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等国家外交探究韩国对“保护的责任”的立场

2017-03-10 01:33:10
关键词:人权联合国外交

李 丽

以中等国家外交探究韩国对“保护的责任”的立场

李 丽

(复旦大学 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433)

保护的责任(R2P)从提出到规范化发展,中等国家扮演了重要角色。韩国作为中等国家之一,旨在执行“中等强国外交”,它在历届联合国大会关于R2P非正式互动对话的发言中,反复强调支持保护的责任,但韩国同时也表现出谨慎与克制,尤其是针对R2P支柱3的执行,即国际社会在特定情形下强制性干预一国内部的人道主义灾难。韩国的立场符合中等国家外交导向,一方面,人权领域是中等国家的“利基外交”之一,积极参与到国际人权机制的韩国对保护的责任表示支持;另一方面,中等国家在外交中所扮演的推动者、协调者、斡旋者等角色使得韩国需要综合考虑国际体系中的大国对该概念的态度,以找出折中之道来弥合分歧,推进概念的规范化发展。

韩国;保护的责任;中等国家;外交;人权

从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2P)的提出到发展演变,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在内的中等国家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尽管如此,截止到目前,R2P仍只是概念,尚未成为原则或国际规范。国际社会对R2P的态度从最初的浅层面共识,到分歧深化,再到矛盾重重。由于中等国家在R2P规范化进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理解R2P的发展以及规范化进程中的阻碍,首先需要澄清中等国家在该问题上的立场并探析立场背后的原因。本文立足个案研究,以中等国家和中等国家外交为切入点,阐明作为中等国家之一的韩国对R2P的态度与立场。

一、R2P的规范化进程

20世纪90年代,国际共同体,尤其是联合国在面临一系列人道主义危机时,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在一些危机中,联合国支持为人道主义保护而开展的军事干预,在另一些危机中却不支持军事干预。在此背景下,加拿大政府授权建立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ICISS)。委员会由澳大利亚前外长加勒特·埃文斯(Gareth Evans)与阿尔及利亚的外交官穆罕穆德·萨农(Mohamed Sahnoun)联合主持,成员大部分来自中等国家,如德国、南非、加拿大等。ICISS在四个方面作出了贡献:①提出谈论人道主义干预的新方式,将辩论从干预的权利转变为干预的责任,关注焦点从干预的主体到这些需要被保护的对象。②强调讨论主权的新方式,即主权的本质并不是控制而是责任,国家有保护公民的主要责任,如若国家没有能力或意愿履行该责任,责任主体则移交至国际社会。③澄清保护的责任不仅是干预,更在于预防和应对大规模暴行。④提出军事干预的指导标准[1]15-29。

保护的责任最初得到加拿大、英国和德国的支持,阿根廷、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克罗地亚、新西兰、挪威、秘鲁、爱尔兰、卢旺达、韩国、瑞典和坦桑尼亚也表示广泛支持[2]。在保护的责任从ICISS报告到随后被写入联合国相关文件的过程中,联合国秘书长任命成立的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扮演了关键角色,ICISS主席加勒特·埃文斯也是该小组成员[3],该小组2004年发布的《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报告,明确支持ICISS报告中对R2P的论述[4]。

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WSO文件)的138~140段确认了保护的责任,是R2P的权威版本。对R2P的发展而言,WSO文件的贡献如下:首先,它清晰阐述了R2P的范围,规定了它所适用的四种罪行,即战争罪、族裔清洗、大屠杀与反人类罪,既定国际法对此四种罪行有相对准确的法律含义①;其次,WSO文件阐述了相关行为体的角色和责任;再次,协议清晰阐述了并没有所谓的保护的责任的事件或危机,并不存在一个时刻使得某一事件突然与保护的责任相关,国家的责任并不会突然出现或消失,世界的责任也是如此,换言之,责任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而是应对罪行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最后,作为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的决议,WSO文件具有重要的政治分量[5]。

事实上,WSO文件中的R2P区别于ICISS中的R2P。尽管WSO文件仍使用了ICISS报告的语言,但却未采纳ICISS报告中的一些建议,例如关于何时进行干预的政策决策标准、使用否决权的行动守则以及如若未被安理会通过干预行为的前景应当如何等。具体而言,两个文件的区别如下:首先,WSO文件规定干预的发生需要明确安理会的授权,而ICISS报告则提出了诉诸联合国大会、区域组织或其他手段的可能性。其次,ICISS报告提出了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使用否决权的行动准则,WSO文件对此未予提及。再次,WSO文件规定保护的责任仅仅适用于战争罪、族裔清洗、大屠杀和反人类罪,缩小了ICISS报告中的适用范围,即人为引起的大规模生命损失。此外,国际社会进行应对的导火索由当事国不愿或不能转变为当事国明显未能履行责任。最后,R2P中反映的责任被削弱,WSO文件对国际共同体使用强制性武力进行了多重限制,例如因个案而异、与相关的区域组织进行合作等[6]。

由上可见,世界首脑会议的支持者试图实现的两个主要目标,即确保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支持行动的义务和移除否决权都没有被纳入结果文件之中。此外,进一步加强国家在安理会之外合法行动的能力也并未成功。WSO文件重新提及安理会的主导性实质上构成了后退的一步,抛弃了ICISS报告中的许多主旨。因而,相较于ICISS报告,WSO文件对R2P的规定标志着保护的责任正在走向保守化,而这种保守化和模糊化也是围绕保护的责任国际社会可以形成共识的原因,文件的足够模糊化使得每一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阐释文本。

由于需要进一步澄清保护的责任以促成其从言辞到实践的转变,2009年7月,联合国秘书长发布《保护的责任实施报告》,指出了R2P的三个支柱:①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②国际社会有责任鼓励并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③国际社会有责任适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手段,保护人民免遭这些罪行之害,如果一个国家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国际社会必须随时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集体行动保护人民。在此次联合国大会关于保护的责任的辩论中,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冰岛、新西兰和挪威都对保护的责任持有强烈的支持态度[7]。

2010年8月9日,作为联合国大会继续审议保护的责任这一新兴概念的一部分,联合国秘书长在大会关于“早期预警、评估和保护责任”的非正式互动对话会上发表了讲话。2011年7月12日,大会就“区域和次区域安排对履行保护责任的作用”问题举行非正式互动对话。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强调,有效的全球——区域协作对实现保护责任所体现的承诺至关重要。2012年9月5日,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第四次年度非正式、互动型保护责任问题对话提交了题为“保护责任:及时果断的反应”的报告。报告审查了保护责任第三个支柱可用的各种手段、实施方面有哪些伙伴方以及预防和应对之间的密切关系。2013年9月11日,大会就秘书长题为“保护责任问题:国家责任与预防”的第五份报告召开了年度非正式互动对话。此份报告除了探讨暴行罪的原因和动态发展,还提出了国家可以采取的预防和应对罪行的社会措施。2014年9月,大会就秘书长题为“履行我们的集体责任:国际援助与保护责任”的第六份报告展开辩论,报告提出了多个行为体、方法和原则,以通过鼓励、能力建设和保护援助努力协助各个国家[8]。

从R2P的发展进程可见,以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首的中等国家扮演了重要角色,从概念提出到将概念推广至联合国平台,中等国家始终支持R2P,并且根据体系反馈对概念作出调整。正是源于中等国家的不懈努力,R2P才可能被提上国际议事日程。

二、中等国家与韩国的中等国家外交

关于何谓中等国家尚未存在共识。库珀等认为当主导国家缓和与主要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中等国家有施加影响力的更大空间,因为军事与安全性质的高级政治被其他议事议程所取代,中等国家可以主动采取措施,促进国际体系中大国之间的合作[9]。有学者给出四种方式界定中等国家:①与奥根斯基(A.F.Kenneth Organski)的方法相似,根据国家在国际权力等级中的地位界定。奥根斯基将国家按照实力分为四种类型,即主导国家(dominant power)、大国(major power)、中等国家(middle power)与小国(small power)[10]。②对中等国家的功能性界定,需要中等国家具有特殊的地缘战略地位,以及在体系中作为领导国家追随者的特殊角色以维持国际和平与稳定。③对中等国家的规范性界定,认为相较于大国和小国,中等国家的外交都更具有智慧和美德,旨在通过外交影响力维持国际和平与稳定。④行为主义方法维度的界定,即中等国家旨在通过多边方式解决国际问题,在国际问题中提倡妥协,推崇“好的国际公民”(good international citizenship)观念,并以此指导自身外交[11]。约翰·霍姆斯将中等国家的外交行为称作“中等国家技巧”(middle powermanship),即使用中等国家的角色实现外交政策目标[12]。

卡斯腾·霍拉布拉德也给出中等国家的四种界定方式,分别为国际体系的平衡者;敌对国家之间的调解者;贫富国家之间的桥梁;文化异质国家之间达成谅解的促成者[13]。后来他又补充,中等国家可以根据地缘位置、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口进行界定[14]。伯纳德·伍德给出了中等国家的五种描述方式,即区域领导者(regional leaders);功能性领导者(functional leaders);冲突稳定者(conflict stabilizers);地位寻求者(status seekers);多边的道德权力(multilateral moral powers)[15]。罗伯特·考克斯列举了中等国家的四个特征,即有能力与主要冲突保持距离;与大国保持相对独立;旨在维持国际稳定与承诺逐渐改变世界[16]。丹尼斯·斯泰尔斯认为中等国家行为方式各异,通常认为中等国家在国际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实质上是由形色各异的国家所承担。中等国家明显不能做一些只有大国可为之事,但同时它们可以做一些小国不可为之事[17]。中等国家通常扮演的角色是协调、融通与整合,例如在国际维和行动中的作用[18]。

国际社会关于韩国的中等国家地位并无争议。一些学者指出韩国的中等国家外交行为在冷战结束之前就已扎根,最早可以追溯到北方政策,倡导朝鲜半岛南北和解。1991年,时任澳大利亚外长埃文斯认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韩国已经位于中等国家之列。同一年,韩国总统卢泰愚指出,韩国寻求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中等国家[19]。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从卢武铉到李明博再到朴槿惠,韩国历届政府针对其中等国家分别提出了“东北亚均衡者”“新亚洲倡议”以及“东北亚和平合作倡议”等具体实施战略[20]。

从学者们给出的中等国家各项定义审视,韩国都已符合中等国家的要求,并且它的中等国家身份已为国际社会所接受。韩国在发展新的国际规范和在人的安全及相关领域中扮演了领导性的角色[21]。韩国对自己中等国家身份和欲实现目标的定位决定了议事日程的设置,包括:①核安全领域:朝鲜的拥核目标使韩国一直关注核安全,韩国的主要兴趣是扩大核能源的使用,同时巩固自己的非核国家地位。韩国主办了2012年的核安全峰会。②发展援助:与核安全议题相比,韩国的发展援助制度根基更牢,例如韩国海外国际合作机构(Korea Oversea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和韩国进出口银行(the Export-Import Bank of Korea)。韩国在釜山主办了第四届援助效果高层论坛(Fourth High Level Forum on Aid Effectiveness held in Busan),会议形成“有效发展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Global partnership for effective development cooperation),已赢得150多个国家的支持[22]。③基于同伴的中等国家外交(partner-based middle power diplomacy):韩国是中等国家共同体(MIKTA)②和“建设性国家倡议”(Constructive Powers Initiative)的成员③。④全球治理的其他议题:包括人权问题、经济危机管理、反恐、反对海盗与维持海洋航线安全、维持和平行动、气候变化、自然灾害与可持续发展等[21]。

三、韩国对保护的责任的立场

韩国的中等国家外交使其在许多国际议事日程中能够积极发挥影响力,努力寻求对议事日程的塑造与领导,国际人权机制以及旨在执行人权保护的R2P就是其中之一。韩国支持保护的责任的概念,并且在许多场合重申立场。下文主要以韩国驻联合国代表关于R2P的发言总结出韩国在该问题上的立场。

2005年4月,在联合国的非正式主题讨论中,韩国驻联合国常任代表金三勋(Kim Sam-hoon)在发言中指出:①保护的责任是确保人类安全的重要措施,其中主权国家承担首要责任。②基于保护的责任,国际共同体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局限在特定情形下,即国家明显不能或不愿保护其人民。国际社会应当谨慎判断一国是否不愿或不能为其公民提供保护。③在采取强制性行动之前,国际共同体应当首先使用预防性外交和人道主义援助,以威慑或缓和即将发生的人道主义灾难。在此过程中,由于区域组织在维护邻国和平与稳定中具有根本利益,国际社会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组织的作用。④如果一致外交和人道主义努力未能遏制暴行或保护平民,安理会必须采取包括强制性措施在内的必要行动。从发言可以看出,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之前,韩国支持该原则,但同时十分谨慎。韩国强调预防和能力建设的主导性,尤其是预防外交、人道主义救援和援助的提供,以及强调在执行措施中相关国家需要保持克制[23]。

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上,时任韩国外交部部长潘基文再次确认韩国支持保护的责任,重点是提供国际援助以帮助国家履行义务和关注预防维度,然而,他强调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考虑保护的责任以促成共识[23]。由上可见韩国明确支持保护的责任,强调预防和人道主义援助占据核心地位,以及区域组织可以扮演重要角色。韩国承认在特定情形下有必要采取强制性措施,但指出适当的政策决策机构应当是安理会。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处理了韩国的关切,WSO文件强调谨慎、预防的主导性和能力建设以及对R2P的进一步考虑。2005年之后,韩国强调支持WSO文件中对保护的责任的界定以及将保护的责任从言辞转变为行动。在世界首脑会议之后,韩国驻联合国副常任代表申珏秀(Shin Kak-soo)宣布:“我们代表团将利用这一机会强调在成果文件中就保护的责任所达成意见的重要性。成员国的领导人同意当国家权威明显未能履行自己的责任时,国际共同体应承担集体责任保护人们免于大屠杀、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反人类罪。忠诚、灵活与有效地承担责任将会预防、遏制以及中止大规模暴行。我的代表团诚挚希望作为首脑峰会后续,国际社会采取重大措施推进R2P的发展”[23]。随后,潘基文在竞选联合国秘书长时,一直明确表示支持保护的责任。

2009年,在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发布《保护的责任实施报告》之后,韩国代表表示支持秘书长的报告,提出五点主张:①保护的责任中主要的责任在个体国家,国际共同体承担次要责任。保护的责任只是呼吁国家处理严重的人权虐待问题以保护人民免于大规模暴行。②保护的责任是主权的盟友,而不是敌人,可以协助国家履行主要责任。在此意义上,保护的责任与人道主义干预无关,因为它符合《联合国宪章》且基于集体行动。③保护的责任适用范围狭窄,即四种罪行,它并不适用于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因而,并非所有的人道主义悲剧和人权违反都可以或应当激活保护的责任。④尽管保护的责任适用范围狭窄,但应对方案却具有纵深性,成员国、联合国体系、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以及市民社会均会参与应对。⑤在极端人道主义灾难需要及时和决定性应对时,国际社会最需要的措施是适合特定情境的早期灵活反应和关注拯救生命。

围绕联合国秘书长在报告中提出的保护的责任的三个支柱,韩国政府也表明观点:首先,韩国代表指出R2P支柱1的合理性与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韩国呼吁成员国注意以下几点:确保存在解决国内争端的有效机制;负责任主权的本质要素应当是尊重人权;各国应加入并执行相关的国际人权机制,包括人权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律、难民法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等。其次,韩国政府认为R2P支柱2十分重要,是国际共同体协助国家的承诺。如果一国领导人决定犯下罪行,那么国际社会的协助作用很小,然而,如果领导人愿意履行责任,但是能力不足,那么国际协助将会具有关键作用。最后,就R2P支柱3而言,最理想的情形是所有国家一致决定充分执行R2P规定的义务,但如果一国明显未能履行义务,国际共同体具有集体责任预防大规模暴行和拯救生命。保护的责任的执行应当符合《联合国宪章》,不应该改变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原有角色。此外,韩国认为当务之急是支持联合国建立早期预警能力[24]。

2010年8月9日,在联合国关于R2P非正式互动对话中,韩国代表的发言认为早期预警是实现R2P目标的关键要素,强调联合国在早期预警、评估体系中的重要角色。2011年7月12日,韩国代表在联合国关于R2P的非正式对话中,强调为了实现R2P的预防维度,区域组织具有绝对必要的作用[25]。在2012年联合国关于R2P的非正式互动对话中,韩国代表表示支持2009年报告中的观点,即不应当在预防和反应之间确立明确界限,以及R2P三个支柱同等重要。韩国支持落实保护的责任,但注意到每个案例是有差异的,因而不存在一个万全之策。各成员国、联合国与市民社会应意识到执行R2P十分困难的案例经常是出现在高度政治化的情形之中。因而,在一些案例中,在实践中进行及时果敢的应对十分困难,但是韩国同意不应当让分歧阻碍保护人民的决定。韩国政府认为预防是实现R2P的最有效方式,但如果R2P支柱1和支柱2都被证明无效,那么支柱3则是至关重要的,韩国代表团担忧如果过分关注支柱3,尤其是强制性手段,将会对R2P规范化进程产生消极影响。韩国相信政府、次区域和区域组织以及联合国各个机构应当继续进行对话和协调努力,以完全确立和深化承诺,达成保护人民免于四种罪行的可行战略[26]。

在2013年联合国关于R2P的非正式互动对话中,潘基文秘书长作了《保护责任问题:国家责任与预防》报告,随后韩国代表指出同意秘书长的报告,应当确立预防的优先性。虽然在一些情形下很难证明预防行动,尤其是早期预防行动的价值,但预防却能最有效地拯救生命,且成本小和不具有争议性。韩国作为“R2P之友”的成员,在R2P概念之初就表示支持,且在国际舞台上利用每一个机会强调R2P及其执行。韩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应对大规模暴行的风险因素和建立国家恢复能力,包括2007年在韩国国内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惩罚罪行的法案”(theActonthePunishmentofCrimeswithintheJurisdictionoftheICC)[27]。

韩国代表在联合国2014年9月8日关于R2P非正式互动对话的发言表明了对R2P的原则以及国际援助不同形式的支持和赞赏,同时,韩国代表团提请注意几点:①为了有效使用既有的发展工具执行保护的责任,有必要加强国际援助的连续性与协调性,在此方面,韩国很荣幸地宣布将成为东亚区域第一个任命保护的责任全国协调中心(national focal point for R2P)的国家, 可以使用协调中心的网络分享影响力。②国际社会需要在R2P的概念与国际发展上找出连接点,尤其是建设基于法治和尊重基本人权的善治能力应当成为全球发展长期议程不可或缺的部分。③国际共同体应当重申预防大规模暴行的承诺,加强早期预警能力,在此方面,应当增强R2P支柱2的预防外交。④鉴于R2P支柱2规定的措施本质上也是基于国家共识,因而执行R2P的重要挑战之一是确保应对的及时性。这再次说明R2P的三个支柱应当以整体和相互促进的方式被执行[28]。

在2015年9月8日联合国关于R2P非正式互动对话的发言中,韩国代表指出:①韩国政府领导人在十年前作出勇敢承诺,承认具有主要责任保护人民免于四种罪行,接受集体责任以相互帮助履行保护责任。②就联合国大会每年举行的非正式互动性对话,安理会的30个决议和6个主席讲话提及保护的责任中,韩国对自身是通过17个决议的组织中的成员国倍感骄傲,韩国也很荣幸地宣布将举办保护的责任协调中心全球网络第六届年会。③韩国再次确认承诺保护脆弱人群免于严重的国际罪行。韩国认为联合国大会充分考虑R2P的时机已经成熟,韩国期待与其他成员国一起保护人民免于暴行[29]。

通过列举韩国代表在联合国的发言,可以总结出韩国在R2P问题上的立场。韩国的立场可以从两个方面剖析:其一,韩国支持R2P的提出和规范化发展。韩国的支持不仅体现在言辞上,它还从实际行动中推动该概念的传播与扩散。例如韩国是“R2P小组之友”的成员,是东亚区域首个任命R2P国家协调中心的国家。韩国还主办了R2P协调中心的全球网络第六届年会。其二,韩国对R2P的支持又是谨慎的。它更加偏向于R2P支柱1和支柱2,这在韩国驻联合国代表的发言中多次体现。韩国强调建设对大规模暴行的预防能力应当占据主导,尤其是预防外交、人道主义救援和提供援助,在对人道主义灾难形势的判定上,韩国同意安理会的主导作用。但韩国的谨慎态度并没有与保护的责任的主旨相悖。韩国虽然认为应当将国际社会强制性干预一国内政以执行保护限定在极端情形中,但未否定强制性干预可作为供选择的保护手段,韩国承认在特殊情形下,国际社会可以诉诸强制性干预。R2P的提出者和倡导者也持有相同观点,认为应对人道主义灾难的手段具有多样性,强制性干预应当被严格限定在应对大屠杀、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反人类罪。

影响韩国对R2P态度的因素虽然有国内、区域与国际体系三个来源,但可以从韩国的中等国家和中等国家外交切入,统筹三个层次,探究韩国立场背后的原因。

四、以“中等国家外交”探究韩国的立场

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尤其是现实主义范式认为小国和中等国家在国际体系中几乎没有自由施展的空间,它们往往是政策的被动接受者,而非制定者。但最新关于中等国家和中等国家外交的文献却揭示了这种认识的局限性,指出中等国家可以对国际关系有所贡献。中等国家的外交政策通常被称作“利基外交”(niche diplomacy),或“任务导向型外交”(mission-oriented diplomacy),指一些倡导国家能够利用自己在特定领域的功能技艺,在特定国际议题领域作为催化剂或领导者而有所作为。在缺乏大国竞争的情形下,中等国家能够使用余力实现利益,同时应对日益出现的国际问题。中等国家能够建立一些联合,这些联合不仅包括志趣相同的国家,也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社会运动,甚至企业[30]。

总体而言,中等国家活跃的议题领域并非是由传统大国主导的安全领域,而更多是低级政治领域,包括经济发展、对外援助、人权、人类安全、环境保护等。国际人权领域是中等国家的“利基外交”,中等国家在此领域十分活跃,试图通过对该领域的引领与塑造,提升国际地位与国际影响力。中等国家最先在国际社会推进执行人权保护的R2P,因而,当韩国标榜自身为中等国家,以中等国家外交作为指导原则时,它会积极参与和关注国际人权领域。韩国对国际人权机制的参与占据突出地位,例如韩国先后于2006~2008年、2008~2011年、2013~2015年担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理事国。2015年10月,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理事国选举中韩国再次当选,任期为2016~2018年,同时韩国还担任人权理事会2016年的主席国。保护的责任从根本上而言也是执行人权保护,相较于传统的人权机制,R2P为了人权保护的目的在行动上更具有突破性,认为国际社会通过适当的程序可以诉诸强制性手段。因而,试图在人权领域中有所作为的韩国会成为保护的责任的积极拥护者和传播者。

中等国家外交导向虽然决定了韩国对人权保护包括保护的责任积极支持的态度,但同时中等国家的外交行为方式又决定了韩国的谨慎态度。中等国家虽然有实力可以确保自己的安全,但同时它们的全球倡议与议事日程设置始终会受到大国的牵制与束缚,在强权政治的面前不得不低头。鉴于此,中等国家外交行为的主要定位是:①催化剂。中等国家推进的议题能够获得其他国家支持,通过集中外交努力以提供知识和学术上的能量。②助推器。在全球议事日程设定上,中等国家能够给出新提议,巩固多边体系。③制度建设的管理者。中等国家在特定的议题上创建国际组织。④协调与调解者。中等国家强调妥协及和平解决问题[21]。中等国家在从事这些外交行为时往往是与志同道合的国家一起,通过多边平台推进问题的解决。

除了对保护的责任表示支持的总体立场,韩国在R2P问题上的具体行为方式完全符合中等国家的定位:

(1)虽然韩国认识到中等国家对保护的责任的推进和支持,但同时也了解体系中大国对R2P支柱3所包括的强制性武装干预持有怀疑甚至是反对的态度。例如,俄罗斯基本上拒绝对行使主权施加任何限制[1]15-29,在主权与人权关系上,强调国家主权的神圣不可侵犯,认为人权在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坚决反对其他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一个国家的内政[31]。就保护的责任而言,俄罗斯不愿意进一步腐蚀不干涉原则,给予国际共同体权力损害国家的国内管辖权[32]45-70。即使是在冷战后鼓吹“人权高于主权”的美国,在R2P最初被提出时也并不支持。美国对干预的门槛十分谨慎,担忧这会损害美国维持何时何处使用武力的权利和自由。美国不愿意对使用本国武装力量进行干预作出事先承诺,因为这种干预有可能并不服务于美国的国家利益[32]66。美国的立场虽然随后有所松动,但它仍然对R2P抱有疑虑。同样,中国也在各种场合多次重申对R2P持保留态度,认为R2P仍只是一个概念,尚未成为国际规范。鉴于此,为了推进R2P,韩国始终将重点放在R2P支柱1和支柱2上,强调预防能力与安理会的主导,同时说明国际社会只可在极端情形下诉诸R2P支柱3。韩国的立场充分协调了各方对R2P的态度,在分歧中找出妥协与折中之道,并且体现在2005年的WSO文件中。

(2)2001年ICISS报告提出建议,当安理会在应对国内人道主义灾难的问题上陷入僵局时,国际社会可诉诸联合国大会。但韩国在R2P的发言中,始终强调尊重安理会与联合国大会的原有角色。韩国在这里扮演了“助推器”的角色,既可以消解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绕开自己权力的担忧与反对,又可以在既有的国际制度框架内推进R2P的发展,巩固了既有的多边体系与制度。“助推器”的角色还体现在韩国是东北亚区域首个任命R2P国家协调中心的国家。R2P 国家协调中心是被任命的高级机构,目的是增强国家层面的努力以改善对大规模暴行的预防和应对。 R2P的国家协调中心首先由一国政府任命,随后再嵌入到全球网络中以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和实现保护的目标[33]。从全球层面而言,自2011年起,被任命的R2P国家协调中心每年聚集参加一次联络会议,商讨R2P的政策效果,讨论如何就R2P加强国际合作。除了参与和构建多边平台以传播R2P以及提供政策咨询之外,韩国也对R2P的学术研究机构进行资助,例如韩国对R2P全球中心(The Global Center for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的资助。

(3)由于中等国家的能力并不足以独挑大梁,因而在国际组织或多边机构中中等国家会“抱团出现”,偏好多边外交和多边制度。在保护的责任传播过程中,韩国隶属于“R2P小组之友”。该小组就是由志同道合的国家组成,在联合国讨论保护的责任时,小组的成员都会声明对此概念的支持。韩国也在联合国的发言中强调了自己作为小组成员的身份,并反复表示支持保护的责任。

五、结论

保护的责任是由加拿大政府授权建立的ICISS委员会提出。在保护的责任规范化发展进程中,中等国家始终是核心与主导的推动力量。中等国家在每年联合国大会关于保护的责任的讨论中反复表示对此概念的支持。作为中等国家之一和以“中等国家外交”为指导原则,韩国对保护的责任的态度反映在联合国大会的发言中。通过对这些发言的总结,韩国的立场,即对保护的责任既支持又克制的态度逐渐清晰。韩国对保护的责任的立场符合中等国家外交导向:一方面,人权领域是中等国家的“利基外交”之一,因而积极参与到国际人权机制的韩国对保护的责任表示支持;另一方面,中等国家在外交中所扮演的推动者、协调者、斡旋者等角色使得韩国需要综合考虑国际体系中的大国对此概念的态度,以找出折中之道,弥合分歧,推进概念的规范化发展。

注释:

①现有国际法并未对族裔清洗(ethnic cleansing)单独定义,因为其指涉某个族裔或宗教集团特地制定的政策,通过暴力和恐怖手段将另一个族裔或宗教集团的平民从某个地理区域中驱逐出去。由于反人类罪中包括对人口的强制性转移或驱逐,因此,族裔清洗包含在反人类罪的范畴中。参见刘铁娃:《保护的责任:国际规范建构中的中国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9页)。

②MIKTA:包括墨西哥、印度尼西亚、韩国、土耳其与澳大利亚,是非正式的磋商与协调平台,于2013年发起,主要的政策决策实体为外交部长会议。MIKTA集中关注七个议题领域,分别为:能源、反恐与安全、贸易和经济合作、善治和民主、可持续发展、性别平等与维持和平(参见:http://www.mikta.org/?ckattempt=2)。

③CPI(Constructive Powers Initiative)始于2011年,旨在聚集新的思想、资源和政治意志解决具有全球影响的区域安全挑战。CPI建立的前提是认为既定的全球治理机制尽管仍是必要的,但在处理新的和日益出现的挑战方面却是不充分的。世界需要有能力、负责任和具有建设性作用的国家之间的合作与新伙伴关系,这些国家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大国,但稳定和繁荣的世界却关乎他们的切身利益。CPI的参与国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加拿大、日本、印度尼西亚、韩国、墨西哥、挪威、南非、瑞士和土耳其(参见:http://www.cigionline.org/activity/constructive-powers-initiative)。

注:本文受韩国国际交流财团(Korea Foundation)奖学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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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勇 慧]

2016-06-19

李 丽,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国际政治理论、保护的责任、朝鲜半岛问题研究.

D80

A

10.3969/j.issn.1009-3699.2017.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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