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产学研合同的问题与对策

2017-03-10 08:46薄建国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产学研条款内容

薄建国,李 丹

(河北大学 教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我国高校产学研合同的问题与对策

薄建国,李 丹

(河北大学 教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制定规范化的、权责明确的合同是高校产学研合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我国产学研合同的结构和内容存在诸多问题,要完善高校产学研合同,需建立清晰的结构体系,提高表述的严谨性,明确合作成果的技术标准,清晰界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合作中的知识产权、违约责任。

产学研合作;合同;高校

一、规范高校产学研合同的意义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经济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对于经济的增长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技术创新成为国家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实力,在科技创新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为了更好的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不被市场所淘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寻求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合作,通过为高校或科研机构提供经费、设备等获得科研成果,从而加快技术创新的步伐,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正是因为这样的背景,高校与企业的合作成为经济、科技发展的必由之路,产学研合作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起来。实践证明,产学研合作是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

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教育与生产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社会越来越需要既有知识又有能力的创新型人才,为了适应新形势,高校在人才培养上更加注重学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提高。产学研合作恰恰迎合了新时代的需要,它能够把教学、科研、生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提高学生各方面的能力及整体素质,从而为社会培养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产学研合作已经成为国家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1]基于此,众多高校为了提高办学能力,逐渐走上与企业共同培养学生的道路,安排学生去企业的车间实习,在实践中提高学生的能力,或聘请企业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为专业教师,培养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型人才。产学研合作成为新形势下高校培养创新型人才、提高科研能力的重要途径。

我国开展产学研合作有较长的历史,在经济和科技上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也存在许多因合同不规范引发的问题。例如,浙江大学陈英旭教授作为“苕溪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虽然与高博公司、波易公司签署了产学研合同,但是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把科研资金用于自己的私利,套取国家将近千万元的科研经费。2010年,南京师范大学在“甲缩醛项目”中与沿江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产学研合同,但是,在成果验收中评审组对项目的审查没有从技术层面严格把关,项目负责人顾正桂利用伪造经济效益的手段,骗取科研经费与专利优秀奖。这些案件反映了当前我国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漏洞和弊病,缺乏适应新形势的法律制度,也缺乏完善实用的产学研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课题从申报到正式运行,一直缺少相应的合同来制约管理。基于此,研究国内外各种产学研合同的类型及其框架、内容,借鉴其宝贵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科学制定和实施新形式下需要的产学研合同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高校产学研合同的结构与内容

(一)产学研合同的结构

合同,亦称为协议、合约、契约等,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产学研合同是企业与高校之间、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据法律规定所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2]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签订的合约主要是技术合同,《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产学研合同属于众多合同种类中的一种,它符合合同的基本结构,主要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我国产学研合同的首部与一般合同一样,包括三部分,即合同名称、当事人身份栏和合同引言。

产学研合同名称一般命名为“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合同性质”。如华北电力大学与某公司签署的合同名称为“华北电力大学-宁波德沃电力有限公司产学研合作协议”。产学研合同的当事人身份栏绝大部分只列举高校与合作企业的名称,即 “甲方:某大学”、“乙方:某公司”。产学研合同的引言把合同的目的与前提条件等内容加入其中,如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的引言为“为了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提高学校教学的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学校、企业和社会的共同进步,努力实现‘校企合作、产学共赢’的目标,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我国产学研合同的正文一般包括合作的目的与内容、合作双方各自的义务、成果归属、保密条款、项目费用、合作时间、违约责任、免责条款、争议解决、附则等内容。这些合同只涉及到合同的基本条款,对于一些专业性的内容并不展开。例如,华北电力大学、安徽科技学院的产学研合同标明了合作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和其它条款。某大学关于系列消声器开发项目的产学研合作协议除了具备一些基本的合同条款以外,还对技术标准及目标、项目研究开发关键节点的控制计划、保密要求、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和分享、成果验收、风险承担、合作期限等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

产学研合同的尾部一般只有合作各方的签署栏这一项内容。如华北电力大学、湖南工程学院、中北大学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尾部的签署栏包含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署日期、甲乙双方联系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产学研合同的内容

国内外产学研合同在内容上基本相同,包括交易内容条款、交易方式条款、问题解决条款以及其他附则等条款。

1.交易内容条款。交易内容条款是回答高校与企业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需要“做什么”的问题,固化了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第一,合作的内容。合作内容的明确与否与交易目的的实现息息相关。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在合作目的与内容条款中,规定学校要“帮助企业解决激光镭射及定位印刷产品研发过程中的工业设计、具体工程技术等问题”,要求企业与学校“共同建立研发基地”,要在研发基地挂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产学研基地”。有时该部分内容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栏中呈现,如华北电力大学、中北大学等高校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将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方式等信息全部放在高校与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中。

第二,技术标准。产学研合同的技术标准是衡量合同标的质量的主要方式,技术标准的明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技术需求方的利益。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会针对需求技术制定严格的标准,如某大学关于系列消声器开发项目的产学研合作协议中规定项目产品要“满足QC/T631《汽车排气消声器总成技术条件》及QC/T484《汽车油漆涂层》标准要求”。有的高校的产学研合作协议没有设计这项条款。

第三,价格条款。产学研合同的价格条款与高校、企业的利益直接挂钩,付款方式关系到双方利益的合理分配。某大学关于系列消声器开发项目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对价格条款的具体金额及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项目由“甲方投入费用总额80万元”,并且对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作了规定,技术服务费“分两次支付,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50%,即3.5万元;项目开发成果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50%,即3.5万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支付”。

2.交易方式条款。此部分内容是为了明确合作的完成程序,涵盖了技术或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以及对技术的验收等,它是产学研合同的核心部分。

第一,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国内外现有的合同结构和内容看,高校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提供技术支持,解决企业生产和技术改造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根据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需求,积极进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做好企业所需人才的培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提供科研经费,可随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优先接纳合作学校的毕业生进行实训和就业;为合作研究机构进行科研提供良好的试验条件;及时向合作院校提供行业最新的市场信息。

第二,项目的计划。产学研合同中项目的履行计划条款能够通过制定阶段目标来保证交易目的的实现。例如,产学研结合项目合同书中特别设定“项目进度和阶段目标”条款,对什么时间达到什么目标做了要求。这则条款是最容易被违反的,科研项目的停滞不前就意味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知识成果的归属。产学研合同中知识成果的归属是高校与科研人员最为关心与重视的问题。如某大学关于系列消声器开发项目的产学研合作协议设计了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和分享条款,规定“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企业所有;履行合同产生的技术秘密成果有关权益约定,使用权和转让权归企业所有”。 这样的规定虽然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归属,却挫伤了高校进行科研的积极性。

3.问题解决条款。主要是针对产学研合作期间在发生突发事件后,为了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条款,由以下内容构成。

第一,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是针对产学研合作过程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而设计的惩罚措施,这则条款无疑是保护高校、研发人员及企业合法权益的最重要措施。玉柴公司在与广西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合同中规定,若研究生违反合同,那么将要赔偿玉柴公司的损失,包括公司在学生学习期间投入的生活费、交通费等补贴。此外,还需要向公司交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二,免责条款。产学研合同的免责条款与其他合同的免责条款并没有太大区别,主要规定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责任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数天内如实将情况向对方通报,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争议解决。产学研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主要规定如下:如果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先协商解决;若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把争议提交给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其它条款。这部分的内容是对合同主要条款的一些补充,包括保密条款和一些附则条款。绝大部分高校的产学研合同书在保密条款中会规定保密信息的范围与使用领域,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合作双方不得使用和透露保密信息。附则条款规定合同的一些细节内容,如协议在合作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协议;规定协议期间双方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三、我国高校产学研合同存在的问题

(一)结构方面的问题

就目前来说,许多产学研合同之所以杂乱无章,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作用受到限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结构不甚清晰,各条款的标题名不符实,影响了产学研合同内容的表达。

1.结构体系混乱。我国高校产学研合同的标题体系绝大部分都存在着结构混乱的问题。例如,华北电力大学的产学研合作协议正文部分大约800字,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条款就占用了大约500字,其他重要的条款因表述太简单而遗漏了一些实质性内容。大部分合同的正文部分除了包含高校和企业动态权利义务的划分,还要详细说明双方动态的履约过程,而对于违约法律责任、免责、保密等重要事项突出不够是产学研合同在实践中难以顺利履行的重要因素。

2.合同的条款不够完备。高校的产学研合同缺乏必备的功能条款。如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基本条款主要有合作目的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合作期限、免责条款以及附则,对一些重要的条款并没有涉及。产学研合同中普遍缺失履行的进度、收益的分成办法、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基本条款,这些条款的缺失可能会引发纠纷,也不能很好地保护高校的专利权等合法权益。此外,产学研合同的各个条款标题之间存在重叠或遗漏问题,有的条款内容过多,致使合同的其它一些基本条款缺失,使合同在内容布局上失去平衡,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不便。

3.整体不够严谨。首先表现在对可能发生情况的假设不够全面。一份严谨的产学研合同应该尽可能多地列举合同执行期间可能会遇到的各种情况,并针对问题设置处理方法,这样才能够顺利地履行合同。大多数合同只标明了各方的义务、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基本信息,忽略了要针对这些条款设计一定的违约责任与惩罚措施。此外,产学研合同的不严谨还体现在条款之间的配合程度不高。一则条款设计的再严谨也需要其它条款的配合才能发挥最大的约束作用,合同经常就企业的义务规定企业要“根据实习学生对科研成果的贡献,适当给予经济补贴”,而在费用条款中却只标明企业应该支付给高校的科研经费及相关设备的费用,缺乏对参与学生奖励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措施。[3]

(二)内容方面的问题

1.技术标准不明确。高校的产学研合同条款不实用首先体现在技术标准不够明确。例如,某大学关于系列消声器开发项目的产学研合作协议规定,产品要符合“QC/T631《汽车排气消声器总成技术条件》和QC/T484《汽车油漆涂层》的标准要求”的表述太过笼统,只是在原则上对技术标准进行粗略的界定。对于高校来说,科研成果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方面,因此,高校研发出来的产品可能与市场脱节,实用性差,不具备市场转化能力,而且研究方在进行技术研究时,常常不会考虑技术的成本,使企业不能批量地应用技术或生产设备,使企业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这常常会使高校陷入困境,明明付出的努力很多,在企业验收产品时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挫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2.权利、义务不明确。在产学研合作中,由于高校的投入存在着复杂的劳动,企业无法完全观测到高校的投入,可能会出现高校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私自使用资金的情况,把科研资金用于自己的私利,而影响科研进度,或者不从企业的需要出发,不考虑研发产品是否具有推广、转化价值,使企业的利益受损。而企业也凭借自己掌握的市场信息,向高校隐瞒产品的收益,不合理分配双方的利益,私吞高校本该获得的收益。另外,在产学研合同的制定与履行中存在很多信息不对称现象。促进信息的公开化和合同的规范化,可以促使合作双方规范自身行为,有利于监督产学研合同的履行。[4]

3.知识产权不突出。知识产权是产学研合同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条款的不明确直接造成高校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严重流失。目前,许多高校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理解仍然不够清楚,存在着认识上的模糊与偏差,产学研协议中也缺少对知识产权的界定,或界定不够清晰。当高校与企业之间直接进行技术转让时,在研发成果的归属权上会产生法律纠纷。在采用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模式时,企业和高校都各自从自己的利益角度解释发明成果的归属,都试图把科技成果纳入各自的范畴,这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而且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维权行动过于困难,费用高且花费的时间长,即使合同被判定无效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技术与专利也早已泄露,这无疑会降低科研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阻碍了科研成果向产业界的转化,不利于产学研合作的发展。

4.违约责任不明确。违约责任条款是保护高校、研发人员及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但是产学研合同对这项条款的设计却并不重视,很多高校如华北电力大学、安徽科技学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没有设计这项条款,有些高校的合同关于违约情况、赔偿金额的条款只有简单的几项,内容太过笼统。对于合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机会主义行为,协议也没有设计相应的赔偿措施或赔偿金额。违约和赔偿条款与高校的利益息息相关,这些条款不完善的直接后果是合同的各项约定不够清楚明确,使合作双方缺乏协调机制。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然会伤害高校及研究人员的利益,阻碍科研成果的研发与转化。

四、建议

(一)改进产学研合同的结构

1.建立清晰的结构体系。高校的产学研合同要建立清晰的结构体系,首先要注意标题的准确性。合同的内容处于不同的标题下,就会有不同的意思,对合同内容胡乱冠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在改进产学研合同结构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区分合同的内容究竟属于合同的哪项功能,并冠以合适的标题,以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

产学研合同在设定条款的一级标题后,还要将各条款的一级标题划分为不同的层级。在建立合同的标题体系时,要按照一定的规律、顺序将合同内容划分成多个明确且层级分明的部分,使整个合同条理清晰,便于阅读。在对合同的各项内容划分层次时,并不是对各项条款随意地拆分,而是要经过慎重的考虑,根据一定的顺序划分。在划分完毕后,还要再经过反复的浏览、检查,以确定合同结构的合理。

2.完备功能条款。产学研合同中任一功能条款的缺失都会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所以高校在与企业签订产学研合同时,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具备。产学研合同要依据《合同法》,必须具备以下八项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此外,还要考虑不同的产学研合同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情况,根据产学研合同的特殊性来设计条款。例如,技术的研发生成了专利,专利权的申请与保护条款是必不可少的;当高校考虑到技术研发过于困难时,要增加风险共同承担的条款等。

3.提高表述的严谨性。要提高高校产学研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就要对合同中每一层级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假设,各项条款要设计成“假设——处理”的形式。高校的产学研合同不仅要标明交易的内容、履行的方式与期限、知识成果的分配、科研成果的验收等内容,还要针对这些条款设计具体的违约责任与惩罚措施。

提高产学研合同条款表述的严谨性,还可以通过增加学校和企业权利义务的内涵来实现。产学研合同在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时,可以使用较多的定语或状语对其进行界定。

(二)完善产学研合同的内容

1.明确技术标准。明确技术标准是保证高校和企业权益的重要途径,明确的技术标准可以使企业的利益得到满足,进而保证高校付出的科技投入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酬。高校在与企业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先充分了解企业的发展与需求,根据企业的需求制定技术标准,但是,高校一定要考虑自身的能力及科技研发的难易程度,如果技术研发过于困难,高校不但不能提高自身的科技水平,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好的条款也需要相关条款的配合来实现。在产学研合同中规定技术标准与要求后,可以在合同中赋予企业的专业人员参与高校科技研究的权利,使企业的专业人员能够对技术的研发进行适宜的监督;制定技术产品的验收时间与标准时,高校要根据验收时间交付成果,企业根据验收标准检验技术成果,并根据验收结果支付高校及其研究人员的技术服务费。除此之外,为了保护高校的合法权益,高校在技术标准的制定中,可以参考美国产学合同的经验,最好在合作前就事先声明“不保证产品的适销性”,这样高校及其研发人员在付出巨大的努力后就可以获得自己应得的利益。

2.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就高校的义务来说,产学研合同要明确规定高校的义务,还要针对这些内容设计具体的细节,如关于高校为企业输送有能力的人才,规定输送的人才要具备哪些知识、能力;对于高校为企业提供技术培训工作,要在合同中规定高校为企业培训多少员工、培训多长时间,在培训结束后员工应具备哪些能力等。这样详细的规定能够有效避免产学研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其次,高校及其参与人员的权利要在产学研合同中进行有效地保护。高校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科研经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知识成果的保护上。对于各项费用的承担条款,产学研合同要规定科研经费、服务费及其它费用具体由谁承担,规定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期限。可以参考美国哈佛大学的产学研协议,即大学每月为公司提供一个固定价格的发票,公司要严格按照发票的数额来支付费用,这样就可以减少计算成本,又可以减少利益纠纷。对于知识成果的保护,可以参考美国的产学研合同,要对合作期间产生的发明、创造等明确其归属,以保护知识产权。合同必须保证高校的学术研究成果在经过审查后能够自由地发表,为此,必须写明研究成果或申请专利可接受的发表或出版日期。高校赋予企业的专利许可特权,需要界定许可权利的使用地区、使用领域及使用期限,以避免企业滥用许可权利。

3.明确违约责任。在拟定合同时,产学合作双方要尽可能多地列举合同履行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违约情况,并针对各种违约情况设计不同的惩罚措施。如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使用合作对象的名称或参与者的名字、擅自使用保密信息导致信息泄露、企业滥用许可权利、面对风险企业中途撤资、高校不把科研成果转让给对方、高校将专利转让给第三方等。合作协议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各种损坏对方或合作整体利益的行为,制定配套的惩罚措施。

为了加强违约责任的可操作性,要明确规定违约赔偿范围、赔偿金额及其计算方式。根据对方利益的受损程度,对于一些较轻的违约情况设定较轻的赔偿,规定赔偿金额;对于一些故意违背协议,造成对方或合作整体的利益严重受损的,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赔偿金额;当使用诉讼手段维权时,败诉的一方不仅要承担对方在项目研究中的损失,还要赔偿对方的律师费用、专家费用及其它诉讼产生的费用。

[1]Chen,E.Yegin. The Evaluation of University-Industry Technology in Hong Kong[J].Teehnovation,2001(3):449-459.

[2]丁邦开,陈学东,周小燕. 科技进步的法律环境[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55.

[3]王 芸. 双重信息不对称下产学研合作激励契约与机制设计[D]. 重庆:重庆大学,2013:37.

[4]吴江水. 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72.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EEUSRO in Chinese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BO Jian-guo, LI Dan

(Education College,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2, China)

To development a standardized and clear contract is the prerequisite and key to the progress of university-university cooperation.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structure and contents of the CEEUSRO contract in our country. Improve measures includes establishing clear contract structure, increasing the expression of conscientiousness, explicitly enacting corporate technical standards, clearly defini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highligh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iability for both sides of cooperation in CEEUSRO.

CEEUSRO; contract;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G644

: A

: 1008-6471 (2017) 03-0104-06

10.13983/j.cnki.jaechu.2017.03.019

(责任编辑:王释云)

2017-03-11

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我国产学研合作的法律制度研究”(编号:14YJA880001)

薄建国(1968-),男,甘肃武山人,河北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基本理论和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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