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津华
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及启示
孙津华
中国古代养老制度有着许多可供借鉴的经验。解决老龄化问题,建立健全今天的养老制度,应尽量实现多元化配置养老主体,物质赡养和精神照顾相结合,正面引导与反面惩戒相结合。同时,应最大限度地发挥老年人的积极作用。
古代;养老;现代;启示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汹涌而至,尊老、敬老、养老的问题日益凸显。据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65周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达到10.1%[1],超过联合国规定的65岁及以上老人占总人口7%的老龄化社会标准,养老问题迫在眉睫。
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对经济社会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2016年2月和5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老龄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总书记强调,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2]
如何科学有效地应对人口老龄化,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给我们指点了迷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习近平总书记十八大以来治国理念的重要来源。既然如此,我们完全可以从中国历朝历代有关养老的文献记载中汲取营养,总结经验,以古鉴今。
中国有尊老敬老的传统。《礼记·祭义》云:“昔者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殷人贵富而尚齿,周人贵亲而尚齿。”[3]698这里所说的“尚齿”就是敬重老年人之意。《礼记·王制》专有一节涉及“养老”,中国古代著名的类书《北堂书钞》卷八十三“礼仪”部四专设“养老”一目,《册府元龟》卷五十五也设有“养老”一目,提到“教化之本尚齿”“尊贤尚齿”等理念。其他类书如《艺文类聚》卷十八有“老”目、卷二十有“孝”目,《初学记》卷十七有“孝”目,《太平御览》卷三百八十三人事部二十四有“寿老”目等。这些类目都与“养老”有着密切的关系,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古人养老的宝贵资料。古人养老不仅是出于孝道,更与治国安邦联系在了一起。《礼记·祭义》曰:“先王之所以治天下者五:贵有德,贵贵,贵老,敬长,慈幼。”[3]684这就把“贵老”即尊敬老年人提高到政治教化、治国理政的高度。
周朝为了尊老、敬老,取象三辰五星设立了“三老五更”制度,“三老”“五更”各一人,都是知识渊博、德高望重的老者,可以说开启了尊老敬老的先河。乡饮酒礼也是为了“尊贤尚齿”而设,《礼记·乡饮酒义》:“乡饮酒之礼,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听政役,所以明尊长也。”[3]923《礼记·王制》记载:“五十异粻,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于游可也。”[3]187大意是说,五十岁可以吃细粮,六十岁需要准备隔夜的肉食,七十岁要准备双份食物,八十岁需要常吃珍贵的食物,九十岁各种食物不能离开寝居,如果外出闲逛,随从之人要随身携带饮食以备随时取用。《管子·入国》记载:“所谓老老者,凡国都皆有掌老。年七十以上,一子无征,三月有馈肉;八十以上,二子无征,月有馈肉;九十以上,尽家无征,日有酒肉。死,上共棺椁。劝子弟:精膳食,问所欲,求所嗜。”[4]306简单来说,就是家中有七十以上的老人者,国家除了免费供应酒、肉,还可根据老人年龄的不同,免除其一子、二子以至全家的赋役。又说:“所谓问疾者,凡国都皆有掌病。士民有病者,掌病以上令问之,九十以上日一问;八十以上二日一问;七十以上三日一问。”[4]309可见,当时官府编制中设“掌病”一职,负责给老人“问疾”。“掌病”要定期看望老人,根据老人年龄的递增,及时进行询问和检查。《周礼·秋官·伊耆氏》记载:“军旅,授有爵者杖,共王之齿杖。”[5]2943《礼记·月令》亦有“仲秋之月……养衰老,授几杖”[3]221的记载。可见,周朝已经有授予老人“齿杖”的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持杖老人有很多方面的特权,与赐物、免除赋役、问病等相比,已有关注老年人精神和心理的考虑。
《礼记·王制》曰:“养耆老以致孝。”[3]177说明古人很早就把养老和孝顺联系在一起。汉朝更是推行“以孝治天下”,除了皇帝谥号皆冠“孝”字,对养老问题更是非常重视。从东汉开始,就逐渐确立了以“三老五更”为中心的皇帝敬老礼仪。据《后汉书·礼仪志》记载,汉明帝永平二年(59)十月,皇帝率领群臣在洛阳太学辟雍正式举行敬老之礼。汉代为了供养老人,经常赏赐老人各种东西。汉文帝曾下诏:“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人,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6]113此后,武帝、宣帝、元帝及东汉的诸位皇帝都不时颁布赐“高年”者帛、米、酒、肉等的诏令。除了物质供应,汉代诸帝还有免除年长者家人的赋役等措施,如武帝建元元年(前140)春二月,大赦天下,“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6]156,意思就是有八十以上老人的家里免除两个人的算赋(人头税),有九十以上老人的家庭免除戍卒之役。
此外,汉代还有从精神层面优待老人的各项措施,比如赐老人荣誉性的爵位或官衔。据《册府元龟》卷五十五记载,东汉明帝永平三年(60)二月立皇太子,赐三老爵三级,十二年五月、十七年五月赐天下三老爵人三级。此后,章帝、和帝、安帝、顺帝、桓帝等各有类似措施。北魏孝文帝对平民老人也屡有赐衔。如太和十七年(493):“诏洛、怀、并、肆所过四州之民:百年以上假县令,九十以上赐爵三级,八十以上赐爵二级,七十以上赐爵一级。”[7]173-174其后北魏明帝、宋太宗、明太祖也有类似的赐平民老人爵位的诏令。汉代还继承了周朝仲秋赐老人“鸠杖”的制度,汉宣帝本始二年(前72),诏令民年八十以上,颁赐“王杖”。汉成帝时,把颁赐“王杖”的年龄降低到七十岁。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六年(492)十二月也有“赐京邑老人鸠杖”[7]171的记载。持有“王杖”者,享有种种特权。据20世纪从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中出土的八根王杖及《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册》记载,七十岁以上老人享有不同于常人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如规定王杖持有者享有比六百石官员的政治待遇,其地位相当于小县的县令,享有可以行走于皇帝专用的驰道旁道和出入官府的特权;王杖持有者种田不交租赋,经商不交税赋等。[8]这可谓中国最早的“老年人保护法”。汉代还有宽宥老人犯罪的法令和措施,惠帝即位的当年,下诏民年七十以上犯法,不加肉刑。这是有确切材料可证的最早的宽宥犯法老人的法令。汉宣帝元康四年(前62)春正月诏令:“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6]257汉成帝把年龄放宽到七十岁以上,且规定只有亲手杀伤人者方追究法律责任。此种措施后世继承下来,唐代、宋代、明代都颁布有类似法令。
魏晋南北朝时期,养老制度又出现了新的发展,北魏的“存留养亲”制度就是代表。存留养亲,简单来说,就是犯人家中如果有年龄大的直系亲属需要照顾,可以允许犯人先在家侍奉老人,直至家中老人去世后再去服刑的制度,类似于现代的缓刑制度。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中国养老历史上的一个大突破,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养老院”。虽然在先秦出现了养国老的“庠”“序”“学”等机构,但毕竟是学校,最重要的仍然是教育功能,“养国老”属于临时的兼职性质。到了南北朝时期,梁武帝萧衍为了“孤幼有归,华发不匮”[9]64,于普通二年(521),在都城建康 (今南京)创办了“孤独园”,可视为中国“养老院”的肇始。萧衍是一位虔诚的佛教信徒,“孤独园”之名,来源于佛教的“给孤独园”,当取自慈善家“给孤独”善行善举的故事。梁武帝寓意深刻,希望“孤独园”能够如传说中的慈善福地“给孤独园”那样,成为救济老人、奉养老人、关爱老人的重要场所。
唐朝除了继承前代“赐物”“免税”“赐杖”等养老措施,又制定了“侍丁”制度。唐代规定,年二十一即为“丁”。“侍丁”即留侍父母亲人的丁男,“侍丁”的选择是先尽子孙,次取近亲。据《唐六典》记载:“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10]79“侍丁”享有免除赋役、暂缓行刑等待遇。唐代还推广始于南朝的“养老院”制度,武则天时代开设了主收贫、病、孤、疾者的“悲田养病院”。另外,唐代除了继承前朝对老人的各种“体养”措施,还很关注精神养老,即“色养”。简单来说,就是赡养老人要和颜悦色,关注到老年人的心理需要。如给老人脸色看,即视为不孝,甚至会受到惩戒。
宋代养老的一个亮点是把起源于南北朝的“养老院”制度进一步发扬光大,在全国推广开来。“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名称虽有所不同,但都是具有慈善性质的养老院,收留民间孤贫老人。同时,民间养老院也普遍兴起。大文豪苏轼任职杭州时,就曾在城中筹集款项并自己资财若干创设“安乐坊”,以救济贫病之人,自然有不少老人能得到帮助。另据洪迈记载:“金国兴中府有刘厢使者,汉儿也,与妻年俱四十余,男女二人,奴婢数辈,一日,尽散其奴婢从良,竭家资建孤老院。”[11]5这些资料表明,除官办养老院外,宋代已经出现了用个人资财建立的民间性质的养老机构。中国古人讲究生有所养,死有所葬,但有些穷人死无葬身之地,所以北宋末年,政府在各地设立“漏泽园”,以安葬穷苦之人。
元朝同样重视养老,元世祖忽必烈听从汉臣建议,在当时各路均设“养济院”一所,用以救助和收养鳏寡孤独、老弱病残之人。
明代初年,朱元璋下令全国各地建立“养济院”和“惠民药局”,救济贫病老者。但是明清时期,人口数量大增,官办养老院无论是从资金,还是从人力上都已经力不从心,所以民办养老机构迅速发展。明清时期的养老机构绝大多数是财有余力的中产阶级捐助兴建的。这种不限于官办资金,吸纳民间资金的方式大大增加了养老院的数量,扩大了养老院的规模,使贫苦老者受益人数大大增加,对养老院的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清朝除了继承前朝的各种养老措施,比较注重年高者饮食,康熙和乾隆年间在紫禁城举办了多次“千叟宴”,参与宴会者既满足了口腹之欲,也获得了精神食粮,感受到了被帝王和国家尊重的无上荣光。
中国历代除了制定并推行养老的积极措施,还制定了针对不孝之人的惩戒制度。“百善孝为先”,《周礼·地官·大司徒》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5]756“孝”为六行之首。那么,如何惩戒不孝之人也是历代养老制度和措施中的重要一环。《孝经·五刑章》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12]27“不孝”从夏商开始已经被定为重罪。古代判定不孝罪的情况很多,如辱骂祖父母及父母;祖父母及父母在,就分家分财产的;赡养不周到的;父母刚刚亡故,就结婚嫁人或搞娱乐活动的;等等。历朝历代法律对不赡养老人、虐待遗弃老人的“不孝”行为都有明文规定,除了道德舆论的谴责,还有社会习俗的制约,更严重的还有法律的惩戒。汉代律法规定可处“弃市”之刑,唐代律法规定可处“绞刑”,《大清律》规定要处以徒刑。汉代对“别籍异财”即另立门户、各蓄家产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从而出现了很多“兄弟共财”“三世同财”的家庭,并成为全社会的表率。如东汉末期的蔡邕,与叔父和堂兄弟同居,三代都不分家,被乡党引以为楷模。到了唐律中,“别籍异财”被写入法律,惩罚更为严苛。《唐律疏议·户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13]236现在看来,这种法律规定虽然过于严苛,但毕竟客观上有效制约和打击了那些不顾父母尊长死活,一心只想分家独过的不肖子孙。
法律为了制约“不孝”行为的出现,甚至还规定了现在看来不太合理的制度,如唐代法律规定如果子女告发自己的长辈,妻子告发自己的丈夫,即便罪行属实,也要判处告发者两年徒刑;如果罪行不实,则要加上诬告罪予以重罚。这也是古代“为亲者隐”“为尊者隐”的伦理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还有诸如老人因养老无着而自杀,儿子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子女可以替父母“代刑”等,西汉著名的“缇萦救父”就是很好的例证。所有这些严苛的刑律都是针对不孝之人的约束和惩戒,体现了“以孝治国”的理念。
中国古代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决定了忠孝一体,因此 《孝经》开篇即说: “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12]1在“忠君”执政理念的作用下,“孝”观念自产生以后,便成为一种政治伦理,为统治者所重视并利用,客观上通过倡导“孝”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得到了各方面的保障。
通过梳理并分析历朝历代的养老措施和制度,我们可以从中吸取精华,借鉴学习,古为今用。
第一,多元化配置养老主体。家庭从古至今都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所以家庭是所有养老主体中的最重要单位。古代倡导“孝”,就是为家庭养老提供重要保障。没有了“孝”,子女不尽心赡养老人,就无法实现养老的正常化,会直接动摇统治阶级“忠孝一体”的价值观,影响到统治阶级的利益。从历代国家为年老者提供钱、粮、酒等,兴建养老院来看,国家也是养老的重要主体。国家在提倡“孝”道的价值观念驱动下,通过提供物质条件、制定法律条款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并尝试在精神层面优待老人,比如给老人赐爵授官、颁赐象征特权的王杖、在法律上宽宥老人犯罪等。到了明清,随着社会人口的日益增多,单靠国家出钱兴建养老院已力不从心,加之当时资本主义已经萌芽,养老的主体除了家庭、国家,又顺势出现了民间的养老机构。民间养老机构的大发展,大大扩展了受益范围,弥补了家庭和国家养老在人力和财力上的不足,值得我们借鉴。
第二,物质赡养和精神照顾相结合。家庭养老和国家养老的各种措施重在“体养”,也就是老人的身体赡养方面,比如要求子女不能“别籍异财”,要保证老人对钱财的支配权,国家赏赐米、酒、粮、肉等,建立养济院、悲田养病院、惠民药局等都是着眼于老年人的“体养”。同时,历朝历代还非常重视“色养”,也就是对老年人精神家园的照顾。“色养”虽然是说赡养老人要和颜悦色,但从更高的层面看,显然不止于此。如开始于周朝的赐“鸠杖”制度、乡饮酒礼制度、赏赐官爵制度、垂询存问制度等,都是着眼于老人的心理需要,让他们在身体上得到良好的“体养”,在精神上得到满足。所以,兼顾身体和精神两方面赡养老人,也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第三,正面引导与反面惩戒相结合。宣扬“百善孝为先”,是在精神和价值观方面的正面引导。历朝历代,奖励孝子贤孙的措施也层出不穷。最著名者,就是始于汉朝的“举孝廉”制度。顾名思义,“孝廉”的重要德行就是孝德和孝行。当时科举制度尚未出现,故而汉代以“孝廉”等科目选拔人才,一般不需要考试,主要是以察举、荐举、征辟的方式进行。是否具有突出的孝悌品行,是决定其能否被推荐的首要条件,甚至是充分条件。在当时,这是下层百姓步入仕途的重要途径,年轻人自不敢怠慢。当然,除了正面的舆论和现实的利益引导,针对不孝之人的惩戒措施也非常严苛。如上文提到过的,不同时代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不赡养父母及虐待、遗弃老人者,有“弃市”“绞刑”“徒刑”等不同刑罚。除了法律惩戒,还有可能使不孝之人现实利益和声名受损。朝廷命官不赡养、照料双亲,隐瞒母丧不报,父丧期间娶妾等,都是极大的不孝行为,从而被同僚告发,丢掉官职、受到重罚的情况屡有发生,这等于是剥夺了不孝之人的政治前途,惩罚不可谓不严。女子如果不能“色养”公婆,则可能受到被夫家休掉的惩罚。这些惩戒措施与正面引导相结合,共同在舆论和体制上保障了老年人的各项权益。
第四,最大限度地发挥老年人的积极作用。按照美国学者米德的划分,中国传统社会属于典型的“前喻文化”,即晚辈们主要向长辈们学习。在这种文化影响下,老人们的生产和社会经验就是宝贵的财富。这也是中国形成尊老敬老这种传统文化的社会原因。《礼记·王制》中有记载:“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3]188《说文解字》又言:“礼官养老,夏曰校,殷曰庠,周曰序。”[14]192可见,“庠”“序”“学”本为学校,此处应该是身兼二任,即有教化育人的职能,又兼有敬老养老的功能。它们虽然与后来的养老院有很大差异,但毕竟已有举办敬老仪式等养老之用。夏、商、周把敬老仪式设置在学校,想必是有让年长者承担起教育后学职责的考虑。现在看来,就是让老人发挥余热,既可以充实其晚年生活,又可以使其发挥自身的作用,实现自身价值,在精神和心理上得到安慰。这种老年人不仅老有所养,还能老有所为的养老制度,更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同。这种养老模式我们可称之为“老骥伏枥”式养老,颇值得现代人学习和借鉴。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养老智慧,虽然其中会有些许偏执或者愚孝的成分在内,但总体来说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当今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我们不妨批判地吸收这些从故纸堆中扒出来的智慧,让优秀的传统文化为治国理政提供丰厚的思想营养和精神滋养。
[1] 民政局:截至2014年底 我国65周岁以上人口达到1.38亿[EB/OL].[2017-02-23]. http://politics.caijing.com.cn/20150410/3859537.shtml.
[2] 共同发力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EB/OL].[2017-02-23]. http://news.ifeng.com/a/20170106/50534634_0.shtml.
[3] 王文锦.礼记译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1.
[4] 管子[M].李山,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9.
[5] 孙诒让.周礼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7.
[6]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7] 魏收.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8] 卢鹰.汉代王杖制度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N].人民法院报,2013-09-06(5).
[9] 姚思廉.梁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3.
[10] 唐六典[M].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
[11] 洪迈.夷坚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1.
[12] 胡平生.孝经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6.
[13] 长孙无忌,等. 唐律疏议[M].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
[14] 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
(责任编辑 孟俊红)
1006-2920(2017)02-0098-05
10.13892/j.cnki.cn41-1093/i.2017.02.020
孙津华,文学博士,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龙子湖校区)文学院副教授(郑州 450046)。
2016年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项目“河南省积极应对老龄化措施探究”(2016B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