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教案的政府应对
——以“芜湖教案”为例

2017-03-10 02:12方华玲
关键词:教士洋人清政府

方华玲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 联合勤务学院,北京 100858)

清末教案的政府应对
——以“芜湖教案”为例

方华玲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 联合勤务学院,北京 100858)

光绪十七年,安徽芜湖爆发了民众焚毁教堂产业,攻击英国领事馆的反洋教事件。光绪朝政府为应对案发后洋人们的各种要求与抗议,作出了缉凶犯、惩官员、议赔偿、整饬江防等举措。此番应对,虽对维护地方稳定有一定效果,但晚清中央政权的内忧外患,注定了根本无力从根源上遏制教案再发。

芜湖;光绪朝;教案;政府应对

光绪十七年(1891年),长江沿岸城市陆续发生了民众暴力反洋教案,史称“长江教案”。①光绪十七年(1891年)长江沿岸城市陆续发生反洋教案,四月初五日芜湖法国教堂被毁;四月二十九日湖北武穴教堂被毁,金教士、海关检查员格林被击毙;是月,丹阳城乡天主育婴各堂被毁;五月初二日无锡天主堂被毁,波及金匮、阳湖、江阴、如皋等地,德法英美等九国公使联衔照请总署,保护在华外人;七月二十九日宜昌教堂被毁。参见《清末教案大事年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第6册,中华书局,2000年,第724页。“长江教案”,首先从安徽的芜湖燃起。[1]225时芜湖作为一个拥有78 000居民的繁荣城镇,是长江沿岸重要通商口岸城市,驻有领事,中外商民会集。[2]255因当年四月,有传言称教堂“迷拐”并杀害幼孩,引发芜湖民众焚毁教堂产业,攻击英国领事馆的暴力事件②有关传教士来芜湖的最早记述,应起自于同治十三年(1874年)。时法国籍天主教传教士金世玉(Joseph Seckinger)在沿江一带购得土地,建了几间简陋的房屋,作为被宁国府驱逐的神父来芜的避难所。随后,又在不断购地中,正式建造了住院与教堂。参见芜湖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芜湖市志》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765页。。

学界针对光绪十七年“芜湖教案”的研究,此前主要是置于“长江教案”的整体考察中,专门针对本次教案所进行的论述,却并不多见。③如翁飞先生的《芜湖教案》(《安徽史学》1984年第2期)即是对教案始末的考察,吴善中《哥老会与光绪十七年“长江教案”》(《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中也有涉及“芜湖教案”如何发生的内容。周媛《浅析驻外公使在芜湖教案处理中的作用》(《黑龙江史志》2010年第7期)则是从薛福成等人在清政府处理教案事宜中的作用切入进行的论述。本文拟结合中西双方相关史料,对芜湖教案的始末、政府应对等情形,作进一步的探讨,以求方家指正。

一、有关案发的历史回顾

在光绪十七年爆发教案之前,作为安徽省教务的管理中心——芜湖,在过往的几年里,当地百姓与教会教士之间的关系,都是“平安无事”的。按法国神父夏鸣雷(Henri Havret)、滕伯禄(Pe⁃trus Debrix)的描述:

各教士本人和他们的基督徒(教民)都没有同百姓闹过任何纠纷,也从未发生过任何事情,会使得我们预见到最近这场(指代芜湖教案)突如其来的,和未经招惹的暴力行为。[2]261

据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洋人将“芜湖教案”定性为“突如其来”“未经招惹”的“暴力行为”。以下,笔者主要参见清政府审讯案犯供词、报刊所载时文、洋人回忆著述等,对相关“芜湖教案”的历史事件进行梳理与重建。

光绪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哥老会头目蒋溎仿等人,由“想发洋财”而起意“要到各码头毁闹天主堂”。但因“人少不敢动手”,遂策划先“预备匿名揭帖,捏造教堂害死小孩,挖取眼睛的话,遍处张贴,……哄动众人,乘势混入堂内放火抢掠,得赃就逃……脱身事外。”最初,他们是想“首闹扬州”的,但苦于当地“文武官员弹压严紧,闹不起来”。于是,只得“雇坐划船,于四月初头到芜湖”。而恰巧,此时的芜湖出现了“教妇迷拐小孩的事”。蒋溎仿等遂得以顺利“乘势鼓众……捣毁教堂,抢劫财物”。①此据涉案之曹义祥、唐玉亭(即唐帼发)、成椿泩、陈三(即陈长庚)等人供词而知。参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五辑(二),1977年,第735-740页。而此处所提“教妇迷拐小孩”事,亦可从神父夏鸣雷、滕伯禄的叙述中寻见。

光绪十七年四月初三日(1891年5月10日,星期天)下午,两位华人修女走出教堂,在穿过离道台衙门不远的运河南区的一条街道,“对两个儿童讲话,轻轻抚拍他们的头部”后,突然遭人殴打,并被揪住拖到保甲局,指控“她们使用迷药麻醉儿童,使他们成为哑巴和聋子”。当晚,保甲局官员将此二人转移到了知县衙门。午夜,知县传原被告到庭,修女自是否认用过迷药……县官遂判决:“几时幼孩们恢复了说话能力,两个女犯人即可释放”。次日下午两点,幼孩们开口说了话,知县也就依言释放了两位修女。然而,事情并没有因此停歇。

初五日下午一时,有一个女人来到天主堂“大喊大叫”,要求教士们“交还以前偷去的她的孩子。”并称被偷孩子们的尸体,“都还在天主堂的围墙以内”。②尽管笔者依据目前所见材料,并不能判断此事是否确实由蒋溎仿等人策划而起,但喊称教堂园内有小孩尸体这样的事情,与蒋氏一行在随后的“丹阳教案”中煽惑众人的方法是一致的。参见曹义祥供词,“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五辑(二),1977年,第737页。围观民众怀疑教堂“又施狡狯”,遂“攘臂直前,势如潮涌,声若山崩”。[3]当“暴民人数加多,开始围攻教堂围墙”时,教士们只得前往领事处恳求保护。下午三时“,一位武官前来营救,他抓了打手中的一个人,此人正在用石头砸一扇侧门。……知县也在教士们的请求下,极为费劲地挤进暴民人群,站在教堂的大门口,高声训斥这一群喧嚷叫骂的暴民。官员们还声称,宁可被踩死,也决不放弃职责。事实上,他们也确实坚持到了最后”。四时,知县告诉教士们“已无法约束暴民”。领事再向道台求助。道台知情,却“无人前来”。五时,“暴民”开始把石头砖块扔到围墙里面来。知县遣人通知教士去不远处的英国领事区避难。[2]263

五时三十分,教堂正门旁边的一扇小门被砸开。教堂内的三个欧洲教士逃走,教堂里“只有一些华人佣工稍微抵抗后,大门便被砸毁,围墙被推倒,群众涌进,不停地呵斥叫骂”。有人用铁锨把院子里一些坟墓打开,墓中东西被当作谋杀的“确实罪证”。难以辨认的腐烂尸体,被宣布为“被洋人切碎过的中国人的残骸”。于是人们“打毁房子……拿来煤油,见物就烧,到处点火”。黄昏时分,人们又进入英国领事馆,破坏了围墙与场地,领事及妻子逃走。道台则同时带兵抵达,包围并保护了领事馆。“暴民”还想攻击海关办公楼和员司的宿舍等成片建筑物时,遇到了税务司及僚属的抵抗。当晚,欧洲教士搭船去往镇江。[2]264

二、西人的反应与诉求

“芜湖教案”发生后,面对“暴民”的攻击,洋人们内心实则是害怕的。如时任美国驻华公使田贝(Charles Denby)所说,“大家在中国极为担忧的是,在一些口岸里,一个事先商定的反洋人的全面暴动密谋已经酝酿成熟。”[2]255于是,他们向清政府及母国提出诉求:

(一)呼吁本国政府提供武装保护

在1891年5月18日《字林西报》刊登的《美以美会华约翰致〈字林西报〉主编函》的末尾,华约翰呼吁:“我们一直翘盼英国和法国的炮船的开到”[2]265。5月20日,田贝致电美国海军舰队司令,要求派遣一艘军舰前往镇江,藉以保护住在那里的美国人[2]258。尽管此次“芜湖教案”中,美国教会并未受到直接伤害。

(二)向清政府提出赔偿要求

在洋人们的眼中,清政府在应对“教案”等反洋暴力活动时,一直都是“偏袒暴民”的。因为“在已往四五年当中”,“不只一个案例里”,各国代表曾向总理衙门和地方当局“开出暴行与攻击的首犯和教唆者的名单”,却“没有见过哪一个中国人因参加对外人的攻击而受过惩处的实例。”煽动打杀驱逐洋人的匿名揭帖,长年累月张贴在府县城而不撕去,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甚至于辖区内发生反洋暴力事件的官员们,“不但没有因为他们的失职而受过处分,反而以他们的治理有方而受到嘉奖。”[2]269-270

因此,“芜湖教案”发生后,洋人们迅速且强烈地提出了保护教会、惩罚“匪犯”,以及调整在华海军部署等要求。1891年5月25日,各国外交代表委员会与清政府总理衙门举行会晤,确定了:

芜湖的为首闹事者应予惩处;仁慈堂两名本地修女曾被指控以巫术迷人,应予解除监管;玩忽职守的官员应予以处分;应颁发诏谕斥责对教士与教民的攻击,并责成地方官负责保护外国人。[2]265

三、清政府的应对举措

当缔约国代表与总理衙门就“芜湖教案”会晤决议制定后,清政府便开始了“芜湖教案”善后的具体工作落实。

(一)缉凶犯

对于长江沿岸城市教案频发的状况,清政府认为原因在于“盖由沿江各省游勇会匪所载多有”。[4]478教案犯事者,“半由会匪从中主谋,游手之徒相率附和。”针对此类人等“犯事以后,四散逃逸,真犯十不获一”之特点,光绪帝谕令:

地方文武,随时留心,实心查缉。如有访获会匪首要,一面严行惩办,一面准将出力员弁,照异常劳绩,随案奏请优奖。[4]480

光绪十七年十月,“芜湖教案”所涉主从犯在各方压力下已各论刑惩处:

王光金、傅有顺二犯,均系匪党豫谋滋闹焚抢之犯,按照承办会匪章程,批饬立予就地正法,传首江宁、镇江、上海等处示众。其余附和之犯,各按情罪轻重,分别监禁枷责。[4]504-505

(二)惩官员

尽管对于照会中洋人所指责的,清政府在处理反洋闹事时,“事先防范”“事后镇压”,“俱有疏忽职责之处”,总理衙门是并不认可的。称:地方官员在对教士案件中,“从来没有不采取适当措施谋求解决”。总理衙门在接到此类案事后,“也总是敦促”地方官“采取适宜的行动”。针对芜湖一案,当时的“弹压”及随后的“逮捕”,“凡属可能做到的,无不一一办到。”即便有时“耽搁”,那也是“客观情况有时不免造成”的。[2]267

但事实上,在总理衙门进行完必要的外交手段的维护与反击后,清政府内部还是针对“芜湖教案”的发生,将芜湖关道成章、芜湖县知县王焕熙等官员,以“疏于防范”名,先后撤任调省。[4]504-505

而颇有意思的是,此处“知县王焕熙”,正是法国神父所极力赞扬的那位“挺身而出,捍卫该天主教会的第一人”的知县官。而对于外国使节们一直不断要求的“贬黜一些满清官员”一事,清政府却屡以“应由地方当局办理,而非朝廷之责”为由,拒绝采取针对满员的惩处。[5]524

(三)议赔偿

此处所谓赔偿,笔者以为,可大致分为直接银两赔偿与间接土地赔偿:

1.清政府需付出111 000银两以赔偿各国损失

最初,江苏候补道蔡钧奉命会同署理芜湖道彭禄,与教士商议芜湖教堂焚毁屋物等项,但时因领事、主教均驻上海,遂未果。随后,复由江海关道聂缉椝就近与法总领事华格臬等妥为筹商议结。“芜湖教案”应赔之款,计核教堂被毁房屋等项,共给库平银111 000两,饬由彭禄先行筹拨款项,转给教士收领。

2.清政府需雇用工匠重修被毁的天主堂,①《民国芜湖县志》记有“天主堂,在鹤儿山麓,光绪初,法国教士创建,十七年,因讹言四起,为愚民所焚,旋由政府偿款另筑。”参见鲍寔纂,余谊密修:《民国芜湖县志》卷41,庙祀志·寺观16,《安徽府县志辑》41,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41页。满足传教士要求的两块土地等要求

清政府令将芜湖教堂西北毗连处,某名为“八角亭”之高地,“由地方官会同教士妥酌办理自围后,不准起造房屋,出入闲人,并由华官派人看守,自行管理”。并且,还准许教士在教堂左近随时与百姓妥商购地,而地方官则需按照条约,帮同办理。[4]493

(四)杜后患

1.要求册报稽查所有教堂

自各国与清政府订立条约以后,洋人在华“建堂设教,载在条约”。但尽管如此,实际具体到“各省教堂共有几处?具体设在何处?”这些问题,各地方官也根本是“无案可稽”的。加之,教士们于经堂外另设的育婴、施医各处,皆概名为“教堂”。这就导致一旦遇有诸如此次聚众滋扰教堂案,各地衙署是无法及时予以应对的。

对此,清政府饬令,各地方官员需将其辖境内“共有大教堂几处,小教堂几处,堂属某国、某教,各堂是否洋式抑系华式,教士是何名姓,系属何国之人,是否俱系洋人,堂内有无育婴施医各事”,分别确查,按季册报,以凭稽核。[6]919

2.督办巡防保甲工作

芜湖为长江往来要冲,五方杂处,良莠不齐,在此弹压巡防,本是在在所需。而此次“芜湖教案,近在江边”,却未见“长江水师一官一兵上岸协同弹压”。以故,光绪十七年七月,长江水师“亟需整顿”的要求被顺势提出。①究其原因,一是“因兵丁多不在船,临时不能齐集”;二是“因水师兵丁亦多半在会者也”。(《詹事府詹事志锐奏请整顿水师密查入会之兵片》光绪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清末教案》第2册,中华书局,2000年,第487页)对于第二个原因,即长江水师兵丁当时多半在哥老会的说法,可参见蔡少卿:《中国近代会党史研究》,中华书局,1987年,第217页。而与此同时,清廷又以“保甲为弭盗良法”,饬令按“水陆两途”,“民分三等”的方法,“赶紧”在芜湖设局开办保甲事宜。十月,刘坤一、沈秉成等又以“巡防吃紧”“无营调拨”为由,奏请添募精健壮丁一千名,遴委得力将领统带,教练成军,“巡查镇压,兼以防护教堂”,此项得清帝硃批允准。[4]504-505

四、历史影响与评价

晚清末年,内忧外患的清政府在面对接连不断、教案频发局面时,早已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不管如何应对,处理教案必是绕不开民众、官员、洋人三类群体。而这也就意味着政府对教案的应对,既涉内政,又涉外交,性质复杂。

(一)息事宁人是清政府应对涉外教案的基本原则

鸦片战争以后,列强对于中国的侵略日益加剧。面对复杂教案的善后应对,清政府只能是在其有限的政治舞台上,与外国各势力斡旋。曾有学者提出,当清政府深陷对外国和教会妥协与抗争时,是“以妥协为基本倾向”的。并且,越是高级官员(特别是清廷),越容易直接受到外国的“终极”挟制。[7]

笔者以为,当清政府面对教案——这个集“外交”与“内政”两方面要素的复杂绞合体时,“内政”会受“外交”的严重制约。而鉴于内忧外患的整个局面,国力有限的晚清中央政权只能是以息事宁人之姿去尽量满足洋人的要求,这其中包括对本国民众的武力镇压、对当朝官员的问责惩办,还有对他国教会的各种赔偿。

(二)清政府地方官员应对教案时的尴尬处境

清朝中央政权应对涉外教案的“妥协”“示弱”之姿,直接致使地方各级官员在具体处理教案事件时,陷入一种两难的尴尬境地。一方面,身为朝廷命官,理应遵循上谕,以中间人的身份去平息民众与洋人之间的暴力冲突,必要时亦不惜以暴制暴。另一方面,一旦案事平息、洋人施压,需要对涉案地方官员予以问责时,他们则又会被纷纷“依法惩办”。上文中提及的芜湖县知县王焕熙,是为一例;天津教案中晚节不保的曾国藩,亦可为一例。可以说,置身教案的地方官员们,不管何种表现,当“需要”被问责时,最终都会受到惩办。

(三)各级政府的程序性应对限制了教案根绝

从清朝中央政权角度而言,因其受制于强大的外国和教会势力,在处理教案事件时,只能选择以牺牲本国利益去换得暂时的邦交太平。而对身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的各级地方官员而言,他们是中央政策在地方的具体落实者。实际操办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朝廷、洋人、当地民众等诸方势力的影响与束缚。

而洋人势力是尤其不可小觑的,他们不仅通过正式的外交手段施压,更会渗透官员们的私人生活。如有学者所言,一部晚清教案史,其实“就是一部晚清官员与教士交往的历史”,总理衙门甚至还曾督促过地方官员,要与传教士“情意相通”,以便减少教案发生[8]。那么,在一个本就有着重视人情往来的传统社会,当中央政权都默许了官员与传教士的私交后,这种人际关系究竟会对官员“秉公”办案,产生何种程度的“人情”影响,确实也是很难估量的。

据此,笔者以光绪十七年(1891年)芜湖民众焚毁教堂产业,攻击英国领事馆为例,分析认为在晚清长江流域反洋教事件中,尽管清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安抚洋人、追回民心,作出了惩凶、追责、赔偿等种种善后应对,也确曾对芜湖江域的巡防保甲、社会治安起过积极作用。但实际上,今日再视,却仍不免感慨其中更多的,是一种错综复杂关系制约下的程序性应付了事罢了。即便其中不乏有鞠躬尽瘁之臣卒,但终究人难逆势,内忧外患下的晚清政权,风雨飘摇、回天乏术。

[1]蔡少卿.中国近代会党史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1987.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清末教案:第5册[M].北京:中华书局,2000.

[3]芜湖闹事实情[N].益闻录,1891-05-02.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清末教案:第2册 [M].北京:中华书局,2000.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清末教案:第6册[M].北京:中华书局,2000.

[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五辑(二)[M].台北:“中央研究院”,1977.

[7]董丛林.晚清教案危机及应对策略[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05-20.

[8]杨雄威.晚清教案史研究评析[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05-26.

K249.305

A

2095-0683(2017)05-0024-04

2017-09-07

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7CZS061)

方华玲(1988-),女,安徽芜湖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讲师,博士。

责任编校 刘正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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