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继花
(甘南州卫生学校,甘肃合作747000)
浅谈如何加强少数民族中职生法律意识
范继花
(甘南州卫生学校,甘肃合作747000)
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入学率大幅度提高,但他们社会阅历浅,基础知识掌握不牢固,之前没有接受过系统科学的法制教育,对法律一知半解,法律意识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制教育质量。本文主要分析少数民族中职生在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并对提高中职生法律意识的途径进行探讨。
少数民族;中职生;法律意识
1.1 法制观念淡薄
少数民族中职生法制观念淡薄,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表现出较强的实用性和功利性。他们大部分来自牧区,由于教育环境等方面的制约,文化知识水平普遍较低,有的甚至不能用汉语流畅交流。很多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问题时,没有依法依规解决矛盾的意识,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往往只凭从小的耳濡目染,加上当地风俗和自己的主观臆断,冲动行事,缺乏自我约束力,头脑一发热就采取一些过激的甚至愚昧的方式,使得许多完全可以避免和化解的矛盾由小变大,人为升级,甚至引起灾难性后果。
1.2 自控力差
中职生一般16~18岁,正处于生理和心理急速成长阶段,该年龄段的学生具有模仿性强、好奇心重、爱表现和易冲动的特点,同时辨别是非、区分善恶和抵御外界消极影响的能力以及自控能力差,极易误入歧途。我校就有学生多次翻墙外出,有意破坏男生宿舍楼摄像头,强行向班内同学借钱,甚至用棍棒将同学头打破的恶性事件。旷课、逃学、早恋、打架斗殴、乱扔垃圾、破坏公物、辱骂教师的现象更是时常发生。这些学生对家庭、集体和社会缺乏责任感,一切以自我为中心,我行我素,明知不可以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但由于自控能力差,时常有违规行为,且屡教不改。
1.3 学法、遵法、用法意识不强
少数民族中职生在初中阶段就没有打下扎实的基础、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相当一部分学生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差,不爱学习,不会学习。进入中职学校后,面对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学起来更感费力,对于其他学科(包括法律课程)学习,同样失去热情和学习欲望,学习、生活中出现诸多问题,滋生出自卑、叛逆、对抗等思想,个别学生直到违反相关条款,接受处理时,还懵懵懂懂,不知罚从何来,学法、遵法、用法意识不强。
1.4 学校对法律课重视不够
虽然中职学校都开设了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但大多数学生只重视专业课学习,对于作为公共课的职业道德与法律往往持敷衍了事的态度。有的中职学校甚至把职业道德与法律作为考查课,以开卷考试走过场。长此以往,学生的法律素质怎能得以提高,工作中又凭借什么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以适应社会激烈的竞争。
2.1 教规、家法与法律并存,部分学生观念混淆
宗教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都与法律并存。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宗教的教义、戒律成为道德规范,时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他们将教义、戒律作为自己的最高信仰,认为教规、家法比法律更具人性,更适宜解决民间纠纷。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普遍不愿拉下面子对簿公堂,遇到较大矛盾时往往寄托于村里、族里有威望的族人帮助解决。只有在无计可施时,他们才透露些许借助法律的倾向。少数民族中职生深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往往用习惯的一些处事原则解决问题,尽管很多习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但学生却意识不到,导致许多矛盾不能得到妥善化解,处置过程还伴随违法行为的出现,给校园安全带来隐患。
2.2 心理素质影响
中职生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时期,生理发育加快,但心理发展滞后,自我约束能力较弱,情绪不稳定,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加上大多数中职生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受家庭、学校和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对法律、制度产生抵触心理。
2.3 人生观、价值观的影响
中职学校虽然与普通高中同属中等教育,但中职生在综合素质、行为思想、心理状态、文化基础、学习习惯等方面与高中生有着明显区别。他们大多是中考落榜生,在别无选择或被家长逼迫的情况下才走进中职学校的大门,文化基础相对薄弱,分辨是非的能力不强,强调自我意识,缺乏对自身的正确定位。社会对职业学校的偏见和歧视,致使中职生心理严重不平衡,再加上中职学校学习压力较普通高中小,中职生有更多时间和机会接触社会、网络等,这些都会影响他们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
2.4 课程安排少,法制教育内容不够贴近中职生思想实际
少数民族地区中职学校面临教育基础设施落后、师资力量薄弱、生源质量低下,而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学生成才的任务又十分急迫的尴尬局面。因此,许多学校把教会学生一门实用技能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学生思想意识有重大影响的诸如法律基础等课程,由于课时有限,因此不可能系统地展开讲授,而任课教师也没有把该课当成主课来看待。加之由于缺少专业的法律课教师,学校为了课务安排,便随便找一个教师顶替,有些教师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只好硬着头皮被动应付,从头开始学习法律,再传授给学生。教师无论是知识面还是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都难以谈得上称职。另外,教材中,法制教育内容不够贴近中职生思想实际,仅有的少量法律常识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不够规范,导致学生思想上不重视,认为本门课无关紧要,对自己今后的学习生活不会产生多大影响。
3.1 创建校园特色法制教育文化
在大力发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校内积极开展破除陈规陋习运动,提高少数民族中职生法律意识,把法治建设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结合起来进行普法教育。引导中职生正确认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族规、教规,树立自觉依法办事、遵章守纪的良好风气,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3.2 加强教学改革,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大力推进法律基础课程改革。一方面,配备法律专业教师,通过引进专业人才和强化既有教师业务培训的方式,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另一方面,积极课改。不断推进教材更新,引入现代化教育手段,敢于在教学方法上创新,将多媒体教学法运用于法律基础教学中,将教学内容和典型案例制作成多媒体课件,增强其直观性,使学生产生兴趣,主动接受,提高教学效果,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全面、直观地向学生呈现法律的原貌,澄清学生认识,提高学生法律知识水平。
3.3 法制教育内容贴近中职生思想实际
教学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个法律案例讲了多遍,却和本地区少数民族实际相去甚远的情况。这一方面容易淡化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另一方面也不能引起学生警觉。因此,法律教师在选用案例过程中,要时时更新,注重与生活的联系,精选一些与少数民族中职生现实生活相关的案例加以分析,引导学生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并结合本地区、本民族及身边的法律实事让学生把在课堂中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起来,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3.4 拓展法制教育形式
通过组织学生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辩论赛、讨论会、专题论坛、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庭审,使学生在自主参与、身临其境中耳濡目染,得到教育和启迪。
3.5 融入案例教学,以例说法,以法释例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依据教学大纲要求以及课堂需要设置案例,促进学生积极思考、参与到课堂中来、增强学习兴趣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将抽象的知识化为感性的认知,便于学生理解。此外,在这个青少年犯罪率急剧上升的大环境下,案例教学可以起到正面影响学生的作用,用那些震撼人心的例子增强学生正义感与爱国情感,让他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在这种影响下,学生养成良好习惯,对今后的发展大有裨益。另外,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因为它摆脱了教师讲、学生听的定式,给了学生分析的机会,形成了积极探索的良好氛围,打破了课本的束缚。
3.6 家校配合,共同教育
少数民族中职生家长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能对子女进行正确教育,无法和子女进行良好沟通,使学生在违反管理规定时,根本认识不到错误,一犯再犯。因此,学校应该与家长配合,要求他们做到不溺爱、不迁就、不粗暴,平心静气地坐下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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