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蓉,饶滚金
(1.大连海事大学 教务处,辽宁 大连 116026;2.辽宁海事局 船员考试中心,辽宁 大连 116113)
2016年以来海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修订与航海院校应对
徐海蓉1,饶滚金2
(1.大连海事大学 教务处,辽宁 大连 116026;2.辽宁海事局 船员考试中心,辽宁 大连 116113)
分析2016年以来中国海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修订幅度较大的背景,集中梳理和解读海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修订的具体情况,并分析和探讨航海院校的应对措施:改革创新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的模式、方法和内容;及时修订培训大纲及计划,调整培训内容;规范开展船员知识更新培训及考核;做好新培训项目的筹备及体系修改。
海员培训;适任考试;发证;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航海院校
自2016年至今一年多的时间内,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修订了涉及船员培训、适任考试和发证的两个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部令),发布了《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也就贯彻实施海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相关制度和政策,进一步明确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以及《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应该说,这一年来海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制度修订和政策调整幅度比较大,如何准确理解、贯彻实施好这些新的制度政策,是海事管理机构、航海院校面临的急迫任务和新的课题。本文对这些制度的修订做了系统集中的梳理和进一步的解读,并就航海院校如何应对做了相应的分析和探讨。
根据《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1号),交通法规与同位法存在矛盾的,或者立法背景发生重大情势变迁,交通法规内容已不适应形势需要的,当予以修改。海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修订和政策调整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
(一)修订海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是适应国际海事公约修订的需要
自2017年1月1日起,一批国际海事公约正式生效,如《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 (Polar Code,极地规则)、《国际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IGF Code,IGF规则)、《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其2015年修正案,对船舶配有具备适当资格、受过培训且有经验的人员做出相应的规定。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4届会议(MSC 94)于2014年11月21日通过第MSC.385(94)号决议《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该规则“第12章 配员和培训”的“第12.1段 目标”指出,“本章的目标是确保极地营运船舶适当配有具备适当资格、受过培训且有经验的人员”。“第12.2段 功能要求”指出,“为达到以上12.1段中规定的目标,公司须确保在极地水域营运船舶上的船长、大副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须已完成培训,获得与其拟担任的职务和拟承担的职责和责任相称的能力,并考虑到经修正的培训公约和培训规则*此处培训公约和培训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和STCW规则。的规定”。可以看出,《极地规则》对极地水域营运船舶上相关海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做出了原则规定,并指出了海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与STCW公约的关系。
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5届会议 (MSC 95) 于2015年7月11日通过了第MSC.391(95)号决议《国际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该规则的目标是为船舶的安全和环保的设计、建造和操作并特别是使用天然气或其他低闪点燃料作为燃料的推进机械、辅助发电机械和(或)其他目的机械系统的安装做出规定。规则的D部分(第19章 培训)“第19.1节 目标”指出,“本章的目标是确保本规则所适用的船舶上的海员具备适当资质、业经培训并具有经验”。“第19.2节 功能要求”指出,“各公司须确保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上的海员须已完成培训,获得与要承担的职务和职责与责任相应的能力,并虑及经修正的培训公约*此处培训公约和培训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和STCW规则。和规则中给出的规定”。因此,《IGF规则》对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上的海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做出了原则规定,并指出了海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与STCW公约的关系。
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5届会议(MSC 95)于2015年6月11日通过了第MSC.396(95)号决议“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修正案”和第MSC.397(95)号决议“关于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A部分的修正案”。根据第MSC.396(95)号决议,在现有第V/2条后新增加了“第V/3条 对适用《IGF规则》的船舶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最低强制性要求”。根据第MSC.397(95)号决议,在现有的第A-V/2节之后增加新的“第A-/3节 适用《IGF规则》船舶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及其他人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根据该修正案,增加了适用《IGF规则》的船舶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最低强制性要求,属于强制性内容。培训分基本培训和高级培训两个层次。其中,负责与照管、使用或紧急情况下处置燃料相关的指定的安全职责的海员,须持有基本培训证书;船长、轮机部高级船员和所有对燃料和燃料系统的照管、使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须持有高级培训证书。
(二)修订海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是落实《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需要
《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发布,一些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其中,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是根据国际公约的新变化和国内航运实际对培训项目做出与之相适应的调整,对船上培训、船员培训中的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适应船员培训多元化发展。
(三)修订海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是借鉴吸收国内外履约经验的体现
2012年,欧盟海事局(EMSA)对我国海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进行了检查评估;2014年,马来西亚海事局对我国履行STCW公约情况进行技术参观和工作交流;2015年,中国海事局组团对马来西亚开展了STCW公约履约技术检查,这是我国首次基于STCW公约的证书互认对国外海事主管机关和相关机构(培训机构、体检机构)开展的检查访问;2016年,中国海事局组团对丹麦开展了STCW公约履约技术检查(包括对丹麦海事局、斯文堡国际海事学院以及丹麦船东协会运营的船员体检机构等进行访问)。在这些国际交流中发现了国外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如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多元化及评估模式等;也发现我国在履约实践中的个别认识还有偏差,一些做法还不够完善,如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认识和理解,对证书格式的履约实践,等等。在修订海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时,借鉴吸收了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也纠正了认识和实践上的偏差。
(一)《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发布
为建设一支满足国家战略需要和适应我国航运发展的船员队伍,促进中国船员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建设海洋强国、海运强国战略决策和促进水运业发展的部署安排以及“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编制印发了《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我国首部政府船员发展规划。就海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而言,《规划》指出我国船员发展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如船员培养周期与船舶建造周期的差异化,导致船员供求关系难以保持动态平衡;船员培养与使用的紧密度还不够,面向不同市场的多元化培养体系尚未形成,海船船员的国际竞争力还有待提升。
《规划》指出,船员发展的具体目标(仅就海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而言)一是培育一支满足国家战略和航运发展需要的船员队伍,适应船舶大型化、标准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和船舶运输方式转变的需要,船员队伍数量基本适应、结构相对合理、素质明显提升。
二是基本建成应用型船员培训考试发证体系。面向不同市场的多元化船员培养模式初步形成,远程与现场相结合的船员教育培训体系基本建立,船员实操技能稳步提高。初步建成覆盖全国的船员考试评估基地,船员理论考试实现远程化和分段化,促进船员培养与使用的协调一致。
《规划》指出,船员发展的主要任务(仅就海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而言)一是建立应用型船员培养模式,打造高素质的船员人才队伍。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1)建立健全船员教育培训规范标准。建立船员适任标准体系,按照船员不同职务资格的适任能力要求,形成系统的船员培训知识体系,制定船员培训大纲,编制船员培训模拟器性能标准,制定船员远程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编制船员远程教育培训平台建设和培训课件制作规范等。
(2)统筹规划船员教育培训能力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船员教育培训体系,推行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完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建立船员教育培训机构退出机制,促进航运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等。
(3)改革和创新船员教育培训方式。强化船员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教育培训,鼓励订单式和模块化分段式培训,探索“师带徒”培训模式,建设远程与现场相结合的船员教育培训体系,开展船员素质教育和培训,推进IMO示范课程在我国船员教育培训中的应用;开放国外航运企业与我国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船员培训,探索外国籍船员在我国培养的机制和模式。
(4)落实船员培养主体责任。明确航运企业、船员培训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船员培养责任,培育一支满足国家战略和航运发展需要的船员队伍,为航运发展提供管理和专业人才储备。落实航运企业船员培养主体责任,落实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责任,落实船员培训管理责任。
二是创新船员考试发证模式,有效提升船员执业技能。根据《规划》,将调整优化船员考试内容:
(1)调整优化船员考试内容。改变应试型船员培训考试模式,使考试结果能够更加客观地验证船员培训效果,反映船员的适任能力;强化对船员日常操作、应急应变等方面的技能评价;建立船员考试社会命题和题库维护机制,逐步加大情景模拟试题的应用,制定完善船员理论考试、模拟器及实船考试等规范标准。
(2)创新船员考试方式方法。探索“实船一站式”船上培训和实操考试模式;建设船员远程考试平台,实现理论考试远程化,推行船员预约考试;实现船员理论考试分段化,逐步推进船员实操考试智能化。
(3)改进船员证书签发模式。实行船员考试和发证分离,取消船员考试发证调档,实现船员异地申请办证;合并简化船员证书格式,推广应用船员证书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实行电子格式船员证书,实现船员证书远程自助查询和打印。
(二)《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修订
交通运输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作了修改,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自2017年4月15日施行。其中,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培训项目的调整
删除“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两个培训项目(原来需要培训的技能将通过海上见习获得),增加了“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四个培训项目,将“水上飞机驾驶员”由适任培训项目调整为“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项目(包括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将“普通值班机工”修改为“值班机工”,将“普通值班水手”修改为“值班水手”。
2.对开展船员培训的主体稍作调整
原《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修订后,在此内容之前增加了“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的描述,也即,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可以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例如,海事管理部门、海警部门可以为本机构的自有执法公务船艇的船员开展培训。需要说明的是,为自有公务船船员开展船员培训的机构也需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3.对船上培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增加一条共两款。其中第一款为“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第二款为“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这一条对船上培训的主体以及它开展船上培训时应尽的义务做出了规定,同时,也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船上培训详细的规定提供了上位法的支持。增加这一条的目的是提倡和鼓励航海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支持校企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支持航海类院校开展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提高培训质量。准确理解这一条的含义,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船上培训”的含义,尽管本规则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但不是泛指所有在船上开展的培训都是船上培训,“船上培训”应为特指的含义,应理解为船员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通过理论考试后,在取得适任证书前,在船上进行的船上见习;或者按照《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通过相应考试,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前,在船上进行的船上见习。因此,某些航海院校在其实习船舶上开展的一般的教学和培训(如果这些培训不属于《船上培训记录簿》的内容)不是本规则所指的船上培训。二是相关机构的含义,一般指海员外派机构或船员服务机构,不包含船员培训机构。
4.明确了船员培训中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的合法性
增加一条“采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对船员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课程适合于选定的目标和训练任务”。针对《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关于使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distance learning and e-learning)的指导,明确了船员培训中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的合法性,并对采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对船员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提出相关要求。
5.对海事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监督检查的调整
将原规则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的要求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将原规则的“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可以定期检查”修改为“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可以降低随机抽查比例”。原规则的“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的要求不切合实际,一是海事管理机构现有的力量很难达到这种检查要求,二是有检查过多、过频以及执法扰民的嫌疑。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法﹝2015﹞151号)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
6.对某些培训项目授权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培训管理规定
增加一条,对“在未满100总吨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或者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在未满100总吨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种情形的船员培训项目授权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则制定培训管理规定并公布实施。
(三)《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的发布及实施
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的通知》(交办海〔2017〕33号),《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以下简称《培训大纲》)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培训大纲》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编写,全国主要直属海事局和航海院校百余名专家共同参与,历时一年半完成。《培训大纲》分为驾驶和通信、轮机和电子电气、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特殊培训四部分,涵盖了基本安全培训、所有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的45个培训项目(同一职务不同等级分别计算)。因《培训大纲》的编制时间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修订时间不完全同步,《培训大纲》未来得及涵盖“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以及“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培训大纲》基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规定和要求,借鉴了IMO示范课程的成果与经验,根据不同培训项目,按照适任要求、理论知识与要求、实践技能与要求、评价标准、课时(含理论与实操)等要求统一了我国海船船员的适任标准。《培训大纲》的颁布实施是交通运输部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求,建立应用型船员培养模式,实现提升船员综合素质的目标,建立健全船员教育培训规范标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海员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带来积极影响。
为了贯彻实施《培训大纲》,2017年4月2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的通知》(海船员函〔2017〕412号)。“通知”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船员培训机构对新招录的学员应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培训,并结合各自实际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制订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要重点加强对学员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开展实船培训和“师带徒”培训,着力培养应用型船员人才。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开班前,将书面培训计划、培训课程以及培训课程论证情况和培训课程安排对照情况报辖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审核。未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课程的,培训机构不得开班培训。
(四)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指的是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以及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及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与原证书航区、等级、职务(职责)一致证书的过程。
2016年12月2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685号),颁布了各类证书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大纲(含模拟器培训大纲),明确了已取得海船船员培训许可证的船员培训机构,可开展所许可培训项目的知识更新培训和模拟器培训(即再有效培训的资格不需要重新进行许可),同时明确了航运公司可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开展知识更新培训,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所开展知识更新培训所需的教学资料和设施设备;二是具有经过适当培训的公司培训师;三是已将知识更新培训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ISM),并取得符合证明(DOC)。与其他培训项目不同的是,知识更新培训的考试方式是考核,且由培训机构或航运公司自行组织而不是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
(五)《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修订
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8号)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涉及有关资历的调整,修改的原因是针对STCW公约关于“海上服务资历”(seagoing service)的修订以及对服务资历的进一步深入理解。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服务资历是与签发证书以及对证书进行再有效相关的船上资历,其目的是为了让海员在适当的监督下,接受与其申请的职位相关的海上实践、程序和日常工作的指导并进行实践。
(1)对申请了特免证明的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的情况,要求航运公司及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避免再次造成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局面。
(2)对内河船舶船员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况,作了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的原则规定,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具体办法留出接口并提供了法律支撑。
(3)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发证要求中,删去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的要求,对船上见习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或者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3个月的船上见习”的选择性要求。
(4)对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在原有船上见习的基础上增加“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2个月,其中后6个月中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的选择性要求。
(5)在《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标准下,适当降低三副、三管轮见习船舶总吨位(或功率)的要求,对申请500总吨或者750千瓦以上适任证书者的见习要求,由原来的“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修改为“在500总吨或者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6)在《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标准下,适当提高了大副、大管轮见习船舶等级的要求,将原“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修改为“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
(7)对适任证书吨位(或功率)提高的增加了船上见习的要求。具体增加了“申请总吨或者功率提高至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船长和管理级高级船员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的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见习相应的船长或者管理级高级船员职务3个月,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
(8)修改了接受航海类教育或者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考试后的见习要求,将“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修改为“500总吨或者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同时修改了接受电子电气员航海类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适任考试后的见习要求,将原“相应等级的船舶”修改为“相应航区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9)增加了接受航海类教育和岗位适任培训学员的资历认可的要求,具体是“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课程、培训质量体系运行及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可以计入支持级和操作级职务的见习资历”。这样可以缩短院校毕业生到高级船员的过渡时间,增加职业的吸引力。
(一)改革创新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的模式、方法和内容
航海院校应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船员培养理念和培训模式,加强与航运企业联合办学,根据航运企业需要实行订单式和模块化分段式培训,培养航运企业真正需要的航运人才。改革创新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方法,研究案例教学、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等有效的船员培训和教学方式。针对船员培训目标和训练任务,研究适合船员教育培训的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并设置适合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的课程,形成远程与现场相结合的船员教育培训体系,促进船员教育培训优质资源均等化。加强船员素质教育和培训,推进综合素质教育培训进课堂,将船员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安全责任和权益保护等知识编入培训教材之中,提升船员综合素质。
(二)及时修订培训大纲及计划,调整培训内容
对照《培训大纲》,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制订培训计划,编制培训课程安排对照表,进行课程认证,并报辖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其中,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课程论证情况应涵盖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方式、培训师资、资源保障等方面内容;培训课程安排对照主要是培训大纲标准(最低要求)与实际的培训安排进行对比,培训大纲标准(最低要求)要列明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培训要求、评价标准、理论和实践学时等内容;实际的培训安排要列明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培训要求、实现的培训目标、理论和实践学时、培训方式(应明确是模拟器培训、实船(在船)培训、实验室设备培训等方式)、教员安排等内容。培训机构在编制课程安排时应注意覆盖、符合《培训大纲》的内容和要求,以及课程执行的可行性,并注意其他几个方面:一是采用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内容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二是培训内容的理论和实操学时安排是否合理;三是师资的数量是否满足培训规模的需要,教学能力是否胜任既定的培训目标;四是采用模拟器培训的,模拟器训练方案是否满足相应的训练要求,达到相应的训练目标;五是培训采用的授课方法、手段、程序和资源保障是否科学、有效,能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和规模要求。培训课程论证应由资格相当的人员进行,论证人员的资格情况应附表说明。培训课时低于培训大纲推荐课时的,还应对可行性进行详细说明。如采用模拟器培训的,还应提交模拟器训练方案满足相应训练要求的测试报告。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确认后的培训课程开展培训。培训课程确认后,对未发生变化的同一课程,培训机构无需再次申请确认。经确认的培训课程发生变化的,培训机构应重新申请培训课程确认。未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课程的,培训机构不得开班培训。
(三)规范开展船员知识更新培训及考核
开展知识更新培训的培训机构需要注意培训开展前、开展中、开展后三个过程的具体要求,并及时修订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培训之前,相应的知识更新培训课程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确认,自行组织对船员的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开展相应的海船船员知识更新培训、模拟器培训,并保持完整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培训结束后,应在考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海事管理机构。培训机构应及时修订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将相应的知识更新培训项目、课程及培训计划的编制、考核方式及内容、培训记录及档案的保存的内容纳入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之中。
(四)做好新培训项目的筹备及体系修改
拟申请开展“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按照新增培训项目的程序,准备好场地、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师资,修订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在《质量手册》中增加相应项目,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制订培训计划,编制培训课程安排对照表,进行课程认证),向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新增船员培训项目现场核验以及质量管理体系附加审核的申请。
[1] 饶滚金,邢永恒.《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主要修改内容解析[J].航海教育研究,2014(1):1-4.
[2] 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1.
[3]许如清.为海洋强国战略提供高素质人才保障 部海事局局长许如清解读《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EB/OL].(2016-10-11)[2017-05-15].http://www.moc.gov.cn/zhengcejiedu/ zhongguocyfzgh/.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EB/OL].(2016-09-06)[2017-05-15].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zsdw/bhsj/2016 09/t20160906_2084089.html.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等十二项修正案生效的公告[EB/OL].(2016-12-20)[2017-05-15].http://www.gov.cn/xinwen/2016-12/20/content_51506.
2017-04-16
徐海蓉(1972-),女,副研究馆员,主要从事高校管理与航海教育研究。
U676.2
A①
1006-8724(2017)02-0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