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连艳
(广西师范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价值取向与行动逻辑*
陈连艳
(广西师范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的价值取向和行动逻辑均具有其内在逻辑性。现阶段,农村精准扶贫已成为了国家治理场域中最大的社会难题,精准扶贫需要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实现由政府“单中心”扶贫向政府主导的“多中心”扶贫转变,构建“政府—公益组织—企业”多元互动的合作型扶贫模式。在精准扶贫实践中,公益组织从被排斥到逐步地被吸纳再到主动参与,始终以促进农村政治民主与公正、农村经济发展与繁荣、农村文化整合与共享、农村社会和谐与稳定为价值取向。鉴于此,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需要设计出一条以合作与共生、对接与共融、运作与共治、反馈与共担为主要内容的政府与公益组织合作型脱贫攻坚的行动逻辑。关键词:公益组织;精准扶贫;价值取向;行动逻辑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场“全球范围内的结社革命”悄然地兴起,正如非营利性部门研究代表性人物、美国著名学者Lester M.Salamon所说,“在世界的每个角落都呈现出大量的有组织的私人活动和自愿活动的高潮”[1]4。譬如,英国出现了“第三条道路”、德国出现了“新型中间道路”、法国出现了“走向市场经济,但不是走向市场社会”。与此同时,自中国本土化的公益组织——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开始成立和国际公益组织进入中国以来,公益组织在参与中国现代社会治理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灾难引发了国内外空前的慈善高潮,因而被人们称之为“中国慈善新纪元”。根据有关数据显示,2008年社会慈善捐助的总额高达1 070亿元,是2007年的3.5倍*资料数据来源: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008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2009年3月11日发布),第1页。。可见,公益组织是作为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强化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2]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思想,实现了“精准扶贫”从思想向国家治理基本战略的转变。2015年10月,在全国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上,习近平总书记着重强调:“中国扶贫攻坚工作要实施精准扶贫的方略,加大扶持力度,出台扶贫优惠政策,并坚持中国制度的优越性,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的全过程,注重六个精准……”[3]毋庸置疑的是,在现阶段的国家治理语境里,精准扶贫已经成为中国能否在2020年如期实现全面脱贫的重要战略抓手。在农村精准扶贫实践中,公益组织从被排斥到逐步地被吸纳再到主动参与共同扶贫,始终扮演着促进农村政治民主与公正、经济发展与繁荣、文化整合与共享、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角色。可以说,公益组织在扶贫实践中的角色扮演和价值取向使之成为了农村精准扶贫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之一。
现代政治学认为,一个成熟的社会,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三种力量基本均衡的社会,三者共同构成稳定社会的“铁三角”[4]。公益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应有之义,在政府、公益组织、企业三者合作型农村精准扶贫实践中,“政府—公益组织—企业”三者共同构成了农村精准扶贫的“铁三角”。与此同时,促进农村政治的民主与公正、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文化的整合与共享、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的重要价值取向。
(一) 促进农村政治的民主与公正
当今社会,政治民主与政治公正是人类社会治理最理想的政治制度,也是全球治理过程中普遍推崇的一种政治制度。民主政治的思想最初产生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主要包括公民独立的人格,自由与平等的意识,职责与权利的意识,法治与道德的意识。在中国,尽管公民的民主思想早已存在,但仍然表现的不够充分,尤其是在落后的农村地区,多数农民在责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着极大的不足。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不仅是以促进农村政治的民主与公正作为重要价值取向,还是促进广大农民在扶贫实践中合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和为扶贫开发工作建言献策的重要推力。一方面,公益组织在参与农村精准扶贫实践中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并增强广大农民积极主动参与农村扶贫政策的制定、执行、反馈等过程中,不仅能够提升农民参政议政的权利与责任意识,还能够推动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公益组织作为公民的组织,代表着广大公民的利益,对基层政府在农村精准扶贫实践中的资源分配、政策执行、职能转换等诸多方面具有强大的监督和约束作用。总体而言,公益组织作为农村精准扶贫布局中的重要主体,既可以有效提升农民的参政议政热情,还可以有效制约基层政府公权力的行使,防止基层权力的缺位与异化,促进农村精准扶贫政策制度的公正与公平。
(二) 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最基础的功能是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生存的需要。然而,现阶段,中国农村贫困问题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可以说,公益组织的参与不但弥补了政府在农村精准扶贫实践中“势单力薄”的劣势,而且大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首先,公益组织集聚着社会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利用人才资源的优势并通过科技惠农、科技助农、科技扶农等方式,推广最新科学技术在农业方面的应用,以技术扶贫、产业扶贫、“互联网+”扶贫等形式帮助农民实现自我脱贫。其次,公益组织能够为农民普及国家关于农村精准扶贫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帮助贫困农村获取更多合法的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构建“基地+公益组织+合作社+贫困户”合作型扶贫的模式,解决农村扶贫项目融资难的困惑,提高农民自主创业的能力。譬如,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扶贫开发,利用地缘优势发展特色旅游开发项目、特色农产品扶贫项目、特色工艺品扶贫项目,带动农村扶贫项目集约式发展,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农村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扶贫路径。再次,由于公益组织的宗旨是实现公益价值最大化的输出,在为农村贫困地区提供农业发展设备、教育和医疗卫生设施、道路硬化和亮化工程等基础设施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这种实践价值是政府或者企业很难达到的,并为农村精准扶贫提供了强有力的的基础性物资保障,大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和大繁荣。
(三) 促进农村文化的整合与共享
农村文化作为中国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整合与共享的程度是农村文化软实力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近些年来,偏远农村普遍存在文化生活严重匮乏、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日益增多、赌博风气和低俗文化盛行、教育资源和资金短缺等难题,这也给农村精准扶贫增加了难度。事实上,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实践中无时无刻不彰显着公益精神,在以教育和文化作为突破口、协同政府和社会等多元合力、补给农村文化教育资源、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内容、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与成长环境、确保“空巢”老人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公益组织可以充分发动大学生群体及社会爱心人士为教育落后地区开展文化义教服务,通过教育扶贫的方式,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修建校舍、提供书籍、改善食宿等方面,搭建农村流动书屋、农村图书馆,让农民透过书籍了解外面的世界、学习先进的农业知识,推动文化教育的共享,并且要注重培养本地公益文化教育服务人才,以期实现农村文化教育事业的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公益组织在推动农村文化整合与共享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文化特色,整合政府相关文化教育资源和图书公益资源,打造以村落、屋场为中心的农村文化大舞台,带动农民参与积极健康的农村文化活动,譬如:乡村广场舞比赛、乡村歌王争霸赛、乡村国学经典文化朗诵比赛等。不可否认的是,通过公益组织推动农村文化的整合与共享,既有效地抵御了低俗文化进入乡村,清净了农村文化生态,还充实了农村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的业余生活,加速了农村文化教育脱贫的进程。
(四) 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多元化参与是未来国家治理不可逆转的趋势,只有多元合作协调发展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公益组织作为提升农村社会福祉、加快农村脱贫攻坚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内在稳定器,在农村精准扶贫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往的以政府“单中心”扶贫主体逐步转变成了以“政府—公益组织—企业”三元主体结构的扶贫框架,这不仅是政府权力下放的过程,还是“政府—公益组织—企业”合作型扶贫构建的过程。经过长期的调整与整合,三者在农村精准扶贫实践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政府代表着政治领域、企业代表着经济领域、公益组织代表着社会领域,在整个扶贫框架中,公益组织的发展与成长促成了“政府—公益组织—企业”三足鼎立的稳定结构。一方面,这种稳定的“三角结构”,既可以保证农村扶贫资源在三者之间的有效传输和共享,同时又能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另一方面,政府、公益组织、企业三者合作,产生巨大的合力,是符合现阶段农村精准扶贫开发工作的合作模式,通过三者建立互信、平等、合作的扶贫理念,充分发挥自身的扶贫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由政府“单一式”扶贫模式的不足。事实上,无论是“政府+公益组织”合作型扶贫模式,还是“政府+企业”合作型扶贫模式或是“政府+公益组织+企业”合作型扶贫模式,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维持农村秩序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都能发挥出“1+1>2”的最佳效果。
精准扶贫是解决以往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底数不清、目标不准、效果不佳等问题的重要途径。习近平同志指出:“抓扶贫开发,既要整体联动、有共性的要求和措施,又要突出重点、加强对特困村和特困户的帮扶。”[5]因此,把握农村精准扶贫的关键点是要找准脱贫攻坚的演进逻辑,设计出一条以合作与共生、对接与共融、运作与共治、反馈与共担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公益组织—企业”合作型脱贫攻坚的行动逻辑。
(一) 合作与共生:扶贫目标和公益价值的相契合
精准扶贫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共同富裕,以及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有贫困,就要有标准;明确扶贫对象,同样需要标准;要反映和评价扶贫效果,更需要有一个客观科学的标准。”[6]同样,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实践中,也需要有一个政府、公益组织两者一致认可的、科学合理的扶贫目标。政府作为农村精准扶贫主导性的强大政治力量,旨在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达到共同富裕的宏伟目标,而公益组织作为民间自发组建的专门从事社会“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的非营利性部门,旨在从公益价值的宗旨出发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最基本的生存问题。从政府部门扶贫目标与公益组织公益价值的现实来看,无论政府部门还是公益组织,其最终的目标与价值都是帮助农村贫困人口走出贫穷的“关口”,实现政府部门的扶贫目标与公益组织的公益价值。事实上,政府部门与公益组织合作扶贫的本质,即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互动、磨合与合作。将政府扶贫目标与社会公益价值关联在一起,沿着政府扶贫目标与社会公益价值相契合的逻辑方向推进农村精准扶贫开发工作不断地往前迈进。由此可见,政府与公益组织共生型合作扶贫模式具有其必然的契合性,它是政府部门扶贫目标与公益组织公益价值共生型合作扶贫模式的助推器。
(二) 对接与共融:扶贫资源和农民需要的相整合
相较于以往“粗放式”的扶贫模式,精准扶贫既要精准识别扶贫对象,还要精准考量扶贫绩效,其扶贫绩效的考量指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扶贫资源的“供给侧”是否与扶贫对象的“需求侧”相对应。因此,作为主导的政府部门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科学合理的扶贫资源分配机制,紧密对接扶贫对象的需求,防止扶贫资源“供过于求”或者“求而不得”的资源配置不妥等现象的发生。一方面,政府和公益组织需要提供必要的政策资源与扶贫服务,提升政府和公益组织的合作能力,以“政府+公益组织+基地+贫困户”的合作社方式,形成“利益共享”的可持续性的产业扶贫模式,如发展特色农产品扶贫模式、生态旅游产业扶贫模式等,提高贫困地区自我脱贫的能力。另一方面,扶贫资源的整合需要创新,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有必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资源撬动的媒介方式,将市场与脱贫的张力问题,在社会合作的平台上得到无缝隙对接;通过社会合作把市场的‘恶’规避,给贫困地区分散化的劳动力的‘弱’注力”[7],创造农村“半劳动力”和妇女群体的就业机会,充分调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积极地融入到扶贫开发的实践中,实现政府、公益组织和扶贫对象在农村精准扶贫实践中的有效对接与融合。
(三) 运作与共治:扶贫机制和扶贫效能的相吻合
精准扶贫作为一项举国上下的系统性大工程,只有当全社会都关注及参与,才能最终实现农村脱贫攻坚的共治与善治。近些年来,国家公务人员正逐步地退出公益组织,以保持公益组织的社会性、民间性、志愿性,使得公益组织能够更好地与政府部门合作,比如放宽公益组织准入门槛,对公益慈善类型的社会组织实行“一站式”登记、备案、审批制度,无需挂靠政府主管部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实践同样地需要放宽扶贫效能门槛,制定优惠的扶贫政策并引入市场机制,帮助贫困农村发展特色产业或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但要实行“低准入、高成效、强退出”的公益准入退出机制,以提高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的效能。另外,要建立扶贫经验、技术、数据、资金等资源的共享机制。但是,“一旦扶贫共享机制失衡势必会导致决策权偏向“精英”阶层、农村乡绅、利益集团,弱势贫困人群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实际上被剥夺”[8],严重挫伤了公益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高涨热情,降低了公益慈善组织精准扶贫的效能。一方面,不同的农村公益经济合作组织(诸如:产业型行业协会、专业型合作社、融资型PPP项目,等等)在精准扶贫实践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扶贫任务,需要不同的政府扶贫机制的同步跟进,才能实现公益扶贫效能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政府对微观扶贫活动干预太多,扶贫行政垄断太严重,导致扶贫资源共享机制不通畅,公益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经常遭遇“玻璃门”,致使公益慈善扶贫效能大打折扣。总之,在农村精准扶贫实践过程中,政府与公益组织合作型扶贫机制与二者通力合作产生的公益扶贫效能是成正比的,二者的合作共治促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效能,它们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
(四) 反馈与共担:扶贫职责和社会监督的相结合
职责与权利作为一对共生的“孪生兄弟”。对于政府而言,政府作为农村精准扶贫的责任主体,是精准扶贫政策制定与实施的主要推动者,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及农村产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并在贫困地区农村推动政治民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9]。对于公益组织而言,在精准扶贫实践中,公益组织既要维护公益行为的权利,更要担当公益行为的职责。在现实社会中,公民的公益理念、责任观念、权利意识是广大公民参与公益事业的内在驱动力,政府施行的法令、条款、规定则是公益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毋庸置疑的是,只有明晰了精准扶贫实践过程中政府与公益组织的职责与权利,才能不断地推进“熟人公益”向“制度公益”“政府公益”向“公民公益”“富人公益”向“全民公益”的转变[10]75。除了明晰的扶贫职责以外,精准扶贫的全过程还离不开社会监督,反过来,社会监督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也是提升政府与公益组织合作型扶贫开发成效的关键路径。由此可见,扶贫职责和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能够更好地反馈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实践中的工作成效,通过责任追究、职能分担、职责共担等形式和大众监督、网络监督、媒体监督等方式的相结合,形成以合作、对接、运作、反馈为运行轨迹的精准扶贫体系,最终实现政府与公益组织在合作型扶贫开发的良性互动。
在现代性国家治理语境里,农村精准扶贫创新了以往农村“粗放式”扶贫的理念,实现了由政府“单中心”扶贫模式向政府主导的“多中心”扶贫模式的转变,进而形成了“政府—公益组织—企业”多元互动的合作型扶贫模式。公益组织从被排斥到逐步地被吸纳再到主动参与,始终以促进农村政治民主与公正、农村经济发展与繁荣、农村文化整合与共享、农村社会和谐与稳定为价值取向。尽管如此,中国民间公益组织在参与农村精准扶贫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浓厚的“乡里情结”和“亲族情结”等诟病,导致了公益扶贫事业的圈子性、封闭性和内敛性,与现代公益扶贫事业的开放性、普适性、包容性等基本特征不相契合[10]70。在这种现实情形下,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需要设计出一条以合作与共生、对接与共融、运作与共治、反馈与共担为主要内容的政府与公益组织合作型脱贫攻坚的行动逻辑。研究表明:合作与共生的基础是政府扶贫目标和公益组织公益价值相契合的推动,农村扶贫资源的“供给侧”必须满足农村扶贫对象的“需求侧”,扶贫机制和效能的相吻合是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运作与共治的行为逻辑,扶贫效果的反馈和扶贫职责的共担要求政府职责和社会监督的相结合。面对新形势与新任务,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实践还遭遇着诸多现实困境和阻力,要真正实现政府与公益组织在扶贫领域的合作与共赢,一是要全面推行精准扶贫领域的简政放权,积极培育专业性强的公益组织力量,形成扶贫主体之间多元互动的良好格局;二是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产业扶贫、搬迁扶贫、教育扶贫、“互联网+”扶贫等创新性精准扶贫模式,全面提升精准扶贫的效能;三是要完善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的激励机制,加快政府关于公益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体制变革。总之,精准扶贫作为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以政府为主导的非政府部门、公益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才能稳步地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实现整个社会的共富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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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燕萍)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Taking Targeted Measures to Help Rural People Lift Themselves out of Poverty: Value Orientation and Action Logic
Chen Lianya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Guilin Guangxi 541006,China)
The value orientation and action logic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participating in rural poverty alleviation have their inherent logic. At present, taking targeted measures to help people lift themselves out of poverty in rural areas has become the biggest social problem in national governance. It needs to innovate the mode of social governance and realize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single-center to multi-center, and construct a cooperative multi-interactive model of government-nonprofit organizations-enterprises. In the practice, the nonprofit organization has been gradually taken into active participation. It has always been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promoting rural political democracy and justice,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 rural cultural integration and sharing, rural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Therefore, it requires to design an action-oriented logic of cooper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characterized by coexistence, cooperation, feedback and sharing.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take targeted measures to help people lift themselves out of poverty; value orientation; action logic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中的合作型扶贫机制研究”(XYCSW2017006)。
2017-04-20;
2017-05-20
陈连艳(1990-),女,黑龙江省庆安市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地方政府治理。
10.3969/j.issn.1672-7991.2017.02.004
G210.7
A
1672-7991(2017)02-0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