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常青
混合所有制改革:功效与适用范围
周常青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商学院, 湖北 黄冈 438002)
混合所有制在改革开放伊始就被提出,经过 30多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辉煌成就,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措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促进国有资本提高市场竞争效率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措施,是开放国有企业垄断市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途径,是优化所有制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但并不是所有领域都适宜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的优势发挥在于准确把握市场收益最大化与国民福利最大化的平衡点。国有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则不能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混合所有制;改革功效;适用范围。
混合所有制,是指不同所有制的资本——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等公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外国资本和外商资本等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融合发展的经济形态。宏观上它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在所有制结构上表现为既不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也不是单一的非公有制经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微观上,它是指在同一经济组织中,不同的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融合,从而形成新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混合所有制的本质是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为叙述的简便,下文中将公有资本简称为国有资本,非公有资本简称为民间资本。
当前各行各业都在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要求是什么?为什么要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能够发挥怎样的功效?是否所有行业都一“混”就灵呢?本文试图作出解答。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有学者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构想。在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文献总库中以“混合所有制”为主题关键词进行搜索,能找到的最早文献是1985年袁绪程先生发表在《改革与战略》上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的探索”一文。文中袁先生提出设立“公私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构想。自此之后,中国学者对混合所有制的研究持续不断,但一直没有成为主流思想。直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对混合所有制的讨论迅速热烈起来。在2013年,以混合所有制为主题的文献还不足300篇,但2014年该主题的文献就达到3700多篇了。
自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就积极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了系统阐述,将它推向高潮。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对混合所有制经济进行了系统阐述。一方面论述了混合所有制的优势和意义,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并且提高竞争力,也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另一方面明确实施混合所有制的四种形式。一是鼓励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二是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三是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四是允许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控股,鼓励发展民间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历史中,新中国建立之初的“过渡时期”,就采取过不同程度和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但它们只是作为一种暂时的过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造基本完成即被取消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混合所有制的经济形式。特别是十五大以来,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中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我国股份制企业绝大多数是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交叉持股的混合经济。2012年的统计数据就显示当年混合所有制工业企业数量占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的26.3%,资产占44.0%;中央企业与民间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占总企业户数的52% ;民间资本占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本的比例高达 45%,占城市商业银行股本的比例超过了 50%,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比例超过了90%。
党和国家为什么高度重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给出了答案。决定指出各种资本相互融合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增强国有资本竞争力,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一般学者都认为混合所有制具有四大功能,即筹资、整合、增效和撬动。这种结论仅是站在国有资本的角度观察到的。实际上混合所有制的功效从更全面的角度看,至少有四个层面。
(一)站在国有资本的角度来看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促进国有资本提高市场竞争效率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措施。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国有资本市场竞争性效率一直比较低下。究其原因是国有企业对市场竞争性效率具有天然惰性。这个天然惰性是因为国有资本的目标、管理体制等因素决定的。首先国有资本的首要目标不是市场收益最大化,而是政治社会收益最大化,即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确保政权稳定、承担社会责任确保民生福利。其次是国有资本所有人的抽象化,导致没有人为国有资本的市场收益最大化而积极努力。通过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引入非国有资本,让混合所有体追求市场竞争性效益的目标更明确一些,且有了追求的组织主体,从而带动国有资本市场竞争性效益的提高。
(二)站在非公经济的角度来看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开放国有企业垄断市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途径。近年来国有企业凭借强大的资本实力,在资本市场竞争中占据上风,国进民退现象日益严重。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让非国有资本参与到国有企业,实质是向非国有资本让出了一部分市场,让非国有资本搭乘国有企业改革的快车。这样的改革必然扩大非国有资本市场份额,促进非国有资本发展。
(三)站在国家所有制的角度来看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优化所有制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兼具经济与社会目标的经济体制。在发展市场经济中既要通过国有资本的经营运作,实现控制国家命脉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目标;也要通过发展民营经济提高经济发展活力,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以及就业等民生目标。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既增加国有资本的市场竞争效率,又促进民营经济和非国有资本的发展。这样的做法一方面优化了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促进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优化所有制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
(四)站在经济效率的角度来看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必然选择。国有资本形成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与民间资本形成的民营企业各有优势与不足。国有资本单位的优势表现在拥有悠久历史与丰富经验、雄厚的政府资源、优惠的金融政策,拥有土地储备、人才、国际渠道等优质资源;不足表现在市场效率低下、改革创新动力不足、市场竞争意识不强、治理机制僵化。民营企业的优势在于机制灵活、市场敏锐、执行坚决、创新精神,但也存在治理机制脆弱,难以吸引高端人才,融资困难负担过重等不足。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达到优势互补,形成协同效应。
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利国利民,既能改善生产关系又能提高生产力。但并不是所有的国有资本都适合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能否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基础性的关键因素资本目标。道不同不相为谋,只有在目标相同至少不相互排斥的前提下,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才可能一起探讨合作,寻求共同发展道路。
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机制上的产物。它应该且仅有不断追求市场收益最大化,才能生存和不断发展。国有资本或者说国有企业,并不是我国的特色。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不管它采用怎样的社会制度,都有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拥有大量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很好理解。资本主义国家崇尚私有制和市场机制,但也拥有大量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这说明国有企业并不是以追求市场收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而是在追求国民福利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市场效率。
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有不同的功能和目标要求。混合所有制的优势发挥在于准确把握市场收益最大化与国民福利最大化的平衡点。单纯追求国民福利最大化不讲市场收益,对民间资本来说是无利可图的,因此无法调动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单纯追求市场收益最大化,不符合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是国有资本应该退出的领域,而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范围。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国有资本都适合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也不是所有的国有资本都可能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适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首先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是经营性的,追求市场收益是其目标之一。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与民营企业的民间资本有着共同的目标追求,是最适宜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我国已经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也主要是国有企业。市场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革等方式大多已经实现了混合所有制。当前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点是传统的水、电、城建等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企业。
其次部分事业单位也适合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事业单位实行分类改革后,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只能以公共利益即国民福利最大化为目标,不能由市场配置资源,不能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该逐渐放弃事业单位性质,改制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当然可以并应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则要具体分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基本医疗服务,目标任务是国民福利最大化,不应该追求市场收益,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因此他们不能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只能由政府建设或者购买服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这些服务属于准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因此这些事业单位也可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确保其公益性的同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这些单位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时候需要注意,确保其公益性就要确保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提高其资源使用效率就要确保民间资本拥有决策的发言权。这些单位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需要通过股权比例、协议控制等方式确保上述两个要求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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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1.24
A
1672-1047(2017)06-0084-03
10.3969/j.issn.1672-1047.2017.06.26
2017-11-14
周常青,男,湖北红安人,教授,商学院院长。研究方向:财政管理、高职教育。
吴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