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3-10 01:58郭绍莲
环球市场 2017年35期
关键词: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监督

郭绍莲

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财政局

一、引言

政府采购是指以政府为主体、为满足公共需要而进行的采购。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自1999年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暂行条例》之后,我国又陆续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逐步完善了有关制度,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各地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与此同时,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管理不严、操作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也日益凸现。

二、当前我国政府采购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问题也越来越显露出来。

1.单位主管人员认识不到位

政府采购是一项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完成管理职能和开展业务活动,按照法定程序购买商品、设备、工程和货物提供服务。然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还处于摸索阶段,理解其意义的人还不多,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仍存在种种误区。有的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把单位零散采购转变为集中采购;有的则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政府购买。种种误解的存在,导致政府采购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在采购运作过程中表现出随意性,一些部门领导干预具体采购活动,极大地阻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推进。

2.政府采购管理队伍专业人才不足

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要求工作人员不仅仅要懂财务,还应掌握招投标、合同管理等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还处于初期阶段,市县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多数来自财政部门,很多人未经过任何专业学习和训练,对招投标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政府采购部门缺少一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采购管理队伍,工作上不能形成合力,无法满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实施。

3.政府采购中管理与经办分工不合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是采购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内容涉及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多方面。《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但从采购运行的实践来看,市县政府采购的管办职责不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现象依然存在,财政部门并未真正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形成全程监督政府采购的合力,致使政府采购处于“上级部门监督不到、供货商不敢监督、有关职能部门不愿监督”的真空状态。

4.政府采购价格虚高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必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照“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执行政府采购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质次价高的现象屡屡发生。中国社科院2013年《法治蓝皮书》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在采购办公用品时,近80%的货物价格高出市场价格1.5倍,有的甚至高于市场价6倍~37倍。政府采购价格虚高,不仅浪费财政性资金,还扰乱了同类物品的正常市场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声誉。

5.政府采购验收多流于形式

政府采购验收即合同履约的验收,是实施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来看,市县政府采购机构人员配置不足、专业技术人员欠缺,内设机构职能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普遍存在重采购结果、轻履约验收的现象。有的因利害关系、人情问题而不敢说“不”。有的因专业水平或责任心问题,只是象征性地走场面,未实施验收行为。一些供应商为了追逐一己私利,披着“公开化”、“合法化”的外衣,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随意改变采购货物品种、数量及技术参数等,以谋取巨额差价。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对策措施

放眼世界,政府采购运行良好的国家都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国家在采购实践中累积了不少丰富经验。我们应借鉴这些国外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制定出适合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系统性的法律体系。此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法》配套制度的建设,完善一整套的制度体系,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1、提高对政府采购的认识

认识和发展是互动的渐进过程,只有认识到位才能促进发展,在发展中提升认识水平,从而有效推进政府采购的发展。如果各级领导的认识跟不上,政府采购的改革与发展必然遇到阻力。我们要充分认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为适应新时期政府采购工作的新形势,解决政府采购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各地政府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方式,组织相关机构领导学习《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财政部颁布的各种管理办法,深刻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性,推进政府采购步入正轨。

2.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政府采购涵盖采购预算编制、招投标、监督检查、程序设定等一系列活动。随着政府采购业务的不断拓展,要求政府采购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知识,还要具备与招投标相关的一些专业知识。政府采购机关,应建立教育培训机制,人员培训建设制度化,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拓宽他们的知识结构,增强政府采购机构人员的责任意识、监管意识,确保政府采购监管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对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等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实行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和执业资格制,要建立岗位考核办法,定期培训、考核,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

3.推进管采分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政府采购制度就是通过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来规范采购行为,发挥其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一项根本措施。“管采分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法律规制下的现实产物。只有监管部门与操作执行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才能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的有效监督。我国已颁布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涵盖了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必须全面履行好监管和指导职责。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分设,即财政部门内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设政府采购中心。也就是说,财政部门应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将原承担的操作职能转移到单纯的监督管理上,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活动,集中精力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为此,财政部门要彻底改变采购、管理于一身的操作模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

4.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并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管的一种控制系统。涵盖采购预算、计划、招投标、履约验收和统计评估等程序。政府采购管理以财政监督为主,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为辅,组成一张纵横交错的监督网,切实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监督,有效防止“串标”、“围标”现象和“豆腐渣”工程。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发现采购人有违规行为必须严厉查处。

5.把好履约验收关

招标采购是以实现“效率、效益、质量、廉洁”为目标,更好的为用户服务。我们要克服“重采购,轻验收”的思想,高度重视招标采购的履约验收环节,绝不能放纵不管。一是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其中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成员要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要完善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负责制及产品质量验收制度。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组织专家组,由专家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三是必须按照采购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必须认真对待,不能带有随意性;四是验收人员必须熟悉与采购活动的各种资料,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预算、合同金额、采购方式、合同签订时间以及采购结果等等;五是严格对照采购合同逐条验收。主要是检查供应商是否严格履行了采购合同,其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达到了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采购价格低(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是否合理以及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采购行为是否合法等。通过严格的验收程序,防止供应商故意损害采购人合法利益等问题发生,以保证产品和工程质量,以提高政府采购的信誉。

四、结语

总之,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合同法》大量的配套法规,积极应对政府采购工作中面临的具体问题。要达到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目标,政府采购必须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1]王晓琳,刘伟霞.浅谈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学习.2016,(08):208。

[2]陈利敏.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时代金融.2015,(06):24.

猜你喜欢
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监督
突出“四个注重” 预算监督显实效
探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的思考与探讨
带头增强“四种意识”推动监督管理常态化
监督见成效 旧貌换新颜
夯实监督之基
对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
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财务部门作用的策略
某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的做法及建议
财政部门实施内部控制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