个匪徒通过的“法律”并不具有正当性。这表明,自由主义民主的投票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很有可能出现多数人虐待少数人的“暴政”,因为它把正当性仅仅理解为程序上的合法性。“由于(把合法性当成正当性),人们还产生了一种幻觉,似乎能够为所有可设想的甚至最极端最革命的努力、目标的运动开启一条合法道路和一种合法程序,沿着这条道路和这种程序,人们不用暴力、颠覆就能实现自己的目标”[3]197。如果始终把合法性当作正当性,那么将使所谓的“合法”失去纠正自身错误,走向真理的能力,从而导致与真理相背离,甚至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四,投票结果被认定为合法之后,政治上的多数者可能成为新“僭主”,少数者的权利将受到侵犯。施米特指出,“如果多数可以任意支配合法性与非法性,它就可能首先宣布自己的国内竞争者为非法的:hors-la-loi(与法为敌),并且由此把他们从人民的民主同质性(die demokratischen Homogenität)中排除出去。统治51%的,就能够以合法方式使剩下的49%成为非法的,能够以合法方式在自己身后关上他们进来时所经过的合法性之门,并且把在此之后也许用靴子踢已关上的门的党派政治对手当作下流的罪犯”[3]210。
在投票表决中,获得优势的一方会利用他们在投票中所取得优势地位,来获得本不属于他们的“政治剩余价值”。假如某一政治团体,可以获得51%的支持率,那么凭借这一优势地位政治团体就会拥有制定国家政策、法律等决定权。他们会凭借这一优势地位,在制定国家政策、法律等决策的过程中,使国家的公共政策向着对这一政治团体有利的方向发展。这一团体可以利用自身所具有的优势地位获得政治决策的中的“剩余价值”。少数人正常的合理的政治诉求就被这些具有政治优势地位的人认定为“非法”的了。这样,具有政治优势地位的人把自身的“不法”变成了“合法”,把少数人的正当权益变成了“不法”,从而可以在国家中在具有合法性的前提下“颠倒是非”,使自身获得一种表面上合法而实质上却不正当的奖赏。
在这样的民主过程中,少数者的机会均等权利实质上遭到了严重侵犯。可是具有政治优势的既得利益者们却可以对少数者说“每一个人都有机会获得多数;如果他属于被否定的少数,他就被告知,他确实有过并且仍有机会成为多数。就连这也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公正观”[3]162。在一个把支持率视为正义与合法性的国家里,放弃自身所具有的优势地位就等于放弃自身的政治前途。在严酷的政治现实面前,所谓的政权机会均等原则和善良意志根本就不起作用。“不言而喻,人们只会向那些会向自己开放均等机会的人开放均等机会;对这样一个原则的任何其他运用,都不仅在实际的结果上是自杀,而且也违背原则自身。从这种必然性出发,合法占有政权的政党必然凭借自己拥有国家的政权手段对合法性与非法性概念任何具体的、政治上重要的运用做出规定和判决”[3]213。
一旦少数方提出的观点危害到了多数的利益,而多数方又不能说服少数方放弃自身观点,二者就会走向对立。多数方有可能利用在国家政权中的优势,宣布少数方为违法一方,从而保护自身的利益不被少数方侵害。这样多数方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堡垒,不仅让少数方无法攻破,还可以以合法的名义侵害少数方机会均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一方利用自身人数上的优势来宣布少数一方为“非法”,而少数方则指责多数方在利用自身的数量优势来做不正义的“非法”之事,“每一方把自己打扮成合法性和宪法的守护者。结果就是一种没有合法性、没有宪法的状态”[3]214。由于自由主义民主错误地将由技术投票产生的结果当作判别事实对错的依据,必然会导致国家出现这种混乱的局面。
第五,投票产生的既定结果使具有现时正义的行为受到侵害。施米特指出,“这里所涉及的是一个现存的、当时的多数受到一个不再现存的、过去的多数的制约,因为宪法法律的固定化以对多数原则的一种基本的否定和摧毁为结果”[3]226。也就是说,如果把程序合法性当作正当性,就有可能导致曾经过时的决策对现时正当性要求的事实制约。例如在英国退欧公投中有51.9%的人选择退欧。这一结果使得英国做出了脱离欧盟的决定。从宣布结果的那一刻起,此决定便已经生效。想要改变这一结果是非常困难的。即使支持退欧的人数实际上已经小于50%,甚至降到0,在第二次公投结果公布之前也要服从之前的决议。人们曾经做出的决定凭借自身具有的多数的优势,会让现实已经具备正当性的事实失去现实的合法性。“对于形式主义——无对象的思维来说,这是合法的、在最好的秩序中以合法方式永不可再被废除的”[3]226。因为这个决定已经被自由主义民主以“坚固”的形式“合法化”,这个结果并不具有自我更新的能力,使现实中的实质正义并不能得到保证。比如说,人们推选出一个享有美名的人作为他们的领袖,可是这个人成为领袖之后,变成了一个昏庸之徒。但是人们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内,都无法让这个不合格的领袖下野,因为他是通过民主这种合法的方式当选的。这就使得人们现实中推选贤君之举变成了不法,从而迫使人们只能服从之前那个“错误”的结果。
施米特的上述批判,不仅看到了自由主义民主制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种种实际问题,还指出了自由主义民主制将“合法性”当成“正当性”这一重大的错误。可以说,他的批判击中了自由主义民主制的要害。因为,按照施米特的理解,对于一种制度来说具有“合法性”只相当于具有了一个躯体,如果这个躯体缺少“正当性”的话,那么这个躯体就相当于缺少灵魂,而缺少灵魂的躯体就成了一个“皮囊”,它会使多数者可以利用所谓的“合法性”去做最不正当的事情,由此造成种种危害。
自由主义民主制用合法性消解了正当性,使得人们不能把具有正义性的价值理念当作评判是非的标准,而是把空洞的、而又未必正确的程序合法性当作人们做事的最终参照。在施米特看来,自由主义在实施民主的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由两个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自由主义者对民主的本质与实施条件认识不足,使得“自由主义民主制的民主”超出了“民主制”本身的适用范围;二是自由主义民主制过于强调民主的程序性与技术性,甚至将技术性的民主投票的结果当作民主政治决策的结果,实际上是把手段当作目的。
施米特认为,自由主义民主制能够受到广泛的支持,是因为“19世纪的政治和国家学说的历史,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民主制的胜利进军。西欧文化世界中的国家,皆难以抵挡民主观念和制度的扩张”[1]176。近代以来,人们渴望打破以君主制为代表的权威主义,而民主制正迎合了人们的这一需求,民主制强调是在保障了个人自由的前提下建立自己的权威,因此民主制迎合了世界历史发展的政治要求,因而被众多国家所青睐。自由主义国家之所以会选择民主制,主要是因为民主制与自由主义在价值取向上的极大相似性。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论点就是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优先性,并认为政府、权威只有以维护个人自由权利为宗旨才具有正当性。民主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自由主义对国家的这一要求,它以维护和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为前提建立起国家的权威。而以侵犯乃至剥夺个人自由权利为特征的君主制或权威主义和极权主义则是民主制“最为厌恶的敌人”。因此,自由主义者相信民主制是保障个人自由的最有效的制度,具有政治上的正当性。但在施米特眼中,自由主义国家在实施民主的过程中,错误地将民主制这种工具性的手段当成了自由主义所要追求的目的,从而和政治上的正当性发生冲突,他说:“在今天,以规范主义的方式虚构一个完整的合法性体系,就与一个实现存在的合法意志的正当性发生了显著的、无法消除的对立”[3]194。
在施米特看来,自由主义民主制之所以会出现“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冲突,主要是因为对民主的本质及其适用范围认识不足。在他看来,民主制度本身没有确定的价值性,从本质上来说民主制只是一种政府组织形式,是政府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一旦民主得到落实,就可以看出它是侍奉不同主人,自身并没有实质性的明确目标,随着其最重要的对手君主制原则的消逝,民主本身也失去了自身本质上的明确性,与任何有争议的观念共沉浮。起初,民主是自由主义和自由(Freiheit)理所当然的同盟军,甚至就是一回事。在社会—民主中,民主与社会主义联手。拿破仑三世的成功和瑞士全民公决的结果,证明了蒲鲁东的预测:民主也可以是保守和反动的。如果任何政治倾向都可以利用民主,这便证明了民主没有政治内容,不过是一种组织形式。”[1]177民主制作为一种政府组织形式可以与任何形式的政府相结合,可以与资本主义相结合,也可以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甚至还可以与君主制相结合。“一个民主国家既可以是好战的、也可以是和平的,既可以是绝对王权主义的、也可以是自由主义的,既可以是集权的、也可以是分权的,既可以是进步的、也可以是反动的,因时而异,但仍不失为民主制。”[1]178作为一种工具,民主制本身并没有一种确定价值是好还是坏,并不能说民主就一定会给国家带来好的结果或是坏的结果,民主制作为一种手段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关键看政府这一主体是否利用得当。许多自由主义国家在运用民主制的过程中,忽视了民主所要求人民的同质性的基础,从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出现。
施米特认为自由主义国家在运用民主这一制度时忽视了卢梭对民主的要求——民主参与者具有同质性基础。“尽管有那些讨论卢梭的著作,尽管它们都正确地认识到卢梭是现代民主的起点,但人们似乎一直没有注意,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所提出的国家学说中,包含着这两种有着内在不一致的不同因素。外表是自由主义的,国家之正当理据(Rechtmäβigkeit)是一份自由契约。但接下来对‘公意’这个核心概念的描述和阐发却表明,在卢梭看来,真正的国家只能存在于人民具有同质性、从而基本存在全体一致的地方。按《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中不可能有多个政党,不可能有特殊利益和宗教分歧,任何事情,甚至对公共财政的关切,都不能使人民分裂。”[1]168
施米特认为卢梭所强调的具有同质性的民主,是指民主参与者之间具有一种实质性的平等权利。而自由主义者在运用“民主”的过程中不仅没有在卢梭所指引的正确方向上前行,而且对民主产生一种“自以为是”的理解。“普遍而平等的选举权仅仅是在平等者圈子内的一种实质性平等的结果,不会超过这个范围,这是十分合理的。平等的权利使人清楚知道哪儿存在同质性。但是‘普选权’这种‘流行说法’还有另一种含义:从根本上说,每个成年人应当在政治上同其他所有人平等。这是一种自由主义而非民主制的观点。它用所有人的民主(Menschheitsdemokratie)取代了建立在实质平等和同质性之上的过去的民主”[1]166。自由主义者在自身的民主进程中,看似用一种全体的、人人平等的民主轰轰烈烈地取代了小范围的、具有实质性平等权利的民主,但实际上自由主义者声称的普遍的人人平等本质上只是一种抽象的平等,而且在现实中根本就无法实现。
到目前为止,“人人平等”的民主,没有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中变成现实,因为每个国家对“民主”的主体都有所限定,比如每个国家都将“外国人”排斥在本国民主之外,而只针对本国国民的民主,这种民主显然不是所有人的民主、人人平等的民主。而且,在施米特看来,这种所谓的“人人平等”只是一种抽象的,因为这种平等并不触及实质性的经济等方面的平等,“在表面的政治平等的条件下,依然存在着实质性不平等的另一个领域(譬如今天的经济领域)将主宰政治。这是完全无可避免的,对政治理论的任何深思都能认识到,这种不平等是经济可悲地主宰国家和政治的真正基础。如果一种与不平等没有必然关联的平等观支配着人类生活的某个领域,这个领域肯定就会失去其实质,被另一种无情的权力勾结的不平等吞噬”[1]167。
施米特认为自由主义民主制之所以会在现实中出现“是非颠倒”等问题,其根本原因是因为自由主义者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民主”这一制度的本质要求与适用范围导致了现实世界中的种种不公正的现象出现。民主制度所要求的参与民主的对象必须是有着实质性平等的人,而不能是自由主义所谓的“人人平等”的人。“所有人作为人的平等,不是民主,而是某种类型的自由主义;它不是一种国家形态,毋宁说是一种个人主义、人道主义的道德和世界观。现代大众民主就基于这两者含混的结合。”[1]167-168
针对自由主义民主所存在的上述种种缺陷,施米特提出了自己的“补救措施”。他认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应当成为国家行事正当性的守护者。强有力的统治者可以使得国家行事的正当性得以更好地体现。国家所面对的事件有很多是突发的、之前没有发生过的“例外事件”。国家处理这些“例外事件”时,就处于“非常状态”。在这时,统治者应该是最高的且不受限制的权威,他可以超越国家现有法律,他的权力在任何机构和个人之上。“非常状态的首要特征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威,它意味着终止整个现有秩序”[3]9。在非常状态下,统治者不仅是国家主权的代表,垄断着国家的权力,而且也是非常状态的开启人和终止者,而整个国家是否进入非常状态则是由统治者来决定的。
统治者所拥有的权力是不可分割的、最高的国家权力。完整的权力可以让统治者在做出判断时排除各种干扰因素,以便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来对事情给出判断。这样自由主义者所认为的各类具有“合法性”的各类事件,在非常状态下是否正当合法,就由最高的统治者给出最终的、最有权威性的判断。而作为国家统治者,应该从国家宏观整体角度而不是局部、个人的利益的角度来对问题进行判断,以保证统治者可以做出对于国家来说最具有正当性的决策。这样,被自由主义者所“忽视”正当性就可以在统治者那里得到“修正”。
施米特所提出的国家最高统治者作为国家行事正当性的保障者的思想,在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施米特所认为最高统治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判断来启动国家的非常状态,同时也是由主权者来决定何时终止国家的非常状态,并且国家统治者在非常状态下拥有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对此,何包钢教授曾发表的题为“保卫程序:一个自由主义者对卡尔·施密特例外理论的批评”①的文章对施米特理论进行过批判。何包钢教授认为施米特理论中所设想的将主权者作为事件的最终处理者的方式存在着很大的隐患,他说:“如果允许施密特所提倡的主权者(无限制的权威者)来决定是否实行紧急状态,那么,如何能保证这个主权者不滥用例外(即把例外普遍化,变成日常性的东西,并成为专权理论基础)?”[4]。何包钢教授在文章中说:施米特“他本人企图基于一个特殊的案例来建立起一个普适性的主权理论。但是,他夸大了例外在其理论中所扮演的角色。他不得不面对着下面这样的逻辑问题:既然他所强调的例外是某一时刻,那么例外概念在知识学上扮演基础的作用就有限了。逻辑上,他不能用例外这一概念来构筑其主权理论。换言之,施密特通过某种特殊的情形或者一种例外来证明普适性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4]。何包钢教授的这段话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切中了施米特理论的要害,但他把“例外理论”认定为施米特理论的起点,却不能不说又在一定程度上出于对施米特思想的误解,忽视了施米特所处时代的社会现实状况。
施米特所生活的年代,德国并不天平。1914年,德意志帝国卷入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最终战败。1918年11月德国发生了革命。不久,国民议会在魏玛召开,并制定了宪法,后称为“魏玛宪法”。历史学家把1918年到1933年采用共和宪政政体的德国称为“魏玛共和国”。从理念上讲,魏玛共和国是一个自由民主政体,但魏玛共和国本质上却是党派妥协的产物。由于德意志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德国不仅被要求赔付战争损失,而且还遭到了协约国的占领。1888年出生的施米特亲身经历了战争的洗礼,战争的失败让他深感到国家的衰落。据他的学生回忆,施米特曾经驻足在被盟军占领的莱茵兰地区睁大了双眼观察那里的状况,在那里施米特看到的并不是自由主义者所宣扬的“自由、平等、博爱”,而是与这些美好的词汇相去甚远的政治现实。面对着外敌入侵,在魏玛共和国政府内部各政党仍忙于内斗,导致国家机器难以有效运转,甚至对共和国发起攻击。施米特正是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发表著作对自由主义和魏玛共和国当时的现状进行了理论分析与批判,呼唤有效力的统治。他主张“总统”应该站出来对魏玛宪法进行有效的保护。实际上,魏玛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总统在紧急状态下有超乎宪法之上的独裁权。据说,魏玛共和国总统为了维护秩序曾经动用这个权力超过250次之多。由此可以看出,施米特的学说的出发点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是当时残酷的政治现实,即自由主义并没有使德国变得强大,反而让德国走向衰落;第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力图为魏玛宪法第48条所规定的总统的权力提供法律上的辩护。
由此可见,施米特之所以主张在“非常状态”赋予总统最高权力是有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如果抓住施米特的“例外理论”将施米特说成是一个集权主义者,那就可能是一个以偏概全的武断结论。施米特的理论的确是一个反自由主义的理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反对自由与民主。他反对自由主义,主要是因为他看到了自由主义理论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矛盾,看到了自由主义在政治实践中的低效率,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当时的宪法原则。“施米特关于政治事件的本质、主权和议会统治的各种颇具争议性的观点,最终源自于他对法律自由主义的彻底批判,而这一实事却总是被忽视。”[5]
研究施米特这位极具争议的思想家的思想,应该客观而又辩证地加以看待。既要看到施米特思想中有价值的部分如自由主义民主制批判,又要看到其思想中存在的问题。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缺乏对自由主义理论的辩证理解,没有看到自由主义理论对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所具有的积极价值,如维护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以防止腐败、征询民意等。这就如同倒洗澡水的时候,把盆里的孩子也一同倒掉了。对于自由主义的这种极端的批判,使施米特自己的理论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极力强调当国家处在“非常状态”时,统治者可以垄断国家一切权力,并且认为统治者可以决定国家是否处在“非常状态”,这就使统治者随时都有借口或理由,把国家权力置于不受限制、不受监督的状态。这就不难理解施米特为什么在二战期间公开支持纳粹主义的政治行为了。
注释:
①卡尔·施米特,德文Carl Schmitt,也有学者翻译成卡尔·施密特,本文遵从第一种翻译。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浪漫派[M].冯克利,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2004:181.
[2]英国前首相梅杰指责脱欧阵营的宣传欺骗选民[EB/OL].[2016-06-06].http://finance.ifeng.com/a/20160606/14465946_0.shtml.
[3]〔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M].刘宗坤,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209.
[4]何包钢.保卫程序:一个自由主义者对卡尔·施密特例外理论的批判[J].浙江学刊,2002(2).
[5]舒尔曼.施米特对自由主义宪政主义的批判[M]//刘小枫主编;朱晓峰编.施米特的学术遗产.朱晓峰,张洁,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